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家庭的社会职能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the Family in the Song Dynasty: Based on Ming Gong Shu Pan Qing Ming Ji
DOI: 10.12677/ASS.2023.127551, PDF, HTML, XML, 下载: 214  浏览: 334 
作者: 史 晔: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 苏州
关键词: 《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代家庭社会职能Ming Gong Shu Pan Qing Ming Ji Song Dynasty Family Social Functions
摘要: 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宋代更是极为重视家庭职能的王朝。《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南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留下的珍贵史料,采用个案分析的方法,从中可以窥探出宋代家庭的社会职能:宋代家庭同居共财,是维护封建伦理秩序的基本单位;重视田产土地,是组织经济生产的基本单位;注重思想教化,是为政府输入人才的基本单位;同时还是调和缓解社会矛盾的极佳场所。
Abstract: The family is the most basic component unit of society, and the Song Dynasty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family functions. As a precious historical material left by the judges of Southern Song Dynasty, Ming Gong Shu Pan Qing Ming Ji gives a glimpse of the social functions of the Song Dynasty family: The Song Dynasty family was the basic unit for maintaining the feudal ethical order, and lived together and shared wealth; it was the basic unit for organizing economic production, and attached importance to fields and land; it was the basic unit for importing talents to the government, and focused on ideological education; And it was also an excellent place for reconciling and alleviating social conflicts.
文章引用:史晔. 从《名公书判清明集》看宋代家庭的社会职能[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7): 4046-4052.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7551

1. 引言

在家国同构的中国传统社会中,家庭是社会最基本的组成单位,家庭的家长手握各类家庭事宜的决定权。赵宋政权更是中国历史上极为重视家庭职能的王朝。宋太祖登位之初就明令天下:“察民有父母在,而别籍异财者,论死。” [1]

对于家庭相关的研究,历史学者长期着眼于宗族制度、婚姻财产和法制史相关层面,尤其是日本的法制史学者,对于中国的家族制度、身份制度、乃至财产分配都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如滋贺秀三著《中国家族法原理》)。近些年,西方历史学家和社会学家之间关于家庭结构与模式演变的讨论,也使得中国学者对于家庭史研究的目光逐渐转向家庭规模、家庭结构、家庭关系与社会互动等层面。杜正胜在《传统家庭结构的典型》中提出“汉型家庭”和“唐型家庭”的概念,认为唐代家庭人口更多,三代共居现象更为普遍 [2] 。冯尔康也在书中指出,宋代的家庭逐渐成为独立的个体,结构趋于小型化,父家长的权力增大 [3] 。而邢铁则进一步提出了“宋型家庭”的概念,认为两宋形成了通常意义上的“三代五口之家”,家庭组成向直系血缘关系转变 [4] 。宋代正是家庭结构转型和定型的时期。对于宋代的家庭规模,王善军曾做过研究进行讨论:小家庭是最主要的类型,结构简单,职能简化,频繁更替。但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中型和大型家庭 [5] 。谢和耐指出:“在12~13世纪期间,家庭的分化及其成员的锐减在一般百姓那里尤为常见,因为经济条件对他们大为不利。” [6] 邢铁认为人们分家析产,缩小家庭规模的主要原因,一是税役制和户等划分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二是家庭供需关系的平衡要求;三是伦理说教的落实与实践 [7] 。邢铁先生撰写的《中国家庭史·宋辽金元时期》算是这一时期对于宋代家庭研究最为详尽的论著。作者在书中对于宋代家庭的类型与结构、经济划分形式、家庭个体生活、妇女家庭角色、家庭内部关系,以及家庭、宗族与乡村社会的互动等都进行了探讨 [8] 。

而研究宋代家庭问题的材料,除了正史典籍中的记载,主要还包括士人家训(如《袁氏世范》等)、文集判例(如《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和出土的墓志资料。对于宋代家庭职能的研究,过往的研究者往往选择从家训或者地方社会互动着手,探讨诸如《袁氏世范》、《吕氏乡约》等家训与乡约中体现出的儒家礼教思想和修身治家之道;或者探讨多元主体互动下的地方教化、乡村治理等问题。但家训往往存在过度理想化,偏离实践的情况,此时记述更为真实具体的判例就成为了值得我们研究的材料。

《名公书判清明集》作为南宋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留下的珍贵史料,共十四卷,其中以“户婚门”所占比例最大,内容涉及各类复杂的民事案件,除了财产交易相关的案件,其余均与家庭相关。在中国古代社会,家庭不同于家族,它既是家族的一部分,但更多是作为独立的经济个体而存在。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最小单位,在维护社会秩序层面拥有着绝对的作用和优势。而身处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封建社会中,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更浓厚的血缘亲属关系,成员将自己绝大部分的人生都放置在家庭这个空间之中,这也使得家庭既需要维系内部成员的关系,又需要保持与外界的联系,尤其是与宗族、邻里之间的社会互动职能。而《清明集》中书写的家庭诉讼,执法者在情、理、法中的取舍和包容,也淋漓尽致地展现了家庭中血缘亲情的凝聚力和财产利害的破坏力之间矛盾而复杂的平衡过程。前人对于《清明集》中家庭的研究,往往集中在财产纠纷和继承权上,本文则试图从《清明集》中寻找宋代家庭社会职能的体现。

2. 同居共财,维护封建伦理秩序

2.1. 同居共财

宋代家庭实行家长专制,其家长是家庭事务的管理者,一般由辈份高的两个成员担任,男治外事,女治内事。在《人伦门》开篇即有《父子》、《母子》两节,可见家长在家庭中的地位和父子关系在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程度。游彪先生认为家长的职责大体包括三个方面:依照礼法管理成员、分派日常或临时任务,主管家庭收支 [9] 。柳立言根据案例总结得出,宋代母子间因财争讼的情况多于父子,也可以看出女性家长的权威远不及男性家长 [10] 。女家长受制于男家长,起主宰作用的还是父权。

家长在家庭中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在财产的分配权上体现得尤为明显。宋代家庭实行家长支配下的“共财”制,《清明集》中“兄弟之争”一节也提及了“父母在,无私财” [11] 。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必须上交家中库房,即便家长准许的“财货出纳”,亦须事后汇报。在“兄弟争财”的判词中,讲述了徐端的弟弟外出求学时,家庭中出资一千缗供学,刘后村认为“是时双亲无恙,纵公家有教导之费,父实主之” [12] ,也能看出家庭共有财产由父辈来支配。但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默许了家长令子孙分居析财的权利。邢铁认为律令虽然依旧规定子孙不能不能分财别籍,但通过减小家庭规模来降低户等和职役也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8] p. 24)。“兄弟之讼”的判词中有提及绍熙三年三月九日,户部颁布的相关条例,“凡祖父母、父母愿为摽拨而有照据者,合与行使,无出入其说,以起争端。” [13] 这些诏令实际上公开承认了父母在而异财的合法性,家长们也做出种种调整,以保证家庭的巩固和适应社会的发展。

2.2. 绝对平均主义

家庭是全体家庭成员生产生活资料的供养单位( [8] p. 29),要保证老有所养,幼有所依。为了维护“共财”制,在日常生活中,家庭同爨共食,实行绝对平均主义。《清明集》中有很多判词都提到父亲身故之后,将家中的财产均分给儿子的实例。“阿李蔡安仁互诉卖田”一案中,蔡安仁因为并未成婚,所以将自己均分得来的田产让渡给了两位兄长,但当他的侄子想要卖掉这份田产时,官府却以“为安仁以赡日用”拒绝了这个要求,要等到蔡安仁身故之后,才允许照原约执行 [14] ,从中不难看出官府对于家庭内部绝对平均主义的维护。“兄弟争葬父择其亲旧调护同了办葬事”一案中,认为因为“曾知府处置子弟,轻重失中” [15] ,才酿成了今日之祸,也说明了家庭的绝对平均主义对于维护封建社会伦理秩序的作用。

根据正史的记载,宋代是同居共财大家庭最多的时候,有学者认为这是孝悌观念和怀旧情绪的产物,长期存在比较困难,大多为五世、七世同居( [8] pp. 32-35)。宋代的累世同居大家庭,家庭内部实行同居共财,分家析产时大多按照绝对平均主义原则,诸子均分家庭共有财产,但原家庭的成员别籍异财后其实已经形成若干个小家庭,只是仍保持着聚族而居的状态,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宗族制度,对于维护封建伦理秩序和基层社会的统治秩序都有重要意义。

3. 重视田产土地,组织经济生产

3.1. 重视田产土地

宋代的家庭多经营农业,他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辛勤耕耘。《清明集》中关于财产的纠纷以田产所有权纠纷为主,而诉讼主体之间多为家庭的内部成员。正是因为田产、土地、农业决定了乡村中家庭的基本生产生活,才会成为家庭成员之间矛盾的焦点。同一家庭内部,由于其同宗同源的关系,盗卖田产的现象极为普遍。其中有兄弟之间的倒卖,如“陈安国瞒昧倒卖其弟陈安节产业”、“从兄盗卖已死弟产业” [16] ;有儿子盗卖父亲产业的,如“陈防卿诉郭六朝防赎田”;有母亲盗卖儿子产业的,如“已出嫁母卖其子物业” [17] ;有叔侄之间的盗卖,如“诉侄盗卖田” [18] 、“叔伪立契盗卖族侄田业” [19] 等等。宋代禁止宰牛的法令也能看出农业对于家庭的重要性,胡颖在“宰牛当尽法施行”的判词中也说,“牛之为物,耕稼所资,举天下之人,得以含哺鼓腹,左餐右鬻,仰以事父母,俯以育妻子者,皆其力也。” [20] 耕牛对于家庭生存与延续的重要性,侧面映照了农业之于家庭不可或缺的地位。即使遇到天灾人祸,家庭毁灭,土地出卖,只要一息尚存,家庭始终会以顽强的生命力按照固有的传统把自己同土地结合在一起。

在农业社会里,田宅具有生活保障的社会意义,产生经济收益的经济意义,后代对田宅之继承权的代际意义 [21] 。不论贫富,修筑房屋都是家庭生活的第一要事,也是至难之事。以各种名义被共同占有使用的田宅,在分家析产时是难以做到平均析分的。典卖纠纷在《清明集》中呈现出案例种类丰富、纠纷解决方式多样的特点。一般情况下,在家中长辈健在的情况下,晚辈试图出典田宅,“合众其母立契,兄弟五人同时着押可也” [22] ,应该与长辈一起立下契约,晚辈同时在典契上画押即可。兄弟作为财产共有人的情形下不应有典卖行为。在“吕文定诉吕宾占据田产”一案中,“所典田产,吕文定系是连分人,未曾着押,合听收赎为业,当元未曾开说,所以有词” [23] 。可以看出,如果是兄弟之间的共有财产,要尊重彼此的主张和权益,并不会只看典卖人的红契。“叔侄争”一案中,盛家叔侄相讼,其中一项案由便是盛家侄子侵占道路,及至到自家祖坟。吴恕斋听取众证,“众人之路,众人不以为不便,而盛荣独以为言” [24] ,认为这种行为是合理的。

3.2. 义利观念的转变

家庭视商贾为奇袤之业,对商业一般持排斥和抵触态度,但商业的发展也使得家庭状态发生变化,义利关系的转变,极大地刺激了人们对财富的追求,家庭成员的权利意识也逐渐增强,一旦认为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往往选择以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至于“兄弟析产,或因一根荄之微,忿争失欢,比邻山地,偶有竹木在两界之间,则兴讼连年” [25] 。房产作为家庭生活基本的物质条件,家庭财产重要的组成部分,是纠纷产生的重要原因。“赁人屋而自起造”一案中,蒋邦先状告李茂森“赁人店舍,不待文约之立,不取主人之命,而遽行撤旧造新”,实则为李茂森起造费太高,蒋邦先不过“欲勒其裁减钱数尔”,执法官的判决则是“两家既是亲戚,岂宜为小失大,押下本厢,唤邻里从公劝和,务要两平,不得偏党。” [26] 但在涉及此类案件时,大多还是依靠家庭内部的力量来进行调解,执法官更希望通过家庭内部的亲情感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有时候为了更好地维护道义,官员们也不得不以利益为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一案中,王有成因为不能够孝顺赡养父母,使得父母老无所依,只能依附于女婿生存,执法官员认为,“子不能孝养父母而依栖婿家,则财产当归之婿” [27] ,并下令让王有成补偿相关的费用。这就涉及子女的赡养义务,如果子女对待父母不能尽职尽责,就没有资格继承父母的财产,这也是义利观转变的背景下,通过对财产的分割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家长们通过遗嘱“以利诱之”来保证后代的孝行,官府也用这种方式来惩戒不孝的子女。

因而,在宋代社会,家庭重视农业与土地,田产与房屋,家庭成员积极组织和发展农业生产。在商业发展的背景下,家庭成员之间争讼不断,家庭也适应义利观的转变,更改自己约束家庭成员的手段。家庭在处断这种家务事纠纷时,往往希望能够通过道德教化、习俗约束,甚至是道义之间的连带关系,以情代法,来维护家庭秩序和社会和谐( [8] pp. 338-339)。作为政府的帮手,家庭将封建秩序深入政府难以触及的肌理层面。

4. 注重思想教化,为政府输入人才

4.1. 学习文化知识

由于宋代统治者十分强调“厚人伦者莫大于孝慈,正家道者无先于敦睦” [28] ,家庭特别重视对其成员的教育与培养。胡石壁在“母讼其子而终有爱子之心不欲遽断其罪”一案的判文中就写到“当职承乏于兹,初无善政可以及民,区区此心,惟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 [29] 。在“兄弟争葬父择其亲旧调护同了办葬事”一案的判文中,判官也要求“为之亲戚故旧者,所当开明义理,反复数陈” [15] ,强调家庭中亲友的教育感化作用。胡石壁认为上古三代中教化百姓的方法,“莫切于乡饮酒礼”,通过“父坐子立以教孝,老坐少立以教悌”,以达到“少而习焉,长而安焉,其父兄之教不肃而成,其子弟之学不劳而能”的效果 [30] 。

4.2. 实践孝悌观念

伦理类是《清明集》家庭纠纷案件当中最多的一类案件,这种亲属互讼无异破坏了封建统治者所期待的三纲五常的社会伦理秩序。在宋代,随着政治型的门阀士族家族制度转变为血缘型的家族制度,理学家们特别重视家庭内部的人际关系( [8] p. 290)。判案官员们大多从情理入手,希望通过家庭内部的和解来消融矛盾,恢复成员之间的伦理秩序。“母子兄弟之诉当平心处断”一案中,长子认为母亲偏爱幼子,于是“乃挟阿奴自刎之事以操持之”诉诸官府,如果执法者单纯以诬告判决,那么母子兄弟之情难以保全,于是将三人一同审问,使得彼此之间通过沟通和好如初 [31] 。执法者追求的不是案件的解决,而是对于三纲五常、人情人伦的正确实践,这也对家庭中的子弟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家庭子弟们一边学习文化知识和伦理观念,一边进行封建孝悌的实践,心灵深深地打上了伦理纲常的烙印,家庭为封建社会提供连续不断的人才输送,充实了宋代地主阶级的官僚队伍,这又保证了家庭的进一步巩固。

5. 调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

5.1. 继绝与收养

家庭财产和家庭门户的传继是沿着直系血缘关系中“父子关系”进行的,男性子嗣作为家庭发展的动力,是家庭中不可或缺的一份子。男性继承人保障了家庭的延续和传承,儒家强调的“亲亲”、“尊尊”之义才能体现,祖宗的祭祀才能得到保障。从家族内部选取合适的人选来继承绝户的财产,是一件很普遍的事情。但在家族中没有合适的男性继承人而被迫收养男性作为继承人时,就很容易产生纠纷。《清明集》中记录了一些收养家庭的财产纠纷案,“母在不应以亲生子与抱养子析产”一案中,因为抱养子典卖了自己分得的财产而与亲生子引发纠纷,官员的判决是以“父母在,不许别籍异财”为由,认为陈文卿夫妇的析产是违法的 [32] 。此案的执法管理完全将抱养子与亲生子等同视之,陈文卿夫妇在分析财产时,也是平均分配的,尽管可能会因为血缘的关系,一部分父母对待收养的孩子有所偏私,但大多数官员和家庭还是会在确定收养子的合法身份后,保障他们享有等同亲生子的合法权益。

5.2. 影响与调解

“圣贤教人,皆以睦族为第一事” [33] ,以孝睦为行事准则的家庭,在维护封建统治方面处处起着模范带头作用,“长者勉其少者,智者诲其愚者,贤者诱其不孝者,相率而为礼义之归。” [30] 南宋社会伦理道德要求百姓一般的纠纷,如争业纠纷,要先经过家庭的基层管理的调解,调解无效后,才可以向正式的官府提起诉讼,否则要受到惩罚。家庭的调解,是更快更好地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是提高司法效率、节约资源的有效途径。在“因争财而悖其母与兄姑从恕如不悛即追断”一案中,李三悖其母其兄,执法官也只是对李三进行道德训诫,同时劝导离散的母亲与兄长宽恕他的过错,押李三归家,“仍仰邻里相与劝和。” [34]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织单位,封闭的地缘与血缘关系将家庭成员与生产资料紧密联系在一起,使得家庭的家长往往选择主动调处成员之间的冲突与矛盾。

5.3. 亲邻法

在稳定社会秩序方面,亲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一项治理工具,平衡了亲邻在赋税上的义务,很好地维护了乡民之间的邻里关系。乡民之间形成利益共同体,相应地,内部也就能团结和睦,扩散至整个社会,家族安定,社会也就能维持着良好的秩序。在儒家文化的深刻影响下,统治者宣扬的还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封建正统思想,血缘亲疏关系反映在财产的交易中就是亲邻法。在“孤女赎父田”一案中,执法官认为交易性质为典卖,但又规定应龙“当官取赎,永远存留,充俞百六娘宗族祭祀之用……不许典卖外人” [35] ,据此记载,执法官即是依照流传已久的宗法意识来维护俞氏宗族的利益,从而调节矛盾,达到和睦宗族的目的。亲邻法也展示出血缘与地缘的牢固结合,家庭、家族与乡村融为一体,乡村中的社会秩序依靠着家庭和家族的力量来维系。

6. 结语

综上所述,不难看出,宋代家庭从基础上巩固着封建统治,无论是家长在世时的同居共财,还是分家析产时的绝对平均主义。家庭对于土地田产的重视,也反映其组织和发展经济生产的作用。家庭通过思想教化潜移默化地为政府输送人才,也通过各种方式调解矛盾和纠纷。赵宋政权依靠这种模式实现家国同构的政治布局,又用家庭把每个人禁锢在封建统治的基本单位之中,他们之间有着唇亡齿寒、生死与共的密切关系。

大家庭乃至家族是小家庭的扩大,大社会的缩小。宋代的士大夫一直竭力提倡重构宗族组织,希望通过敬宗收族实现宋代基层权力网络的重新组合。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其通过聚合成为宗族,宗族又是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基层组织。家庭的稳定带来强有力的宗族力量,这一定程度上也意味着国家的安定。因此,封建统治者想要治理好社会,家庭就需要发挥充分的社会职能。通过对于《名公书判清明集》中宋代家庭社会职能的剖析,不难发现中国封建社会伦理秩序的稳定,离不开家庭的夯实地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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