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政治哲学自20世纪末被中国哲学界特别关注以来,因丰富的研究资源、悠久的文化传统、复杂的社会结构以及互动的国际战略形势而蔚然成风。有关中国传统政治哲学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种思路,一种倾向于抽象地研究和继承其中普遍性内容,运用哲学的抽象分析方法着力于发掘传统政治之于现代政治的观念支撑、哲学基础、转向可能等;另一种历史地、具体地对待并强调其特殊性特征,从思想与社会互动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方法着眼其历史性的具体内涵及曾经产生过的社会影响 [1] 。无论何种研究思路都从表现形态和具体内容上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进行了全局性或专题化的讨论。
在这样的研究背景和论域下,关于黄宗羲政治哲学思想,自近代以来学界多集中于关于其定位问题的讨论。梁启超在《论中国学术思想变迁之大势》中认为黄宗羲的政治思想包含了近代民主的开端,由此开启了后世以“民主”“民本”理解《明夷待访录》的讨论范式,即黄宗羲的政治思想是近代民主的萌芽,还是古代儒家民本思想的极致,抑或居于二者之间。有学者将近百年来的黄宗羲政治思想研究概况定性为未曾脱离“民本”“民主”争论之窠臼 [2] ,梁启超、钱穆、冯友兰、任继愈等大家都对此问题有所论述。有关这一问题的讨论,往往基于黄宗羲思想的主要内容,并以“民主”、“权力”等西方政治哲学核心理念为考察参考依据,通过对比分析展开有关其思想定位的争论。
2. 《原法》《学校》篇对于黄宗羲政治思想的体现
《明夷待访录》作为黄宗羲对整个传统治理模式、制度结构的总结,无疑成为研究其政治思想的重要文本对象。就其结构而言,前三篇《原君》《原臣》《原法》以“三代”为蓝本,以儒家的根本政治理想和现实政治为分析对象,构成了黄宗羲进行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以下包括《学校》在内的二十篇则是为实现儒家政治理想而进行的具体制度建构 [2] 。因而《原法》《学校》二篇可视为黄宗羲政治哲学理论基础和具体表现的经典例证。学界往往以法制精神启蒙或现代法治观念考察和评价《原法》篇,例如顾家宁认为由于在法度精神上完成了从君主“一家之法”到“天下之法”的扭转;并以六经所承载的三代法度精神与典范性制度作为高于君权的根本政制规范,而实际已蕴含了一种清晰的古典宪制意识 [3] 。《学校》一篇则多被视为黄宗羲政治思想之精华。不少学者认为,黄宗羲关于学校的观点无疑具有近代民主社会的议会制与分权制的雏形,例如彭国翔在《公议社会的建构——黄宗羲民主思想的真正精华——从〈原君〉到〈学校〉的转换》一文中,主张黄宗羲《学校》中包含的构建公议社会的思想举措,虽与西方议会性质不同,却与当代西方民主最为前沿的理论“公议”思想多有相合之处,可以从中发掘出契接现代民主的资源 [4] 。
关于黄宗羲政治思想具体形态、内容性质、地位价值等方面的众多研究构成了当前学界对其政治哲学研究的主体内容。而在本世纪初,有关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大讨论引导广大学者从根本性质的角度尊重和肯定中国哲学的实在性,也为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路径、方法和范式开辟了新的思路。对“黄宗羲政治思想何以成为政治哲学”或“何以被称为政治哲学”的前置性和根本性追寻既是合法性问题背景下对于其实在性的肯定,也为运用哲学方法进一步研究具体政治思想提供基础性、条件性确证。
3. 《原法》《学校》篇与政治哲学表征的对应
3.1. 对政治事物的价值判断
施特劳斯提出:政治哲学是对真正了解政治事物本质以及正确的或好的政治秩序的尝试 [5] 。即政治哲学研究以政治事物为研究对象,触及其本质并包含了或“好”或“坏”道德价值判断,而非对于政治事物本身的描述或设想。黄宗羲在此二文中对法和学校这两项对象的研究已超越政治的意蕴而透露出政治哲学的眼光。例如对于法的判断:“此三代以上之法也,因未尝为一己而立也 [6] 。”法作为君王设立的行事参考与准则,据确立的出发点为公或为私,可区分为天下之法与一家之法,前者是三代以上的无法之法,后者是三代以下的非法之法。根据二者的不同结果——百姓生、淫乱治或天下乱,黄宗羲对之进行了价值判断。但需要说明的是,“非法之法”中的“非”字,否定了三代以下之法存在的合法性,实质上是对于价值和事实的混淆。
而学校更是决定了政治的本质和政治事物的发展。在《学校》篇中黄宗羲指出:“学校,所以养士也。然古之圣王,其意不仅次也,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学校 [6] ……”“学官讲学,郡县官就弟子列,北面再拜 [6] ”。学校并非与世分离的读书授业之处,而是养士之所、定是非之地,是“法”的传授机构、评判机构,甚至拥有对之的“最高解释权”;学校讲学内容是治世之法;教学对象则是直接掌握政治权力的“郡县官”。可见黄宗羲所定义的学校已超越于政治本身并对之具有限制和导向作用。
3.2. 对政治生活产生原因的反省
其次,此二文中不乏对政治生活现状及其产生原因的“反省”,这种反省亦即政治哲学所具有的一大特征。例如黄宗羲基于三代上下社会的治乱对比,反省二者之“法”的不同,及“法”真正能治的原因。其中“三代之法”在确立之时就包含对天下之人养、衣、教、礼、戎等全部生活的反省与思考:“二帝、三王知天下之不可无养也,为之授田以耕之……为之卒乘之赋以防其乱 [6] 。”天子以理想的“圣人”姿态保万民、养万民、教万民,更有对“山泽”的观照——仿佛以悲悯和救世的心态进行政治活动。
施特劳斯认为,对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等人而言,政治哲学这个概念没有可以借鉴的理论,他们只能独立地开创传统系统。在此之后以马基雅维利为最强大代表的理论家们也只是这些传统的传承者,他们不论持有怎样的政治观点,在根本上都是对于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观念的关联与发迹,抑或是彻底的反对古典政治哲学具有。因而古典政治哲学具有开创性、非派生性的特征。而三代以上之法因其时间上的在先性和形成过程中的无可借鉴性而具有了上述施特劳斯所描述的古典政治哲学开创性、非派生性 [5] 的特征。
3.3. 对理想政治体制的构建
再次,不论是对天下之法的分析还是对学校制度的描述,都是黄宗羲对理想政体的构建。例如在《学校》一文中,黄宗羲详细描绘了太学祭酒讲学、天子就弟子之列听讲的流程安排以及“学官不能骤得名儒”时的解决办法和监督机制 [6] ,可以说提供了一套详细的政治行为指导。这一点也正是施特劳斯所说的古典政治哲学的完整性(“comprehensive”)——他不局限于对政治事物的理论讨论,还尝试从实践上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即“政治技艺” [5] 。黄宗羲的二文恰是在对政治事物及其本质的理论探讨基础上,从理论上提供了实践路径——三代以上之法与学校构建下的“最完美政体”。完整性不仅体现于古典政治哲学反对学科分类的反现代性,也体现在全部政治哲学对理论和实践的双重关注:实践,首先是理论层面的超越性关照,进而是真切、可落实、甚至已被落实的技艺,因而施特劳斯对古典政治哲学的完整性的讨论应该成为政治哲学的要求。这种完整性或许也来自政治目标的综合性特征 [5] ,也注定是对政治与哲学的张力中相抵抗、相消磨的调整与抗争。
4. 《原法》《学校》篇与政治哲学本质的契合
以上呈现的表征上的符合或具有偶然性与局限性。《原法》《学校》乃至《明夷待访录》得以被称为“完整的政治哲学作品”,不仅因为上述表征上的相符,更是因为其中体现的黄宗羲政治哲学思想与政治哲学本质的契合。
4.1. 追求有关政治的真理
政治哲学作为哲学的分支首先具有哲学的本质,即它是用对政治事物本质的知识来取代对其的凡俗意见 [5] 。以《原法》为例,黄宗羲基于对现实政治状况的反思探索并阐释了以“法”为核心表现的政治本质的知识。他以“为公”还是“为私”为标准区分三代上下之法,其中蕴含的是对于权力分配与掌握的态度 [6] 。三代以上之法是二帝三王为民、为全体所立的天下之法,立法者虽掌握这一权力的行使权却并非单独“受利者”,在地位上也不具有优先权,由此造成的结果是:法呈现出“藏天下于天下者也”的自然状态;社会并未出现“立法者”与“民”的阶级分层,而仍是人人平等掌握实质权利的状态,即所谓“三代之法,藏天下于天下者也。山泽之利不必其尽取,刑赏之权不疑其旁落,贵不在朝廷也,贱不在草莽也” [6] 。三代以下之法的立法者则错误地将权力挪为私用,忽略了法为民、为天下的本质要求,将一切立法行为的最终目的指向自己——实质上是以立法者权力侵占、剥夺了人民本来所应有的合理权利。根据以上分析,黄宗羲矫正了有关“以法治国”的凡俗意见,指出并非所有法都有助于政治治理,也并非法越完备政治秩序越稳定——三代以上的“无法之法”因正确处理了立法者与民的关系,即立法者权力的问题,而能“法愈疏而乱愈不作”;相反,三代以下之法因其法多为矫正某一条“为私之法”而立“非法之法”,因而“法愈密而天下之乱即生于法之中” [6] 。由此,以对“为公”的真正之法的要求取代了对“为私”的“非法”的意见。《学校》接续《原法》中对于制法以为其私的批判,将是非判断的权力交给学校,明确提出“天子亦遂不敢自为非是,而公其非是与学校” [6] 的主张。正如黄宗羲指出的,“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 [6] ,“未必”一词便暗示着当时的普遍认识或常识是“天子之是为是,天子之非为非”。这种对于权力的判断标准不仅是对切中事物本身的知识的反思,也是对于此前无条件信服天子权威的生活前提的反省,以及对天子的权力的反思,即涉及对政治事物本质的反省。
4.2. 体现政治与哲学之间的张力
就定义的方法而言,政治哲学是指“哲学”这个属加上“政治”这个种差。其形成过程体现了哲学思维在政治领域的自然运用,但作为知识与常识的交锋的一种结果与体现,哲学与政治之间原有的张力并未因哲学“侵入”政治领域而消融,而是始终贯穿于“政治哲学”之中。例如《学校》中士与才的冲突无不体现着政治与哲学的张力:“士之有才能学术者,且往往自拔于草野之间 [6] 。”知识被置于与政治完全对立的地位且不断被消磨,学校作为养士之处无法尽其责,最终两败俱伤。对于这种情况的反省,当时的社会试图通过“学校变而为书院” [6] 来“解决”张力,当然终因治标不治本而导致“朝廷与学校相反”的失败结果。黄宗羲则从二者关系入手,打破将作为哲学知识代表的学官与作为政治代表的郡县官视为水火不相容的绝对对立关系这种惯有思维,通过学校教、评天子,名儒荐、黜士人的交流机制,复归类似古之圣王“使治天下之皆出于学校” [6] 的做法,并以哲学为政治能力的考察对象。“功业气节则考之国史……讲章之经学,依附之事功,已经入祠世,理学则定之言行 [6] 。”他将对立转化为同一,使代表哲学与政治两大集体间的张力得到最正向的发展。这是类似柏拉图“哲学王”式构想的对于“实学”的真正追寻,但黄宗羲设想的体制更为现实——在缺乏名儒之时,可以采用以有实学之郡县官之教的次等做法即知识本身并不具有阶级性。学校的目的是培养和完善治天下者,这意味着政治来源于知识(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称为哲学),但另一方面这种知识也受到政治这一目的的要求。黄宗羲对于学校的构想昭示着:无助于事物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问题需要解决,而张力并不需要解决。不论是以“法”或“学校”或其他任何手段试图“解决”、“治理”这种张力都是政治与哲学之间病态的绝对对立关系的表现,事实上,此二者之间的张力呈现为在反省中的相互促进。这是黄宗羲二文致力体现的,也是政治哲学的最终本质。
综上,黄宗羲《原法》、《学校》二文中至少已具有施特劳斯所描述的政治哲学的完整性特征,即包含道德价值判断和关于政治生活全部假设、人类总体生存境遇的全面反省,进而提出对完美政体的构想。其中对于有关政治本质的真理的探索以及基于哲学对政治与哲学之间张力的反省,已切中政治哲学的本质。同时这种反省不局限于政治行为本身,在时间上贯穿古今、空间上统摄人与自然,就其过程而言,是以哲学为“手段”达到自己主张的政治需求,体现出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独有特征。
5. 以《原法》《学校》篇为基点看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的可能性
以《原法》《学校》为考察中心,可以看到黄宗羲的政治思想在表象特征和本质上都足以被称为“政治哲学”,其中关于政治世界的关系系列及目的、归宿等原则性基本问题 [7] 构成其政治哲学的基本架构。
5.1. 中国古代政治哲学能够同时呈现两种不同侧重
根据政治和哲学的两种关系,列奥·施特劳斯在《什么是政治哲学》和《论僭政》两书中分别强调和肯定了两种有不同侧重的政治哲学:其一是以哲学为研究方法和视角,以政治为研究对象和目的,表示以一种关联政治的哲学方式研究政治问题,对政治现象以及美好生活与健全社会的知识进行哲学探讨和追求;另一是以政治为研究方式,以哲学为对象和目的,政治哲学随之指用政治的方式来处理哲学问题。施特劳斯在不同文本中对两种内涵的政治哲学分别表示出侧重和肯定,而不论是用哲学的方式处理政治问题还是以政治的方式处理哲学问题都是政治哲学中内在关联、一体两面的必要内涵,前者体现了政治哲学的现实性和实践性,后者表现出政治哲学的理想性和目的性,二者共同构成政治哲学的完整内涵,使之完整本性得以寓居和实现 [8] 。
两种不同侧重的政治哲学所呈现出的哲学与政治的张力,在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中同样存在,甚至在构成和参与政治生活的个体上表现地尤为明显。一方面,自秦汉以来形成的典型官僚帝国的国家形式使得官僚阶层具有双重身份:拥有文化修养、承担儒家意识形态的士人,以及政府的行政官员 [2] ,这类士人群体即黄宗羲《学校》篇中所面对的主体,在社会架构中通过科举成为兼具哲学与政治的双重角色。另一方面,在“夷狄之辨”以及“道统”的文化传统背景下,民族性特征在中国古代政治主体身上的烙印格外浓烈。在必要条件下,是否应当以颠覆自己祖国的共识根基为代价追求真理,这一政治与哲学的张力由此凸显。
5.2. 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以浓厚的“实践”色彩回应张力
将政治与哲学二者之间对抗性的矛盾转化为互相产生积极作用的关系是我们的终极目的,也是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之于政治哲学的特性。就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而言,这种解法就是“哲学改造国家”。正如黄宗羲以“各得自私、各得自利”的人性论作为政治运行的基石,进而基于儒家哲学的立场形成政治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并以此为指引对理想政治进行具体制度构建。以天道性命为理论支撑的中国古代政治哲学理论体系的形成逻辑在此可见一斑。围绕中国传统社会治理需要展开的政治思想决定了中国古代政治哲学从功能性概念拟制及命题推演视角来展开理论体系 [1] 的标志性特征,即在处理政治与哲学的张力时侧重寻求解决路径、构建现实可用的制度,强调“哲学改造国家”解法中“改造”方式的探索与讨论,以实践关注为现实目的和最终归宿。而以“实践”为政治与哲学间张力反省结果促使二者相互促进,也成为黄宗羲代表的中国古代政治哲学思想家对于政治哲学实践性的强化。
5.3. 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得以构建的意义
张师伟指出政治哲学的学科领域虽难用学科间关系予以清晰界定,但有三个基本特征可以参考:讨论的是无固定答案或解的永恒性问题;形成的概念是纲领性的根本性概念、范畴、命题和判断;得出的学科结论基本都是必然性的 [1] 。在这种普遍性下,政治哲学因不同政治共同体产生和发展的特定政治传统基础而具有鲜明个性。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关于君臣、民本、民主、法与天下等概念的讨论体现了对人类政治社会普遍问题、基本问题、一般问题和永恒问题的概念、命题和判断的观照,构成了政治哲学的必要内容。在这一意义上,有关黄宗羲政治思想的性质评判、有关其思想是民主还是民本的讨论,以及更广泛意义上的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具体内容的分析,实际上也都自觉地涉及政治思想与哲学思想间的研究,为回答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合法性问题提供了材料。而有关中国古代政治哲学形式的研究,因着眼政治思想与哲学思想的对抗与交融,明晰了研究边界并开辟出新的开放性问题域;有关其内容的研究,因避免流于“袖手空谈心性”,使中国哲学重新落实为中国人安身立命的行为依据和治国理政的根本原则,从而展现其之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整全性价值 [9] 。
虽然政治哲学借鉴自西方学界,彼方已有较为成熟的研究范式和比较清晰的理论线索,中国政治哲学则是有待开垦的处女地 [4] ,但这并不影响以政治哲学的视角考察和理解中国古代的政治思想,结合当今时代与社会背景,这也敦促我们总结中国政治哲学的独特意涵,发掘资源对于中国式现代化之路的积极作用,以深入关注中国现实为本,合理借鉴西方资源,从而更开放包容、切实有效地回应和解决中国社会的理论与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