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剧本杀行业运营和版权保护概述
1.1. 行业运营
“剧本杀”是一种实况角色扮演游戏,玩家们按照各自的剧本扮演不同角色,在游戏过程中寻找真相并伪装自己。经由综艺节目的推广,“剧本杀”迅速在年轻人群体中流行。各类“剧本杀”体验馆雨后春笋一般的在各大城市出现。有数据显示,到2020年底,全国“剧本杀”线下门店已突破3万家,市场规模达100亿元。
巨大的市场规模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也考验着该行业的运营,现阶段“剧本杀”行业的运营主要由剧本、美术作品等的相关著作权人、剧本发行方和剧本杀店铺三个环节组成。发行方可以采用一次性买断或者和作者签约的方式从相关著作权人处获得版权。发行方得到授权之后,即可以整合游戏所需道具,制作包装之后向不同的“剧本杀”店铺出售。这三个环节相互配合,构成了“剧本杀”行业运营的主干。
1.2. 版权保护
随着“剧本杀”游戏的市场蓬勃发展,作为该行业核心的剧本版权遭受了不小的挑战。此前,某个以密室为主题的原创剧本,被调查出大量情节构想照抄《名侦探柯南》剧情;国内推理作家时晨也在微博点名曝光某剧本照搬他的小说《密室小丑》中的密室杀人诡计。在情节之外,又有新月知微电子娱乐有限公司盗用张墨一创作的人物形象一案。
作为一种解谜游戏,核心诡计是剧本杀剧本价值的核心所在,完全套用其他剧本的核心诡计,会影响到被套用剧本的价值和销量,损害创作者合法权益。相较于传统的文字作品,“剧本杀”游戏的形式内容更加丰富,除去文本内容之外还包括角色形象的立绘、产品的包装等等。这些同样有可能遇到版权侵权的情况。而“剧本杀”游戏的这些特点要求我们在借鉴传统出版物的保护方式的同时,应当有针对性的采取其他保护或救济措施 [1] 。
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剧本杀”行业的性质仍待规范,该行业的司法判例也不够全面。一方面该行业的蓬勃发展为我们的版权研究提供了新的领域,另一方面这也同样向我们提出了挑战。
2. 剧本杀行业中的版权要素分析
据上文所述,发行方有两种途径可以获取作者所创作剧本的版权。一是采用一次性付费的方式获得,二是通过与作者签约写作的方式获得。因此在讨论版权保护问题之前,需要明确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立创作的剧本,在版权转让之前,版权归属于作者。作者可以基于版权的转让协议转让发行、复制等著作权的财产权利。而与发行方签约的作者作品若合同内未明确版权归属,则归属于作者本人,单位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若有约定则依照约定。如果签约作者的剧本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且由单位承担责任,则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本人仅仅享有署名权 [2] 。
在“剧本杀”游戏的剧本版权流转的过程中,游戏的发行方对于盒装“剧本杀”成品的有独家、限定和非限定三种销售形式。“独家本”即是在同一座城市之中仅出售给一家店铺使用,“城限本”指在同一城市之中限量出售给少数几家店铺使用,而非限定的“盒装本”则无销售限制,任意店家都可以购买。
值得关注的是购买“独家本”和“城限本”的店铺和发行方签订的是排他许可合同,假如未经许可私自转卖约定的剧本,则店铺可能构成违约,但“盒装本”不受此限。
另一方面,“剧本杀”行业目前正处于蓬勃发展的时期,多数运营主体采用的运营模式是作者创作出剧本之后,由发行方进行发行,作者和发行方在剧本投入市场之后获得经济和文化价值的回报。这种运营模式目前非常常见,但是依然不够成熟。而且这种既有的运营模式之外,其实仍有版权运营的空间存在。
在2020年中国“剧本杀”行业剧本成交量TOP 10中,《你好》以3个月3684盒的成交量居于首位,《再见萤火虫》《拾伍》等知名剧本也在当年实现超2000盒的成交量。这些数字之后是海量的游戏受众,况且“剧本杀”一贯以引人入胜的故事情节,精妙绝伦的诡计构思而闻名。而以情节为核心的作品天然是适合商业化的沃土。这背后蕴含着巨大的经济和文化价值。
3. 剧本杀行业乱象分析
3.1. 对于行业内运营问题的分析
“剧本杀”行业的很多从业者版权意识不足,造成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版权知识的匮乏,若在这种情况之下,版权交易的双方容易在利益的驱使之下做出不正当行为,如剧本杀作者抄袭、在剧本中添加发布违法内容;发行方超出合同约定的权利使用范围,侵犯剧本作者的合法权利等。
另外没有经过出版就投入市场的剧本不在少数,那些剧本的内容没有经过审核,剧本本身也没有经过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的正规审批手续。这一方面反映出剧本杀作者本身的法律意识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剧本杀”运营过程之中存在的漏洞。
同时,在“剧本杀”版权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的版权代理的使用意识较为不足。剧本作者和发行方之间是一对一的交易关系,这无疑为之后的版权保护埋下了隐患。在版权交易的过程之中交易双方可能由于资金不足、信息缺失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在交易过程中没有使用版权代理作为中间环节,或者有时候即使各个条件都满足,交易双方由于对版权代理机构专业能力的重要性缺乏合理认识,导致最后不愿采纳版权代理 [3] 。
也正是运营模式中存在的这一系列的问题,不可避免会导致版权交易双方产生纠纷。目前来说,纠纷解决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一般来说和解是成本最低的解决方案。但在实践之中,我国针对著作权的专业调解机构较少,宣传力度也较为不足。所以多数权利人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这也就变相增加了权利人的时间成本,这些问题的存在其实对“剧本杀”行业的版权交易以及行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负面作用,阻碍行业前进 [4] 。
3.2. 对于行业内侵权问题的分析
在版权侵权方面,传统写作行业的抄袭和盗版问题同样也困扰着“剧本杀”。相似度极高的剧本作品和电商平台大量出现的网络资源让这个行业的发展变得迟缓。相比于传统行业,“剧本杀”游戏的组成内容更加复杂,既包括包装外观设计和产品中的人物美术形象,还包括游戏的剧本等等。正因组成内容的复杂性,所以对于“剧本杀”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认定相较于过去的作品形式更加困难。
因为该行业目前尚且缺乏有效的监管,这使得盗版的情况大量发生。而且“剧本杀”游戏具有非法出版成本低、传播广、获益大的特点,这也就进一步加重了盗版。与此同时,行业内部反盗版基本依靠举报。发行方在收到举报之后采取措施寻找泄露人,以起诉泄露人和使用盗版剧本的店铺的方式寻求救济。这种方式不可避免的进入了一个维权周期长成本高的拉锯战,况且目前盗版剧本遍地开花,救济效率也相对较低。非法出版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严重的有可能成立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或者其他相关犯罪 [5] 。
2022年的上海苏某等39人制售侵权盗版案中,苏某伙同林某,雇佣陈某等人私自盗版印刷300余种剧本杀盒装剧本。截止案发,团伙累计印刷盗版剧本10万余盒。公安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查获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体积达2000立方米,总重超百吨。可见行业中侵权行为之猖獗,涉案金额之巨大。
4. 剧本杀行业版权保护与运营对策建议
4.1. 剧本杀的版权运营策略
为了“剧本杀”行业能被更好的运营,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版权登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相关政策支持,通过大量宣传增强“剧本杀”作者们的版权意识,督促作者进行后续的版权登记。对于“剧本杀”游戏发行方来说,应当和版权登记平台以及出版社建立合作,对于发行方所发行的每一部剧本杀游戏,都务必做到有出版有登记。这样就能在源头解决“剧本杀”内容违法、版权混乱的问题,为进一步的行业运营以及版权保护提供便利。
在剧本创作完成之后,作者要花费时间和精力寻找发行公司进行版权交易,同时在交易过程之中受限于作者本人的法律素养,诸多交易陷阱难以避免。这时候选择版权代理机构就成了一个节省精力和经济成本的方法。因此,需要加强版权代理机构在“剧本杀”市场中的应用,加大版权代理机构的作用及其重要性的宣传,使版权代理机构能够发挥出自身应有的价值。
正如上文所说,“剧本杀”游戏的剧本除了目前的运营模式之外,仍旧有很大的版权运营空间。版权代理人的存在,可以最大程度挖掘“剧本杀”游戏的价值。不过与目前我国“剧本杀”行业规模不相符的是专业的“剧本杀”版权代理人数量较为匮乏。因此在实践中可以适当鼓励培养专业的“剧本杀”版权经纪人,成立行业协会,扶持帮助版权经纪人成长。
即便这样,在版权运营的过程中,纠纷也是无可避免的。根据现状来看,“剧本杀”游戏版权交易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效率较低。究其原因是著作权方面的调解机构较少,导致权利人不得不以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在这一方面,我们可以尝试顺应时代发展,建立起类似于互联网法院的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剧本杀”游戏的创作相较于传统文字作品创作门槛较低,发展势头较为迅猛。将来一段时间之内,“剧本杀”相关作品必然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形之下,线上纠纷解决平台就可以发挥其灵活便捷的特点,提供调解仲裁服务,切实提升相关问题的解决效率。
4.2. 剧本杀的版权保护策略
作为新兴产业的“剧本杀”一直以来缺乏明确的管理标准以及相关的行业协会,这也就变相导致了该市场内大量版权侵犯事件的出现以及涉黄涉暴剧本的横行。近年来,我国各地纷纷成立了沉浸式娱乐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的成立无疑会为“剧本杀”行业的持续发展保驾护航,将来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协调和监督的职能,督促著作权人及时进行版权登记,监管市场中“剧本杀”店铺的经营活动,维护权利人的正当利益。
大多数成品“剧本杀”游戏都由产品外观设计、美术形象和文字作品组成。这也是该游戏最大的特点,相关著作权人在完成创作之后应当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同时也呼吁各级文化部门建立维权绿色通道,方便被侵权人及时寻求救济。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用以接受被侵权的版权所有者维权的委托和授权以及群众对于盗版剧本等的举报。
而在司法实践之中遇到“剧本杀”游戏的抄袭问题之时,应当采用“接触 + 实质性相似”的标准进行比对 [6] 。虽是如此,但在实践中想要确定实质性相似仍旧有不小难度。不过相关著作权人还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寻求救济。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就可以为剧本抄袭提供维权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则为对于抄袭“剧本杀”游戏包装的行为提供了维权依据。
实践中的维权思路可以参考审判的实例。根据(2019)粤0304民初47071号判决书,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经比对,《血》《画》均为剧本杀游戏剧本,属悬疑推理小说,其故事主线基本一致。虽然在具体表达上存在差别,但两作品围绕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凶案执行者及协助者、见证者设置的情节具有相似的整体外观,且凶杀现场、作案手法的情节设置是《血》中具有不可替代作用的核心情节,因此,《画》基本包含了《血》的故事内容架构,即《画》包含的情节设置已经占到了《血》的足够充分的比例,以致于受众足以感知到《画》来源于《血》,产生了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构成实质性相似。
该案的判决结果,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判断思路。如果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上看在后作品也可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
另一方面,我国法律之中针对“剧本杀”游戏的规定还不够详细,需要在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之上做出进一步实质性的规定,这样才能使得司法实践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近年来国家开展了多次“扫黄打非”专项行动,在这样高强度的打击之下,我国版权方面的侵权问题已经得到了一些改善。
除去抄袭之外,“剧本杀”行业的盗版问题也相当严重。而在盗版剧本流转的过程中,网盘等第三方平台又扮演着传播渠道的角色。下一步完善立法时,应当适度提升第三方平台的注意义务和监管义务,明确第三方平台在版权保护活动中的责任。电商平台对于上架的盗版剧本作品进行及时甄别并通知下架,网盘服务提供商则应当对大范围流转的盗版剧本进行通知删除 [7] 。
同时应当注重培养公众的版权意识,加强宣传,树立正确的版权观念,发动群众的力量,让人们自发抵制盗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