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乡村老人精神赡养法律困境和对策研究
A Study on the Legal Dilemma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piritual Support for the Rural Elderly in the New Era
DOI: 10.12677/OJLS.2023.114286, PDF, HTML, XML, 下载: 237  浏览: 381 
作者: 李雪颖: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精神赡养精神富裕法律困境老龄化社会Spiritual Support Spiritual Affluence Legal Predicament Ageing Society
摘要: 当前中国已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如期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发展,共同富裕布局取得了长足进步,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中国人民年龄结构中最庞大群体的老年人在赡养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物质层面赡养能够满足的基础上,老人开始追求精神层面的赡养,但是老人尤其是乡村老人的精神赡养却呈现出了显著的问题。本文通过剖析乡村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困境,以及分析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老年人群体的需要和共同富裕目标下实现精神富裕的需要,最终提出在人民群众中提高精神赡养理念的熟识度、在法律层面完善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条文、增加精神赡养的司法救济供给三条对策。
Abstract: At present, China has built a well-off society in an all-round way and achieved the goal of the first century as scheduled, the people’s material living standards have been greatly developed, and the layout of common prosperity has made great progress. The elderly, as the largest group in the age structure of the Chinese people, have put forward higher requirements in terms of support. On the basis that material support can be satisfied, the elderly begin to pursue spiritual support. However, there are significant problems in the spiritual support of the elderly, especially in rural areas. By analyzing the legal dilemma of spiritual support for the elderly in rural areas, and analyzing the needs of the elderl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aging society and the need to achieve spiritual prosperity under the goal of common prosperity, this paper finally puts forward three countermeasures: improving the familiarity of the concept of spiritual support among the people, perfecting the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s of spiritual support at the legal level, and increasing the supply of judicial relief for spiritual support.
文章引用:李雪颖. 新时代乡村老人精神赡养法律困境和对策研究[J]. 法学, 2023, 11(4): 2000-200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286

1. 引言

根据国家统计局调查显示,截止到2020年末我国60岁以上的群体占全国总人数的18.70%,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已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而在这其中,乡村人口占我国总人口的34.8%,这其中包含了占比23.81%的60岁以上的老人,与城市相比高出了7.99% [1] 。面对这样的社会现状,乡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逐渐引起了专家学者们的高度关注。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的努力下城乡之间的壁垒渐渐消失,但城乡二元结构的影响依旧存在。城市依靠先天的竞争力相比于乡村得到了国家更多的政策、资金的支持,获取了种类繁多的就业、社会福利、衣食住行等一系列的优先政策,这样的资源差异和经济发展速度也促使乡村的青年和中年劳动力大量的涌入城市,期盼获得更高的收入和更好的价值实现平台。乡村人口的不断流失和老龄化程度的加深,使乡村养老问题陷入了泥潭之中。脱贫攻坚战的胜利和小康社会的如期建成标志着我国顺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过去的十年我国经济实现了历史性飞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从三万九千八百元增加到八万一千元” [2] 。随着人民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以及国家加大对医疗、交通等方面的投入,老年群体在“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层面的需求得到了较好满足,而与物质层面相呼应的精神层面却被人们所忽视。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强调共同富裕不仅仅指物质层面,人民的精神生活也需要实富裕,人民必然包括老年群体,老年群体精神世界的富裕也是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对乡村老人精神生活的满足体现在养老问题上便是指“精神赡养”。有学者将精神赡养从不同维度来理解,即人格尊重、成就安心和情感慰藉 [3] ,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将精神赡养理解为赡养人给予被赡养人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在思想、心灵方面给予其更充分的关怀,促使被赡养人感受到精神慰藉并获得精神支撑,从而提高被赡养人精神生活的品质。近年来,我国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对其中赡养人应尽的义务进行了更为详实的补充,精神赡养也首次被列入其中。虽然我国有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条文,但精神赡养依旧面临着诸如对精神赡养重要性的认知缺失、义务主体宽泛化等现实困境和法律困境。精神赡养实现的好坏影响着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幸福指数和质量高低,也是真正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养”的关键密匙。因此解决精神赡养困境,探究解决策略显得尤为重要。

2. 精神赡养的必要性

2.1. 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的需要

世界卫生组织将60周岁以上的群体定义为老年人。根据我国最新的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调查显示,截止到2020年末我国60岁以上的群体占全国总人数的18.70%,而这其中超过65岁的群体占全国总人数的13.50%,其中辽宁省、上海市超过60岁以上的老人甚至高达23%还要多 [4] 。去年新发布的《“十四五”健康老龄化规划》中也指出:“‘十四五’时期,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将进一步加深,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 [5] 这样一个个令人触目惊心的数据,宣告着我国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已成为不争的事实。据国家卫健委介绍,人数多、增速快、差异大、任务繁重是当前我国老龄化进程所呈现出的显著特征,其中的“差异大”便是指城乡老龄化差异较大。在乡村,几乎每家每户都有两位及以上的老人存在,老龄化程度远比城市的形式更加严峻。马斯洛对人的需求做了划分“人类的需求由低级到高级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归属和爱的需求、自尊需求以及自我实现需求” [6] 。在现代社会,养老不再局限于容易满足的物质层面,而人从本质上说“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7] ,因此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精神需求。在实现第一个百年目标的今天,老人的基本物质需求多被满足,随之老人对高层次的精神需求表现出渴求。同时,老人的精神赡养问题是我国实现健康老龄化道路上无法回避的问题,健康老龄化是我国推出的积极应对老龄化进程的关键举措,解决好精神赡养也就意味着我国在应对老龄化的大道上又砍除了一道荆棘。

2.2. 共同富裕目标下实现精神富裕的需要

从古时人们追求的大同社会到农民起义时打出追求“均富”的响亮口号,共同富裕自古以来便是人们不懈的追求和永恒的目标。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的物质文化需求同落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8] 。从“物质文化”转为“美好生活”,彰显的是人们随着生产力的蓬勃发展,不再满足于基本温饱得到保障。人们不仅向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同时意识到精神生活富裕的重要性,大家所追求的是外在内在的共同提升。在党和人民的奋斗下,我国已经顺利打赢脱贫攻坚战,顺利达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如今正是一鼓作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关键节点,也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时刻。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的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 [9] ,精神生活的充盈是实现共同富裕必不可少的关键部分。根据中国老龄科研中心的调研,我们得出这样的数据“全国老年人中有36.6%的人感到孤独,其中43.9%为农村老年人” [10] 。由此可见乡村是实现全体人民的精神富裕的关键所在,也是难点所在。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和脱贫攻坚战的胜利,乡村的物质条件得到极大的满足和提升,也为乡村精神富裕的推进解决了一项前提。由于乡村强壮年人口的外流,乡村人口中老人占绝大多数,因此想要实现乡村精神富裕,老人便成了重中之重。乡村困于资金的短缺或是政策的忽视,文化广场此类精神文明建设较为缺乏,而这也使乡村老人本就贫瘠的精神生活更加荒凉,同时这也是阻碍推进乡村精神富裕的现实困境。当乡村老人的精神赡养所遇到的困顿解决后,乡村精神富裕的实现也便水到渠成。

3. 乡村老人精神赡养面临的法律困境

通过搜索我们不难发现,有关赡养老人的相关法律规定散落在各部法律中,《宪法》、《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教育法》中都有所体现。这几部立法呈现出两个特征,即数目众多、囊括范围大。在这其中,在促使精神赡养由道德义务转变为法律义务的进程中起关键作用的是《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上世纪九十年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与广大人民首次见面,并在随后的几年中经历了多次修正和补充。2012年修订过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的十三、十四、十八条将对老人的赡养义务进行了清晰的划分,它包括物质层面的供养、生活方面的照料以及精神层面的慰藉。精神赡养首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与大众见面,这为我国老人精神赡养日后的发展夯实了基础。我国最新颁发的《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中也强调要着重调解老年人精神赡养类案件,从而增强对老年群体的精神关怀。从这些方面来看,我国有关老人精神赡养的法律保障较为充分,但当我们细究条例的内容并观察精神赡养的司法实践,便会发现精神赡养依旧处于多种法律困境之中。

3.1. 法律条文内容具有模糊性

虽然我国多部法律中都能找到与精神赡养相关的条例,例如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提到不允许破坏老人婚姻,这与穆光宗先生解释精神赡养所说的“人格尊重”是相重合的,但其中并没有对何谓精神赡养做明确的定义。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涉及精神赡养的措辞也多由“精神上的慰藉”和“精神需求”所代替,精神赡养的具体内涵是对照物质赡养而归总出来的。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也不够清晰。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被限定为老人的家人,该法律没有进一步对家人做出明确解释,而我国其他法律中也没有确切的法律释义,我们是否可以将其等同于《民法典》中关于“亲属”的定义呢?即指老人的伴侣、父母和自己的孩子等等。它仅仅对赡养人做出了限定,认定老人的孩子负有赡养义务,老人的另一半也应尽协助责任,条文中使用的“应当”等具有灵活性的词汇使人们不能确认伴侣是否也担有精神赡养的义务。如今的老人大多出生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以及随着国家发展进程加快带来的生活压力,使这一代老人的子女多为一至两个,这群独生子女面临着更大的赡养压力。因此义务主体的范围可以根据国情的变化而适当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庭这一界域,可以将社区、当地政府或公益组织纳入其中,发挥他们最大的价值来更好地充实老年人单调的精神世界。再有对义务的具体履行行为和履行程度没有细化,条例中使用“经常”、“看望”等字眼来规定,含糊其辞的用词让这条例的针对性大大减弱。“经常”的频率到底为多少,三天一次还是一周一次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再者。“看望”到底如何执行?子女将营养品送到便潇洒离开属于“看望”吗?子女托邻居带来几句简单的问候可以称为“看望”吗?这些接踵而至的疑问,现有的法律并不能给出清晰的答案。

3.2. 司法救济的不足

精神赡养的相关条律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有实操性低的问题。通过查看以“精神赡养”为关键词的全国裁判文书,发现近些年的相关案件仍呈现增长的趋势,这表明老人的精神需求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得到家庭成员的重视和关怀。由于关于精神赡养立法的模糊性和用词的泛化,法官在裁定此类案件时往往要依靠自身经验、主观的道德标准等来对案件进行判决,所以时常造成案情相似的案子最终判定结果却不大相同。而法官之间不同的工作环境和个人经历,甚至还会出现不予立案的情形,这些现象都不利于精神赡养法律的普及,还会降低法律在人民心中的权威性。同时,如果备受家人冷暴力的老人申请上诉却被回绝,那么面临他们的可能是更加严重的情感暴力。如果老人的上诉被受理,那么在最后判决环节还会面临这样的问题:法官在最终判定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方式并无明确参考,是简单的裁定子女按时回家看望父母,还是规定子女定时与父母有言语上的交流?进一步深思,不管是“按时”还是“定时”,探望的频率如何敲定呢?而敲定的频率真的能够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吗?司法实践中还面临执行难的困境。在执行裁定结果的过程中,并无专门的监察机构来监督或反馈子女义务的履行情况和真实效果。哪怕老人的子女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任然夹杂着语言暴力,侵害老人的精神世界,我们也无从得知。中国自古以来追崇和谐社会,在处理家庭内部事务时更是如此,当精神赡养搬上了法庭,就会存在加剧双方矛盾的隐患,最终效果会适得其反。

3.3. 乡村老人普遍法律意识淡薄

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逐渐将乡村沦为城市资源的供给仓库,教育资源与城市相比进步的空间还有很多。乡村教育资源的质量与数量与城市相比有一定的差距,这导致乡村老人的受教育程度比城市老人较低。法律对于乡村老人来说是一个全然陌生的领域,而对于“精神赡养”这种高级词汇更是前所未闻,大多老人在出现郁闷、烦躁的心情时只会将其理解为人类衰老所携带的不良后果,根本不会认识到这是缺失精神赡养的表现。在老人对精神赡养法律了解的情况下,大多老人却选择自己慢慢消化,并不会寻求法律的帮助。这是乡村老人缺失维权意识的典型表现,乡村老人多受“家丑不可外谈”落后思想潜移默化的教化,心理出现异常的老人只会关起门来说话,甚至认为是自己的缘故导致如今的“不正常”。乡村老人多会将子女的权益、声誉看得十分重要,如果他们选择起诉也就意味着将子女的不负责任昭告天下,而乡村人口较少且大多为熟人,这种负面消息常常会不胫而走。这将会给子女乃至整个家族招致许多闲言碎语,因此他们不会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来夺取自己的正当权益。即使最终老人选择走法律途径,由于乡村经济落后和认知滞后,乡村老人难以找到靠谱的法律援助机构。

4. 解决乡村老人精神赡养困境的对策

4.1. 提高精神赡养理念的熟知度

在我国,大多数人并不清楚“精神赡养”的相关概念和制度,大多数人在提到“养老”时会将其理解为物质上的赡养,并不知道还有精神层面的赡养。针对熟知度低的问题,首先可以借助当前信息化的大背景,利用互联网来进行理念宣传和普及。例如,政府出资制作精神赡养的公益广告,呼吁大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问题,再将公益广告投放在电视剧或电影开始前的广告时间中。还可以制作精神赡养的宣传海报,将其投放在各大应用的开屏广告中。建立精神赡养的独立网站、公众号,定时更新有关精神赡养的法律条文、经典案例等。其次,发挥我国的教育优势,让精神赡养的相关内容走进课堂,开展相关主题班会等让孩子们从小树立精神赡养的意识。同时要营造积极的尊老爱老社会氛围,对传统孝文化进行扬弃,促使社会上下形成良好的孝文化氛围。最后,鼓励老人发挥自身的主动性,进行自我救济。只有老人自己真正清楚何种方式才能弥补自我精神上的空虚,老人要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活动,始终怀有对这个世界的好奇心,勇敢尝试新生事物。如果老人自己不主动体验生活的乐趣,不愿了解自己当下生活的世界,那么后辈所提供的精神赡养的效果将会大大折扣。而这个时候便需要社会为老人提供更多的生活娱乐场所,为老人设计多样的精神文化活动,例如社区或村委会设立“网络教学”课程,一对一教授老人上网技巧;建立宽阔的文化广场,给老人提供跳广场舞、下棋打牌的空间;多举办戏曲艺术节、剪纸展览等老人感兴趣的文化活动等等。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老人在精神上的孤独会有所缓解。

4.2. 完善精神赡养相关的法律条文

修订过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加入了精神赡养的相关规定,但对于什么是精神赡养、精神赡养的具体内容、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等规定仍具有模糊性。为了更好的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立法机关应该进一步细化精神赡养的具体条款。首先,要明确精神赡养的义务主体范围。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写到“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家庭成员”没有明确是否单指老人的子女还是包括老人自己的兄弟姐妹。有学者认为可以参考民法中的近亲属范围,可以将精神赡养中的“家庭成员”由子女扩展为老人伴侣、弟兄姊妹、外孙子女、孙子女等等,而“子女”的范围不局限于亲生子女,可以包括养女、养子、继女继子等等。这样将精神赡养的义务分散化可以使老人的精神生活更有保障,也使子女们的赡养压力有所缓解。同时还需考虑每位主体人的自身能力和自身情况,根据能力的大小分配相应的赡养任务量,这样可以使他们能够将自己的作用最大化,让自家老人得到最好的精神赡养。如果老人的大女儿为自由职业者,时间较多但是经济能力比其他子女较弱,那么就可以让女儿经常回家陪伴父母提供精神慰藉,而其他子女提供充分的财产以供老人的物质开销。再比如老人子女的孩子,虽尚未成年,但他们仍可以提供一定的精神赡养,因为精神赡养只是老人想要得到家人的情感关注和情感交流,自己的外孙外孙女经常和老人聊学校的日常等,这又何尝不是一种精神赡养呢?其次就是细化精神赡养所包括的具体内容。现有规定中提到的“经常”、“问候”等词较为含糊,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争议。“经常”可以具体到天、周、月,“问候”可以具体到电话问候、视频问候、面对面交谈等,或者相关机构还可以对全国老人进行抽样调查,让老人自己决定子女回家探望的频率和精神赡养的具体形式。

4.3. 完善精神赡养的司法救济

乡村人口相对于生活在城市的人口来说,受教育水平以及法律知识储备量和了解度较低,当人们步入中老年时期,身体各方面机能的衰退、记忆里的退化等问题使乡村老人的维权之路更加漫长且坎坷。乡村老人大多不了解精神赡养也是法律规定的一项家人应尽的义务,更不清楚如何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假设乡村老人懂得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但是高额的律师费用像一座大山挡在了老人面前,而由于乡村人口的外流,法律专业人才较为缺乏,再加上资金支持的不足,乡村地区很少有法律援助机构。因此,在广大乡村地区建立一个资质齐全、服务到位的精神赡养法律援助机构迫在眉睫。在组建法律援助机构时,尽可能多的招聘有处理精神赡养相关案件的律师,这样可以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更为高效便捷。此外,律师还需有一定的耐心,并且根据设立地区不同吸纳一些会本地方言的律师。在精神赡养类的案件中,律师接触的大多为老年人,这些老人大多操着一口流利的方言,对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流程和条文不够清晰,这就需要律师用本地方言为老人们耐心解答。要尽可能的发挥村委会和熟人的作用,当村里的老人感受到精神上的忽视,村委会组建一个小队前往老人家中询问情况,同时与老人的家人进行沟通。由于初步调解的人员是自己所熟知的人,双方便避免了“对簿公堂”的尴尬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缝合双方的情感裂痕。这种村委会出面调解,也就是人们所熟知的案前调解制度,当调解不成功时,我们再将其搬到法律的殿堂也不迟。设立这样的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凝聚亲情。在调解过程中,将亲情感化与法律义务相结合,容易被双方当事人接受,从而既避免老人的诉讼之累,又有利于家庭关系的修复” [11] 。

5. 结论

如今正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关键时期,我们所追求的共同富裕是物质、精神双富裕,老人赡养也是如此。当物质赡养需求被满足后,精神赡养的重要性在老人赡养中逐渐显现。乡村老人法律意识较低、司法救济的不足等问题使乡村老人的精神赡养所遇到的困境更为突出,因此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弥补乡村司法救济的不足以及进一步细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而又快又好的解决乡村老人精神赡养所面临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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