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经法学视角下论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评估
Research on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Judicial Evalu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urolaw
摘要: 自媒体时代,呈现出“司法民意”很大程度上影响审判的现象,究其核心,背后反映的是司法公信力问题。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双向互动互评、“信任关系”发展的动态过程。司法评估对我国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但目前我国还需要更准确性、客观性、科学性的鉴定评估技术与评估方法。近年来,神经法学这一交叉学科的兴起,提供大量的客观、科学的神经生物学证据,协助司法机关更科学化、专业化地进行司法评估、司法精神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罪犯再犯风险、罪犯人身危险性预测、罪犯刑事处遇、罪犯定罪与量刑等问题,不仅对于罪犯循证矫正实践具有重要影响,一定程度上也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等具有重要建设性作用。但目前,神经法学的研究刚刚起步,还需要神经法学研究者们不断努力与深入研究,才能为法学理论、司法评估实践与司法公信力等做出贡献。
Abstract: In the era of “We-Media”, the phenomenon that “judicial public opinion” affects the trial to a great extent actually reflects the problem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t its core. Judicial credibility is a dynamic process of two-way interaction and mutual evaluation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rust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organs and the public. The effectiveness evaluation in the judicial field has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construction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judicial civilization in China, while China still needs more accurate, objective and scientific appraisal and evaluation techniques and methods at present. In recent years, the rise of neurolaw as an interdisciplinary field provides a large amount of objective and scientific neurobiological evidence, assisting the judicial organs to carry out judicial assessments, judicial psychiatric identification and judgment of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bility in a more scientific and professional way, as well as to predict the risk of recidivism, the personal danger of criminals, the problems encountered in criminal punishment, the conviction and sentencing of criminals, etc. Which not only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n the practice of evidence-based correction of criminals, but also play an important and constructive role in judicial justice, judicial authority, and judicial credibility to a certain extent. However, at present, the research of neurolaw has just started, and researchers in neurolaw need spare no effort to research deeply in order to make contributions to legal theory, judicial evaluation practice and judicial credibility.
文章引用:杨佳丽. 神经法学视角下论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评估[J]. 法学, 2023, 11(3): 1750-175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250

1.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是历年司法领域的热点之一。自媒体时代,社会公众通过电视直播、微信、微博等途径,获得对相关刑事案件越来越广泛的信息与自由发言权,并就案件的“裁判”在众多自媒体媒介上广泛参与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呈现出“司法民意”很大程度上影响审判的现象,究其核心,背后反映的是司法公信力的问题 [1] 。学者季金华认为对此概念的理解可以从“公”、“信”两个关键词入手,“公”主要指社会公众,而“信”主要指“信任”、“信用”,属于主体心理认知范畴;具体来说,司法公信力是国家司法机关与社会民众双方在理性沟通基础上自然而然的产物,是司法运作与执行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一种“信任”与“信用”关系,司法公信力一定程度上呈现着司法权威性的不断演变过程 [2] 。因此,司法公信力可以从两个角度去理解,一方面,从宏观司法运行与执行的过程来看,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力行使主体及机关在司法人员合格性、司法人员履行义务责任能力、司法制度科学性、司法结构合理性、司法组织有序性、司法程序正当性、结果公正性等方面是否取得社会公众的“信任”;另一方面,从社会民众认知心理角度来看,司法公信力可以理解为是社会民众对于司法运行与权力的心理预期、情绪态度、认知等的一种主观层面的认知价值判断。综上,总体概括来说,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执行主体、执行机关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任关系与信任动态评价,司法机关对社会公众的司法“期待”、“信任”等进行责任性、契约性的回应,社会公众对于司法的科学性、公正性与权威性等方面做出是否心理认可、信服的认知判断。可见,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公正性与权威性的重要表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的自治力、说服力和确定力。

2. 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评估

2.1. 司法评估与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与司法评估紧密相关,司法评估的客观性与科学性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水平。司法评估包含较多含义,又可以称之为“司法价值鉴定”、“司法评估鉴定”等,它可以指资产评估司法鉴定,又可以指司法机关对政府相关政策科学性、合法性等方面的评估,亦可以指对于司法的评价 [3] 。目前我国的司法评估主要包括综合性法治评估和专门性的司法评估两大类,后者又包含综合性司法评估项目、司法透明度类评估项目、司法公信力类评估项目与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实施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四大类;以上司法评估项目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性与科学性的发展,但也存在司法评估主体客观性、中立性欠缺、评估标准普遍性与特殊性平衡、评估指标客观性与主观性选择困境等问题。

“司法公信力”缘于社会民众对于司法的主观价值判断与评价,具有“大众性”这一属性,当它加入政治意志,并由专家设计评估指标与方案,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公信力评估的科学性与专业性,但司法公信力评估也将面临社会民众语境与政治语境两重评估标准的碰撞 [4] ,而司法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客观性与科学性对我国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文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2.2. 司法评估与司法精神病鉴定

在司法实践领域,司法精神病鉴定或法医精神病鉴定是一棘手问题,而其评估结果的科学与客观性很大程度上影响公众对于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的认可度。刑法假定某种程度上所有人皆有一定的理性能力或者说是遵守法律的能力,行为人是否有相对自由意志,是判断当事人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要素 [5] 。在刑法中,当事人负刑事责任要建立在评判当事人具备自由意志、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上。在此基础上,在审判与裁决的过程中,对符合精神鉴定范围或标准的行为人进行鉴定,如精神障碍者等。关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涉及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它是一个医学问题,即判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另一方面,它也是一个法学问题,包括评定刑事案件中患有精神疾病的当事人在案发时的精神状态以及精神疾病是否与当事人在涉案时控制自我、辨认环境、道德判断等能力丧失构成因果关系。除此以外,这个过程中也面临一些困境和重要议题,如精神鉴定具体由哪一方、何人、何条件下被提起批准,在不同的法系会有不一样的标准、性质与运行机制。司法精神病鉴定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具有较大的差异性。在英美法系中,由于处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控辩双方都有自主权申请或提出精神鉴定,其被看作是获取证据的方法之一,而法官处于中立地位;大陆体系的职权主义庭审模式中,法官决定是否进行精神鉴定,精神鉴定结果作为探索案件真相以及定刑量刑的考量指标之一 [6] 。

在我国,司法机关按照职权进行裁决哪些案件的当事人需要进行精神鉴定,但由于精神障碍症状的复杂性、一般司法人员缺乏相应的精神鉴定专业能力以及司法机关与当事人接触时间的有限性等,使得司法机关精准有效判断与筛查出真正需要精神鉴定的当事人成为一大难题。此外,我国目前精神鉴定存在以下问题:司法权错位造成司法机关对精神鉴定人选任权与资格审查权被架空、回顾性事后鉴定使得刑事诉讼中精神鉴定资料收集与诊断难度大等。我国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精神鉴定结论采纳度较高,且存在只注重精神病诊断这一事实的鉴定,难以把握当事人的精神疾病与涉案时行为能力的因果关系等精神鉴定困境,这造成很多社会公众认为精神鉴定结论是逃避死刑、“杀人”的挡箭牌,这一定程度上使得社会民众怀疑司法的公正性,也反映出关于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方面的立法与司法存在漏洞,严重损害了司法评估科学性、专业性与司法公信力。在此背景下,引入神经法学学科,为其提供更多精神病人关于认知决策功能以及与犯罪行为路径关系等方面研究与证据,将有助于提升司法评估与司法公信力的科学性。

3. 司法评估与神经法学

3.1. 神经法学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学者对于心理学的研究转向神经生物学、认知心理学等,很多学者们开始对司法领域罪犯的一些心理行为表征背后的神经生物学机制进行探索,如罪犯说谎、错误偏差记忆、反社会人格障碍等,这些神经生物学研究成果与法律“相遇”、融合,神经法学(Neurolaw)这一交叉学科应运而生。从司法立法、司法评估、法学理论到司法实践等领域,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神经科学的影响,因此,神经法学研究领域较为宽广。值得提出的是,目前神经法学的研究方向集中在罪犯测谎、罪犯错误偏差记忆的识别、罪犯刑事责任能力、罪犯危险性预测等方面 [7] ,从而为服刑人员的智能多元化科学评估、再犯风险水平、循证矫正以及刑事处遇问题等方面,提供客观、科学性证据基础。

在司法评估领域,当事人或证人言语证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的识别与判断是很重要,但也面临较大困境:一方面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与测谎技术,另一方面,当事人与证人提取情节记忆时由于受到个体本身、他人、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错误性地提取情境记忆(Episodic Memory)。目前,神经法学研究者运用ERP与fMRI技术发展出罪犯测谎技术,ERP测谎技术主要范式包括P300-GKT (Guilty Knowledge Test, GKT)测谎技术、复合反应范式(Complex Trial Protocol, CTP),fMRI测谎技术主要涉及对犯罪知识测试、模拟偷窃和等实验任务来提高生态学效度进行测谎,以上测谎实验范式已开始应用于司法评估与司法实践领域 [7] 。虽然目前对于ERP与fMRI技术发展出罪犯测谎技术的信效度存在争议,但它们的出现给司法评估、司法公信力以及司法实践等注入“新鲜血液”,且产生了一定影响。2008年,印度Pune省成为世界上司法机关首次采用神经科学证据——脑电振荡信号(Brain Electrical Oscillations Signature, BEOS)测谎结果,这标志着神经生物学证据首次作为证据辅证于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目前,神经法学研究者采用神经成像方法识别当事人或证人的情景记忆是否为错误偏差记忆刚刚起步,但随着神经成像方法与技术的不断发展与提升,检验当事人或证人言语真实性的成效会越来越高,未来可能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司法专家鉴定证据,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性、科学性,有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

3.2. 神经法学与刑事责任

随着神经法学的不断发展,为我们理解司法语境中一些“灰色地带”的罪犯提供新视角,如反社会人格障碍(Antisocial Personality Disorder, ASPD)与精神病态(Psychopathy)罪犯以及未成年犯罪提供一些神经科学技术证据。在刑事司法领域,追究个体刑事责任(Criminal Responsibility)的重要依据是当事人有相对自由意志,有辨认环境、道德判断、控制自我行为能力等,即个体是否具备刑事行为能力 [8] 。

首先,我们以违法未成年人群为例,尝试从神经法学视角探析青少年犯罪行为与神经生物因素的关联。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关于未成年群体的刑法立法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如刑法中,基于青少年群体的大脑发育与认知发展水平规定其责任年龄,而神经法学这一学科很重视这一人群的大脑结构、激素系统以及认知发展水平等方面的研究 [7] 。青少年的情绪发展特点表现为情绪波动较大、情绪感受强烈等,一些学者把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喻为“狂风暴雨”,除了家庭社会生态环境的影响,究其背后原因,会发现解释这一群体阶段表现的神经生物证据。第一,进入青春期后,青少年大脑中主体负责情绪产生和处理的区域(边缘系统)会最先发展和活跃起来,以及负责情绪体验、奖赏等功能的杏仁核、腹侧纹状体(Ventral Striatum)等较快发展,这使青少年的情绪体验增多、增强;但是,对情绪与压力进行相应调控的前额叶大脑皮层区域、部分前扣带回等脑区以及情绪面孔加工能力会直到青春期中晚期才开始大规模的发展 [9] 。以上这些神经生物学研究结果,一定程度上解释了青少年这一人群情绪冲动性水平较高、自我行为控制能力欠缺、敏感奖赏线索、冒险与感觉寻求等行为认知特点。第二,神经法学研究者们除了研究青少年大脑的正常发展结构与认知水平,也会关注一些特殊青少年的大脑与认知能力发展,如对立违抗性障碍(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 ODD)、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r, CD)等。相关学者发现,在结构上,ODD和CD青少年的前岛叶灰质(负责个体共情水平)的体积较正常青少年更小 [10] ;在功能上,ODD和CD青少年会存在一些困难与障碍,如情绪线索信息学习缺陷导致难以对行为背后的道德结果进行解释学习,这与他们的杏仁核–内侧前额叶环路存在缺陷这一神经生物学研究结果有关。对青少年一般人群与特殊人群的大脑结构、功能、认知等神经活动进行研究,进一步看到青少年行为与神经生物因素的关联,为司法实践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提供更客观、科学、专业的基础,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与司法公信力。

其次,我们以反社会人格障碍(ASPD)与精神病态(Psychopathy)罪犯的刑事责任能力判定为例。反社会人格障碍与精神病态(Psychopathy)罪犯处于普通罪犯与重度精神障碍罪犯之间,他们与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严重精神病患者不同。第一,以反社会人格障碍罪犯为例。一方面,这类罪犯在实施犯罪行为具有相对意志,被判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另一方面,反社会人格障碍罪犯存在神经生物异常与缺陷,如大脑结构与功能的异常、激素系统缺陷等,即反社会人格障碍罪犯可能存在一定的抑制控制障碍,这使得他们一定程度上无视惩罚线索、影响自我控制能力与道德决策判断等,从这个层面来说,反社会人格障碍罪犯丧失了自由意志,可以视为刑事责任能力的部分丧失 [11] 。第二,以精神病态罪犯进行论述。精神病态是一种人格障碍,认知情感缺陷是这种人格障碍的核心表现,此缺陷严重影响了精神病态患者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丧失道德能力,而道德情感是其假设理性人必备的能力之一。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精神病态的评定标准并未采用精神病态检测量表(PCL-R)评分以及一些神经生物学证据,对于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缺乏一定科学性、专业性与客观性指标,不利于精神病态罪犯的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评估以及刑事处遇问题。尽管精神病态患者的刑事责任能力存疑,但无论是精神病态的相关实证研究证据,还是公众对恶性犯罪的认知接纳程度,目前仍不具备减免精神病态患者刑事责任的现实条件,刑事司法实践中还得将其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

司法精神鉴定作为司法评估的一部分,对于这类“灰色地带”罪犯刑事责任问题、危险性评估、再犯风险评估等的讨论与评估,增加该领域的一些客观评估标准、指标与科学性证据成为顺势要求,如国外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案例,将罪犯的神经生物学证据作为佐证,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认定。这一定程度上看到神经法学学科视角与研究的引入,对司法评估专业性、罪犯刑事责任认定科学性与司法公信力权威性等都具有建设性作用。除此之外,神经法学的相关研究证据在罪犯改造与矫正领域,也可以为罪犯危险性预测、刑事处遇、定罪与量刑等问题提供一些参考。

3.3. 神经法学与罪犯危险性预测

在刑事司法领域,刑罚的一个重要目的是要消除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因此,在审判与执行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服刑人员的未来人身危险性 [7] 。但我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解读往往很复杂,因为涉及太多差异性因素,如犯罪人个体生理、心理、行为、犯罪动机、犯罪类型与犯罪诱发情境等方面的差异,在犯罪心理学中,往往采用生物–心理–社会模型(Biopsychosocial Model, BPS)进行解读分析多重因素与犯罪行为的关联、交互作用。从神经生物学角度来说,神经法学和神经认知学者们发现遗传、激素、脑结构与功能异常、染色体异常和神经递质等生物化学物质均与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如睾酮(Testosterone)这一激素分泌情况,被研究者们发现与个体攻击、暴力等行为存在一定关联。例如,青少年期反社会人格倾向与成年后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注意力缺陷障碍(Attention Deficit and Hyperactivity Disorder, ADHD)、对立违抗性障碍(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 ODD)与成年期的犯罪存在一定潜在联系,而品行障碍(Conduct Disorde, CD)患者加上冷酷无情特质(Callous Unemotional Trait, CU),很容易走上终身持续犯罪,肖玉琴、杨波等人提出“ADHD-ODD-(CD+CU)-精神病态–终身持续犯罪”的可能发展路径 [12] ,这对于预防青少年成为终身犯罪人与矫正工作提供重要指导方向。

综上,对于以上“灰色地带”罪犯、一般以及严重精神障碍罪犯都需要进行人身危险性测试,否则待其回归社会后将会给社会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而神经法学关于反社会人格障碍、精神病态罪犯的神经成像研究成果,为司法实践领域有效预测罪犯的再犯风险水平与人身危险性等问题提供客观、科学的神经生物学证据。例如针对具有高人身危险行为人、高再犯风险特征的精神病态罪犯,可以将精神病态的诊断作为一种法定量刑情节,以累犯从重处罚制度为主要依托,强调监禁刑的教育改造作用,在刑罚范围内对精神病态罪犯进行实质加重处罚,使之成为预防性监禁的首要处遇对象。在行为法治向行为人法治转变的背景下,将罪犯的精神病态诊断作为风险评估结果提供的一种法定量刑情节,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也较符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

4. 小结

在刑事司法领域,司法机关在司法评估、司法精神鉴定、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罪犯危险性预测、罪犯刑事处遇问题、定罪与量刑等方面,是否能够做到科学有效鉴定与评估,对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影响作用。而神经法学这一交叉学科的加入,为司法实践与罪犯刑罚矫正领域提供大量的神经生物学证据,一定程度上可以协助司法机关采用更科学、专业的技术方法进行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不仅帮助预测罪犯的未来人身危险性与再犯风险,对于罪犯定罪量刑、循证矫正等都具有建设性作用。但目前,学者们对神经法学的研究刚刚起步,且法律与神经认知科学两者的融合必然存在争议,如法律追求的是抽象的正义,而神经法学属于事实科学,以上述刑事责任为例,刑事责任具有形而上学意义,是一种存在社会生活中的人类构想,从这个角度而言,神经法学的答案尚不令人满意,但这并不妨碍其能够在法律的舞台上“崭露头角”。今后还需要神经法学研究者们不断努力与深入研究,才能为法学理论、司法评估实践、司法公信力等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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