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基础与建构路径
The Practical Basis and Construction Path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Rule of Law in Grassroots Governance
摘要: 中国式现代化包含法治现代化。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本质是一种基层法治建设。其来源于基层依法治理的生动实践,是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先驱者、引领者。围绕基层法治建设制度化、现代化、体系化的发展趋势,需要我们及时总结示范创建工作中的法治方式及法治模式,以实质法治观,构建多元社会治理新格局,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基层法治现代化的中国方案。
Abstract: Chinese-style modernization includes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The essenc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democratic rule of law demonstration villages is a grassroots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t comes from the vivid practice of grassroots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 and is the pioneer and leader of the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rule of law. Centering 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institutionalization, modernization and systematization of grassroots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it is necessary for us to timely summarize the rule of law methods and rule of law models in the demonstration and creation work, construct a new pattern of pluralistic social governance with a substantive concept of rule of law,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grassroots rule of law culture, and put forward a Chinese plan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grassroots rule of law.
文章引用:覃琴. 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基础与建构路径[J]. 法学, 2023, 11(4): 2007-201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287

1. 引言

二十大报告中强调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基石,是社会治理的主要场域。其中,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民主法治示范村,通过将共建共治共享的制度优势转化为社会治理效能,成为基层依法治理的重要范例,是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先驱者、引领者。民主法治示范村为基层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治理经验与现实基础。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紧紧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两大战略任务,基层法治现代化需要完善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基层治理水平,构建良好的基层治理生态。

2. 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基础

2.1. 基层依法治理的典型代表

基层依法治理的优秀范例主要集中在民主法治示范村群体中。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本质是一种治理行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来源于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从1986年的全国“一五”普法规划到2021年的“八五”党领导全民普法的普法历程,从实践上的“送法下乡”到制度化的“法律进乡村”的治理进程,随着法治实践不断深化,法治理念不断升华,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的现代化进程持续加快。1989年,山东章丘提出“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开始探索基层法治化道路。2003年,司法部开启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新篇 [1] 。同年,司法部、民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并下发通知,要求通过部署试点、分布实施两个阶段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2017年,两部门印发具体的考核指导标准指导各地创建工作。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法治乡村建设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同时下发新的建设指导标准、命名管理办法,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进入制度化管理层面。

2.2. 基层依法治理的新趋势

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实施乡村振兴新形势下,基层法治建设工作的发展呈现以下趋势:一是制度化。依法治理水平逐渐提升。民主法治示范村前期工作重点主要围绕普法宣传展开,随着依法治理理念与基层组织自治制度深度结合,基层治理的制度框架与规范体系逐渐完善。如“小微权力清单”等优秀基层治理经验经由推广,各地结合工作实践,将这些治理经验创新性地固定为一系列体制机制,形成制度化治理的良好态势。二是现代化。从最开始的法制引领到后来的强调三治结合,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实现了基层治理的现代化重塑。治理理念上,逐渐从传统政府主导转向现代民主法治;治理方式上,从最开始的分级命名、择优表彰发展为时下的动态管理、第三方评估等;治理模式层面,从最开始的章丘经验、宁波实践发展上升到制度层面的实施意见、指导标准、管理办法等,民治法治示范村的发展与时代的发展相互交织。三是体系化。通过建构基层制度体系、提升精细化服务水平,直通社会治理的神经末梢。国家各项方针政策、民生服务等不断融入到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的方方面面、渗透进基层群众的平凡日常。以点带面的部署试点、分布实施、经验推广,使得地方优秀治理实践得以全国普及。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从法制建设走向深层次的现代化法治建设,正是国家治理理念从制度层面到治理层面不断深化的体现。

3. 基层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密码

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到“法治乡村建设”的发展进程,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始终坚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作为基层依法治理的优秀典型,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为我们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许多优秀经验。在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道路上,面对当下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许多新机遇、新挑战,需要我们围绕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发展需要,建构现代化的基层治理新格局,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坚实基础。

3.1. 以三治结合为抓手

基层依法治理应着眼于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十多年来,乡村依法治理的目标任务发生了转移。起初主要围绕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要求健全村民自治机制、完善农村基层法制,形成农村物质、政治、精神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随着社会治理意识增强、多元治理主体与治理资源的加入,原有基层治理体系与现代化的治理需求存在偏差 [2] 。新时代下,需要将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与基层治理链接起来,分级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分类推进各地民主法治建设,分步实现治理现代化。按照《意见》要求,从现在起到2035年,我们将深入推进法治乡村(社区)建设,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法律服务体系,提高基层治理能力与基层法治化水平。这就要求我们对标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各项具体要求,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因地制宜与共建共治共享,建构政社民良性互动、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

三治结合是基层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基层是国家制度与社会规则的交互平台,治理现代化集中反映在制度的现代化方面。“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现代化不是单一的法律之治,而是坚持三治结合下的基层治理体系 [3] 。浙江桐乡的三治结合模式为新时代基层社会治理打造了全新样板,《意见》将其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纳入基层治理体系中,通过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成为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自治法治德治三治都是基本社会治理方式,三者相辅相成、相互融合。“三治结合”以自治为基础,重视治理有效。自治是基本制度,法治、德治是自治的基本原则和实现方式。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基层自治提供了制度依据,法治与德治共同促进基层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这里的“法治”外在融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大环境,内在涵盖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强化司法等丰富内涵。

三治结合的关键在于形成治理共识。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设需要各个治理主体的共同参与、共同协商、共同维护,只有建立在治理共识基础上,“三共”制度体系才能厚植文化基因,反哺基层社会秩序。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社会主体共同构成基层自治的多元主体。三治结合治理方式下,政府由主导型逐渐转变成服务型、引导型,鼓励更多治理力量向基层集聚。所以,要注重培养公民的自治意识、法治意识、道德意识,注重提升村民对法律规则、村规民约以及共同体价值的内心自觉。不仅要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同时要重视责任意识与义务意识的提升。在继续深化“三治结合”的实践过程中,需要我们着力激发、调动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自主性,构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理有机统一的基层治理体系。要坚持整体论,将三治视作有机整体,做到统筹兼顾。将德治内部教化功能与法治外部强制功能相结合,将德治法治的一般性国家治理与自治的特殊性治理相结合,打破层级壁垒,形成多元共治。要将“三治”结合落实到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实践中去,根据各地区不同的社会结构、风俗习惯,因时制宜开展基层法治建设。

3.2. 围绕民主法治完善制度体系

基层依法治理是党领导下的民主法治。我党破解历史周期率难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民主与法治的制度化支撑以及国家和社会的有效治理。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在民主化、法治化框架内完成 [4] 。三治结合的基层治理体系,首先强调的是党的领导下的基层共治。需要将党的领导贯彻到基层治理的大小事务,将制度优势有效转化为治理效能。传统基层治理囿于差序格局、熟人社会、宗法秩序等因素,以人治为主,而现代基层治理更强调科学、合法、规范的自治。现代化自治是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共治,各地民主法治示范村成功创建的广泛实践充分证明,以村两委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是发挥基层民主的重要举措。社会转型加快的背景下,个人、组织及各种治理资源成为基层治理的重要力量。比如,部分地区有序扩大基层民主范围,重视妇女、老人等群体民主权利的发挥,成为示范创建的优秀典型得以广泛推广。而法治是保障基层民主的重要形式,民主选举、民主监督等民主权利的发挥需要在国家法律的规范下,基层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都要围绕法律框架进行。有效的基层治理内在要求规范基层组织、保障基层民主权利,形成民主、法治的制度框架与规范体系,如完善选举制度、设置权力清单、扩大村级事务公开范围等等制度化方式促进基层治理现代化。不同地区由于不同的社会结构、经济文化差异,民主法治下,不同区域必然呈现不同的治理模式。将民主视为基层法治的重要工作,同时也意味着,各地基层法治建设需要符合不同地区发展规律。所以许多省份通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绘制基层法治建设(主要是乡村)的蓝图,为本地区基层治理划定前进路线与行程表。概言之,基层治理应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强化群众主体地位、完善基层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现代化之路 [5] 。

基层治理应聚焦制度体系的完善。基层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有机结合。从“章丘经验”到“枫桥经验”,都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体现;从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到法治乡村建设,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论述。随着基层法治建设走向深入,法治建设水平不断提升的同时,许多深层次问题逐渐凸显:包括如何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的现实矛盾,传统乡土文化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兼容等等 [6]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不同,上述问题呈现不同表现形式。如部分地区存在基层秩序变迁、制度供给不足、权益保障及公共法律服务不充分、不平衡等现象。究其根本,在于社会转型视角下,面对群众的多元诉求,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兼容性问题。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不是绝对对立而是相对独立,两者结合点在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管理制度。完善制度体系是促进的基层治理规范有序的重要方式。围绕民主法治中心,有利于基层两委通过制度框架建立现代化的基层规范体系,促进基层组织健全,管理规范,治理能力稳步提升。而党的领导,有利于激发基层干部群众的自治活力与行动效力,保障基层治理目标明确、方向准确、行动正确。

3.3. 法治建设与示范引领并重

法治建设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前提。民主法治示范村是基层依法治理的重要表现形式,其申报、命名、复评等工作,应当以《建设指导标准》、《命名管理办法》为根本遵循,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重构基层治理的新格局。“民主法治示范村”命名是外在表现形式,其实质是基层治理能力尤其是民主法治能力的提升。基层依法治理呈现城乡差异、区域差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具有重要联系,发展水平较好的乡村、社区,更加注重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涵养基层民主法治的沃土。实践中,即使同一省份不同地区之间也可能存在差异,如贵州遵义地区依托优秀的红色资源,民主法治示范村取得良好示范效果。出现区域性差异的原因可能在于:其一是未能准确认识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促进作用。国内部分省市、部分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低,致使基层工作长期以来主要围绕经济发展展开,而法治对于基层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促进作用不能直接彰显,长期形成忽视法治建设的趋势。二是,难以调和基层治理中各类复杂的关系。除了传统意义上的经济发展与乡村建设等压力,新时代下,农村各类矛盾凸显,利益诉求多元,群众法治需求高涨。与此相对应的是,基层“三治”供给体系尚处成长阶段,比较复杂的矛盾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疏导,形成基层稳定发展的重重隐患。因此,各地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工作要找准原因,集中突破,将社会风险防范与基层治理实践紧密结合。

示范引领是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建设不仅是对地方依法治理工作的肯定,同时也对该地区提出更高的要求,各地在建设好基层民主法治的同时,更要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通过培养示范村的领头雁,打造民主法治的样板村,扩大民主法治创建的影响力。民主法治示范村应当形成长效机制、示范效应。在目前示范村的创建实践中,部分示范村在创建、复核过程中,围绕法治示范村的标准强化自身建设;但在申请成功后,申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规章制度逐渐沦为空转,缺少执行机构与执行人员,执行实效欠缺,对于周边村镇的示范带动作用也不明显。针对上述问题,可以看到,《意见》中强化动态管理,纳入第三方评价机制,旨在加强示范村日常管理、强化示范引领作用。法治示范村创建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命名层面,更多的要体现在是否有效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是否发挥好示范作用,形成一村一个社区带动一个地区的良好引领。获得称号的地区要继续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建设,久久为功,向更高水平、更高质量推进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同时加强对示范地区的推广宣传、互动交流,努力把示范地区打造成基层法治现代化的文化阵地,推动本地区乡村法治水平整体提升。

3.4. 以增进人民福祉为终端标准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走入深水区,城乡社区利益多元、诉求复杂等特点更加突出,与此同时,移民搬迁社区、城中村等新型社会组成单元不断出现,反复考验着基层治理能力。这就需要我们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情理法相统一,以增进人民福祉为治理目标与检验标准,夯实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层基础。基层群众是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的权利主体,要积极发挥群众的主体力量,从群众的实际问题出发,保障群众参与过程、评判效果、共享成果的权利。以乡村为例,在村庄空心化、农户空巢化、农民老龄化多种问题层层叠加的现实困境下,与农民联系最密切的土地纠纷、环境问题、农民工维权等等成为农民最迫切的需求,关乎基层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方面都要围绕人民群众进行,以法治思维引领基层治理,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以群众的实际需求为基层法治的风向标。基层社会治理需要与满足居民群众现实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各地兴起的细化小微权力清单、构建说事平台、优化公共服务等经验提供了很好的样例。总结各地优秀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共通点:首先是“活法”发挥重要作用,乡规民约、善良风俗、宗族礼法等“活法”是基于群众需求而产生,构成传统礼俗与现代法治的调和剂,促进现代化基层法治秩序的形成。其次是乡贤成为重要力量。老党员、族老、乡贤等德高望重的人才成为基层法治的重要力量,尤其是在积极回应群众现实需求,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方面效果显著。再次是群众参与构成良好基层法治生态。基层法治现代化最终要回归群众本身,其权利主体是群众、义务主体也是群众,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最终要依靠群众才能创建有方、行动有力、成果有效。

4. 基层法治现代化的实践路径

坚持高质量推进基层法治现代化,需要围绕基层民主法治这一任务重心,深刻把握法治现代化新要求,助力基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双向提升。基层治理体系是基层制度框架和规范体系的延伸,基层治理能力是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整体治理效能。所以,基层法治现代化需要完善基层制度体系、处理好治理主体及各类治理资源之间的共生关系,将基层有效治理转向高质量发展。基层作为经济发展与法治建设的一线,在新时代坚持和完善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进程中,需要坚持动态的国家治理理念,构建多元共治新格局,促进基层法治文明,推进基层治理法治现代化。

4.1. 坚持实质法治观:坚持动态的国家治理理念

管理与治理是国家管理与依法治理、政府与社会、静态与动态的有机统一。根据最新《意见》要求,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工作在原来组织完善、民主规范等要求的基础上,更加强调法治建设与经济发展等和谐共生,更加强调法治在基层治理中的主导作用,这是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同频共振。在传统追求法治静态规制的基础上,现代法治更加侧重动态治理。法治的实质内涵是“法理之治”、“良法善治”,要求形式与实质的有机统一。作为国家治理与社会治理的主要面向,基层治理应建立在常态化管理与动态化治理相衔接的体制机制建设的基础上。法治现代化的实质是制度之治,基于三治结合的治理模式下,建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体系,以制度的有效运行促进社会治理效能的有力提升。

以动态治理观增强基层民主。常态化与动态化管理表明依法治理需要符合时间连续性、空间重合性等客观规律,又揭示了基层问题繁杂性、反复性等特点并提出了基层治理的标准及路径。这种动态的治理观念建立在社会进化观的现实上,强调法律在维持社会秩序、增强群众活力的良性互动。要求我们在建立及完善基层法治体系过程中,要主动的去适应基层社会发展变化及群众现实需求,找寻公共意志与公共利益的最优方案。基层法治现代化要从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出发、不断探索最符合依法治国总体目标的基层民主自治实践。

基于“良法善治”的制度体系建设。根据法治社会实施纲要要求,要加强社会规范建设,实现社会成员自治、善治。“良法”意味着构建良好的基层法治生态。乡村作为基层治理的细胞、终端,地处边缘、体量庞大、问题频出,法治根基很难深耕于广袤乡村。而社区是城市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需要在乡村、社区的参与主体、治理模式、社会结构方面融入法治逻辑。尤其是大量权力向基层下移,基层能否接得住考验基层干部的治理能力以及治理共同体的协调配合,基层如何接得好考验基层制度体系能否有效运转。治理现代化需要让基层制度体系在法治的阳关下运行,尤其是针对与群众息息相关的土地、医患、劳动等纠纷,强调各类矛盾纠纷源头治理、依法治理、系统治理。实践中,基层管理制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等社会规范容易出现的缺少法律依据、不合实际、制度搬家等违法违规性问题,需要加强合法性审查。根据国务院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指导意见规定,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要做到应审必审。村规民约、公约虽然不是规范性文件,但其内容可能涉及村民、居民或者组织的权利义务,所以参照规范性文件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确有必要。首先需要明确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责任与职责。其次,考虑到村规民约的自治属性,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时,要注重群众参与,加强群众监督。最后,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重点围绕基层公约、民约的合法性与民主性进行考察,保障其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基础上,满足群众的美好需求,充分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4.2. 现代治理方式:构建多元的社会治理格局

基层治理共同体推动基层社会共治。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包括多元主体、多元规范、多重运行环节三个方面 [7] ,集中体现融合发展的整体性特征。新时代下,要完善“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关键在于,需要理清以“政社民”为主的新型基层治理主体关系,构建基层治理共同体。基层治理新格局中,基层群众既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也是动力来源。所以,能否处理好“政社民”等主体间的新型权利义务关系,使之适应法治社会发展需要,是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基层治理共同体是一种“人人有责”的责任共同体、“人人尽责”的行动共同体、“人人享有”的利益共同体 [8] 。通过多元主体的良性互动,完善基层制度框架和规范体系建设,构建多元共治的基层社会治理格局。通过权力清单等方式赋权基层,明确权力的界限及范围的同时,确立好各主体的职能分工。围绕基层群众的公共利益,运用法治方式来平衡矛盾、化解纠纷。围绕基层治理共同体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党和政府的引领作用,夯实基层基础,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能力,形成良好基层治理生态。

构建基层治理共同体需要处理好传统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的兼容问题,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格局。现代自然科学技术的发展影响法律进化,也为社会治理提供更多有效方案。传统伦理社会逐渐被以权利义务为纽带的现代法治社会取代。网格化、精细化、信息化的基层治理平台不仅承担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等功能,同时也是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网络,有利于各基层治理共同体的民主自治。数字政府有力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从以前的一元管理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关键是要增强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建设,加强基层政府的能力建设、依法赋权,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基层自治机制,加强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形成联动机制。

4.3. 基层治理的中国方案:推动基层法治文化建设

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决定法治现代化的路径选择。近现代中国,受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中国法制建设主要由政府自上而下地推动。基于这一历史现实,决定了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同于西方内生型法治现代化模式,而是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新时代,法治建设重心从立法层面逐渐转向为法律的有效执行与实施。基层是法律得以高质量发展的沃土,中国式法治能否根深叶茂,需要现代化法治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制度框架。所以,我们提出,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基层集聚,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现代化 [9] 。依托各地丰富的文化基因,融合现代基层治理理念,形塑新时代基层法治文化。要加强本土文化与法治建设的有机融合,扎实推进法治文化阵地建设 [10] 。抓好各地文明乡风、法治社区建设,以良好法治文明反哺基层治理,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秩序。

基层治理现代化必须植根于中华法律文化的土壤。从基层治理的层面看,预防性法律制度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等体制机制体现的预防性、服务性特点,契合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等法治理念,植根于民本思想的深厚土壤。以“无讼”法治文化为例,“无讼”理念长期影响传统中国社会的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不是“诉讼优先”而是“诉讼断后”,利于矛盾化解、避免纠纷扩大。“无讼”提供了一种由内而外纠纷解决思维,矛盾纠纷“层层过滤”,权利义务“环环紧扣”。深耕于“无讼”等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式的纠纷解决方式存在一种递进式的选择偏好 [11] 。结合新时代全周期管理理念,将系统性、综合性、源头性的治理思维融入其中,有利于建构出一种阶梯式的纠纷解决机制。第一步,建立在法治理性上的协商。随着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微信、电话、网络等现代技术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提供可能,群众可以通过各类法律服务平台、调解组织等寻求风险预判、损害预估、行为预警等。为基层自治提供法律支撑。第二步,第三方的预防式调停。新时代,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司法服务保障体系发挥了重要的调解功能,同时,由长辈、居委会、民间协会等多元主体长期形成的民间调停组织依然发挥重要补充作用。司法机关、调解组织等提前介入矛盾处理,有利于从源头上将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对于同类多发性纠纷,能够及时形成规范制度,减轻社会矛盾风险。第三步,司法终局保障。诉讼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式为群众权益提供最坚实的保障。上述层层递进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其他现代化国家存在,但是两者出发点不同,中国的“无讼”观念目的在于关系修复与秩序调和,而西方则更侧重确定权属与损害赔偿。从法治现代化的视角出发,基于不同法律文化背景的中西方法治现代化观念也存在区别。西方的法治现代化立基于古希腊、古罗马及基督教等文化传统,围绕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逻辑建立起“三权分立”的法治政府,中国法治现代化更倾向于国家与社会的交融和相互依存。可以说,法治现代化是对于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守正创新,在转化与发展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精华的同时,融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遗产,共筑中国现代化法治文明。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必然要求基层法治现代化。党的领导是中西方法治现代化的最大区别。要发挥好党的领导在基层治理中的领导作用、核心作用,完善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把基层党组织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基层治理效能,形成各主体广泛参与的价值认同与共同行动。以各级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标准为指导,通过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方式,提升示范建设水平,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完善基层法治建设的组织机制,管理制度,强化各类主体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有效整合基层法治力量,充分发挥村两委等基层组织在基层民主法治示范创建中的主力军作用,完善基层司法所、派出所、派出法庭等部门协同治理模式。基层法治现代化的道路上,群众是最大的利益主体。通过基层法治建设能够增强基层干部群众法治观念,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促进基层治理的动力与活力。加强法治实践,提升公民法治观念,在法治的轨道推进基层法治现代化。

5. 结语

民主法治示范创建是基层法治建设的先驱与典范。在多年的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基础上,现代化基层法治更多强调基层治理的精细化与精益化,从形式治理逐渐转向实质治理。同时,现代化的基层治理观念和治理方式与当下我国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法治意识日益融合,呈现出多元共治的良好局面。在基层共同体的协同治理下,基层法治生态得以蓬勃发展。所以,基层法治现代化强调的是法治观念、法治方式、法治模式的共同推进与守正创新。依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中国式的基层法治是传统礼法社会与现代法治社会的现代化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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