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2008年中本聪提出比特币到2009年比特币的正式出现,虚拟货币已不同于以往只能用于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而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可以与实际财产进行交易且能与法币进行双向兑换 [1]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由于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全球性”等特点,一经问世,便成为了投资者的追逐焦点。近年来,在比特币成为投资目标的同时,犯罪分子亦将目光投向了虚拟货币,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日渐高发,且多发于经济犯罪领域。如何防范和应对涉虚拟货币(仅指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的新型化犯罪,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2. 涉虚拟货币的犯罪类型
目前,中国是世界上虚拟货币交易最活跃、交易额量最大的国家之一,有关虚拟货币刑事案件层出不穷。虚拟货币交易存在一系列犯罪风险,其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犯罪对象,也可以是作案的工具,已严重危害了我国的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2.1. 利用虚拟货币交易实施金融犯罪
洗钱犯罪。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去中心化、全球性的属性,成为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工具。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作为区块链的典型应用,其每一次的交易信息都会向全网节点推送公开的交易数额以及电子钱包地址。换句话说,比特币背后的实际交易IP地址以及交易者的真实信息并不会被公布 [2] ,这就加大了侦查人员的追踪难度。与传统货币相比,虚拟货币没有银行等中心化监管机构,也无外汇管制,可以通过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快速流通。此外,各个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使得犯罪分子很容易将犯罪资金通过虚拟货币转向对虚拟货币监管薄弱的国家。因此,虚拟货币成为了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
集资诈骗犯罪。比特币的投资者络绎不绝,而比特币价值的不确定性加上国家监管的缺位,很可能产生非法集资与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利用投资者对虚拟货币认知的匮乏及赚快钱的心理,打着投资理财、代币发行融资的幌子,以包装虚拟货币理财项目、承诺高息回报为障眼法,诱导投资者投资,最终达到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3] 。更有甚者发行大量“山寨币”,在虚拟货币价格巨变之时,伺机在价格上涨后出售“山寨币”,进行价格操纵,诈骗他人资产 [4] 。
2.2. 借助虚拟货币名义实施经济类犯罪
逃税犯罪。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全球性”的特点,逃避国家税收、跨境转移资产,给国家的税收监管以及外汇管制带来困难。虚拟货币交易价格会在极短时间内产生巨大波动,使得交易极不稳定、交易估值极具挑战,大大增加了计算虚拟货币资产及其收益的难度,从而难以确定税基 [5] 。虚拟货币不受央行管控、没有信用背书、缺乏国家税收监管,很容易冲击国家的税收秩序 [6] 。虚拟货币投资热潮高涨且交易活跃,其中不乏大量的披着比特币的外衣进行逃税避税、跨境转移资产的情状。
传销犯罪。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谎称可以自行控制虚拟货币的升值幅度 [7] ,要求投资者购买虚拟货币成为会员。通过老会员推荐新会员入会,并以推荐人数及其购买虚拟货币的金额进行不同程度的返利,进而形成一定层级,而这就是新型网络传销组织 [8] 。
2.3. 以虚拟货币为犯罪对象实施侵财犯罪
盗窃犯罪。尽管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具有很高的安全性,但也可能被未来的技术突破 [7] 。在以非法手段盗取虚拟货币犯罪中,虚拟货币用户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开启虚拟货币私钥的安全风险,一旦作为唯一开启虚拟货币的私钥遗失或者遭到黑客攻击落入他人手中,虚拟货币将面临永久的丢失 [9] 。此外,虚拟货币完全依托互联网运行,其服务平台的从业人员也很可能监守自盗,非法获取客户的虚拟货币。值得注意的是,虚拟货币交易并没有相关保险制度,所以最终的损失只能完全由用户承担 [10] 。
敲诈勒索犯罪。随着虚拟货币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加之虚拟货币的匿名性,犯罪分子便将目光锁定在了虚拟货币上。通常,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向被害者的电脑传播病毒,对其重要文档进行加密,迫使被害人以交付比特币作为赎金,从而获取密码解锁 [7] 。此外,也有犯罪分子会通过向区块链系统植入病毒,对虚拟货币再次加密,以提供解密私钥为要挟勒索钱财 [11] 。
3. 虚拟货币犯罪的治理困境
面对多发的虚拟货币犯罪,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厘清虚拟货币犯罪治理窘迫的原因,为日后有效打击虚拟货币犯罪对症下药。
3.1. 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存在差异
对虚拟货币属性的认识不足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具有财产价值,属于刑法上保护的财物;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货币只是储存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电子数据。观点不同,必然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存在认定为盗窃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矛盾。然而,涉及虚拟货币的犯罪案件金额通常都很大,认定为盗窃罪则可能量刑过重,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则可能会量刑过轻。这关系到能否准确评价涉及虚拟货币犯罪事实。
在侵财类虚拟货币案件中,虚拟货币的价值判定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虚拟货币价值变动幅度巨大,且由于去中心化没有第三方机构对虚拟货币的价值进行评估,导致司法机关认定虚拟货币价值极为棘手。若以虚拟货币的成本来认定,因产生虚拟货币的设备、电力、时间、人工等成本没有统一计算标准,所以无法估价;若以交易价格来认定,由于虚拟货币交易市场错综复杂,不同平台,甚至同一平台交易价格不同,所以缺乏可行性;若以价格鉴定部门进行认定,因其评估资质、评估方法都或多或少会遭到客观性的质疑,所以可操作性较低 [12] 。综上,虚拟货币价值的认定成为了侵财类虚拟货币案件的审查难点。
3.2. 虚拟货币本身属性导致犯罪方式多样化
虚拟货币的“匿名性”可便利犯罪分子隐匿身份。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是点对点、非面对面交易,交易平台也不会对用户身份进行实质审核,极易便利犯罪分子冒用他人身份注册账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尽管交易时会留下虚拟货币账户、电子钱包的交易地址以及交易数额,但每一次的虚拟货币交易,都会随机生成一对“公钥”和“私钥”,而这就是隐匿交易用户信息的法宝,因此难以锁定虚拟货币的实际交易IP地址与账户实际控制人。
虚拟货币“多对多”交易属性易模糊资金流向。在虚拟货币交易中,比特币仅是其中一员,还有很多可以与法币进行双向兑换的虚拟货币,例如以太币、莱特币等。犯罪分子使用非法资金购买不同种类的虚拟货币,然后将不同的虚拟货币相互兑换,进行多层次复杂的兑换交易,这样便模糊了虚拟货币的初始来源 [3] 。多线条交织的资金链条、复杂的资金流向成为了侦查人员办案的掣肘。
虚拟货币的“去中心化”以及交易全球性导致侦查人员难以追查资金。虚拟货币交易可以不经银行等第三方机构而直接支付,避免了传统支付的高手续费及繁琐的流程,再加上虚拟货币的交易不具有地域限制,因而可以在短时间内进行大量资金的跨境流转。由于受到境外金融机构的约束,确定涉案金额及相关追赃挽损的工作难以开展。
3.3. 网络化特征明显不利于侦查取证
全程网络操作的虚拟货币,其涉案证据自然与电子证据息息相关,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固定是侦破虚拟货币案件的关键。在有关虚拟货币案件中,从虚拟货币钱包地址到网络浏览记录再到黑客病毒的植入,电子证据贯穿着犯罪全过程,同时也是锁定犯罪嫌疑人身份、确认行为轨迹和还原犯罪场景的抓手。然而,具有易失性、时效性、易篡改特点的电子证据,如果没有及时提取和保全,那么原有的储存介质一旦遭到损坏,很难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会给案件侦查造成重大影响 [3] 。
虚拟货币的主要服务器设在境外。自2013年我国发布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禁止在国内设立有关虚拟货币的代理机构以及服务器,以及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叫停了各类虚拟货币发行融资,至此,虚拟货币的相关交易场所在我国境内已无生存空间。然而,我国虽禁止在国内设立虚拟货币交易场所,但并未禁止投资者们跨境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面对国内广阔的市场,利益追逐者转而将交易场所以及服务器迁往境外,在境外为国内虚拟货币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一旦虚拟货币案发,那么有关案件的核心证据则储存在境外的交易平台服务器内,犯罪分子亦可以随时关停服务器,毁灭或破坏相关证据,这对关键证据的提取和后续调查具有相当大的挑战 [13] 。
除主要服务器在境外,核心人员往往也在境外。为了躲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大部分关键犯罪分子均会在境外有预谋地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而境内的有关人员大部分是受其蛊惑的投资者,有些人员甚至不知自己在为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抓获境外的涉案人员又涉及国际司法协助等方面的问题,属实又是侦查中的一个难题。
未规定统一的取证标准。涉虚拟货币的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对侦查取证的规范性要求很高,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 [14] ,能够在电子数据中筛选和甄别出对佐证犯罪事实有价值的电子证据,并对其进行有效提取与固定,避免因证据缺失或瑕疵而产生证明力不足的问题 [15] 。然而对于虚拟货币犯罪案件中,哪些电子证据需要收集、采用何种形式对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存储、是否需要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对证明结论是否有实质作用等问题,目前还未有统一规定,使相关侦查取证工作变得更加困难 [14] 。
3.4. 现有虚拟货币法律规制体系不足
对虚拟货币和区块链监管态度不同。区块链作为虚拟货币的底层技术,承担着记录虚拟货币交易的功能,虚拟货币与区块链密不可分。天下熙熙攘攘,皆为利往来,为了让每个节点都参与到区块链的运转中来,区块链通过系统本身激励机制,完成一定任务就奖励虚拟货币,同时让系统的每一个人都做记账人,增加了虚拟货币的“共信力”,虚拟货币也因此广受欢迎。然而我国对密不可分的区块链和虚拟货币的监管却是大相径庭。鉴于区块链技术对我国新基础设施建设具有重大帮助作用,国家对其态度可谓积极,对于高风险的虚拟货币则高压严打,监管上的对立与矛盾加深了实践的迷茫 [13] 。
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难以满足有关虚拟货币新型化犯罪。如前所述,虚拟货币涉及多种犯罪,触犯的法益复杂,社会危害性大,如何对相关犯罪行为准确定性需要司法机关进行研判 [3] 。非法获取虚拟货币的行为究竟是定侵财类犯罪,还是侵犯信息系统类犯罪?非法获取虚拟货币后,占有转移的标准如何界定以及既遂形态如何认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负责人以及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非法占有虚拟货币是构成普通的侵占还是职务侵占?ICO行为是构成非法集资还是非法经营?这一系列的问题传统刑法已无法规制,亟需司法机关厘清解并决相关问题。
4. 防范虚拟货币犯罪的应对之策
如上文所述,当前涉虚拟货币犯罪的治理存在诸多的困境。但不能因为某些障碍就全面禁止虚拟货币,尤其在当前的数字时代,资产数字化已然成为未来社会的发展趋势 [16] 。对虚拟货币应持以积极态度,妥善解决虚拟货币治理难题。
4.1. 明确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与价值
对虚拟货币进行分类,将主流虚拟货币认定为受法律保护的财产。对于虚拟货币,我国2013年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及2017年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的公告》倾向于将虚拟货币认定为虚拟商品,然而这两份文件只是部门规章,对虚拟货币的属性仍未有法律进行认定。笔者认为,可以将主流虚拟货币认定为刑法上的财产,将流通性、稀缺性、变现能力等方面与主流虚拟货币相比望尘莫及的虚拟货币认定为电子数据。一方面,主流虚拟货币具有价值性、专属流通性,发行总量固定以及具有相对稀缺性 [17] ,可以被所有人占有和处分以及同法币进行兑换。另一方面,鉴于我国并不禁止虚拟货币的个人持有、交易,在后续的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中,可以结合上述两份文件的倾向性,循序渐进地将主流虚拟货币作为一种财产纳入法律体系 [18] 。
明确主流虚拟货币价值认定办法,有助于案件的追赃挽损以及确定被告人的刑罚裁量。可参照传统侵财案件的价值认定方式并结合虚拟货币案件的特点,制定出计算虚拟货币价值的具体办法。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量涉案虚拟货币的价值:首先,通过虚拟货币的生产成本进行计算。既然虚拟货币具有商品属性,那么可以计算其必要劳动时间来确定生产成本。虚拟货币是由相关设备比如说显卡“挖矿”得来,可以由专业人员计算出生产单位虚拟货币的平均时间,再结合“挖矿”所耗电费以及设备损耗情况,以此计算出单位虚拟货币所必须支付的成本费用。其次,以被害者购买时的价格认定损失。由于虚拟货币具有投资性质,且价格波动巨大,为尽可能的挽回被害人的损失,以被害人购买时所支付的对价作为虚拟货币的价格最为合理,并且受害者可凭借购买记录以及付款凭证进行佐证,易被采信 [3] 。最后,若是被害人无法提供购买记录,则以案发时虚拟货币的价格为依据。由于虚拟货币一天之内交易价格变动幅大较大,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传统侵财案件价值认定方式,由估价机构对当日虚拟货币的价格进行调研,最后以当日虚拟货币交易的中间价格为参照进行估价较为合理。
4.2. 依托高新技术对抗虚拟货币犯罪
利用新型技术手段解决涉虚拟货币案件办理的痛点和难点。第一,虚拟货币的交易、存储都在区块链上进行,那么便可通过区块链这个分布式共享账本寻迹虚拟货币犯罪线索。与相关区块链技术分析平台合作,结合时间节点、虚拟货币数量以及流向,追踪、分析、识别、锁定相关交易人员 [18] 。第二,虚拟货币犯罪不仅在区块链上会留下踪迹,互联网亦是犯罪分子犯罪过程的必经之地。办案机关可通过对聊天记录、浏览痕迹的提取找到有关线索,对服务器以及域名的解析划定犯罪落脚点范围,对IP地址、MAC地址的分析定位犯罪分子的实际操作地点 [3] 。
采用大数据检测涉虚拟货币犯罪风险。第一,基于区块链的共享账本属性,可以收集区块链上每一笔虚拟货币的交易数据,通过分析数据,对交易用户进行建模,将可疑的网上活动与现实实体相关联,从而检测识别出高风险交易,并提供非法资金流动的实时预警 [2] 。第二,联合网络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平台,对虚拟货币论坛进行敏感词汇言论监控,同时对微信等社交软件进行虚拟货币交易的微信群监测识别[14],从中筛选出有大额虚拟货币买卖意向的可疑人员并进行实时监控 [15] 。
4.3. 提高侦查机关侦查取证能力
建设一支打击虚拟货币犯罪的专业化侦查队伍。第一,虚拟货币犯罪的侦查涉及多方面的前沿技术问题,比如说电子证据的提取和固定,对虚拟货币私钥的破译又涉及密码学,以及避免不了的区块链和大数据分析[16]。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进行多方面的学习,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能够对虚拟货币犯罪风险作出迅速反应,留意并辨认各种可能的线索。第二,公安侦查部门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协助培养复合型人才,打造一支专业化侦查队伍,同时注重引入新技术、新设备 [14] ,进一步提高侦查部门对虚拟货币犯罪侦查的能力。
侦查机关可以与相关技术企业合作,提高取证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第一,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已有不少企业已研发出了能够对虚拟货币进行追溯与分析的技术,比如说国外的Cipher Trace,国内的中科链安、知帆科技等企业 [15] 。通过与相关企业的合作,可以极大地提高电子证据的取证效率。第二,电子证据在收集时,其完整性也是必须关注的问题,可以借助相关技术企业的技术手段,对电子证据进行有效固定,对有瑕疵、有缺陷的证据进行恢复 [16] ,确保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4.4. 推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逐步完善虚拟货币的监管体系,制定出具有前瞻性的监管法律法规。我国只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并不能有效遏制虚拟货币犯罪,反而更容易引发更为严重的问题,如虚拟货币跨境犯罪等,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虚拟货币监管技术与监管策略。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等国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策略,确定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监管机构,加大监管技术研发提高虚拟货币交易的监测效率。在监管技术较为成熟、监管策略有效贯彻执行时 [19] ,逐步放开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管控,这样也可以更好地利用区块链技术建设我国的基础设施。
出台相关法律和政策。纵观虚拟货币犯罪多发生于经济领域,因此可将这一犯罪特征与办案难的问题相结合,对虚拟货币犯罪先进行行政法律法规规制,若再次违法则以刑法进行规制 [11] 。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之前,可先制定办案规定、发布指导性案例以及司法解释,为后续具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出台提供指引。比如对于虚拟货币占有转移以及既遂标准的问题,建议以受害人实际损失虚拟货币时认定为占有转移及既遂的成立;有针对性地添加电子证据的收集采信等相关法律制度 [18] ;避免对ICO行为处理上的“一刀切”,建议将严重侵害经济秩序的融资行为予以刑法规制,其他具有真实交易且危害性不大的融资行为通过行政法进行规制 [13] 。
5. 结语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数字时代伴随着互联网科技创新应运而生的产物。虽然目前给我国带来了一系列犯罪风险,但也不可因为虚拟货币的高风险就对其盲目排斥,要积极面对涉虚拟货币犯罪,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对虚拟货币犯罪进行治理。未来对虚拟货币犯罪治理的技术研发及相关制度的完善,不仅能够有助于应对虚拟货币犯罪,也能为我国数字货币的持续发展提供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