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本文基于时代背景,梳理了国内外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以及应用于司法领域的历史脉络,把落脚点放在国内司法审判中。从现实出发阐述人工智能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这些司法场景下的具体应用,以发展视角充分考察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方面的积极作用,从而归纳其主要表现有司法效率的提高、司法腐败的遏制、司法公正的促进以及司法理性的增强,我国大部分法官都长时期处于“满负荷运行”工作状态,简单性、重复性的司法工作仍然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拖垮司法效率。在有限的司法资源上提升司法效率为法官们减负是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的一大立足点。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已然有技术、制度、实践支撑,智能技术的应用拓展了审判前的工作灵活性、丰富了审判前的工作方式,提高了司法效率,增强了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热情。但司法理性与科技理性有着本质上的差异,如何使两者深度融合、有机统一,如何客观地看待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中应用的价值,肯定积极面,防范负面影响,如何划定算法参与裁判的边界等问题,最终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司法效率、警示技术风险、助力司法改革是本文所要探讨的意义所在。
2.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应用中的既现价值
2.1.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
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转型、公众维权意识增强、法治进步等因素叠加与相互作用,给本不充裕的司法资源带来了冲击,堆积如山的案件不断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案多人少”的矛盾显得格外突出,成为司法系统所面临重大难题,特别是一些基层法院已经到了全员亚健康状态。最高院院长周强同志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2020年,全国法院法官人均办案225件 [1] 。针对于此,我国审判工作从制度安排到具体实操,各种举措都在试着缓和案多人少的矛盾,例如我国三大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确立繁简分流的诉讼程序,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省去一些不必要的程序,疑难案件则认真审理。除此之外,优化审判组织架构将司法资源效率最大化产出,员额法官的遴选制度让案件交给更优秀专业的法官等等举措虽然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率,但是对于日益增长的诉讼态势也只能是杯水车薪。而要想案件办得快、办得好是司法部门对质与量并存的期望,从过去看来往往事与愿违,司法改革和法治社会的推进更高要求司法人员恪守自己的职责,责任终身制对司法人员提出立严格要求,在这种夹击之下,人工智能、大数据、机器学习技术构建的智慧法院各种平台与系统将是化解这一难题的重点所在。
对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如何节约司法资源,笔者试着从以下几个具体方面进行简要阐述。一是网上立案的技术普及不仅利好于当事人,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同时也让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从堆积如山的立案材料中解脱出来,只需在电脑上查看有关起诉材料便可以进行下一步工作,从空间与时间更于灵活。法院的网上立案终端还能进行分类整理有关诉讼材料,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可以快速的查找。公检法三家直接可以通过智能办案平台进行相关文书的流转,缩短了传统的等待对方材料才能进行下一步程序的时间,这样便可以腾出更多人力资源投身其他事项上去。二是智能办案平台在证据的分析与采集方面也拓展了新的方式,相较于人,人工智能在此方面的作为可以总结为,用时短,效果好,精度高。类案推送的平台能够减轻法官的重复性,繁琐性的动作。通过类案推送,法官便可以在以往寻找参照法条法规与案例时节省大量精力,从而更专注于案件疑难点的推敲与演绎推理。在庭审过程中,智能办案平台可以全流程的进行辅助审判,语音识别录入代替庭审笔录,进行案件流程跟踪展示相关证据,法官裁判时提供给案例参考等。三是司法部门在对所办案件进行梳理与总结的环节中,数字化归档平台分门别类的展示已办案件,进行查漏补缺、办案监督方面提高了效率。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加入到现有的审判过程中,法官可通过使用电子卷宗系统,了解案件时间成本仅仅是以前的三分之一,这便可让司法工作人员有更多时间和精力集中在案件焦点上,这便是科技提高生产力在司法方面的体现。让计算机发挥自己擅长以促进司法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智慧法院建设的根本之一在于此。但效率与公正两者相辅相成,同时兼顾效率与公正是理想化的设想,案多人少的窘境必然会影响办案质量,作为法最重要的价值——公正则得不到有效的贯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提高效率侧面上不能利于公正的实现,但是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的应用便可以打破公正与效率不可兼得的羁束,反而让公正的价值得以彰显,司法系统信息化的战略是现实倒逼机制,也是时代洪流的顺应之势。
2.2. 助力司法监管遏制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相较于其他部门的腐败有着更为特殊的一面,惩治司法腐败是能够给予社会勇敢地对抗社会腐败的勇气,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头部抓手。从源头治理司法腐败是维护社会公正、建立法律权威的重要途径,但传统手段打击司法腐败方式显得有些“力不从心”,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能切实有效的堵住腐败漏洞。例如,“线上留痕”目前已是数字化办案平台标配,人工智能辅助系统以终端硬件及网络为依托,对审判阶段全流程进行智能监督,办案法官在应用智能辅助系统协助工作之时,该辅助系统同时也采集了承办案件的全部信息。因此,这采获信息数据便可成为司法管理的基础,从而实现对审判节点有力、动态的监控。梳理办案全过程可见,智能辅助系统将以往的审判流程管理转变为电子线性管理,案件从起诉至执行完结的流程信息以电子数据实时呈现于数字平台上,因而司法权力涵盖下的每个环节、节点、岗位都制约在系统监管下。典型的有上海“206”系统,该系统在刑事办案过程全程可视、全程留痕、全程监督,减少司法任意性,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人工智能在司法中的应用越来越成熟化,对于司法腐败的遏制也从多渠道全方位进行。例如,海南一中院打造的“法官负面行为预警系统”凭借强大的监管功能斩获“2021政法智能化建设智慧法院优秀创新案例”。该系统时刻关注法官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负面行为,不仅实现了对办案人员的全流程的动态监控,还创造性的内置了法官行为分值考核模式,把改判、发回重审、再审、信访案件、审限超期、流程违规等等办案动作赋值相应的权重,每个法官的办案动作会被系统算结为百分制的分值,若分值低于系统预设则会给予法官采取批评教育、约谈警示、扣发绩效奖金等惩罚措施。另外,贵州高法打造的“廉政风险监督预警处置系统”,从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判定当前的办案流程的隐形问题与司法大数据进行分析,然后及时提醒办案人员在易错环节严格认真,在不断的纠错与预警之下,法官的行为会更加规范,滋生司法腐败的土壤便遭到强力破坏。可见,人工智能对于规范法官行为不仅只是利用“动作痕迹追踪”还能进行预警指示以及智能考核。
司法的独立性一定程度上让司法腐败减少了外界的监督,而司法腐败是公正的腐蚀剂,它的出现会慢性侵蚀公平的社会竞争环境,人人都希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自己的私利,造成的后果就是绝大多数百姓只能苟且于生。当前国家对于腐败的惩治力度之大,范围之广,目的就是维护公平正义,稳定社会,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在现今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之下,司法机关借助人工智能的优势,司法腐败的魔抓会有效的得到控制,能够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让百姓在每一个案件中更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3. 人工智能在司法审判应用中的进阶价值
3.1. 规范裁判尺度促进司法公正
法律虽然在整体上有着权威的定义,受制于人的认知的局限性都会产生不同的效果,所以绝对公平的法律、绝对公正的判决也只是理想化的奢求。信息传播让社会对法理解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人们的认知可以借助网络传播变得共通,有效的打破个体自身的局限性。对于普通民众来说,通过网络能够随时接触法律,学习法律。使得普通民众对法院的判决有了更理性的思考,同时也拉近了个体之间对于法律的理解。社会信息智能化的形成不仅有利于增加和统一非职业群体的法律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司法领域的秉公人员的也能统一裁判尺度,实现更公平公正的法律结果。人工智能融入司法首先实现了数据的互联互通,统一的智能办案平台把公检法三家的办案数据融合一起,极大促进司法效率的提升,办案质量亦随之提高,侧面促使了更为公正的审判。此外,过往公检法三家的证据适用标准不一,特别是在公安侦查终结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者间的办案标准上,由于未统一适用法定的定案标准,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常出现公安认为板上钉钉的事,检察院则表示证据不行,法院又说还不够充分的情况。在这种窘境下,人工智能的介入让此类情况得到修复,人工智能办案平台能联立公检法三家系统,提准划一证据适用标准,在证据环节用同一把尺子裁量每一个案件,避免有失公允的裁判结果。人工智能不仅在证据适用标准上保证案件的公正,还能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对法官的违反程序等违规行为进行偏离预警,时刻提醒法官以法律为准绳,按法办案。
现如今,算法深度影响着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人工智能的发展将颠覆我们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司法应用方面,目前的智慧法院已经具备帮助筛选、检查证据材料、提供参考资料等,而前沿的实践结果证明,在独立处理案件并从给出实体性的处理结论等更高阶的功能上实现在未来具有很大的可能性。例如,2016年,欧盟人权法院将现有判决文书作为数据支撑,训练一套算法系统来预测判决结果,结果显示其准确率达到了近八成 [2] 。美国联邦法院早已将人工智能用于案件预测,而且表现良好。人工智能模拟人类思维的研究一直在突破,具体到司法领域,人类法官处理案件大多都遵守以下公式“(案件事实 + 现有规则) + (过往经验 + 主观裁量) = 案件结论” [3] ,虽然人脑对世界的理解与反馈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但我们不要陷入当前的思维假设(人工智能不能完全模拟人类大脑),人工智能的应用显示出的强大生命力让模拟人类法官思维的算法重造的现实很有可能出现。
由于人的局限性而展现出来的对公共政策的偏见,人类决策的产生往往是基于有限的客观事实和个人主观能动的结果,因此,人类决策不仅效率低下,而且还蕴含了不公正的过程和结果。相较于人类决策,算法决策更为客观公正,因为其只数学关乎结果,而非个人的思维感受 [4] 。所以,人工智能用于案件裁判优点十分明显,在裁判过程中,案件的判决结果收到的各种因素的影响,剔除案件本身的事实之外,法官的个人因素也会可能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法庭心理学的研究表明,法官在饿肚子时会表现的更加苛刻,法官也会受到“锚定效应”的影响进而对量刑结果产生偏差,此外,法官的人生经验喜好等等也是导致结果不一潜在因素。而人工智能则能很好的规避这一点。因为人工智能是数学的另一种表达,具有客观化的特质,它把人类的事务都拟比成逻辑化的代码符号进行转译,最终呈现出人类能理解的信息,客观性是其最大的优势。而且,人工智能还能克服人的主观疏忽、遗忘或遗漏等难以避免的问题。
3.2. 启示法律方法增强司法理性
目前很多学者表达了人工智能介入司法的担忧与谨慎,虽然人工智能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减弱法律职业的垄断性,但也意味着法律职业将迎来重新构建的机遇 [5] 。这是辩证法的哲学观让我们审视事物全面性认识,目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法律对社会治理效用方面已经得到积极肯定,所以我们要主动拥抱对我们影响至深的工具革命,同时这也是法的内在要求。
人工智能能否拥有法官的思维范式解决法律问题的核心要义在于法律方法之上。就人工智能的运行机制来看,人工智能与司法裁判被学者热切讨论源于两者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法律方法论要求法律人运用法律三段论的涵摄模式对法律问题进行求解,人工智能通过要素提取及规则的逻辑运算得到结论。两者都遵循一定的逻辑顺序,但两者还是有所区别。具体来说,法律方法的主要讨论的是法律人如何以实体法作为根据运通过何种思路对具体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而人工智能则是对法律方法的模拟与表达,是对法律推理和论证过程的数字再现,简言之,前者是后者实现的目标对象。
人类的情感之复杂,人工智能的对其复刻似乎还遥遥无期。但根据现阶段的研究来看,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发展在今后长时间里还是以案例推理、规则推理,案例规则结合推理路径进行。但无论何种路径都并非严格按照法律方法进行结果输出,这无疑是对法律方法进行重构。事实上,法律方法论属于一种诠释学的方法而非科学的方法。法律方法所讨论的内容或意义不能通过实验过程中的观察,也不能通过测量或计算获得,只能通过理解和解释获得 [6] 。所以我们看到的是,正是法律方法论这一学科本身的非“科学性”和运用法律方法论的“科学性”,使得人类法官在处理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可以掺合自我的内在认知来获得结果。人工智能缺乏生物之灵的“弊端”,却一定程度上对法律方法启发了新的思考,对法律推理的再造也必然会在智能时代对法律方法论提出新课题,重塑司法理性。
司法三段论的是按照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事实)–结论的顺位,人工智能对于法律问题的逻辑解构是小前提(事实)–大前提(法律规范)–结论,这种正反倒置的推理路径可能会得出与前者不一致的结论,但是,这种倒置推理能帮助修正传统三段论所出现的问题。例如,在判例法实践中,案例关联程度往往程度不一,法律专家对于不相似的部分会运用假设分析两个案件的之间的关联性,但问题在于对这个假设的性质上常常莫衷一是。然而人工智能的运用便能很好的突破这种不确定性,其能够在真实判例不能对比现实案件的状况下,以假设的反向来辩驳对方的观点,对既有事实进行删补以改变事实的方法生成新的假设。这种利用人工智能方法来处理假设的办法,使原来的法律方法从繁变简,即假设实际上是一个新的论证产生于一个经过修正的老的论证的过程 [7] 。
法律适用的过程不仅只是通过法律方法把法律释明、续造或拓宽既有法律,而且还包含填补法律漏洞的方面。但是人类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自由裁量权与填补法律漏洞往往会产生矛盾,原因在于填补法律漏洞一般是立法层面的问题,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情势不定的社会所要求法官依势而变的权利,法官不能成为即是立法者又是施法者的双重角色,这就造成了自由裁量主义和严格规则主义的碰撞 44 [8] 。而明确的裁判权的边际是人工智能的优势所在,这反而能够维护法的稳定性。此外,法律推理有可废止性 [9] ,这样一来,我们完全可以利用人工智能裁判后的结果交给人类法官进行判别合理性与合法性,若未达到期望的程度便交由人类法官进行重新的判决,从中辨析出人工智能除本身的技术限制意外的由于法律漏洞所造成的非理想裁判结果,同时利用人工智能算法的自我修缮能力及时补齐相关的法律漏洞或缺陷,而后人工智能还可以将人类法官的裁判结果进行再验证,由此循环从最大程度对法律漏洞或缺陷进行填补。
法的发展性决定了法律方法与时俱进的必然性,人工智能的法律系统能够给予法律方法新的促进,给予传统法律方法的思维新的活力,加强法律人以崭新的认知审视法律问题,以此用其他学科方法来重新解构,可实现判决结果的更为合理与合法的司法理性,使得公平正义更为彰显。
4. 结语
我国智慧法院在2016年前后迅猛发展,关于司法人工智能的大规模讨论正是源起于此,诸多学者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与见解,观点都趋于一致。目前阶段的人工智能还较为低级,不能有自主意识地对司法审判进行价值判断,只能依靠司法大数据的深度学习,寻求规律再而应用到相类似的情形之中,正因如此,在某些司法场景下,极大地提高司法效率。但从最新的实践中,人工智能技术的触角现已在某些案件判断中有了影子,再随之发展,其不可避免地将会对司法审判工作更大范围的“占据”。在这过程中,司法大数据将扮演十分重要角色,而现实情况是,司法大数据的建设以及偏向性会对司法人工智能产生负面影响。此外,人工智能算法还有隐蔽性特点,从因到果的过程难以确定呈现,也将会导致算法独裁问题,所以,一面积极,一面消极。但以发展眼光对司法人工智能进行审视,人工智能技术将会大部分取代司法工作人员工作,包括某些司法判断,也将会重构新的司法审判。维护司法正义、司法公信力、自由裁量权、司法理性这些价值就是消解人工智能技术对司法而产生的负面影响,以针对性的措施去铺平这段重构之路,让技术以人为本,更好地为司法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