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信赖原则概述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处提及的信赖原则系指在有多个人参加的事务中,参与该事件的人相信其他涉及的人员会遵守相关规则并采取适当的举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他人未遵循规则而采取不适当的举动或发生违法的后果,该信赖他人的当事人不追究其过失责任 [1] 。刑法意义上的信赖原则,最开始出现在交通事故领域中,随着社会经济及科技的发展,新型的交通工具和交通方式接踵而至,这其中出现的风险与传统交通方式不可同日而语。在此过程中,信赖原则是指交通关系中的行为人可以相信其他参与人会按照相关规则实施行为,而若其他行为人违反规则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可不承担相关责任。在此原则的定义下,交通领域解决了发展与风险的平衡。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大放异彩的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风险社会的到来,其他许多领域也面临着同样的挑战,需要信赖原则来维持平衡。信赖原则凭借着自身的生命力以及现实的需要在许多领域得以适用。在信赖原则蓬勃发展的新形势下,信赖原则有了一个适用面更为广泛的定义。信赖原则指在数个人参与行动,参与该行动的人具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其他参与者会遵守规则、采取适当行动的场合,其他人有不遵守规则的不妥当行为,即便该行为和自己的行为一起引起了构成要件结果,也不能根据该结果而追究自己责任的原则 [2] 。
2. 信赖原则与犯罪过失理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3] 。在我国学术理论界,关于过失犯罪理论上存在如下争议:
2.1. 旧过失理论——结果预见义务
作为归责理论的其中一种,旧过失理论主要建立在结果无价值的基础上。根据旧过失理论,在判断一项行为是故意犯还是过失犯时只需要在责任判断阶段做出区分。旧过失理论认为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则该行为人应当收到处罚。此处所谓的过失,认定的标准主要是当事人对行为结果有没有预见的可能。如果他有预见的可能,那么就认定为过失,即使他曾设法阻止,也不能阻止过失的成立。而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旧过失理论缺点日益明显,过失犯罪刑罚圈不当扩大。
2.2. 新过失理论——结果避免义务
新过失理论的立足点在于结果避免义务。出于克服旧过失理论缺陷的目的,新过失理论慢慢走进我们的视野。新过失论倡导,在认定过失时应当考察是否违反了对事实认识,是否违反了对结果发生的预见义务,同时还应当考察是否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在出现了过失的领域,行为人如果能够预见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但是他尽力去避免结果的发生,此时在新过失理论看来他就不会成立过失犯罪。从旧过失理论到新过失理论的发展体现了过失犯罪理论的发展更加科学。行为人对事件结果即使预见到了,但是他采取了适当的避免措施,去尽力避免结果的发生,此时若仍发生了相应的结果,也不成立犯罪过失,大大缩减了过失犯罪的范围。
2.3. 新新过失理论——不安感说
旧过失理论与新过失理论所指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是指具体的,而在新新过失理论中,其将结果避免可能性归结为仅有模糊的感觉,而并非具体的预见。在新新过失理论中对行为人的过失的认定过于严苛,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结果有不确定、不安的情绪存在,就能认定其存在过失,这中认定方式不仅不科学,还大大扩张了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也难以对模糊的不安感、恐惧感进行认定,因此学界对犯罪过失中的结果预见,都应当是具体清楚的。
犯罪过失理论的发展体现了人们随着社会的进步对犯罪过失认识的提高,是否构成过失犯罪一开始立足于结果无价值,重点是是否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后来变成主要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兼顾结果无价值,将部分行为排除在过失犯罪之外。新过失理论过渡到旧过失理论的意义还在于限制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旧过失理论指导下过失犯的处罚范围是过于宽泛的,这不仅会导致司法不公,还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新过失理论的加入与通过对注意义务的范围进行限缩,从而帮助限缩过失犯罪的处罚范围。信赖原则的产生并不是无据可依,新过失理论的建立与信赖原则的产生息息相关。
3. 信赖原则的适用范围
信赖原则不是交通事故特有的法理,而是对防止危险具有分工合作关系的所有领域都可以适用的法理 [4] 。信赖原则原本被适用于处理交通过失案件,由于科技的发展和人们生活的需要,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隐藏的危险与日俱增,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急需解决。信赖原则的适用为这个难题提供了缓解之道,能够降低对各方参与人注意义务的要求标准。现在信赖原则还适用于医疗事故领域、监督过失领域等。信赖原则在各个领域的适用情况应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3.1. 信赖原则在交通事故领域的适用
信赖原则的出现已经有些历史了,其一开始主要适用于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研究中。在高速发展和进步的现代社会,原有的过失理论难以解决错综复杂的交通事故领域责任分配。德日刑法的信赖原则具有限制过失责任的作用,对各方参与者的预见义务进行了界定,对交通过失犯罪领域进行了限缩。很久以前信赖原则就在德国、日本的交通事故领域发挥着作用,而从我国的实践以及对德日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利用信赖原则对我国交通事故领域进行指导是有必要的。从我国交通方面的国情来看,越是经济发达的地区交通设施、设备越完善,而发达的交通也注定着这些地区的交通事故会越频发。同时这些地区公民受着良好的教育,拥有良好的素质,大部分公民都是守法的具有法治意识的,对交通规则更是了然于心。这些特质都为信赖原则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实施交通行为的公民完全有理由相信其他人会遵守法律、遵守规则,依法依规进行活动。在我国的交通事故类案件中,违反了交通规则的行为人,也能够适用信赖原则出罪。积极将信赖原则引入交通事故领域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需要。
3.2. 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的适用
在学理上,医疗过失是指,在实施医疗行为时,医疗行为人未尽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正如“任何人不因他人的不法行为受处罚;刑罚应拘束行为人,而不应拘束其他人” [5] ,信赖原则作为一个理论,其作用不单单局限于交通事故领域中,在不止一个人参加活动,每个行为人都应当各负责任的领域中也适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水平的进步,民众对医疗的重视程度越发增强,许多人不仅仅重视医疗行为的疗效,更重视医生的态度等。当今社会医患纠纷的频发体现了这一特点,病患一边渴望医生诊疗疾病,又害怕因为医生过失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而在医疗事故中,过失的责任边界不甚明晰,还需要信赖原则来进行帮助界定。信赖原则的适用需要具有信赖前提,如果医生和护士之间没有事先规定好的细致分工,不能达到信任对方能依规定完成工作,则不能适用信赖原则;如果医生和护士之间,护士应该相信医生医疗的正确性,医生应信赖护士能完成自己的职务,那么则可以适用。
探究信赖原则在医疗事故领域中的作用,针对信赖原则与医疗行为的关系进行探讨,有助于帮助界定医疗事故中各行为人的责任。利用刑法规制医疗行为并非是一种无意义的干预与负担,而在于提醒各行为人正确履行自身的注意义务,同时在事故真正发生时能正确界定各方责任。在医疗事故中适用信赖原则的前提是信赖的真实存在,即在各方中有正当理由相信其他参与者会正确履职。信赖具有相当性,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在更有难度、具有风险性的医疗行为中,相应行为人的注意义务更高,而此时信赖原则的适用就应当更严格。
3.3. 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的适用
监督过失是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分工明确背景下出现的一个新型过失犯罪。监督过失的出现体现了刑法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规制进行着重治理,监督过失是过失犯罪中的新类型,主要致力于解决管理者、监督者的责任分配。刑法关于监督过失的处罚宽严标准,监督过失的主要研究内容。信赖原则的诞生与监督过失的诞生有着相似的渊源,二者在理论上引起广泛讨论都是由于实物上的需求。虽然二者起源原理相似,但诞生情形不同,信赖原则诞生于交通事故中,信赖原则在监督过失领域能否适用具有争议。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信赖原则的出现是为了解决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分配,因此该原则应当具有针对性,不能适用于监督过失领域。持肯定说的学者观点与此相反。他们的观点是,监督过失领域能够引入信赖原则,但同时应该对适用信赖原则进行合理的条件限制。首先要求这种危险的分配是合法的,也即该业务规范中监督者能合理的信赖被监督者;其次,这种危险的分配应当是合理的,不能将信赖原则适用于特殊、危险、不常见的领域;最后,监督者应当对被监督者的资质进行确认,不然就失去了信赖的基础。
4. 信赖原则的实践价值
对具体个罪的研究往往最后落脚在关键理论的研究上,如果对该相关概念没有深刻的把握和认识,将会导致对具体个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适用中产生混乱。人类社会自从工业革命开始,不断进步的科学技术和社会生活方式使得社会各方面都产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而高科技的生活方式伴生着高概率的风险,大量的社会风险随之而来。传统社会视角下传统的危险注意义务分配方式过于绝对,对各方参与者的要求过于严苛,不利于新科学技术的研究与使用,也不适应当今社会的飞速发展。
信赖原则具有极强的实践价值。从效果上来说,信赖原则对过失犯的成立起到限制作用。旧过失理论所倡导的结果预见义务会导致过失犯罪惩罚圈的扩大,传统的过失归责模式对现今的过失犯罪领域已不再适应。其次,信赖原则的适用能有效对注意义务进行合理界分,一方面有利于督促各行为人依法履行义务,提升工作效率、减少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防止行为人过度承担注意义务后,能有效促进生产生活的进步,更好适应科学进步迅速发展的社会现状,因此信赖原则实际是抵抗社会风险与促进社会进步的双全之法。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的步伐滚滚向前,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科学技术的进步,而各项技术的进步更迭不可避免将带来各种无法预测的风险,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允许一些风险才能推动社会的进步。信赖原则作为事前分配风险的原则,能够发挥平衡风险和发展的作用。
现代社会各行各业的合作不断加强,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生活中一些潜在的风险需得得到解决和控制,此时对这些风险存在得注意义务不能集中分布在少部分人头上,而应将其具体公平分配。信赖原则就为分配注意义务提出了解决方法。风险社会必然带来大量过失犯罪,而如果将大量过失行为都规定为过失犯罪,社会各方面的工作将停滞不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难免举步维艰,信赖原则的作用在于可以将部分危险行为非犯罪化,这样不仅可以限制过失犯罪的泛滥,也有助于解决风险与发展之间的平衡。在现代意义上,信赖原则发挥的此等作用使得人们在发展经济与减少风险之间获得一种平衡。
5. 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风险社会的到来,过失犯罪的认定面临着挑战。传统过失犯罪认定理论在经济发展与合作加强的今天过于僵化,尤其是随着现代化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与专业化,传统的过失犯罪认定理论将会扩大参与者的注意义务,从而影响工作效率。信赖原则在过失犯罪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能够帮助合理地划定过失责任的成立范围,达到经济进步与减少风险的平衡,有助于过失犯罪认定更加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