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
Analysis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n China
DOI: 10.12677/OJLS.2023.114409, PDF, HTML, XML, 下载: 373  浏览: 578 
作者: 李潇彤:武汉科技大学法学与经济学院,湖北 武汉
关键词: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犯罪帮教制度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Juvenile Delinquency Help and Education System
摘要: 近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犯罪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成年犯罪情形愈演愈烈。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刑法中部分法条做出修改,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承担刑事责任所要求的年龄进行下调。修正案中规定,当年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出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时,如果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出现严重残疾时,我国现存的少年司法制度无法及时针对此种现象做出调整,最高检核准后,同意进行追诉处理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就意味着将会有更多的未成年人面临刑事处罚。因此,需要完善出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对未成年犯罪人根据不同的情形进行不同的处理。犯罪后的刑罚并不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点,更为重要的应该是使他们在刑罚中能够得到教育,知法懂法,预防犯罪,从而在源头上杜绝未成年犯罪对未成年人成长的阻碍。少年是国之未来,只有建立完善且健全的少年司法制度,才能使他们在犯罪后得到及时有效的矫正,在积极向上的环境中重塑自我,成就国之栋梁。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少年司法制度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刑事责任年龄下调的深层次原因,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适用为例,探究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方向及完善方法。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完善研究提供理论及技术支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保护。
Abstract: In modern time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the degree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been deepening, and the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intensified. Some articles in the Criminal Law are amended in the Article 11 of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and the age required for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lowered. In the amendment, it is stipulated that when a teenager aged over 12 and under 14 commits intentional homicide or intentional injury, if he causes death or serious injury with disability by particularly cruel means, the teenager should be punished after the highest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when the existing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in China cannot adjust this phenomenon in time.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perfect an effectiv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treat juvenile offenders differently according to different situations. The punishment after committing a crime is not the focus of th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but more importantly, it should enable them to get education in punishment, know the law and prevent crimes, so as to eliminate the obstacle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o the growth of minors from the source. Teenagers are the future of the country. Only by establishing a perfect and sound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can they be corrected in time and effectively after committing crimes, remould themselves in a positive environment and become the pillars of the country. By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t home and abroad,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deep-seated reasons for the downward adjustment of the age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nd takes the application of conditional non-prosecution system and juvenile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system as examples to explore the development direction and improvement methods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in China, to provide theoretical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the improvement of China’s juvenile delinquency system,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implementation of governing the country according to law, and strengthe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involved.
文章引用:李潇彤.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附条件不起诉分析[J]. 法学, 2023, 11(4): 2856-286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409

1. 引言

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科学技术水平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此外,不少“双职工家庭”的出现使得越来越多的未成年人脱离家长监管。在这种情况下,电子产品的侵入使得这些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遭受巨大冲击,网络社会中的黑暗面以及错误思想的侵蚀将他们引入歧途。这就导致了当今社会较之以往而言未成年人犯罪情况有所增加犯罪低龄化程度不断加深,未成年犯罪情形愈演愈烈。怎样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使他们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懂得遵守法律底线,是司法制度存在的难题。本文通过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等司法制度探究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扶、社区矫正等制度的完善研究,联合检察院、学校、社区等机构对未成年人犯罪后的管理与教育进行帮助监督,多方联合推动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完善研究。

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2.1.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概念

在未成年人作出违法犯罪行为后,如果依据法律规定应当对其进行刑事处罚,但是经检察院认定可以不立即追究的,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设立一定的考验期限和附加条件,决定暂缓起诉。在考验期之内,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如果可以认定其遵守法律规定,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并严格依照检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对自身进行矫正。在考验期满之后,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的不起诉决定 [1] 。这项制度被称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可以减少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处罚,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教育,使其能够更好的进行矫正,避免形成监狱人格 [2] 。还能够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社会的发展除此之外,还能减轻基层法律工作者的办案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实现程序分流和诉讼经济的目的。

2.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功能价值

刑法的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严峻的刑罚,而是要通过预设刑罚对潜在的犯罪人进行威慑,使其不再进行犯罪,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的稳定。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就是根据刑法的这一目的设立的,在司法实践中也展现出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因此,在适用刑罚时应当坚持谦抑原则,减少刑罚的手段,通过非刑罚的手段对犯罪人员进行矫正,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归到社会之中 [3] 。

刑罚具有特殊预防的要求,即把是否有利于犯罪人员回归社会作为对犯罪人员施加处置措施的标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施行过程中有利于减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使他们能够置身于社会之中接受矫正改造,减少与社会的脱节,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对预防犯罪人员的重复犯罪可以起到很好的作用,对特殊预防有很好的效果。第一,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避免其经历普通诉讼程序,可以使其免受犯罪标签的影响。通常来说,经历一场漫长的追诉过程会使未成年人深受犯罪标签的困扰,使他们背负心理压力,无法正确面对之后的生活。这使得未成年人无法积极定位,从而产生负面认识。“因此,对一些实施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像成年人一样展开司法程序是没有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他们因为此过程而形成对于自己犯罪身份认同,避免他们贴上犯罪标签”。一旦公开地将他们确认为属于异常的人,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想要回归传统世界之中就变得格外困难。第二,虽然监禁场所的教育改造也能够使犯罪人员重新再社会化,但监禁还是具有一些副作用,如交叉感染、形成监狱人格等,这些后果不容忽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被关入监狱的罪犯不仅没有改造好,甚至还出现一些更糟糕的后果,如产生更严重的犯罪心理、从其他犯人处了解到更具有危害性的犯罪技术等,从此成为累犯、惯犯。鉴于此种情形,对于那些符合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要求的罪犯来说,不能将他们一判了之,而是要严格地按法律的规定对他们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通过帮教制度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加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的能力,达成实现良好社会效果的目的。

3.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考察方式

3.1. 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可以正确判断,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需要符合法定条件:第一,主体条件,适用对象为犯罪时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第二,罪名条件,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必须是属于刑法第四到第六章所包含的罪名。第三,起诉条件,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正确,证据充分。第四,作为刑罚条件,应具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条件。第五,作为悔罪的条件,除了认罪认罚的情节外,还要综合具体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进行判断。前三个条件都在实践中把握得很好,但后两个条件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分歧 [4] 。

3.1.1. 刑罚条件的把握

1) 是否为法定刑?

“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此处不是法定刑,而是综合涉罪未成年人各种量刑情节后确定的宣告刑,且法定刑也不应该局限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法定刑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也可考虑适用。《工作指引》第181条第2款明确了适用刑罚的条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并综合考虑全案和量刑情节,衡量是否“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实践中,检察官适用《量刑指导意见》确定量刑建议时,对法定从轻(减轻、免除)、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量刑幅度的判断和自由裁量不一,不同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不同,容易造成对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刑罚条件把握不一。

2) 是否必须为一罪?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适用罪名限制范围,但没有具体规定罪数问题。对犯数罪的未成年人能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办案中理解不一,因缺乏明确依据,实践中也很少适用。然而,2021年3月最高检发布的第二十七批指导案例解读意见对此给出明确意见,即对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经全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认罚等情况,数罪并罚的刑期可能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具备监督考察帮教的必要,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也体现了充分发挥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殊功能,促使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 [5] 。

3) 是否包含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刑罚的条件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种,有期徒刑是不包含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但在此处,笔者认为不能仅作本意解释,应作扩大解释。从立法本意分析,对可能判处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有监督考察必要的,都可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3.1.2. 悔罪条件的把握

1) 是否以取得被害人谅解为前提?

《工作指引》第181条第3款列举了六种悔罪表现情形,同时,第187条第4条还规定,对被害人不同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那么,根据上述规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不必然要求取得被害人谅解。但在实践中,在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或未能听取被害人意见的情形下,检察官为避免信访案件发生,往往选择放弃适用该制度。在办理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过程中,若发现涉罪未成年人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其他几项条件时,应当采取召开不公开听证会的形式,多方听取意见,再综合犯罪事实、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认罪态度等,判断是否具备悔罪条件,并在决定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后,附加向被害人赔偿道歉取得谅解的条件,以此化解社会矛盾。

2) 是否有接受矫治和教育的主动性?

监督考察帮教是涉罪未成年人与外在环境持续互动的过程,与其主动能动性密切相关。除结合认罪悔罪、赔偿取得谅解、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判断是否有觉罪表现外,还要考量未成年人是否有接受帮教的主观意愿。未成年人积极配合监督考察的或主动创造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具有悔罪表现。如L县院办理的徐某甲盗窃案和徐某乙聚众斗殴案,2人均积极主动参与检察机关为其委托的专业心理咨询和辅导课程及帮教活动,还与家长一起参与家庭教育指导课程;检察官结合其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认定二人具有悔罪表现,后经研究对二人均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进入考察程序后,二人又主动参加公益活动当好志愿者,为防疫防汛贡献自己的力量。

3.2. 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考察主体和形式

3.2.1. 检察机关是监督考察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之时,应当设立一定考验期,由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对未成年人决定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矫正及教育,确保其能够遵守法律的规定,避免再次犯罪。未成年的监护人应当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管理,通过法律可知,在少年司法制度的相关规定中,未成年人实施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 [6] 。

3.2.2. 监督考察的方式

对未成年人决定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同时应当设立一定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由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所设立的考验期应当在六个月以上,一般不超过一年。在监督考察期限之内,被监督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服从检察机关的监督。除此之外,还要定期向检察院的监督部门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是为了检察院能够及时对被监督人的活动状况进行审查,保证在监督考察期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避免接触违法乱纪活动,从而保证未成年人的教育及改正效果,避免他们再次犯罪。当处于监督考察期之内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地区时,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申请并获得批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此条规定也是为了便于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保证矫正教育的效果。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为了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使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检察机关应当根据每个人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矫治和教育方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要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的教育,服从管理,积极进行自我改造,纠正错误,学习知识。由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实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接受监督考察期间应当遵守相关义务,刑事诉讼规则也对监督考察方式进行细化,但实践中检察官对监督考察的具体操作仍有诸多困惑。监督考察方式上还相对单一和缺少制约。检察机关要落实监督考察责任,应积极融入社会力量,注重与家庭、学校、社区、帮教基地的协作配合,寻求社会化支持,集中各方力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考察。在考察期间,各监督机关应当坚持考察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实施监督考察的同时,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引导。针对不同的犯罪嫌疑人,制定不同矫治方案,集个别教育、行为矫正、心理疏导、家庭教育、帮扶救助为一体,确保监督考察实效。比如,可以引用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使用的智能化监管方式,时刻关注被考察对象动态。

4.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困境

4.1. 附条件不起诉与相对不起诉的界限模糊,实践操作难以精准适用

实践中,检察官不能对两种不起诉制度界限精准把握,基层检察院由于案件繁杂、办案人员紧张,经常出现案多人少的情形,在这些压力下,对案件适用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制度显然更有效率,更利于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正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这些矛盾,一定程度也导致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被束之高阁,无法被正确适用于实践之中,违背法律制定的目的 [7] 。

4.2. 适用罪名范围狭窄

刑事诉讼法中严格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的案件的范围,限定在三大类犯罪行为之内。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触犯其他犯罪时,即使罪行轻微,也一律排除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调查研究表明,虽然实践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罪名是未成年人犯罪集中多发的类型,但不代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只会犯这三类罪。随着社会发展,未成年人也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信用卡诈骗罪等。因此,如果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仅仅适用这三类犯罪类型,显然无法适应目前社会发展需要 [8] 。

4.3. 帮教力量和帮教能力不足,难以独立承担帮教工作

目前我国各地市的检察院中均缺少专门办理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官,未成年检查职能与其他部门合并,承担业务不单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官办理未成年案件的精力。尤其是最高检要求未成年检查业务统一集中办理以后,未检部门承担着未成年人“四大检察”职能,在缺少专职检察官的情况下,尽管配备有书记员,由于业务能力和办案精力,导致帮教力量不足,直接降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率。

4.4. 社会调查分析不深入,风险评估难以确定

实践中,因办案力量有限,由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自行走访调查的较少,在通常的司法实践中,多由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等对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被委托进行调查的机关在调查时通常也只是集中调取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及家庭、学校等人员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评价等证明材料,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也流于形式,无法正确对犯罪成因、是否具有帮教条件进行实质分析,而社会调查报告作为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的重要参考,一份欠缺真实有效性的分析显然会影响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无法正确处理案件 [9] 。检察官为了节约办案成本,对风险评估难以确定的案件,往往“一诉了之”,这就更导致了少年司法制度陷入困境之中。

4.5. 考察帮教机制仍不完善,且缺少司法社工的引入

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工作多为检察机关牵头,然后通过协议形式在学校、社区、观护基地之间进行合作,但帮教责任主体还在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启动附务件不起诉程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基层检察机关人员紧张、帮教能力欠缺专业化与案件繁杂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

一方面,帮教合力仅体现在帮教活动上,未形成常态化和普遍化。如一些地区虽设立了观护帮教基地和中心,但实践中对考察对象帮教发挥的作用还仅停留在个别案件的开展,或几次帮教活动上,没有发挥普遍性、长期性、系统性作用。另一方面,引入社工帮教专业性不强。虽引入部分人员参与帮教,但因总体欠缺法律知识,实际中仅在工作室以谈话、调查问卷开展帮教,未到社区、学校等实地调查,很难发现被帮教对象回归家庭、社区后表现及再犯罪的风险,帮教实效性难以评估。

5. 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具体措施

5.1. 细化适用范围和标准以及条件

我国可以适当扩大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的范围,借鉴国外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及司法实践,将“过失犯罪、未成年人实施刑法分则其他章节较轻的刑事犯罪”纳入到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之中。如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过失犯罪,一般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后行为人如果主动认罪、真诚悔过,获得被害方谅解,易于接受改造,可以考虑对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5.2. 配足专职办案检察官并转变司法理念

5.2.1. 加强设计,倾斜人员力量

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赋予未检检察官更重的使命任务,建议优化顶层设计,自上而下向未检部门倾斜专职办案人员,增强办案力量。只有在保证人员充足的情况下,才能做到办好案、讲好课、履好职。

5.2.2. 提升认识,转变司法理念

一方面,要加强对“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及价值期待,增强未检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实践中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自觉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要注重提升法律素养,理清界限,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相对不起诉制度进行区分,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采取不同制度,对于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案件,主动作为,做到能用尽用。

5.3. 引入社会力量以及多方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在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附条件不起诉之前,应当综合考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个人性格、家庭条件以及犯罪的原因等情况,全面掌握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引入多元化社会调查主体确保社会调查报告得以有效落实。一是委托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社会调查时,检察机关应当细化社会调查报告的相关要求,使其真正为不起诉提供参考作用。二是引入专业司法社工。由司法社工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进行充分调查。三是加强与学校、村(社区)基层干部的意见沟通,这样才能够更加及时全面地掌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矫正变化情况,以便于更好地实施监督考察工作 [10] 。

5.4. 制定有针对性考察内容和合适帮教方式

检察机关作为帮教考察的主导责任者,可以与观护基地、帮教组织等签订协议,针对涉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做到“对症下药”。建立涉罪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行考验期“积分制”,从“被动”考察向“主动”考察转变。做好跟踪回访,由负责后续监督考察的未成年人所在学校和社区等机构定期汇报,实时观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矫正情况,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发现并进行矫治,跟踪评估矫正后的表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5.5. 融入其他五大保护以构建社会支持帮教体系

5.5.1. 结合制发“督促监护令”,将家长和社区作为监督考察的重要参与者

实践中,多数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由于父母监护缺位以及教育方式的不当而走向歧途,触犯法律。检察机关在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过程中发现监护不当或缺失的情形,通过制发“督促监护令”,协同心理咨询师、家长、社区、学校、司法社工、家庭教育指导师等组成督促监护及帮教考察小组,督促监护人积极履行职责的同时,实现与监督考察的有效结合。

5.5.2. 引进专业司法社工力量,助力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间的帮教考察

一方面,建议检察机关运用好引入社工的政策和文件,积极同民政、财政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引入司法社工,由专业机构对涉罪未成年开展帮教活动,实现专业化办案和社会化帮教深度融合。加强检察机关创新举措,另一方面,建议整合团委、妇联、社区、学校、观护基地等多方力量,与检察机关、司法社工联合开展附条件不起诉帮教考察工作,促进“六大保护”的融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实现全方位、多角度地社会化转化。

6. 结语

少年智则国智,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是国之未来,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从法制角度全面保障少年的合法利益,杜绝未成年犯罪情况,才能使少年在健康的成长环境中塑造自我,成就国之栋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根基浅薄,尚未形成完整的程序链条,存在许多薄弱点,实践经验不足,且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由于人手不足等问题,无法准确践行法律规定。本文从司法实践及理论角度针对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提供理论指导,希望能够促进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制度的发展,使每个青少年都能够健康成长,为国家发展注入更多朝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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