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数字平台作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出现和发展已经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日常活动,以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电商等为代表的数字平台,为用户提供了更便捷的信息检索和获取途径,有效降低了信息壁垒,也带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大量就业机会。然而,数字平台所带来的数字化变革也给一些人群带来了不利影响。数字弱势群体正是由于缺乏数字技能和资源而遭受数字鸿沟影响的人群 [1] 。数字平台虽然在客观上为数字弱势群体带来了提升自身数字素养的渠道和机会,但与此同时,也使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信息不对称、社交排斥和数字边缘化等问题更加严重。
首先,数字弱势群体往往因为信息获取渠道有限,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境。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2年12月,我国互联网普及率为75.6%。即使是有接入互联网的人群,也往往因为语言障碍、技术水平低或者数字鸿沟等原因,难以公平获取到数字平台上的信息和服务。这些限制会进一步削弱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时代的话语权和权益。其次,数字平台的算法和推荐系统也可能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产生不利影响。据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近日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指导全国各级网信举报工作部门、主要网站平台受理网民举报色情、赌博、侵权、谣言等违法和不良信息1.72亿件,同比增长3.6%。算法和推荐系统的设计往往会优先推荐热门内容和广告,而这些内容和广告往往会忽略数字弱势群体的使用需求,甚至让数字弱势群体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另外,数字平台的数据收集和隐私保护也是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需要着重关注的问题。数字平台会收集用户的大量数据,这些数据包括用户的地理位置、搜索记录、交易记录等敏感信息。如果这些数据泄露或者被滥用,将会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威胁。根据零零信安在过去的一年中对全球网络进行监测的数据显示,2022年全球频繁发生数据泄露事件,总计超过20000起。涉及领域包括国防、科研、政府机构、跨国公司、金融业、教育机构和医疗保健等。泄露途径主要为各大网站、电商平台、社交媒体、交通出行购票平台等数字平台。
综上,数字平台的出现和发展给数字弱势群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亟需予以重视,并进一步探讨数字平台对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的保护的规制方案,以提高数字平台的公平性和包容性,为数以亿计的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好的数字服务。
2. 数字平台保障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现存问题
2.1. 数字平台数据垄断对信息权益的侵害
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包括信息平等、信息自由、信息安全以及特殊保护 [2] 。数字平台的数据垄断是指某个或少数几个数字平台掌握了大量用户数据,并利用技术、法律或商业手段将其他竞争对手或用户排除在外,形成垄断地位的现象。有研究认为数字平台“天然具有从竞争到垄断的发展趋势” [3] 。基于数据垄断,数字平台能够将平台掌握的用户数据进行最大化的商业利用,“形成平台的生态系统闭环” [4] ,在对市场结构造成破坏的同时也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造成贬损。
数字平台通过无法转移的数据信息将用户深度绑定在平台,致使新出现的同类服务无法公平竞争且难以进入市场,导致数字弱势群体难以获得更平等、更优质的数字服务和机会,影响其数字参与能力,使其信息平等权益难以实现。而平台信息推荐算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不透明性使得数字平台成为“信息茧房”的炮制者。“信息茧房”是指由于平台的算法推荐和过滤,用户只能接触到与自己观点相同的信息,导致信息闭塞、认知偏差的现象。数字平台使用的大数据分析技术通常会导致数字弱势群体只能接触到有限的、同质化的信息,限制了其接触到多元化信息的机会,从而影响其信息自由权益。数据垄断行为使数字平台所占有的用户数据具有排他性,且更具商业价值。这导致平台极易被利益驱使,可能会在未经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收集、存储和使用的用户个人信息,从而侵犯用户的数据安全和隐私。对于数字弱势群体来说,这会使他们在数字世界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而当这些数据被泄露,又会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安全造成二次侵害,从而使其个人信息面临泄露、滥用的风险。
由此可知,数字平台数据垄断行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的侵害是多方面的。这些侵害可能会导致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平等难以实现、信息安全威胁和隐私受损、经济和社会地位更加弱势等。因此,规制数字平台的数据垄断行为对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2. 数字平台监管机制缺位引发乱象
数字平台作为当今社会公众信息传递和获取的主要渠道,通过搜索引擎、社交媒体、新闻资讯网站等形式为用户提供信息。超级数字平台同通过利用平台规则,让自身“成为政治权力和市场权利之间的第三力量” [5] 。“算法黑箱”技术通常被用于平台信息的个性化推荐环节,用户完全无法了解算法的运作机制和判断标准,这意味着平台可以根据自身的价值取向来给用户进行有倾向性的信息推送,而这个过程难以被有效监管 [6] 。在给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平等、信息安全等权益带来巨大威胁的同时,还会进一步加剧数字鸿沟。较之普通用户,本就处于信息劣势地位的数字弱势群体的认知更容易被误导,进而无法做出正确决策,甚至成为网络犯罪的受害者。
数字平台的普及和发展在客观上为网络犯罪的泛滥创造了条件。数字平台上的用户可以使用虚假身份,以匿名方式进行信息交互,这给犯罪分子实施虚假宣传、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不法行为提供了便利。而平台本身的安全漏洞可能被黑客加以攻击,窃出用户的重要数据,给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安全权造成严重损害。对于虚假信息的甄别和不法行为的打击主要依赖于数字平台的认定和自查。在面对网络犯罪时,数字弱势群体由于自身数字素养的缺乏、经济能力的薄弱和维权意识的欠缺,相对于社会一般人更加缺少对网络犯罪的认知和理解,从而更难获得有效的救济。部分研究提出通过设立“准行政责任”机制来加强网络数字平台责任的建议也尚未得到立法上的回应 [7] 。
面对上述问题,数字平台“既当参赛者又当裁判员”式的自我监管天然难以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现阶段亟需引入一套合理的监管机制保证数字平台算法的透明性,规避平台自我监管的不足,准确打击网络犯罪,以维护数字弱势群体的各项信息权益。
2.3. 数字平台无障碍数字环境的推广面临多重挑战
无障碍数字环境旨在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可访问和易用的数字化服务,确保人人均可平等参与。它需要兼具易用性、可理解性、可操作性和可参与性,用以满足不同类型数字弱势群体的需求。目前我国数字平台在实现无障碍数字环境的推广时正在面临多重挑战。第一,技术挑战。为实现无障碍化适配,数字平台需要采用一些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语音识别、视觉交互等辅助功能。这需要平台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资源支持。第二,成本挑战。实现无障碍化适配需要消耗一定的成本和资源,包括技术研发成本、人力成本、设备采购成本等。这可能会增加平台的运营费用,且对一些创业期的中小型数字平台并不友好。第三,运营挑战。在进行无障碍数字环境的适配过程中,数字平台需要深入了解数字弱势群体的需求和使用习惯,以便为其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用户体验。这需要平台制定推广无障碍数字环境的明确战略和运营计划。同时还要面向不同群体用户进行差异化的无障碍服务运营,需要投入足够的时间和资源来开展用户调研和技术测试。第四,合规挑战。数字平台需要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符合相关的无障碍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以满足合规要求。这要求平台为合规审核寻找优质的法律服务并带来额外的合规成本 [8] 。
现阶段我国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平等权益并未得到平台方的合理保障。截至2023年4月,我国仅有部分数字平台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部分数字弱势群体的无障碍使用的做出数字环境的适配工作。而由于成本问题的阻碍、立法规制的缺位和相应激励机制的匮乏,使大部分数字平台上的无障碍数字环境建设推进呈现缓速发展的态势 [9] 。此外,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安全和特殊保护也因为相应规制的缺位、保护体制的不健全等原因未能充分实现。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平台仍会因为各种问题致使其数字化生存举步维艰。
3. 数字平台保障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的规制路径
3.1. 建立算法透明、反数据垄断的法律机制
第一,制定反数据垄断的法律法规,规范数字服务提供者的商业行为,避免其滥用市场地位和数据垄断权力。从数据控制能力、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数据开放和共享程度等多个维度合理、有效界定“数字垄断”的内涵,明确其具体表现形式,从而精准规制其对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的不利影响。通过立法要求数字平台开放部分算法逻辑和参数,使算法更为透明可解释,增加用户理解并为监管提供便利。
此处可参照部分研究提出的“平台规则的透明度机制” [10] 来确保数字平台的算法透明化。同时,完善数据安全保护法律,明确数字平台收集、使用和共享用户数据的限界和标准,防止数字平台滥用数据给数字弱势群体造成信息权益的贬损。
第二,强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数字平台数据处理的监督框架。监控数字平台的数据垄断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避免执法盲区。为算法审计和审查设置高标准、高要求,确保算法审计由独立机构来进行,并及时向社会公众披露相关审计结果,维护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隐私权。
第三,鼓励市场竞争,促进数字平台市场竞争主体多元化,预防超级数字平台形成垄断地位。推动数据开源,鼓励数字平台开放部分数据资源,促进数据共享和数据互通,降低数字平台数据垄断风险。让数字弱势群体能享受到更优质的信息服务,保障其信息平等权。
第四,建立“算法伦理”标准。明确不同算法的价值观和伦理观,以人为本,让公正、平等、安全、透明等向善的价值观成为引导算法设计和应用的价值导向,最大限度避免算法歧视。引导行业专家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评估风险并提供控制措施。明确数字平台在推荐算法导致不合理结果或用户被误导时的法律责任,推动数字平台在应用算法时更加谨慎。
3.2. 扶持数字平台全面构建无障碍数字环境
一个无障碍数字环境的构建对于促进数字包容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无障碍数字环境可以让更多老年人、残障人士等数字弱势群体得以便捷使用数字产品和服务,有助于缩小数字鸿沟,提高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参与度和获得感,促进社会的数字包容 [11] 。无障碍数字环境需要政府对数字平台进行合理且有效的引导。
现阶段政府需要从以下几点进行行政规制:第一,政府应出台配套的政策法规以明确无障碍数字环境建设的具体要求,明确数字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为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障提供法律依据,并为违法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同时,还应制定一套无障碍数字环境建设的标准,明确数字产品、服务的可访问性要求。第二,大力组织开展适老化、适残化等无障碍数字环境评估和认证。评估认证可以对主流数字平台的无障碍设计水平进行评估,培育良好的无障碍设计文化。在评估时应注意考虑到老年人、残障人士等不同的受众群体对数字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与访问方式存在的差异,对数字平台的性质和不同的受众群体的需求进行立体化、多维度评估和认证。第三,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宣传和培训活动。通过宣传提高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对无障碍数字环境的认识,引导更多参与者共同打造无障碍的数字生态环境,优化数字弱势群体的数字化生存环境。通过对数字弱势群体数字技能和维权知识的定期培训,提高其数字素养,拓宽其信息获取渠道,增强其信息辨识能力,以期其能有效应对数字平台上日渐泛滥的数字欺诈。第四,鼓励创新,大力扶持。引导数字平台运用人工智能、语音合成等新兴交互技术推进无障碍数字环境建设,为数字弱势群体提供更高效的无障碍使用体验,不断扩展无障碍技术在数字空间的应用范围。政府可从资金、技术、市场、宣传等多个方面入手,对无障碍数字产品给予政策性扶持,促进无障碍数字产品的进一步发展和应用。
3.3. 构建“三元共治”平衡治理体系,倡导数字平台商业向善
在我国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制道路上,应逐步确立以“政府–企业–社会”为主体的三元共治体系。这一治理体系通过政府、企业和社会三者的共同参与来协同推进数字平台保障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该体系能够促进治理主体的责任落实,提高治理效率,具有协同合作、责任落实、公正透明、促进社会共治等优势。
首先,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执法机制,对数字平台的商业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鼓励数字平台行业组织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规范商业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对数字平台来说,由于商业运营的逐利本性,使得平台在设计之始就以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公正性和包容性并非其首要追求的对象 [12] 。这导致数字平台天然忽视弱势群体的需求和利益。因此,对数字平台进行商业向善、科技向善的价值观引导具有必要性。商业向善意味着数字平台在追求商业目标的同时,也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关注对数字群体的信息权益的保护 [13] 。平台在设计数字产品时,要优先适配无障碍数字环境,使产品交互简明易用。最大限度避免“信息茧房”的形成,用优质的信息服务帮助数字弱势群体获得高质量信息,做出理性决策。平台还应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设立直接、方便的沟通渠道,认真接受批评建议。及时帮助数字弱势群体维护信息权益,保护其数据安全和隐私。此外,在三元共治体系中,社会支持也不应缺位。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数字平台乱象治理,通过建议、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公众力量对数字平台的监督作用。社会各界还应发挥创新方面的引领作用,通过技术创新和社会创新,为数字平台治理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法,推动数字平台乱象治理的创新和进步。
最后,数字弱势群体自身也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参与数字培训活动,不断提升自身数字素养,提高信息权利保护意识。积极监督数字平台的违规行为,勇于维护自身信息权益。通过国家、平台和社会之间的分工协作、合力共创,来破除数据垄断带来的信息壁垒,肃清信息过载导致的网络乱象,进一步推动我国无障碍数字环境的全面落地,切实保障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
4. 结语
在保障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的问题上,数字平台应始终遵循科技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取向,助力无障碍数字环境的建立,以改善现有数字环境为己任,让科技充满温度,切实推进数字包容理念的实现。然而,对数字弱势群体信息权益的保障不能仅靠数字平台的自律或自治。数字平台商业化运营的特质必然会导致平台对数据的滥用,从而直接或间接威胁到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让数字平台合理有效保障数字弱势群体的信息权益需要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平台多方监管机制的建立健全以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的共同努力,连携推动数字平台的健康发展,以创造一个更加公平、透明、无障碍的数字环境,让数字弱势群体也能够在数字平台上享受到数字技术带来的便捷和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