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并形成一系列重要论述。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我国形成了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要求,严格责任并非“洪水猛兽”,从各国环境犯罪的立法发展来看,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严格责任可谓是大势所趋。英国被认为是最早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严格责任的国家,1951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中便有了严格责任的适用,后续出台的各种环境法规中也都包含了严格责任。美国同样在经历了环境污染的阵痛之后开始在环境犯罪领域大规模适用严格责任,严厉打击环境犯罪。不仅越来越多的英美法系国家选择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严格责任,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也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了严格责任。如日本新泻水俣病事件发生后就于《水质污浊防治法》中规定了严格责任。面对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我国针对环境犯罪也应适当适用严格责任。
2. 国外环境犯罪领域严格责任的适用
第一、第二次工业革命除了给英美带来无比强大的国力,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1952年发生的伦敦烟雾事件是英国历史上空气污染最为严重的事件,当月多达四千多人因这场大烟雾而死,震惊了全世界。在一系列的惨痛教训后,工业化走在前面的英美等国更加重视了对环境的保护,在环境污染犯罪的立法上可谓日臻完善。英国在环境犯罪领域大规模地适用严格责任,美国则对环境犯罪的主观层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评价,同时为了兼顾人权的保护,相对严格责任渐渐取代了绝对严格责任 [1] 。英美在环境犯罪上的立法调整效果显著,英美的环境问题都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因此下文对英国和美国的环境犯罪立法展开学习研究。
2.1. 英国:严格责任的适用
英国作为典型的判例法国家,环境犯罪的治理以附属刑法为主,主要运用环境行政法中规定的刑事责任条款制裁那些危害环境的行为,其余有关环境犯罪的立法则在惩治环境犯罪上处于辅助地位。
英国早在1868年的赖兰兹诉弗莱彻一案中便运用了严格责任,在民事侵权领域率先确立了严格责任的原则。英国通过两次工业革命经济迅速发展,却也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为此,英国政府决定将严格责任适用到环境犯罪领域。1951年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被认为是最早在环境犯罪领域运用严格责任的法规,而之后出台的如1956年制订的《空气清洁法》、1971年制订的《滥用药物法》、1974年制订的《污染控制法》等法律中严格责任都被广泛地运用,如《空气清洁法》中规定行为人无论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存在烟囱排浓烟的行为,客观上造成空气污染后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法责任 [2]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完全不考虑行为人主观层面是否存在过错的绝对严格责任也遭受了越来越多的批判,能更好地保护人权的相对严格责任则被更多地运用。同时,英国环境刑法也在不断地修改进步,对罪过形式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划分,如故意、轻率、疏忽之分。随着英国环境刑法的不断完善,英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
2.2. 美国:细分主观罪过形式
美国和英国类似,同样以附属刑法模式来规定环境犯罪。在中央联邦制定的行政法规中附加刑事罚则,各州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单行刑法保护环境。美国中央联邦制订了包括《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回收法》等在内的知名环境保护法,这些行政法不仅从行政法的角度规定了入罪的标准和相应的惩罚措施,同时也有刑事处罚规定。
美国环境刑法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主观层面的心态进行了更为细致的区分,在实践中法官的可操作性更强,也能更好地保护人权。美国包括《清洁水法》、《清洁空气法》、《资源保护回收法》在内的环境保护法都对主观层面有明确的要求,如美国《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只有证明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才能对行为人进行处罚。同时,美国的环境刑法针对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将主观层面细分为故意、明知、轻率和疏忽,对环境犯罪的主观层面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评价 [3] 。随着环境犯罪的愈发严重,美国在环境犯罪领域也更多地适用了严格责任,如美国《废料法》中就规定行为人无论故意或过失,将废料倾倒入河流中造成污染即构成犯罪。美国环境刑法对于主观层面的全面评价也是非常值得学习的。
严格责任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适用,为了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同样也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了严格责任。如日本就在诸如新泻水俣病这样的公害事件发生后选择引入严格责任,越多越多的国家选择了适用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严格责任可谓是大势所趋。
3. 我国环境犯罪领域适用严格责任的必要性分析
3.1. 保护生态环境的现实需要
党和国家始终把环境保护放在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位置,二十大报告中提到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完善污染环境罪的立法,打击环境犯罪对推动绿色发展意义重大。虽然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全方位地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有了显著的提升,但是环境污染现状依然不容乐观:2021年,全国339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只有218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有121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占35.7%。若不扣除沙尘影响,339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城市比例仅为56.9%,超标城市比例为43.1%。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年城市平均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67.2%,平均超标天数为32.8%。可见我国的大气污染依然严重。除此之外土壤污染和水体污染也面临严峻的局面,生态环境保护压力很大。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严格责任则是世界各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大势所趋,可以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作用,在预防和打击环境犯罪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3.2. 单独适用过错原则的局限性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尤其是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和一系列两高的环境刑事司法解释施行之后,我国的环境刑事司法实践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对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依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这使得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都存有极大的争议。当前我国环境污染现状十分严峻,环境犯罪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而环境犯罪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也让司法机关侦查难度变大,想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并不容易,导致以污染环境罪起诉的案件虽多但在主观层面难以定罪,不利于打击环境犯罪。在专业性强、因果关系复杂的环境犯罪案件中,传统的过错原则难以有效地适用,有一定的局限性,已无法适应当前我国的环境污染犯罪现状。因此在严厉打击环境犯罪的刑事政策背景下,适当适用严格责任具有很强的现实必要性。
3.3. 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保障公平
污染环境罪采用严格责任更有助于保障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也能提高诉讼效率。一方面,污染环境犯罪相对涉及面更广,更复杂,专业性更强,若完全由司法机关来承担证明责任,对于控方而言耗时更多,难度较大,可能会造成有失公允的消极法律后果。同时建立在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基础上的严格责任,只要程序得当,充分保障被告的辩护权的情况下并不会损害司法公正。只要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的程序符合基本要求,那么其结论也就最接近事实真相,符合原告、被告的诉求,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4] 。另一方面,适用严格责任也能提高诉讼效率。污染环境罪案件主客观要件的证明难度本身就较大,尤其是在主观层面上的证明难度更大。因此在环境犯罪领域适用相对严格责任,将主观层面的证明责任倒置给行为人,由行为人证明自己主观是否存在过错能够加速司法进程、大大提高诉讼效率。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上选择采取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在保障司法公平的同时也有助于实现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与使用。
4. 我国环境犯罪领域适用严格责任的可行性分析
4.1. 严格责任的本质仍然是过错责任
引入严格责任面临最大的诘难在于不能为我国刑法体系所兼容。反对者想当然的认为严格责任与我国刑法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有所冲突。实则不然,严格责任包括绝对严格责任和相对严格责任。绝对严格责任因为无法兼顾对人权的保障而被淘汰,相对严格责任则是建立在举证责任倒置上的严格责任,即公诉机关只需查明犯罪的基本客观事实,无须对主观层面是否存在故意和过失进行证明,而是由被告人证明自己在主观层面是否存在过错,被告人无法证明自己主观层面不存在过错,才有可能会被定罪处罚。相对严格责任给予了被告人充分的抗辩权利,主观罪过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可见建立在举证责任倒置上的相对严格责任本质仍是过错责任,与我国刑法所要求的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无本质冲突。
4.2. 严格责任与无罪推定原则并无冲突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了任何人在未经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应视其无罪。无罪推定原则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虽然指出了司法机关在形式上的责任,但更强调的是其实质上的证明责任,强调的是控辩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抗辩权利 [5] 。环境犯罪具有专业性、持续性等特点,公诉机关主观层面证明难度大,而建立在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基础上的相对严格责任要求被告人证明自己主观层面不存在过错即不会被定罪处罚,符合我国的无罪推定原则。能充分保障被告人的抗辩权利,最大程度地还原案件的事实,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4.3. 我国刑法中已有适用严格责任的相关经验
在环境犯罪领域引入严格责任是国际环境刑事立法的大势所趋,我国民法中早已有了过错推定原则,属于相对严格责任,而在刑法中同样也有在少数罪名上适用严格责任的先例。如《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就规定由国家工作人员说明自己财产或支出超过合法收入部分的来源正当性,如司法机关对客观事实指控成立,国家工作人员又无法自证超出部分的财产来源,即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处罚;《刑法》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同样也是严格责任适用的体现,司法机关只需对客观持有毒品的事实进行证明,并不需要证明行为人主观层面的故意或过失,即可对行为人定罪量刑。污染环境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所类似,犯罪行为的特殊性导致司法机关在主观层面的证明难度都很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也说明了我国在刑法中早有适用严格责任的经验,面对当前严峻的环境污染现状,环境犯罪领域也亟需适用严格责任。
5. 结语
二十大报告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上升到“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之一,再次明确了新时代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任务,总基调是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环境、打击环境犯罪始终是我们国家一直坚持的基本国策,近年来能明显感受到身边的环境有在慢慢变好,类似雾霾、沙尘暴这样的极端气象有所减少,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有了显著的提高。然而保护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环境犯罪有增无减,我国现行刑法制度在惩治环境污染犯罪方面所表现出的滞后和不足,显然也影响到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有效性和及时性。适当适用严格责任则能更好地打击环境犯罪,提高司法效率。唯有从根源立法出发才能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实现对我国环境刑法的完善,让山清水秀人更美的生态画卷徐徐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