数据权利保护机制研究
On the Mechanism of Data Rights Protection
DOI: 10.12677/OJLS.2023.115465, PDF, HTML, XML, 下载: 209  浏览: 380 
作者: 陈雅婷: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关键词: 数据权利数据安全算法多元保障Data Rights Data Security Algorithms Multiple Guarantees
摘要: 随着数字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正在步入数字社会。整个物理世界正在不断被数字化所结构,数字革命改变了原有的社会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随着数字社会的到来,人们可以在数字世界完成社交、学习、工作等,数据的万物互联,带给了人们全新的体验。数字科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联系,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人们的数据权利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数字化不平等与歧视、数据隐私泄露、数字化暴力问题都在揭示着新时代的数据权利保护遭遇到挑战,需要一种全新的权利保护方式来应对。在此背景下,完善对数据权利理论的分析,探索数据权利的多元保障策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Abstrac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digital technology, we are entering a digital society. The whole physical world is constantly being structured by digitalization, and the digital revolution has changed the original social lifestyle and production mode. With the advent of digital society, people can complete social, learning, work and so on in the digital world, and the Internet of everything with data has brought people a new experience. Digital technology is closely connected with people’s life, which brings convenience to people, but also brings new problems to people’s data rights protection. The problems of digital inequality and discrimination, data privacy disclosure, and digital violence all reveal that the protection of data rights in the new era has encountered challenges, and a new way of right protection is needed to deal with them. In this context,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improve the analysis of data rights theory and explore the multiple protection strategies of data rights.
文章引用:陈雅婷. 数据权利保护机制研究[J]. 法学, 2023, 11(5): 3263-326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465

1. 数据权利保护的缘起与发展

数字时代的到来已经是不可阻挡的浪潮,人类进入了数字时代。数字科技的高速发展与创新,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的渗透,信息技术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互联网的出现、5G技术、人工智能的深度结合,带来了人类生活、工作和思维的大变革,同时也带来了数据治理的挑战,数字化不平等与歧视、数据隐私泄露、数字化暴力问题突出。在此背景下,探讨个人数据保护的多元保障策略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 。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1 (以下简称:《报告》),截止到2022年6月,中国的网络用户达到了10.51亿人,网络普及率达到了74.4%。在互联网基础资源上,截止到2022年6月,全国域名总数达到3380万,其中“.CN”域名达到1786万,IPv6地址达到63,079个,比2021年12月增加0.04%。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截止到2022年6月,中国的千兆光网络已经能够覆盖四亿多个家庭,已经有185.4万个5G基站,实现了“县县通5G,村村通宽带”。在网民数量上,我们的网民数量继续稳步地增加,到2021年12月,我们又增加了1919万网民,与2021年12月相比,我们的网络普及率提高了1.4个百分点。农村地区的网络基础设施得到了全方位的加强,在全国范围内,所有的行政村都已经实现了“村村通宽带”,这使得农村地区的网络普及率比2021年12月提高了1.2个百分点,达到了58.8%。从互联网使用环境来看,我国互联网用户一周平均上网时间为29.5小时,比2021年12月提高了1.0小时;通过移动电话访问互联网的网民达到99.6%;有33.3%的人用台式机,32.6%的人用笔记本电脑,26.7%的人用电视机,27.6%的人用平板电脑。网络应用不断发展,其中以短视频的发展速度最快。中国的短视频用户在2022年6月份达到了9.62亿,比2021年12月份增加了2805万,占到了91.5%。与2021年12月相比,即时通讯的用户数增加了2042万,达到了10.27亿,占整个互联网的97.7%。与2021年12月相比,互联网上的新闻用户达到了7.88亿人,增加了1698万人,在互联网上的占比达到了75.0%。在线直播的人数达到了七亿一千六百万,比2021年12月增加了一千二百九十万,占总网民的68.1%。在网上的医生人数已经达到了三千亿,比2021年12月增加了六十六万,占全部网络用户的28.5%。

根据《报告》可知,我国网民规模庞大、持续增长且上网时间上升,互联网普及率高,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水平高。由此可见,数字科技成了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渗透着大家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疫情以来,健康码、行程码、核酸联网,人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互联网带来的数字化生活模式带来了新的可能。但是,我们也要意识到数字科技也给人们带来了一定的权利危害。个人信息遭非法采集和使用导致个人隐私的泄露,互联网算法歧视下的不平等对待,算法不透明带来的数字化暴力和数字化剥削,数字弱势群体遭受孤立等问题的存在不容忽视。

2. 数据权利保护的困境与挑战

随着数字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带给了人们便利生活,人们对其十分信任,但是不可忽视的是互联网也带来了数据权利侵害问题。“棱镜门”事件揭露了政府对个人信息的非法监控,层出不穷的个人隐私泄露事件也体现了大数据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不强。人们对算法决策背后所隐藏的潜在性歧视做法的警惕性是不足的,算法对弱势群体的隐形歧视是存在的。由于人类的数字生活已成为当代人类的一种基本生活方式,所以在这个数字时代,有必要分析数据权利面临着的困境与挑战 [2] 。

2.1. 数字化不平等与歧视问题突出

数字技术的使用与普及,使得数字技术使用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其使用的主体不断增多。使用数字技术的人与不使用数字技术的人之间的发展环境差异日益扩大,由此产生了新的“数字鸿沟”。数字鸿沟是工业化时期产生的贫富差距在数字化时期新的体现,它存在于有能力、有条件使用数字化技术的人与没有能力、没有条件使用数字化技术的人之间。在数字生活环境中,这一现象既是一种新的贫富分化,又是一种新的社会不平等,是一种新的社会不平等现象 [3] 。互联网时代,平台通过大数据进行决策和判断,固然可以提供更多相关证据来帮助人们完成决策,但是在算法的加持下,很可能出现筛选过的数据本身已经出现了标准性适用,所得出来的结果自然会出现误差 [4] 。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例子不在少数。比如某些招聘广告上,推荐高薪工作给男人性的次数比女性要多,这就是算法隐形歧视带来的性别歧视2。北京市消协对大数据的“杀熟”问题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56.92%的受访者称自己曾经遭受过大数据的“杀熟”。网络购物平台、旅游、打车等应用软件或网络上存在的大数据“杀熟”问题是最常见的。随着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用户的兴趣爱好和消费习惯等信息已经变得不再具有隐私性。同一种产品,同一种服务,在老顾客眼里,价格却是要高得多。这其实就是互联网平台利用算法进行标准性适用从而引发的隐形歧视,在算法的加持下,其实给了算法使用者更大的也是更隐蔽的方式来行使这种区别对待的权利,它可以将这种隐性的要求编译成代码,在表面上直接呈现出结果,依照决策自动化的理论,这一歧视性后果反而更加难以察觉。

同时,在互联网高度普及的情况下,我国依然有一部分群体无法利用或者充分利用数字技术,这部分群体就成为了数字时代下新型的弱势群体,也就是数字化弱势群体。截至2022年6月,我国非网民规模为3.62亿,较2021年12月减少1966万。从地区来看,目前,中国的非网络用户主要集中在农村,在农村的非网络用户占到了41.2%,比全国的5.9个百分点要高。在年龄方面,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是网民的主体;截止到2022年6月,60岁及以上的非网络用户占到了全部非网络用户的41.6%,这一比例比全国60岁及以上的用户多了22.5个百分点。非网民群体不能接入网络,他们在出行、消费、就医、办事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不能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所带来的便利。数据表明,因离线服务点较少而造成的办事困难,在未上网者中所占比例为27.0%;有24.0%的人没有买到票,也没有挂上号;不能及时获得信息,如各种新闻信息,占23.6%;无法现金支付的比例为22.2% (见p. 3264脚注1)。

2.2. 个人隐私权面临的矛盾与挑战

数据开放共享是数字时代的重要发展动力,而隐私权则以保密性、私密性为根本属性 [5] 。数据共享要求与隐私权保护价值目标之间存在矛盾,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交叉重叠,经营者的数据经济利益追求与用户的隐私人格利益排他性保护要求之间出现冲突,传统隐私侵权责任制度与数字社会运行模式并不兼容。数字技术突破隐私的物理边界,一旦个人隐私在网络上公开,即可被无限转载、记录、存储,给个人带来巨大困扰。因此,数字时代下个人隐私权面临着极大的矛盾与挑战。

隐私权并非新型权利,但是隐私权随着科技的发展,其内容越来越丰富。人脸识别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的隐私被过度采集。疫情之下,公民个人信息、行程轨迹等被监控,人们的生活更加处于被支配、控制之下。数字科技的发展离不开数据共享,数字科技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也不断泄露着个人隐私。数据共享突破了传统隐私权的物理边界,逐步消解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边界,打破了传统的“隐私止于屋门之前”的原则 [6] 。而大数据平台收集个人信息的过程是不被知晓的,其收集结果往往在隐藏在茫茫的大数据里,为普通民众所不能知晓的。并且,民众在强势的公权力政府、科技公司和服务运营商面前是占劣势地位的,公民对于大数据侵权进行维权是很困难的。民众无法得知自己的隐私被泄露了多少,对自己信息的了解甚至不如数据掌控者来的全面。在我国市场经济的体制下,数字经济利益的实现以数据流转为主要动力,数据是具有流通性和可复制性的。因此,数字经济的发展是具有开放性的,而隐私权具有排他属性。隐私权只能由权利主体享有,以主体对隐私人格利益的排他性支配权为核心内容,禁止他人或组织的干扰、披露和侵犯。大数据平台数据流转的越多对经营者的经济效益也越大,但是这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十分不利。个人隐私上传至互联网平台,即可被经营者与销售商获知被用于市场需求分析、消费倾向判断。一旦个人隐私被披露或者传播,将会发生不可逆转的伤害。

2.3. 数字化暴力风险与挑战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公民能够对国家、社会的各种事项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言论自由权是衡量一个社会的民主能力和对民主的制度承诺的重要指标。但是在数字时代,言论自由变得更为复杂。网络平台中滥用言论自由,言论遭监控的现象层出不穷。一方面,数字科技的发展为“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有损人格尊严的活动提供了可以利用的技术条件。在现实生活中,疫情期间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上课便利了学生及老师,然而一种利用数字科技进行滥用言论自由权的手段出现,即“网课爆破”。入侵网课捣乱的行为被称之为“网课爆破”或“网课入侵”3,入侵者通过强行霸屏、骚扰信息刷屏,乃至辱骂师生等方式干扰教学秩序。河南省新郑市某中学老师上网课中遭受“网课爆破手”共享屏幕中辱骂,运用播放音乐等手段扰乱课堂秩序,该名教师情绪激动落泪退出了网课平台,独自倒在家中,两天后其被发现在家中去世。该名老师的死亡与网课入侵者的网暴密切相关,而那些凶手们仍隐藏在茫茫人海中。2018年8月20日,四川德阳一名女子安大夫与她的丈夫在一起游泳时,水池中有两名13岁的男孩,这似乎是对安大夫的一种侮辱。安医生让两人道歉,但是,男孩不肯,还朝两人吐了一口唾沫,安医生的丈夫冲了过来,将男孩压进了水里。然后,那个男孩的家人就在厕所里给安医生打电话。后来,两人都报了警,安医生的丈夫,也在第一时间,向两人道歉。就在本月21号,那个男孩的家人来到了安医生和他的妻子所在的公司,要求他们的老板将安医生辞退。安医生的心情很不好。随后,随着网络上的报道,这位女医生也被贴上了热搜的标签。安医生在2018年8月25号的时候,因为承受不住压力,选择了自杀。最后经抢救无效身亡4。该案件中,不明真相的公民进行“人肉搜索”将该女医生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同时进行了网络暴力行为,对该女医生的心理精神造成极大的压力。这两个案例都是数字科技高速发展背景下,滥用数据权利的体现。在数字时代下,数字化暴力现象层出不穷,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保障是种风险和挑战。

3. 数据权利的保障策略

许多情况下,单纯地对现有的制度和机制进行修改和补充,难以有效地应对大量涌现的、不断扩大的数据权利威胁。这是一种由信息革命引起的深刻变革,而不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新问题”,这是一个由工业社会向智慧社会和数字社会的更替,人类的社会关系、行为方式和日常生活都在不断地被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所改变,人类越来越多地变成了数字人,越来越多地进入了数字化的生活,因此,必须及时更新数据权利保护观念,探讨新的保障战略 [7] 。

3.1. 将保障理念融入算法开发

规则完善、价值正确的算法设计,才能为企业带来真正的成功,才能获得大众的认可。算法是互联网程序研发的重重之重,其关系到互联网公司能否成功的第一步,好的算法设计不仅能够受到用户的欢迎,获得更高的流量,还能取得相当好的效益支撑企业的发展。因此,在数字科技高速发展的背景下,为了保护公众的数据权利,算法的开发应该秉持科技向善的理念,不使用带有不正当的歧视和筛选机制的算法,同时在数据收集过程中不应该过度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权 [8] 。互联网公司在算法的开发中应当秉持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谨记数字科技的开发是为了民众,应当将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不应该为了平台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算法歧视或者滥用泄露民众的隐私。

面对算法歧视、算法黑箱、社会监控和隐私侵犯等复杂问题和时代挑战,法律的出台规制固然重要,企业内部的自我规范以及行业的监管也十分重要。通过在企业内部进行相应的价值理念教育,以鼓励企业自身规制为主,以法律做出相应的规定来指导企业在开发时所应该注意的事项。更多的是发挥行业的自治能力,通过在行业内部形成正确的规范,来保证企业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有必要成立相关行业协会,对互联网平台的算法开发出台一定的约束和监管标准。因此,在算法中嵌入保护公民数据权利理念,加大企业平台的自我约束和行业监管,这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3.2. 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参与

在智能化的数字时代,政府、企业、与个人的权属能力存在差异,这就需要三方依照各自不同的资源、能力,遵循着公平公开、权责一致以及合理差别的原则,形成适应于三者的规则体系,以保证三方处于稳定的权力状态。政府作为国家的公权力主体,自身负有对企业的监管义务以及公民的扶助、救助义务,同时政府掌握着大量的数据信息资源以及数字科技技术,其对于推进社会进入数字社会有着一定的责任。因此,政府一方面应当坚持对于数字科技的普及,加大力度推广数字设备在落后地区的适用。另一方面则应当坚持民主原则和平等原则,尽可能让更多的群体参与到数字化革新的变革,要对于数字科技企业形成一定的监管,要限制其对于公民权益的侵害。同时,各国政府必须控制自己对数字技术的利用,秘密监视只能在达到合理目标的情况下才能适当地发挥作用,并且这种作用仅限于预防或调查最严重的罪行或威胁。

控制和使用数字科技的公司对此有特别的责任,以防止数字科技对个人数据权利的侵害。工商企业应该对运用数字技术的有关信息进行公开,其中包括:收集到了什么样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被保存了多久,被用来做什么用途,怎样使用,与谁共享,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共享,避免数据隐私泄露以及算法的有意识筛选。企业作为社会资源的占有者也应该负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在对数科技开发中应当考虑到数字弱势群体的权益,在算法的开发以及智能设备的设计时应注意到弱势群体的使用情况,要做到尽可能兼顾大部分群体的利益。

对于个人来说,尽管他们既是数据资源的创造者,又是数字技术的用户,但是他们经常会遇到“权利–义务”不平衡的情况,他们会受到多种形式的权利威胁和身份歧视。所以,在保护数字弱势群体方面,一方面要加强对政府部门、数字平台的责任划分制度和归责原则,另一方面要完善弱势群体权利救济机制,如优化同意机制、拓展救济路径、完善举证规则等 [9] 。

3.3. 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

在数字时代必须采取一些切实可行的、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救济方式,才能让那些遭受到权利侵害的个人可以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比如,中国政府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的努力来增加因特网的渗透率和减少城乡之间对数码资源的使用差异。中央网信办、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以下简称《工作要点》)。《工作要点》部署了10个方面30项重点任务5。一是构筑粮食安全数字化屏障;二是持续巩固提升网络帮扶成效;三是加快补齐数字基础设施短板;四是大力推进智慧农业建设;五是培育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六是繁荣发展乡村数字文化;七是提升乡村数字化治理效能;八是拓展数字惠民服务空间;九是加快建设智慧绿色乡村;十是统筹推进数字乡村建设。老年人群在利用网络数字资源方面是弱势群体。截至2022年6月,在全国范围内,60岁及以上的非网络用户所占的比例是41.6%。非网民群体不能接入网络,他们在出行、消费、就医、办事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不能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所带来的便利。数据显示,线下服务网点减少导致办事难,占非网民的27.0%;买不到票、挂不上号的比例为24.0%;不能及时获得信息,例如各种新闻信息,占23.6%;无法现金支付的比例为22.2% (见p. 3264脚注1)。网络使用技巧的欠缺、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年龄的因素以及网络使用条件的限制等都是造成网络使用障碍的主要因素。2021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6,要求进一步完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政策措施。一是对互联网应用的适老性政策进行了细化,保证了更全面、更贴心、更直观的服务提供。二是推出了因特网支持服务助老的措施,以激发老年人上网、上网和使用因特网的需要。三是推进一系列适老化模式。首批适老化改造网站和APP推出了关怀版、长辈模式、老年人模式等,这些内容覆盖了与老年群体需求密切相关的各类场景,并利用大字体、大图标、大按钮、大音量等方式,来解决老年群体看不清、听不见、找不到、学不会等问题。

4. 结语

数字时代的到来已经是不可阻挡的浪潮,数字科技的高速发展与创新,互联网的普及、大数据的渗透,信息技术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发挥作用,人们的生产、生活无时无刻不在产生数据,数据给人们生活带来高科技和高效率的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威胁和挑战。因此在数字时代的背景下,笔者分析了个人数据权利面临着的困境与挑战,即数字化不平等与歧视问题突出,个人隐私权面临着矛盾与挑战,数字化的暴力风险与挑战问题。随之提出相应的数据权利保障策略,比如将数据权利保护理念融入算法开发,提升数字弱势群体的参与,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

NOTES

1中国网络互联网信息中心,第5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网络地址:http://cnnic.cn/n4/2022/0916/c38-10594.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3日。

2参见观察者网报道:《去哪儿、飞猪回应被北京消协点名涉嫌“杀熟”》,网络地址, https://www.guancha.cn/ChanJing/2019_03_28_49537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4日。

3人民网报道,《人民热评:“网课爆破”为非作歹,早该被爆破了!》,网络地址, http://opinion.people.com.cn/n1/2022/1106/c1003-32559772.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5日。

4网易新闻报道,《泳池内和男孩冲突被曝隐私,德阳女医生“以死谢罪”:都是我的错》,网络地址: https://www.163.com/dy/article/GRM0G4HV055270Y1.html,最后访问日期:12月5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网信办等五部门印发《2022年数字乡村发展工作要点》,网络地址: http://www.cac.gov.cn/2022-04/20/c_1652064650196835.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6日。

6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的通知》,网络地址: http://www.scio.gov.cn/xwfbh/xwbfbh/wqfbh/44687/44992/xgzc44998/Document/1699346/1699346.htm,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12月7日。

参考文献

[1] 龚子秋. 公民“数据权”: 一项新兴的基本人权[J]. 江海学刊, 2018(6): 157-161.
[2] 龚向和. 人的“数字属性”及其法律保障[J].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21, 24(3): 71-81.
[3] 程啸. 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J]. 清华法学, 2021, 15(3): 55-73.
[4] 张文显. 新时代的人权法理[J]. 人权, 2019(3): 12-27.
[5] 程啸. 论大数据时代的个人数据权利[J]. 中国社会科学, 2018(3): 102-122+207-208.
[6] 任颖. 数字时代隐私权保护的法理构造与规则重塑[J]. 东方法学, 2022(2): 188-200.
[7] 马长山. 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J]. 法学研究, 2018, 40(4): 20-38.
[8] 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在人格权法中的地位[J].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 33(6): 68-75+199-200.
[9] 王利明. 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界分为中心[J]. 现代法学, 2013, 35(4): 6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