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中国法学教育完成了接力棒的转变,从专业教育、学科教育向职业教育转变。根据中国法治建设的需要,我们正从学术型法学教育转向符合中国法治化需要的专业法学教育。因此,在培养目标上,正在从过去的法学人才培养向法治人才培养转变。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应该是2017年5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的讲话。他在讲话中提出,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国家越来越重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多次出台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比例的政策,提出优化人才培养类型结构,积极发展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将培养类型结构由学术学位向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协调发展转变。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法律教育要培养了解国情、贯彻落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法治人才。
在各个学校都在逐步扩大专业硕士招生规模的大背景下,专业学位硕士的实践教学也显得十分迫切,理论课堂固然可以学到专业知识,但理论到实践的转化却需要实践教学来推动实现。就法学院而言,专业学位硕士指的是法律硕士,与之相对应的是法学硕士,故只有提升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水平、丰富实践教学的内容,让学生领略各领域实务专家的职业素养,才能培养出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拥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适应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领域要求的德才兼备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
虽然各高校近些年在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方面一直在摸索,尤其增加了不少实践教学的比重,法学院在授课形式、授课内容、实务专家的来源选择等方面均积累了经验,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授课体系性不够完善、授课内容出现重复和交叉、授课内容和学生需求不够契合、实务专家授课经验不足等。因此,有必要对国内法律硕士培养机制进行反思,抓住学生和用人单位的需求点,有针对性的从授课体系上、内容上进行完善,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综合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全面实现培养法治人才的目标。
2.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及实践教学的要求
2.1. 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围绕法治建设进行专章论述、专门部署,充分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坚定决心。法治人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推动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健全完善的重要参与者。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扎实法学根底的法治人才”。他还指出,“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
2017年7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新修订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明确将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目标由原来的“法律人才”修改为“法治人才”,“法治人才”的关键在于高层次、复合型和应用型。修订后的指导方案还强调了“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等法治体系的动态表达。这也是在“法制”理念向“法治”观念转变的背景下,将法治人才作为新的培养目标,对法学领域人才新理念的积极响应。
法律硕士培养单位要明确把法治人才作为新的培养目标,在师资队伍和行政辅助队伍中形成培养目标的共识。
2.2.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学生要养成良好法学素养,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科,法学知识要对不同时代发展阶段的法治实践问题做出回应。2018年10月8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以下简称《培养计划2.0》),提出要加强法律实践教育,切实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和有效性。意见要求探索在法学院设立实践教师岗位,吸引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等工作 [1] 。通过不断加强法律理论与司法实践的交流、沟通和协调,培养更多的双师型教师。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国家学位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开展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对8项重点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与法律硕士实践教学或实践能力培养相关的有5个,包括“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职教师比例变化”、“模拟法庭训练”等。可见,在法律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评估中,也出现了向实践教学倾斜的趋势,突出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重视。
实践教学是巩固和加深理论知识的有效途径,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刻不容缓。在实践教学中,学生不是被动地接受理论知识,而是通过自己的参与和沉浸式体验来获取或理解知识,这也是实践能力获取的有效途径。
我国法律硕士是仿照英美法系国家Juris Docter (简称J.D.)的做法设置的专业学位 [2] 。虽然法律硕士学位在最开始设置的时候就明确规定法学硕士重视学术性,法律硕士重视实践性,而且主管部门一直要求法律硕士研究生教育要重视实践教学,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法律硕士毕业生的实践能力与社会需求之间依旧存在一定差距。
3.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随着研究生教育改革进入质量提升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目标定位逐渐清晰。我国不少法学院已经注意到实践教学在法律硕士教育中的重要性,通过引入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课外实践等形式加强实践教学。但是,从本质上讲,我国法律硕士教育中的实践教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培训有很大的不同。在我国,即使实践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其本质仍然是法学理论的演绎论证,仍属于理论教学的范畴。这样的实践教学对于法律硕士的培养而言,难以让学生站在法律职业人的角度来思考问题。
3.1. 缺乏实践性、职业性强的课程设计
部分高校的法学院近些年在法律硕士的实践教学方面进行探索,通过修订培养方案,增加实践教学与训练的范畴,就我校而言,法律硕士的实践课程包括专业拓展与职业教育、司法文书写作、项目融资与公司法律实务、法律诊所课、法律论文写作与法律检索方法、仲裁理论与实务、律师实务、案例研讨课等,基本上实现了实践教学内容的丰富和多元化。但是考虑到法律实践中的庞杂和较强的专业性,仍感课程设置缺乏较明确的实践性与职业性导向。
我们来看下美国的情况。根据美国律师公会(ABA)批准的课程标准,法学院高年级学生必须参加诊所教育。以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开设的部分选修课情况为例,公司法与证券法分析、电子空间的言论自由、联邦所得税制、知识产权讨论班、审判实践、法律实践中的伦理学、为残障人士辩护、社区法律服务、公司税制等课程设置表现出显著的职业性和实践性特征。美国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像“法官”、“律师”那样去思考,培养学生从现有的法律资源中整合出新的资源从而解决社会问题的法律职业人思维。
3.2. 实践教学课时少
实践课教学时数少在全国高校来说是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通过纵向的历史比较,大部分学校法律硕士的实践课程数量比之前有所增加,但与已有成熟教育理念的西方国家进行横向比较,我们的实践课数量所占比重过少,而这直接影响学生与工作岗位的接洽度,导致学生进入社会需要较长时间的适应期。
英美法系国家重视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将法学教育当作职业教育来对待。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是经验而非逻辑”,这就是对美国法律教育最好的诠释。“美国法学院的课程设置反映了职业教育的特色 [3] 。”美国法学院的学制为在校全日制3年,或在职兼读4年。在美国,法学院的课程分为选修课和必修课,课程的设置很重视对学生辩护、谈判、文书写作及采访等实践技能的训练,并为法学院学生开设数量和门类繁多的选修课。
大陆法系国家虽不像英美那样主旋律在职业教育,但是其在重视理论基础教育的同时也强调职业教育的并行发展 [4] 。如德国采用二元制教育模式来培养法学学生,将基础理论与职业技能并举。从课程设置来看,法学院的课程一般分为三类:传统的讲授课程、更具互动性的研讨课程和实践接触案例的演习课程。德国法学院学生除了在本科阶段接受法律理论知识外,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在第六学期每周在研讨班学习两小时的《律师职业法》等。可见,职业教育也是大陆法系国家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3.3. 由不同领域实务专家合上的课程体系性不够连贯
教师队伍的能力构成决定了法律硕士实践能力的提升高度。实践教学的师资队伍建设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这就要求教师队伍构成中有能够承担法官、检察官、律师实务教学的成员。
高校可以从实际情况出发,聘请具有教学经验和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担任校外兼职导师,承担实际教学任务。但是外聘的实践专家由于工作繁忙,难以有固定时间在培养单位任教。
解决法律硕士实践型教师缺口的一种方法是采取灵活的方式安排实务专家承担实践教学工作,如由多名法官分阶段讲授的方式完成审判实践教学任务,或采取周末授课的教学方式来完成审判实务方面的教学任务。检察实务和律师实务的授课也可以参照这样的方法。
这种方式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多领域实务专家联合授课,虽然丰富了学生的知识来源,但也容易引起课程的不连贯,让学生处于阶段性的学习状态。
3.4. 实践课程的授课内容重复和交叉,不够契合学生需求
法律实务操作是非常庞杂的。需要明确的是,实践教学并不是仅指有实务经验的实务专家讲授的课程,而是指学生课程的授课内容偏实务训练的课程,有些由校内教师讲授,有些直接聘请校外实务专家讲授。
法律实务工作划分十分细致,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等,无论在诉讼文书,还是诉讼流程上都有很大的差异。就律师业务而言,又有诉讼业务和非诉业务的区分。不同领域的实务专家意图把自己擅长的业务领域内容教授给学生,让学生最大程度吸收他们的实践经验,有时不免有重复和交叉,不够契合学生需求。
4. 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完善措施
4.1. 增加实践教学课程的比例
增加实践教学课程的比例,可以从内容和种类两方面着手。实践教学在校内授课的比例有所提升,则可以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在校动手实践的机会,让将来想从事法律行业的学生尽早与法律实践接轨,用法律理论武装的头脑去处理法律问题。
在内容上,增加实践教学的内容,即以案例教学为主,将法条知识置于具体案件的办理中,以师生互动的方式锻炼学生思维,提高学生表达和运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让实践专家对学生进行案例模拟培训指导,引导学生“像法律职业人那样思考”,加强案例之间的衔接和基本理论,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让学生更快地融入社会。将职业化培训内容纳入实践课程体系,我们可以借鉴西南政法大学的做法,将“公安实务、检察官实务、法官实务、律师实务、行政执法实务”等重大实务课题设置为实践教学的法律硕士课程。根据社会发展的趋势,适当增设研究方向,如顺应数字时代大趋势,增设数字法治方向,设置多学科交叉课程作为选修课,可以确保不同专业背景的学生实现自主选择和个性发展,并能更好地培养高端复合交叉型人才,适应转型社会对法律职业内部细化分工的需要。
在种类上,课程体系中增加专项实践教学课程,结合学校自身的教育资源优势,具体确定诸如审判实务专题、检察实务专题、律师与公证实务专题、政府法制实务专题、地方立法实务专题、法律文书、模拟法庭训练、法律谈判技巧、财政金融法律实务、税收法律实务、公司法律实务等有关职业技能课程的设置。将单纯的“模拟法庭”课程扩展为“模拟法庭”、“模拟仲裁”和“模拟调解”,也是符合社会需求的设计。这样既可以增加实践操作时数,又可以多领域提高学生的法律实践操作能力。
4.2. 优化实务专家授课课程体系
实务专家给课堂带来的不仅仅是司法实务知识和技能,更在于作为职业法律工作者对专业知识、案件分析的不同逻辑思维方式以及有效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法 [5] 。如何优化实务专家的授课体系,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邀请已经毕业的从事法律行业的法律硕士校友参加访谈,或制定调查问卷征集在校生和已毕业校友的意见,同时向参与过授课的实务专家进行回访,从需求入手,整合学生真正感兴趣和实用性强的关注点,有目标的邀请实务专家进行授课,效果会更加突出。
我们要了解该门课程的设置目标,了解用人单位和学生的实际需求,与实务专家做好课前沟通工作,把课程的设置初衷和授课思路与专家进行交流,如果能把多位实务专家在开课前进行集体沟通,统一授课思路,同时分配各自的授课模块和授课内容,在体系上确保课程的连贯性。
实务专家也要学习课程授课技巧,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与自己的授课内容进行同步跟进,充分发挥法治一线的优越性,用学生感兴趣的话题和案例进行引入,调动学生的参与度和积极性,把艰涩的知识点深入浅出地讲授出来,让学生较好地掌握如何把理论知识运用到法律实践中。
4.3. 吸纳高水平、多领域实务专家共同参与法治人才培养
吸纳实务专家参与法律硕士培养方案实践课程的制定,积极探索人才培养的供需互动机制。从事法律实务的法律人从业领域较多,如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司法局、企业法务等,我们可以吸纳多领域高水平的实务专家为学生进行实务授课,开阔学生的视野,了解的全面之后更能做出于己而言正确的择业方向。
引入多领域实务专家共同授课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全面提高,同时也可以培养学生不同视角的法律人思维。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人格魅力的实务专家进行授课,可以让学生全方位领略真正的法治人才怎样在实践中实现自己的价值,对学生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和信服力。学生全面了解了各个领域的工作内容和职责内涵后,才能做出符合自己内心意愿的就业选择。
实务专家还可以在法律硕士培养的过程中发挥自己的作用,如参加学术研讨会、论文评阅和质量把关,为法律硕士提供专业实习的机会等,这样对法律硕士的教育改革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利于全面提高法律硕士的培养水平。
5. 结语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经过法律实践就无法真正学好法律。以培养复合型和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法律硕士教育,实践教学显得更加重要。法律硕士教育的课程设置缺乏“职业性”与“实践性”导向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通过本项目的研究,希冀实现在未来打破高校和社会的体制壁垒,把鲜活的案例和生动的实践带到课堂,让法律硕士培养更有针对性。法律硕士教学的课程设置,要有利于学生综合能力的培养,在现阶段已经实现校外实务专家授课的基础上,要增加实务专家授课课程、优化实务专家授课课程体系、吸纳高水平、多领域实务专家共同参与法治人才培养等,努力实现培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和法律服务以及不同行业领域德才兼备的优秀法治人才。
为社会输送“法治中国”建设所需的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法治人才,是设置和培养法律硕士的终极目标。唯有在实践中不断检验和完善当下法律硕士实践教学的培养模式,才能更好地回应中国法律职业精英教育需要,真正提升高规格法治人才培养质量。
基金项目
本文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专业学位硕士实践教学研究——以法律硕士为例》的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