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为网络民意
网络民意作为民意在互联网媒体中产生的下位概念,因此要想确立何为网络民意,首先应界定民意的概念。按其字面解释来看,民意就是指民众的意见与愿望。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对民意进行阐释,认为民意有两类,一个是公意,一个是众意。公意具有普遍性,是一个共性概念,代表着社会共同意志的体现,而众意是某些人或某个集体的意志体现,具有私利性,其不等同于公意 [1] 。公意在众意上,但公意应得到众意的认可。而民意应当属于公意,它是社会意志的体现,被所有人认可,其不仅仅是部分人或大部分人的意志的集合。因此其提出“公意不会犯错,民意却能被操纵”、“法律是公意的行为”。但在利益复杂的多元化社会中,其观点难以被接受,要想所有人的意志趋于一致十分困难。
我们国家对于民意的解释在学界上分为狭义说与广义说。从狭义上来看,众多学者给出的观点认为民意是社会意志的主导向,是民众意愿的总趋势,其在一定程度上忽略了少数人或者部分集体的意志。从广义上来看,民意既是所有人普遍认可的意志,也包含部分人形成的集体意志。本文赞同广义说的观点,民意应当是个体想法的碰撞与整合出来的集体观点与意见,在社会呈现出主流性,乃至趋于社会共同性的意志,但不强调社会所有人的一致认可性。
(一) 网络民意的概念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通过网络主动地获取信息,并通过各种社交平台在网络上对所获取的信息发表看法和言论,当众多的相同意见聚合在一起并逐渐形成某种趋势时,一种新兴的民意即网络民意随之产生,其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人们的诉求与意愿。人们借助互联网对公共事务表达观点交换意见,但由于使用互联网的群体年龄较集中,其形成主体相较于真正意义上的民意主体范围小。再加上人们在网络上的评论表达常具有随意、附和等未加充分考虑的特点,因此网络民意并不等同于真正的民意,也不能完全作为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予以参考。但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民意的确是一股强大的力量。随着覆盖年龄与群体的不断扩大,外加网络传播的快速与广泛性,公众的言论碰撞实现了直接的对接与融合最终产生网络舆论。这不亚于最初的社会舆论对于一个国家带来的影响,其对国家政策的作出与司法案件的审判产生了重要影响。
(二) 网络民意的特征
1) 主体具有匿名性与广泛性的特点
网络主体多是通过微博、微信、贴吧等社交平台发布自己的言论。虽然近年来各大平台开展了实名注册制,但网络仍提供了公众匿名讨论的权利,只要其发布的言论没有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公众就能不受限制的自由发表言论。这种匿名性让公众在表达上减少了顾虑,其能更加自由直接的对某一事件进行谈论,这使得网络民意更具真实性但同时也易产生非理性。此外,互联网因其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特征,各个年龄段不同阶层的人都能在平台上对实时的新闻、案例、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这为普通群众参与国家社会管理提供了途径,并且主体范围的广泛性也使得言论能更加快速地汇聚并传播,网络民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当下人们的价值取向。
2) 形成过程具有及时性与非理性的特点
相较于传统的媒介,网络具有延迟性低的特点,公众可以及时对于身边的事件发表自己的看法 [2] 。因此在一段很短的时间中,某一话题就能成为热议事件引起广大的舆论。但正是由于网络媒介的信息具备突发性的特点,许多案件的全貌信息并不能在第一时间完全公布出来,只是碎片化的信息逐渐出现。网民在对相关事件予以评论时,很难从鱼龙混杂的信息中辨别其真实性甚至不关注信息的真实性。多数情况下,其自动地通过热议话题筛选信息,从获取的部分信息中进行朴素的道德评价和正义评价,甚至在完全不了解案件的情形下附和多数人的观点进行攻击。这使得网络民意的形成缺乏理性价值判断,使事件的真相逐渐偏离正轨,因此网络民意也容易在真相一步步揭开时出现改变,呈现出不稳定性。
3) 传播过程具有可导性与失真性的特点
由于网络具有交互性,引导者和接收者一直处于双向的信息交流之中,双方随时反馈对话。当接收者对所获信息产生兴趣与引导者产生共鸣后,其逐渐成为网络民意的主体,然后再将信息进行传播引导,最终具有共同观点的人聚在一起。这使得某一话题的讨论将无限被推动放大,这些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人若成为了大多数人体,那么其想法很可能就成为了主流观点。因此网络民意的产生具有可导向性,只要引导者能汇聚一定相同观点的人再通过不断引导,该话题的讨论变能向其期望的趋势发展,而那些本身持有反对观点的人则会更加沉默甚至消失,这种现象被称为“沉默的螺旋1”,其也容易造成网络民意的失真性。当别有用心之人刻意带动话题,引导舆论方向对不实言论进行恶意夸大时,不明真相的网民很容易被节奏带偏,使案件的真相被人歪曲,此时形成的网络民意并不是真正的民意。
2. 网络民意对司法的影响
网络传播的迅速性、及时性是其不同于传统媒介的最大特点。信息的快速传播更能保障公众知情权与表达权的行使,其不再局限于从新闻报纸等媒介上获取信息,也不受时效性的限制,人们可以对当下发生的热门案件及时关注并予以评论。随着司法改革朝着司法民主的方向不断推进,加之审判公开制度的提出,人们参与司法活动的积极性有所提高,越来越多的公众能切实参与到案件中来。但是,公众通过评论对司法程序形成了监督的同时往往也给司法审判带来干预,尤其是当一个案件爆发出来引发热议的时候,公众可以从案件的审理过程到判决结果发表自己的看法。当裁判的结果与自己内心追寻的正义价值观不相符合时,其往往会通过制造舆论等方式对司法机关进行施压,试图改变司法判决,最终形成舆论裁判的结果。下面对“药家鑫案”与“江歌案”进行介绍,通过分析两案对借助网络民意影响司法活动却带来不同裁判结果的原因,找寻中日两国对待网络民意影响司法的不同处理方法,从而为我国处理司法活动与网络民意的平衡提供参考。
(一) 具体案件中网络民意对两国司法影响的对比
在药家鑫案中,被告人药家鑫因驾车撞倒张妙,害怕其记录自己车牌,于是对被害人连补八刀,后来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这样一个较为普通的刑事案件,在华龙网的第一次报道后加之微博、贴吧等多个网络媒体进行引导下,让其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在全国引起了极大的关注成为了“公共事件”。该案从取证调查到案件审理再到案件审结的整个过程都受到了网友们的监督,对于定罪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是否应当判处药某死刑、其自首是否可以从轻的问题在网络上引起了一片讨论,可以说网络民意对该案的所有环节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在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被害人辩护律师张显在微博频频发表一些不实言论,恶意带偏节奏引发公愤使网友产生共情。被告人是“富二代”、“官二代”的谣言到处传播,加上一审法院作出的不恰当的民意调查问卷以及某些专家对于其“杀人手法如弹琴”的描述,整个案件不断发酵,煽动了群众的情绪。网民最后失去了理性与宽容,其一边倒地支持药家鑫应当判处死刑,甚至对于提出反对声音的人更是进行语言攻击。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法院从重从快地作出了判决。
在江歌案中,留日学生江歌在出租屋门外与尾随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对峙过程中,遭到被告人陈世峰的残忍杀害,最终陈世峰在日本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该案从案发到审理过程中也是受到了我国媒体的陆续报道,起初案件爆出时,只是引起了大家对江歌母亲的同情与对江歌生命的惋惜。但随着江歌母亲在微博上持续更博,发起征集要求判处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以及曝光另一现场证人刘鑫的信息后,网络媒体开始跟踪报道,不少公众号开始评论分析其该案件,也引发了网友们热烈的讨论 [3] 。随后注意点不断从残忍的被告人身上转移到了其室友刘鑫身上,网友把所有攻击朝向刘鑫,对其疯狂的谩骂痛斥,甚至认为刘鑫比被告人更残忍,舆论的导向让案件的曝光初衷背道而驰。最终江歌母亲征集到了450万份的死刑请求签名,网络上也形成了被告人应判处死刑的民意,但日本法院并没有顺应该民意作出判处死刑的结果。
在两个案件里都是被告人残忍地杀掉被害人,并且在网络上都形成了强大的舆论,但两个国家的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裁判结果。在药家鑫案中,被告人本来具有自首、认罪态度良好以及积极进行赔偿等可以从宽处理的情节,加之在我国适用死刑的情形一般都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行为,但二审法院仍作出了维持死刑的决定。在江歌案中,即使在群众中也形成了支持死刑的强大舆论,但法院仍然秉持独立司法的态度,在兼顾网络民意的同时也客观采纳了量刑情节作出了罪刑相适应的判决,没有被网络民意所干预。不同的处理结果反映了两个国家司法制度的不同以及社会对于司法的信任度的重要性,也反映出了我国媒体网民过多干预司法,呈现出不理性的特点。通过这两个典型案例的网络民意中,我们可以看到网络民意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二) 网络民意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1) 网络民意有助于监督司法活动,提高司法公信力
由于网络民意的产生是一个大众广泛参与的过程,外加其具有匿名性的特征,司法活动的过程能快速地在网络中传播扩散,其全过程将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当出现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行为,借助网络民意产生的强大的舆论压力可以督促司法机关恪守职责、谨慎行使权力,让司法审判的过程更加公正。在药家鑫案中,由于网络舆论的监督,法院组织了多次调查取证,在一审中也组织了多人进行旁听。可以看出,网络舆论的压力有助于监督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此外,网民想要借助舆论影响司法判决,往往是出于对司法的不信任。当网络民意给司法带来压力时,这更加督促了法官依照程序开展法律活动,防止了权力滥用。加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主动对模糊的案件信息予以告知,实行审判公开,还可以增加民众对于司法的信任。即使最后的裁判结果与公众追求的结果有出入时,大家也会服从法院的判决。
2) 网络民意有利于完善法律制度,提高司法者的专业能力
首先,司法人员往往仅具备法律方面的知识储备,对于新兴事物的法律认定和处理上可能较为吃力。仅仅依据证据和法律的逻辑推理,结果可能与大众的认知和客观事实产生较大差异。其次,法律具有抽象、普遍适用的特征,加之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呈现出滞后性。在对具体案件进行适用时,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或者法官对于某些事实判定的专业能力不足,可能造成司法不公 [4] 。而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司法活动,对案件进行讨论,有助于法官更快更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扩充了法官的知识储备。此外,通过大家对于案件的评论和态度,可以体现出当下公众的社会价值追求。立法机关可以透过这个过程,发现法律的不足之处,将有违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完善。
3) 网络民意有利于推动司法民主化,培养民众法律素养
随着法制建设的发展,公众对于司法的态度也发生了从过去的消极被动到现在的积极主动的变化。并且借助网络这一媒介,公众足不出户便可以关注案件进展,通过评论转发,就可以参与到案件的讨论中并发表自己的看法。这赋予了大家充分的知情权与表达权,也切实让民众参与到了司法实践中来,让司法活动真正服务于人民,司法裁判的结果也能在客观公正的情况下体现出民意。此外,通过对法院处理案件的关注,大家可以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弥补自己的专业缺陷。在药家鑫案中,对于罪名的认定和量刑情节的激烈讨论,可以让大家学习到更多的法律知识以及如何进行法律逻辑推理。对于案件的讨论过程可以说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让大家在这个过程中树立起法律意识,在以后的生活中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和避免做出违反法律的行为。
(三) 网络民意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即使网络民意对我国司法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目前在我国带来更多的是司法的干预。
1) 网络民意干预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基本原则,是为了保证法院能客观公正的行使权利。虽然法官是案件的审判者,但抛开身份的特殊性时,也是社会中的一员,具有各种身份、顾虑和情绪。如果轻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威胁和过于感性化,会破坏法律的权威与公信力,作出不公的判决。因此其必须根据专业知识,抛开个人情感,通过客观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判结果,但网络舆论的压力往往让法院难以保证独立行使审判权。正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外加某些法官的专业素养不够,难以理性的审理案件,很容易受到舆论的影响,因而顺从民意作出判决。这样循环往复,只会破坏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以及法律的稳定性。
2) 网络民意带来司法结果的不公
当案件才在网络曝光时,网友们总是通过零碎的信息以及朴素的道德观便开始对案件进行审判,完全忽略所获信息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发生过程,通过自己的感觉“挑选”出与案件相符的事实,预先断案,并对审判结果也表现出作出相同裁判的期待。若裁判结果与网络民意的期望差别不大时,公众会认为结果是依据其网络民意作出的,这无法确立司法独立。当两者相差较远时,网络上又将引起剧烈的网络舆论,公众会认为法院滥用权力,降低对于司法的信任。此时法院若扛不住舆论的压力进而迎合大众,那无疑会带来裁判结果的不公,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
3) 网络民意可能损害司法人员的形象
网络的强大之处正是其具有广泛的受众与迅速的传播速度。当法院作出了错误或者有违网络民意的判决时,有些不理智的网民很可能将相关司法人员的个人隐私曝光于网上,再对其进行造谣、抹黑。随着网上的不停扩散,不仅给司法人员的生活带来影响,最终也破坏了司法队伍的形象和司法系统的权威。此外,这样的行为若持续反复,司法人员很难不受网络民意的影响,在无法抵挡压力之下作出有违公正的判决,难以实现司法的公正性。
3. 网络民意与司法公正的平衡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成为公众表达观点的主要平台。通过网络的便利,有助于人们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人们通过网络更加容易地了解到案件信息,并进行讨论,尤其是当案件触及公众的正义价值观时,该案件很可能引发大众的热议,并一度被推向舆论的顶端。公众知情权与表达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同时,网络民意的过分介入也给司法活动的开展带来一系列的干预,甚至消极影响更为突出。在舆论审判日益严重的情形下,借鉴其他国家对待网络舆论监督司法的相关制度以及正确协调网络民意与我国司法实践的关系以期为我国能更好地运用和处理网络民意十分重要,因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 借鉴各国经验完善我国舆论监督的相应制度
在新闻媒介方面,首先日本法律赋权于法院可以对媒体颁布禁止令,并且法庭上对记者的采访也有很多限制,如必须在法庭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有限的拍照和记录。其次,日本的人权制度也对舆论监督有所限制,媒体的报道应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应注重保护人权。此外,为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也防止媒体滥用自由表达的权利进行不实报道,日本严格提出了“实体不批评,程序可批评”两项具体制度 [5] ,禁止其对事实的认定与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讨论以防误导公众从而干预司法,日本法律对于舆论监督的限制的相关制度值得我国学习。我国新闻媒体作为引导舆论的一个重要主体,很容易带动网络民意,因此新闻媒体的行业自律显得十分重要。案件公布的信息具有及时性与不完整性的特征,媒体争先恐后地抓着碎片化的信息进行猜测、误导以及价值评价,很容易导致报道与事实产生极大偏差进而对公民的隐私带来侵犯和形成有碍于司法活动的网络民意。因此,有必要通过借鉴日本的相关制度对我国新闻媒体进入司法活动的时间、评论范围以及人权制度方面的限制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完善。
此外,许多发达国家针对网络民意的表达进行了一些法律规定,在尽可能保证公众最大程度行使自由表达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应的禁止行为,防止公众被有心之人利用对司法行为做出过多的干预 [6] 。因此,我认为可以制定一部有关网络民意表达和传播的相关法律,该法律在明确提供公众监督司法的权利的同时也要做出一些限制规定,表明网络表达不是完全的自由不受法律约束,从而防止网络舆论暴力的出现,让公民可以理性表达诉求。我国还可以建立一个“量刑数据库”,通过输入案件类型,提供具体的案件要素,然后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出类似的判例和相应的量刑意见,最后再由相应的法官进行审查,这也可以防止网络民意给司法审判带来干预。
(二) 增强司法公开透明力度及时发布重要信息
在药家鑫案中,公众想要通过网络民意影响司法裁决的时候,就体现出了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新闻媒体和各大网络平台往往凭借其惊人的速度以及夸张的宣传方式占领头条热门,因此公众也通过这些及时获得的信息进行讨论,甚至先于司法机关作出裁判,而可能这并不利于法治的推进。因为当司法机关作出了同样的裁判时,其会认为自己的判断方式是正确的,认为法律并没有什么权威。而当司法机关作出了相反判决时,其会认为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不按程序办事,违背道德正义,最后产生舆论矛盾。而事实可能是之前网上铺天盖地的信息缺乏真实性,而司法机关往往在事件发酵后才出面澄清,可此时公众已经不愿意去接受所谓的真相,相反认为官方发布的文件只是为了平息事件。因此,建立官方的媒体机构和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十分重要。
首先,司法机关应当拥有官方的信息发布机构,对一些重大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传达,在保障公正的知情权与表达权的同时,也具有引导民意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作用。此外,该机构应当保证其信息的准确和传达的速度,因为只有让公众及时地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确保网络民意带来的实际价值。其次,除了那些涉及个人隐私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当将司法活动的程序曝光在公众之下,勇于让公众对其裁判过程进行监督,让程序在看得见的情形下进行 [7] 。就算最后判决结果与网络民意有所不一致,公众也会因为对司法机关建立起了信任,而不会产生民意与司法争斗的画面。
(三) 提升法律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网络民意往往与司法判决产生巨大冲突的原因是两者对案件的评价方式评价依据有所不同。公民多是从道德层面出发而法院则是依据法律层面判决,公民追求案件的实体正义而法院则首先保证案件符合程序正义。所以,判决不能顺应网络民意是很正常的结果,司法机关需要正确看待民意,而不是完全遵从。民意可以体现出社会公众的价值观以及对于法律的期待,其可以参照和尊重,但司法机关始终是案件的裁判者,保证司法独立是第一原则。司法裁判受到网络民意质疑的时候,司法工作人员无法避免的会产生巨大压力,从而影响审判权的行使。因此法院可以通过组织法律竞赛、法律讲座等活动来提高司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以树立他们对于舆论的正确态度。始终坚持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敬畏法律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要让司法判决成为舆论判决,确保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此外,对于公众的法律意识培养也十分重要。既然要实现公众真正参与到司法实践中,那就要保证其了解相应的法律知识,从而可以进行相应的推理与法价值判断,防止其被有心之人利用,成为某些不法之人的利用工具。只有在理性、有序、合法的情形下监督司法活动才会有利于司法实践与网络民意的良性互动。
4. 结语
通过网络这一新兴媒介,公众借此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已经成为了现实。网络民意的出现可以监督司法促进司法公正,也有利于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不过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网络民意的过度干预也会妨碍司法独立,影响公正裁判。因此,建立网络民意与司法活动的良好互动十分重要,通过完善我国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提升司法工作人员应对网络与舆论压力的理性和专业性和公众的法律意识有助于协调好两者关系,促进司法民主化的推进和法治社会的建立。
NOTES
1沉默的螺旋:美国学者内尔纽曼在其书《重归大众传媒的强力观》中提出这一概念。该理论指出:人们在表达自己想法和观点的时候,如果看到自己赞同的观点且受到广泛欢迎,就会积极参与进来,这类观点愈发大胆地发表和扩散;而发面某一观点无人或很少有人理会,即使自己赞同它,也会保持沉默。意见一方的沉默造成另一方意见的增长,如此循环往复,便形成一方的声音越来越大,另一方越来越沉默下去的螺旋发展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