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哲学视域看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
The Rationality of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hilosophy
DOI: 10.12677/OJLS.2023.112042, PDF, HTML, XML, 下载: 329  浏览: 641 
作者: 陈翠婷: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婚姻伦理自由法哲学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Marriage Ethics Free Legal Philosophy
摘要: 离婚冷静期引发了对离婚自由的争议,而婚姻伦理也正遭受着极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冲击。从法哲学的视角来看,离婚冷静期制度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因为任性的自由并非自由,“人性恶”假设和人性的弱点也佐证了应当对离婚自由进行适度限制。此外,离婚冷静期制度有着其固有的制度价值,既伦理价值与秩序价值。
Abstract: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has aroused the controversy over the freedom of divorce, and the marriage ethics is also under the impact of extreme liberalism and individualis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egal philosophy, the existence of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is reasonable, because capricious freedom is not freedom, the “evil human nature” hypothesis and the weakness of human nature also prove that the freedom of divorce should be moderately restricted. In addition, the divorce cooling-off period system has its inherent institutional value, both ethical value and order value.
文章引用:陈翠婷. 从法哲学视域看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J]. 法学, 2023, 11(2): 297-30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2042

1. 引言

现代式的婚姻观冲击着当代社会中国家庭传统的婚姻观念,新出台的离婚冷静期也备受质疑,被认为是对婚姻自由的干预,这些表征着当下婚姻伦理退化的事实。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要靠婚姻的双方共同维护,离婚不仅仅关乎夫妻双方,也关乎家庭,关乎社会。本文将尝试从法哲学的角度去研究离婚冷静期的合理性,解决两个问题:一是重新审视现代的婚姻观,从而得出离婚冷静期的背后动因;二是分析离婚冷静期的法哲学原理,以及其伦理和秩序价值,得出制度设立的合理性。

2. 离婚冷静期的背后动因

2.1. 现代式的婚姻观

现代式的婚姻观是现代性在婚姻观念上的表现,现代性的核心价值是自由,主要表现为自由主义和个体主义,这就容易导致闪婚和闪离的现象。一方面,现代年轻人缺乏对婚姻的伦理和责任的认知,会因为一时的好感就冲动闪婚,另一方面,他们在婚后又会以婚前了解不足,爱的好感消失为由而冲动闪离。无论是闪婚还是闪离,这都是极端不负责的自私任性行为,这种行为给当事人自身、家庭和社会都会带来伤害 [1] 。因此,在现代性的婚姻观下,相濡以沫、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婚姻关系变得越来越罕见。

在我国以往的社会中,离婚行为受到家族权威、舆论权威的制约 [2] ,这种权威虽然在一定会程度上限制了个体的自由,但客观上也冲击了离婚行为中的“不完全理性”和“不完全信息”要素 [3] 。可以说,以往的社会靠权威来遏制任性离婚行为,从而维护伦理和秩序。但近年来随着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思潮的兴起,外部的权威对离婚行为的干预作用已经不可能存在,由此社会产生了抑制冲动离婚和任性离婚的需求。

2.2. 婚姻过于自由引发的困境

当婚姻的自主性和离婚的自由度加强时,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自我约束能力也会相应减弱。正如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一文中批判那些主张放宽离婚条件的人时说:“他们总是告诉我们那些不是自愿结合的夫妻的不幸情况。他们抱着幸福主义的观点,他们仅仅想到两个人,忘了家庭……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当服从婚姻的本质。” [4] 现如今,纵欲主义、享乐主义正在腐蚀着一部分人的思想,他们只注重自我享乐而放弃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义务。将婚姻视为工具,一旦婚姻对自己失去了新鲜感或者已经不能满足自己的需求时,便选择离婚。这不仅是典型的只享受权利而不尽义务的行为,也玷污了婚姻的神圣性和严肃性,因此有必要对婚姻自由进行限制。无论是任性结婚,还是任性离婚都是不负责的做法,离婚冷静期的出现只是法律对其进行约束走出的一小步,反映了在现代式婚姻观的冲击下,婚姻的自由必须要加以适度限制。

3. 离婚冷静期的法哲学原理

3.1. 任性自由并非自由

在当今社会,极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冲击着婚姻伦理生活,这种任性自由给家庭婚姻伦理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婚姻关系原本应是不孤立不独立的,但现实中太多人过于鼓吹独立,可结果却得到的是孤立。

从法哲学角度来看,离婚冷静期制度内含了任性自由并非自由这一原理,真正的自由应当是个体独立性和实体伦理性的统一。黑格尔法哲学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将现代的个人自由与古代伦理所追求的城邦正义结合起来变成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因此在黑格尔看来,自由既不是那种作为现代主观自由最狂热最极端的表现形式的抽象自由,也不是那种以任性自由为表现形式的现代主观自由,而是一种超越两者并达到个体独立性和实体伦理性统一的具体自由。因此,离婚冷静期并不是对自由的限制,而是要克服任性自由。

3.2. 性恶论的假设与人性的弱点

“人性恶”假设为法律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提供了前提条件,在“人性恶”假设下,有可能出现婚姻当事人盲目离婚、冲动离婚的情况。人都有善的方面和恶的方面,人在恶的方面就可能会为自身利益考虑过多,为他人利益考虑过少,将离婚成本转嫁由他人承担就是“人性恶”的体现 [5] 。

此外,人性的弱点也会限制离婚自由提供了依据,一方面,人性的弱点之一就是人的理性的非完备性,这体现在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而离婚自由是以理性人假设为基础的。由于人的认识能力有限,因此也许当事人认为离婚有利,而事实却并非如此。另一方面,人性的弱点还体现在容易受到感性支配,在婚姻中产生矛盾时容易冲动,认为离婚是唯一的解决办法,一旦冷静下来才会发现离婚给自身和家庭带来的不利后果。

4. 离婚冷静期的伦理与秩序价值

“幸福”是缔结婚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在个体从婚姻中得到的不再是幸福时,而是痛苦时,离婚无疑是最佳选择,国家不宜过多干涉。然而如果因为一时冲动而轻率离婚,则国家就可以在权衡利弊之下进行一定的制约,毕竟婚姻并不完全是个人的私事,它与家庭和社会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4.1. 伦理价值:个体对婚姻家庭的需求

个体由于在竞争极大的自然环境中难以生存下去,所以人类社会有了家庭、组织和部落。自古以来,婚姻都是人类的普遍需求,婚姻的和睦会增强个人的主观幸福,也能为子女的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离婚则就有可能对自身和子女都产生不利后果。一方面,离婚是一个心理压力极大的事件,会对离婚双方的身心健康造成影响,另一方面,离婚意味着分居,而子女必须要在父母之间做出断舍离。黑格尔提出过:“婚姻含有人的感性的环节,所以不是绝对的,本身就含有解散的可能性。但是立法必须尽量使这种可能性难以实现,以维护伦理的法来反对任性。” [6] 婚姻和家庭本质上都是伦理,因此离婚冷静期最重要的制度价值在于守护婚姻的伦理精神。

4.2. 秩序价值: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在法哲学中,黑格尔按照他那个绝对精神自我反复的辩证规律论证完人的抽象本质和普遍道德之后过渡到伦理法也就是现实法的内容。伦理法的第一部分就是婚姻和家庭,婚姻作为伦理法的第一个环节,自然也就是把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来理解。婚姻家庭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本构成,一段婚姻不仅关乎包括婚姻当事人在内的全体家庭成员的个体利益,也关乎着社会利益。因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不仅是给家庭成员幸福的基本前提,也是社会和谐安定的应有之义 [7] 。离婚率的上升对于社会的影响包括:家庭破裂导致青少年犯罪上升、改变人们对婚姻的美好信仰、审判机关审判离婚案件的成本增加等。对于那种就家庭问题缺乏有效沟通,从而出现的暂时性婚姻障碍,因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此时有必要为夫妻双方提供感情疏导,让其冷静思考后再做出决定。

5. 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为处于危机婚姻的双方创造了一个修复感情的条件,引导人们真诚缔结婚姻、用心经营婚姻、慎重解除婚姻,更好地实现社会范围的和谐,在幸福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中达到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统一。

参考文献

[1] 杨士喜. 关于“离婚冷静期”的法哲学透视[J]. 理论界, 2022(8): 52-58.
[2] 陈顾远. 中国婚姻史[M].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14: 179.
[3] 王新宇. 二元论视野下的离婚冷静期[J].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21, 33(6): 79-86.
[4]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 [M]. 北京: 人民出版社, 1956: 182-183.
[5] 冉启玉. 人文主义视阈下的离婚法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重庆: 西南政法大学, 2011.
[6] [德]黑格尔. 法哲学原理[M]. 范扬, 张企泰, 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20: 205.
[7] 姜大伟. 离婚冷静期: 由经验到逻辑——《民法典》第1077条评析[J]. 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4): 12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