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智能化的理论与实践
On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Judicial Intelligentization
DOI: 10.12677/OJLS.2023.113123, PDF, HTML, XML, 下载: 255  浏览: 439 
作者: 张靖雯: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司法智能化价值功能实践困境对策Judicial Intelligence Value Function Practice Dilemma Countermeasure
摘要: 近年来,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其在司法领域中也逐渐被广泛应用。在国家人工智能发展战略的推动下,全国各地的司法部门相继建立了各自的人工智能案件处理系统。人工智能除了可以节约重复性简单工作耗费的时间、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外,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人民法院案多法官少的窘境,提升案件裁判的科学性。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当前司法智能化中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司法审判实践中如何应用人工智能仍需持谨慎态度,以避免陷入机械性裁判的误区。我们只有通过建立统一全面的司法数据库和算法监管体系,合理定位司法智能化的应用边界,培养复合型人才,才能走出司法智能化所面临的困境,实现司法与人工智能的完美融合。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t is gradually widely used in the judicial field. Driven by the national AI development strategy, judicial departments across the country have successively established their own AI case handling systems. In addition to saving time spent on repetitive and simple tasks and greatly improving work efficienc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can also alleviate the dilemma of more cases and fewer judges in people’s courts to some extent and improve the scientific nature of case judgment. However, we should also see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in the current judicial intelligence. We still need to be cautious about how to apply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judicial trial practice, so as to avoid falling into the misunderstanding of mechanical judgment. Only by establishing a unified and comprehensive judicial database and algorithm supervision system, reasonably positioning the application boundary of judicial intelligence, and cultivating compound talents, can we get out of the dilemma faced by judicial intelligence and realize the perfect integration of judicial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文章引用:张靖雯. 我国司法智能化的理论与实践[J]. 法学, 2023, 11(3): 849-85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3123

1. 引言

人工智能在我们的生活中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宽泛。一开始,人工智能还只是应用在一些体力劳动中,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工智能的应用范围也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工作被人工智能所取代,甚至包括了司法领域。我国司法领域积极响应了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战略,主动地将人工智能与司法进行了融合。孟建柱同志指出:“大数据人工智能新时代,让我们不仅站在巨人的肩膀上,而且站在人类的智慧之巅,若把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结合起来,将会给司法工作注入前所未有的创造力” [1] 。一方面,我们清楚地看到司法智能化对司法审判工作的效率提升和节约审判资源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司法智能化在发展的过程中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却给法官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困扰。本文旨在对我国司法智能化的理论和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以更好地规范人工智能的司法应用,保证人工智能在进行司法工作时能够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持续提升我们的司法系统的人工智能水平,更好地为人工智能强国的目标做出贡献。

2. 司法智能化的概念界定

当前,在理论界还没有一个清晰的关于司法智能化的界定,从字面上来理解,司法智能化指的就是“司法 + 人工智能”,也就是将人工智能技术运用到司法领域的各个方面。所以,在研究司法智能化的内涵时,不能离开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内涵和特征的研究。人工智能的方法和技术,主要表现为“思维仿真”、“心理仿真”和“感知仿真”。在此,我们可以将司法智能化定义为:在司法领域,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例、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等司法信息进行深度学习,模拟专业法律人进行法律判断、做出法律决策的信息处理过程。人工智能可以通过收集、分析、整合法律条文和相关的案件资料,帮助当事人熟悉诉讼流程,帮助司法工作人员在搜索法律法规、审查相关证据等方面获得效率上的提升和审判上的精准。

3. 司法智能化的价值功能

3.1. 司法智能化提高了司法审判的效率

目前,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司法审判工作中存在着公正与效率的矛盾。智能化在司法审判中最直观的价值之一,就是可以让司法审判人员从大量繁杂重复的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减轻工作压力并提高了判定案件的效率。2020年河南全省法院立案超过211万件,尽管在不断推进法官员额制、案件繁简分流制、类案审查制等一批新的司法体制改革,但仍然存在着案件不断增多与法官人数不变的基本矛盾,“案多法官少”的问题依旧没有得到解决 [2] 。人工智能是科技提高生产力原则在司法审判领域深入实践的一种体现,它的引入不仅可以利用类案检索来提升对简单案件的处理效率,还可以让承办人员有足够的精力来专注于办理疑难案件,从而充分保障案件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近年来,通过大力发展智慧法院,2020年河南省网上立案3天内审核率已经高达95.2%,在疫情期间全力保障法院“线下”业务逐步向“线上”转移,保障诉讼进程不受疫情的影响而停滞。在疫情最为严重的2020年2~3月期间,网上立案数量高达15万件,通过线上审理共计2万次,电子送达24.5万次,实现了移动微法院全国活跃度第一 [2] 。这充分表明人工智能对提高司法决策的效率,对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

3.2. 司法智能化统一了司法审判的尺度

近几年来,为了确保判决的稳定性、确定性、维护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并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过分扩大,“同案同判”已成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个主要目标。当多起从争议焦点、案件事实以及适用法律都达到一定相似标准的案件出现的时候,除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在原则上应该作出相类似的判决。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再加上构建了司法大数据库,这让类案检索机制的运作变得越来越完善。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人工智能可以基本实现根据预先设定的检索程式从司法大数据库中搜索出相似程度高的已生效案件的裁判结果,当法官拟作出的裁判结果与系统的检索结果出现较大偏差时,系统将会及时给出偏离度预警,将同类案件的裁判结果的差异进行横向控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稳定性与公正性,维护司法公信力 [3] 。

3.3. 司法智能化促进了司法审判的公正

将人工智能运用在司法领域可以有效提升司法审判工作的公正。首先是司法公开。为了保证司法公开公正,对公权力的行使过程进行监督是十分必要的。司法活动的公开化、透明化是实现司法公正公开的重要路径之一。将人工智能运用在司法审判中,可以将庭审过程、笔录证据等实现完全电子化,让案件的每一个步骤都完整、真实的记录在案件智能辅助系统中,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的同时也提升了监督效率,做到每一个行为都有迹可循。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对容易产生腐败、暗箱操作的重要环节进行重点观察和记录,确保案件责任到人,为实现阳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切实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要求的司法公开,维护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提供技术基础。其次,人工智能技术在防范法律案件误判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以“206系统”、“区块链取证平台”为代表的司法智能化,对证据的审查与应用进行了规范与指导,以减少主观上的疏漏与疏漏,从根源上预防了误判,在案件中达到了司法公正,从而促进了司法系统的公平正义。

4. 我国司法智能化的实践困境

4.1. 司法智能化容易陷入法定证据的误区

人工智能辅助司法部门办案的优势在于其能够依据统一的证据标准来进行办案。但是,如果对证据运用的指引标准进行了不恰当的设置,它就会让人工智能进入到法定证据制度的误区之中。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证据制度,限制了法官的理性思维,使其不能依据自己的思维逻辑和信念来认定案件事实,仅能在诉讼中实现形式上的真实,无法真正查明案件事实。

4.2. 算法数据真实性缺乏保障,暗箱操作缺乏监督

算法和大数据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基础,需要构建和健全以此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与法律工作人员不同,人工智能对证据的审查和使用,是以电子数据为基础的。如果不能保证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那么人工智能的结论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始终是一个难题。另一方面,算法本身就是一个秘密的“黑箱”,没有人知道它是怎么运行的,尤其对于案件当事人来说,这违背了法律的透明和公开,甚至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

4.3. 对司法智能化过度依赖可能破坏法律制度

随着人工智能化水平的提高,越有利于其更好的完成司法机关交办的任务。但是,如果辅助作用过于完善,则会造成被辅助对象的依赖性。假设,如果司法机构的人工智能能够做到自动调取证据,自动生成判决,那么,尽管司法人员对人工智能的预测结果承担着审查的责任,但是,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或者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确保自己在长期的工作中不会对人工智能产生依赖性。而且,当对案件的依赖性增加时,法官自身的案件处理能力就会逐步下降,如果这样的情况普遍存在,那么,法官的工作重心就会受到极大的动摇。

5. 司法智能化困境的应对措施

5.1. 构建统一、全面的司法数据库

2016年,时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孟建柱同志就强调:“将探索建立跨部门的网上执法办案平台,形成网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执法司法信息化综合系统。实现立案、流转、办理、审核、法律适用、生成文书和监督、考评一体化的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4] 。统一、全面的司法信息资源库的建立,将推动司法系统的智能化,最终达到“法治中国”的目的。信息化的发展为司法数据库的集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因此,在构建跨地区、跨部门的司法数据库时,更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的优势。首先,要制定法律法规,以突破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屏障,使他们之间可以进行数据的共享。其次,需要有一个整体计划的部门,来完成这项工作,保证整体的司法资料库的建设。最后,还应建立与研究单位的司法数据库的共享机制,一方面可以完善司法数据库,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司法部门提供借鉴。

5.2. 建立算法监管体制

算法作为人工智能技术的核心,其公正、透明程度直接关系到司法效率的高低,为此,我们必须构建一套完善的算法监督制度,以消除“算法黑箱”现象,推动司法公正 [5] 。首先,应将算法作为调整的客体,对其进行规制,对算法的设计与决策等进行严格的限制与规范。其次,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算法审核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全程监督制度;最后,要提高算法的通俗性,用大众能够理解的语言和方式来说明算法的逻辑,同时,要加强人工智能专家与司法工作人间之间的学习和沟通,构建一套完善的算法监督体系,以确保算法的准确与公正,为司法智能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提供保障。

5.3. 明确司法智能化的合理定位

虽然人工智能有它自己的独特优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不加任何限制地使用。第一,要充当辅助的角色。目前,司法智能技术还存在着诸多不足,在司法领域尚不具备比人类更强的处理能力,更适宜作为法官助手参与审判 [6] 。第二,应当尊重案件当事人的意愿,身为与案件结果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当事人,要使其在充分认识到法律人工智能可能带来的局限性之后,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运用司法智能化来审理案件,避免产生不必要的争议。第三,人工智能的应用应该以比较简单的案子为主,对于一些比较复杂的案子,特别是一些比较严重的案子,就必须要经过法官的细心筛选,任何一个微小的差异,都会导致最终的判决出现很大的偏差,所以要慎重的运用人工智能。

6. 结语

人工智能走进司法部门,帮助司法部门处理案件,为公众提供法律服务,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我们应该对人工智能在司法机关中的发展和应用给予足够的关注,并要及时地了解到在构建我国司法人工智能系统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积极地学习有关人工智能发展的先进技术和理念,以弥补我国司法机关在人工智能建设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对其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努力构建出一个让人民群众满意,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司法人工智能系统。

参考文献

[1] 孟建柱. 主动拥抱新一轮科技革命 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N]. 检察日报, 2017-07-12(001).
[2] 胡道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19日在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EB/OL]. http://www.henan.gov.cn/zt/2021/780421/, 2021-02-05.
[3] 左卫民. 迈向大数据法律研究[J]. 中国检察官, 2018(19): 80.
[4] 程姝雯, 商西. 公、检、法将建办案共享平台[N]. 南方都市报, 2016-04-27(AA01).
[5] 马蕾.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的法理探究与实践逻辑[J]. 阴山学刊, 2022, 35(6): 83-90+98.
[6] 孙航. 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N]. 人民法院报, 2022-12-1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