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聋哑人翻译权利保障研究——以离婚诉讼为例
A Study on the Protection of the Translation Rights of the Deaf and Mute in Civil Trials—A Case Study of Divorce Proceedings
DOI: 10.12677/OJLS.2023.111039, PDF, HTML, XML, 下载: 500  浏览: 2,076 
作者: 徐 宁, 孟林杰, 杨 帅, 翁 欢:西安培华学院,陕西 西安
关键词: 聋哑人翻译权利民事审判离婚诉讼Deaf Mute Translation Right Civil Trial Divorce Proceedings
摘要: 聋哑人在我国残疾人群体中占比最高,聋哑人因生理上的缺陷,自我认知不足。本文通过事实案例对其分析。首先,明确聋哑人翻译权利的界定,为明确翻译权利的重要性做铺垫。其次,指出聋哑人法庭审判时的劣势,并提出完善建议。最后,以国内外经验为基础,为我国聋哑人法律服务体系的完善提出可行性建议。
Abstract: Deaf-mutes account for the highest proportion in the disabled group in our country, and deaf-mutes lack self-cognition because of their physiological defects. This article analyzes it through the actual case. First of all, clarify the definition of the deaf-mute translation rights and pave the way to clear the importance of the right. Secondly, it points out the disadvantage of hearing-mute court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Finally, based on the domestic and foreign experience,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ome feasible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legal service system for the deaf-mute in our country.
文章引用:徐宁, 孟林杰, 杨帅, 翁欢. 民事审判中聋哑人翻译权利保障研究——以离婚诉讼为例[J]. 法学, 2023, 11(1): 275-28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1039

1. 民事审判中聋哑人翻译权利的界定

在原告杜某与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中,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都是聋哑人。庭前准备过程中,因被告家属临时有事不能到庭陪同参加诉讼,且双方当事人语言及听觉均存在障碍,庭审中也暴露出聋哑人与法官之间的语言障碍。虽然处理此案件会由聋哑人当事人提供手语翻译人,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对聋哑人翻译权利没有明确的保障。所以,了解聋哑人群体到民事审判中聋哑人的不同再到对翻译权利的保障是有必要的。

1.1. 民事审判中“聋哑人”的界定

对“聋哑人”的界定,应该从三个角度入手,生理上,自我认知上,法律意义上。聋哑人是生活中通俗的称谓,将“又聋又哑”在学术上常称为“喑哑人”。 [1] 在1987年全国《残疾人抽样》这份调查报告中将“聋哑人”分为三类:第一类,不管是听力还是语言功能皆不存在,被称为“又聋又哑”的人;第二类,丧失听力功能但仍有语言功能,被称为“聋而不哑”的人;第三类,保留听力但是有口吃或失语等语言功能障碍,被称为“哑而不聋”的人。 [2] 第一类“又聋又哑”的聋哑人又在医学领域上被细分为先天性耳聋以及后天性耳聋,先天性耳聋指的是母亲在怀孕或分娩期间的感染、中毒和创伤或者是父母的耳聋基因遗传给了后代,也可能是胚胎发育过程中的基因突变引起的听力障碍的表现。后天性耳聋是指在后天听觉器官受到侵害,长期无法与外界语言环境相接触,导致丧失语言能力。

从自我认知上,聋哑人自知自身与普通正常人有不一样的地方,聋哑人普遍受教育程度低,遇到困难与挫折容易有极端的做法。 [3] 聋哑人的社会关注度普遍较低,导致一些“社会病”一直存在还有扩大的趋势。社会观念一直存在这种隐忍的态度导致聋哑人的正常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所以需要提供高质量法律援助,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直是国家所倡导的正确观念,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促进法治文化的发展。

在法律意义上,我国《刑法》的第十九条将聋哑人界定为“又聋又哑的人”。聋哑人在民事中可能成为被告人,原告人。常见的案例是婚姻诉讼案,作为存在交流困难的弱势群体,如果聋哑被告人缺乏翻译权的帮助会导致其辩护权的缺失,无法形成有效的交流导致案件沟通产生障碍.

1.2. 民事审判中“翻译权利”的界定

翻译权利依解释的方法不同,分别从文意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来进行。“翻译”的界定最早起源于我国《诗经》所描述的标准:“信”、“达”、“雅”,其中,“信”是翻译必备的第一特征和要求,即所有的翻译都一定要在原文的语境含义中产生,不能随意修改。 [4] 权利是可以构造法律关系的法学概念。因此,翻译权利是法律保障聋哑人在民事审判中获得实质公平完成翻译的一种力量。翻译权利不仅是对聋哑人的权利保障,更是直接影响民诉效率和民诉质量。当聋哑人的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翻译权利是否能被保障,也就决定了法律事实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被还原,案件的个别细节能影响结果,对此,如何翻译,翻译是否正确尤为关键。只有在聋哑人的翻译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在民事审判中,没有翻译语言步骤在司法实际中就无法开展,然而语言文字的表达和理解的准确性会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各个环节直接或者间接的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所以准确的翻译文字,能对案件的发展与结果产生重要的结局。所以如果“翻译权”忽略对程序性事项的关注,而只注重对实体性事项的翻译,会导致法治建设的缺失,因为法治实施的基础条件是程序正义的完善。 [5]

在民事审判中的翻译权利需要做到:第一,翻译权利的准确性,必须由专业的手语翻译进行,与当事人有充分的了解,进行有效的对话,然后能在法官、原告与被告中协调以及表达出正确的意思,进行好民事审判的重要一步;第二,翻译权利的程序性,贯穿于整个民事审判中必须合法合规,保证聋哑人对案情的知情权不仅包括实际案情的具体了解,还应当包括对重要的程序性术语的了解以确保自身权利的救济以及相应义务的履行,保证好程序正义,以及实体程序的兼顾性。 [6]

1.3. 民事审判中“权利保障”的界定

“权利”一词从古被沿用至今,但其含义大多数是表示消极的或贬义的,如,所谓“或尚仁义,或务权利”。1这种语义上的权利并不适合用来表示法律关系上的法学概念“权利”二字。在德肖维茨对神创论思想、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的权利来源学说进行了批判。2德肖维茨认为,权利并不是来源于造物主,因为造物主的言论是含糊不清的,那可能导致权利被任何意识形态利用,造成权力滥用的局面;权利并非来源于人性,因为人的天性是中立的,是不具有客观评价性的,不能直接转译成为权利,需要通过道德、经验等因素加以调和。权利也并非来源于立法者的规定,因为制定法律的人固有的利益需求与阶级属性会影响法律的价值倾向。

法定权利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可以通过国家立法机关来改变或取消,而道德权利则不可能为国家权力和立法所取消,它是监督或批判国家权力和法定权利不滥用的根据。一个处于窘境中的人或者诉讼中的人所迫切需要的是法定权利,而不是宽泛的道德权利,但法定权利却不像有些现代法律理论或者道德理论所希望的那样能够为自身证明,权利必须得到道德原理的支持。尤其是法官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常常需要求助于道德原理或道德权利概念希望从中获得裁判依据而不是寄希望于法定权利。例如,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胡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法院基于被告胡某某聋哑人身份以及自身处于弱势条件,尽可能地向被告保障自身权益,减轻偿还金额。法定权利与道德权利相结合,能更加体现民事审判中权利保障。 [7]

2. 民事审判中翻译权利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聋哑人受到侵权时,通常的处理办法是由聋哑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信任的人代理实施民事权利,但是如果聋哑人的监护人就是侵权人那么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将难得到保障。查阅的相关文献与案例中,大部分离婚诉讼案的被侵权人以男性聋哑人为主女性通常因家庭暴力产生家庭矛盾,从而选择离婚,纠纷的根本问题在于婚后语言交流障碍导致婚姻不幸福,因此以离婚手段分割财产。这样的手段无异于助长歪风邪气,使得聋哑人不得不面临严重的不法侵害。原告蒲某与被告杨某,原告系聋哑人,婚后由于杨某嫌弃蒲某是聋哑人加上因语言不通在家庭生活琐事上矛盾加深,因此杨某对蒲某进行了家暴,后蒲某将杨某告上法庭提出以下诉求: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2) 判令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男孩由被告抚养,被告给付原告孩子抚养费5万元;3) 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给付原告房屋折价款10万元,青海经营的修理铺折价款10万元,被告给付其情人王某某名下购买的位于青海省河南县的商品房,请求过户给原告所有;4) 本案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09年4月生育女孩杨某某,2012年2月生育男孩杨某某1,现均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嫌弃原告是聋哑人,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加之被告常年在外出不回家,并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2020年7月原、被告发生矛盾后分居至今。最后,法院认定双方感情未完全破裂,未准予离婚。3通常情况下,聋哑人在离婚诉讼中一审判决大多是不准予离婚。此现状的主要原因很明显,由于聋哑人语言表达能力的欠缺使得在庭审过程不能更好的照顾到其合法权益。

离婚诉讼案中聋哑人通常以弱势群体参与诉讼,由于语言不通和翻译权受限制,导致律师法官交谈的过程中,法官和律师主要参考手语翻译师的观点,因此讼诉请求权很难得到实质性得保障。法律思维是公平正义不可或缺的保障,手语翻译人员如果没有良好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思维就会误解聋哑人所表达的实际意思,也不会从法律人的角度去解决聋哑人所面临的问题,聋哑人所遭遇的侵权行为会更加严重。聋哑人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监护人一般由其配偶担任,如果遇到例如家庭暴力这种恶行侵害时由于语言残疾使得求助极度困难。每一个民事主体在民事审判中应该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综上所述,民事审判中翻译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手语翻译师存在法律思维障碍,不能更好适应民事司法工作;聋哑人受到非法侵权后案件事实取证困难;聋哑人法律援助体系有待完善。婚姻家庭是组成国家的基本单位,聋哑人在家庭中的弱势地位是常态,然而中国千百年的立法基础表明中国注定不会在短时间内成为诉讼大国,目前大多数立法以预防性法律为主,因此聋哑人的合法权益更难以维护。

2.1. 法律未明确规定聋哑人的翻译权利

民法典规定,聋哑人年满18周岁,如果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真实情况下,聋哑人由于各种各样原本因不能完全主张自己的民事权利。现有的民事权利保障体系中对聋哑人翻译权的保障一直未有明文规定,法庭审判期间聋哑人主要是同手语翻译交流,以这种形式主义保证聋哑人的语言权与翻译权破坏了案情的交流模式,法官和律师不能完全认清事实从而出现冤假错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手语翻译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可操作性,致使司法实践中手语翻译人员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存在许多问题。相关司法解释也未作出具体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相应程序。联想到民事案,由于法律未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使得司法审判中的可操作性难实现,从而使得无过错或弱势群体一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如果双方均系聋哑人,那法庭翻译就更为重要了,永仁法院成功开庭审理了一起原被告双方均为聋哑人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庭审前,为保障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公正审理,承办法官通过提前询问原被告双方,通知原告的女儿作为翻译人员参与庭审,并邀请到楚雄州特殊教学教师出庭,为被告提供手语翻译。4此文章让很多人感到公平正义,但仍让人觉得有不少困惑,不应该是手语翻译人员常驻吗?而且让其亲属担任翻译对其案件的描述是否会掩盖案件的事实?因此,应该考虑通过立法保障聋哑人的翻译权利,让翻译人员懂得法律,有较好的法律思维参与庭审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

2.2. 缺少聋哑人法庭翻译权利的补救措施

法庭审判中,尤其是民事审判中离婚诉讼案,聋哑人行使民事权利一般会请委托代理人实施,该主体一般是律师或其亲属。离婚诉讼中,聋哑人的法定代理人一般由其近亲属代理,由于中国千百年人情社会的缘故陈述案件不由得加重其被害情节的呈现。上述问题不能只听取原告或被告的单方辩词,更应该请专业且精通法律的手语翻译人员担任翻译工作,保障聋哑人主体的知情权。立法工作也应明确规定庭审期间聋哑人的知情权,让懂手语的法律工作者参会与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律师是庭审与案件沟通的纽带,也是法官审判与事实调查的桥梁,所以律师会手语不仅能提供聋哑人法律援助而且在庭审过程中能有效保障聋哑人的翻译权利。律师在庭审后期也能更好的对冤假错案进行补救,在离婚诉讼中委托代理的律师也能更好地保障聋哑人的权利,尤其是面对家暴这种恶行对其进行事后补救。其次,应该拓宽聋哑人多方位的法律援助渠道,发挥社区自治的作用,基层保障工作到位后聋哑人的幸福感才会提升。由此可见,手语系统化、专业化、法律化才能促进法治工作的发展也能让更多手语工作者参与法治建设工作。

2.3. 聋哑人自身翻译权利的认知不明确

聋哑人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受教育成度较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认清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当前司法实践中,手语翻译工作存在着制度不健全、实践操作不规范和保障不足等突出问题,制约着手语翻译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影响着翻译内容的客观和准确。因为聋哑人群体的数量并不是非常大,所以目前我们还没有建立专业的手语翻译人才库,的确还存在着对翻译人员的资质审查问题,存在产生串供、作伪证等违法行为的风险。5著名学者曹辉林曾发出这样的感慨,不仅如此,“我和我老婆分居两年了,我们的婚姻关系是不是自动解除了?”一名聋哑人在向手语律师唐帅咨询时问到。在谈到离婚的财产问题时,当事人竟然连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都不知道,并问到他自身没有工作而女方家里较富裕,在离婚时他想要对方给他一笔钱,如果对方不给是不是就可以不同意离婚。由此可见聋哑人对自身的权利并不完全可知,在离婚诉讼中也不敢勇敢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情况。法庭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了促进司法公正,法庭有权利也有义务让聋哑人群体知道自己的翻译权利。司法事务涉及各个领域,在聋哑人合法权益保障方面还尚未完善,通过裁判案件,发挥好司法教育、评价、指引、规范功能,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改革,依法妥善审理婚姻家庭案件,加快完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推动健全防范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的制度机制。 [8] 聋哑人作为民事主体,应该受到良好的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法治思维也应该侵入聋哑人领域,通过教育或改革等多元一体化的模式让聋哑人明确自己的翻译权利,从而在离婚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民事审判中聋哑人翻译权利经验与借鉴

目前,我国聋哑人的翻译权利在离婚诉讼中存在着上文所述的诸多问题,导致聋哑人群体在参与离婚诉讼之时可能存在不能相对公平的情况出现,诉讼语言翻译权不能完全保障。针对如上所列问题,下文会从国外聋哑人翻译权利保障先进经验,国内部分城市对聋哑人离婚诉讼实践的可借鉴经验两个方面对借鉴与完善聋哑人翻译权利进行分析。

3.1. 国外聋哑人翻译权利保障先进经验

美国是将手语翻译这一职业写进了法律的国家,RID是一个全国性、非盈利的会员组织,而美国的手语翻译采用其特有的RID翻译培训认证机制,这一翻译组织在国家的财政支持下建立了特有的国家办事处,它们的功能是提供翻译人员的检验与认证、认证数据的更新、翻译员的职业操守与实践检查系统,用这些审核方式来确保其机构内的手语翻译人员的认证跟踪考核机制管理投诉与相关审核流程正当运行,使得其组织内的翻译人员恪尽职守。司法行政部门与律师协会和聋人协会联合,对聋哑人民事刑事诉讼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以此来保障聋人真正的翻译权利。国外对人权的研究水平同中国相比较发达,应对聋哑人被侵权的处理办法也较为灵活。判例法国家中,以美国为例,聋哑人遭遇严重婚姻家庭纠纷时,可以很容易通过诉讼程序高效的解决分歧。因为在美国诉讼制度相对成熟,人们的法治观念也较发达,所以诉讼在美国人观念里是常态化的事情。

英国引入国际职业标准认证机制,将手语翻译的职业标准进一步提高,可以达到与其他其他职业一致的水平,进一步推进手语翻译的职业化,国家认证制度的建立是对于手语翻译职业的认可,同时也规范了手语翻译市场,保障了手语翻译人员与聋人的相应权益。

一些欧洲国家如芬兰、葡萄牙、奥地利等国家,先后在宪法这一层面承认了其各自国家手语的地位,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这些国家在宪法中突出手语的地位,可见手语的重要地位,芬兰宪法第十七条规定:“由于听力或其他残障,而使用手语语言的人们享受口译或笔译的权利”6,主要是保障聋人使用翻译的权利,非洲国家委内瑞拉和厄瓜多尔也在宪法层面对手语做出法律规定,其主要规定的是残疾人对于手语需要所产生的权益类保护。

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律国家韩国与日本,它们国家也对手语进行了立法。韩国实行专门领域立法并颁布《韩国手语法》,其第二章规定每隔五年制定一次手语的基本发展规划,这一领域涉及了手语人员培养、手语特殊教育、手语只是普及等诸多方面的具体方略,这一方略由韩国文体教育旅游部承担职责,各级政府负责配合具体政策方略的落实与施用。《韩国手语发》第三章,强调了国家发展与普及手语的方式,这一张法律有手语深层次研究、手语语言教育、国家推广手语以及手语信息化等方面。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和地方团体组织、拓展手语教育平台”;第十四条规定了“文化体育旅游部须切实利用公共大众媒体向国民推广韩国手语,增进国民对手语的认知及手语使用普及率”,第十七条规定了“国家制定韩国手语日”。第十六条强调对手语翻译以及手语翻译机构进行政策性支持与鼓励性补助,第十八条规定“(民间组织活动支援)国家和地区团体组织在预算范围内须支持发展和普及韩国手语为目的的法人、组织”。7韩国的专项手语法系统的对手语进行规划,可以在国家进行大范围推广与推进。在日本支援教育就是我们通常认为的特殊教育,日本先后在《教育基本法》、《残疾人基本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同时也颁布了《发展障碍者支援法》、《消除残疾人歧视法》等新的法律法规来对手语进行相关立法,并建立多元的支援体系与充足的财政支持,充分保护聋哑人的权利。

冰岛对手语立法是较为全面的国家,首先在宪法的层面确认冰岛的手语地位,《冰岛语及冰岛手语地位法》第三条规定“冰岛手语是依赖手语表达自我及沟通的人士的第一语言。同时也是这些人人的孩子的第一语言”8,第五条表明各级组织需要向手语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帮助,有推广冰岛手语的职责,并需成立冰岛手语理事会,这一理事会全权负责与手语有关的事务。冰岛是为数不多的看重手语学习与实践的国家,法律还规定政府需对聋哑人的手语翻译权利提供帮助。 [9]

综上所述,外国过对手语进行专项立法甚至将手语列入宪法,通过政府部门推动手语宣传与普及,政府及司法部门与社会组织、律师组织、聋人组织相联系对聋哑人民事刑事诉讼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可使得聋哑人行使与保护自身的翻译权利。

3.2. 国内部分城市对聋哑人离婚诉讼实践的可借鉴经验

中国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柳林人民法庭成功调解过多起聋哑人离婚案件,其中有一起案件是这样的。被告是聋哑人,原告邵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矛盾较大,最终导致感情破裂,为此,原告诉至法院。9面对这起特殊的离婚案件,菏泽市巨野县柳林人民法庭法官谷训山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聋哑人的诉讼权利应得到充分的保障,要做到这点,首先就要为其消除语言障碍,经过当事双方一致同意,谷训山出面协调,特意请来了巨野县聋哑学校手语教师徐龙霞前来翻译。为了充分听取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让各方沟通到位,案件调解前,谷训山将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手语老师召集到一块,提醒他们尽量放慢节奏,以便准确、全面的记录当事双方的真实想法,争取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经过手语老师的翻译,在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配合下,被告充分表达了自己的内心想法,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有效的沟通,调解过程井然有序,双方最终同意离婚,并在孩子抚养、财产分割上达成一致意见,案件调解成功。巨野县人民法院为残疾人聋哑人诉讼开通了绿色通道,在案件审理中依法维护残疾人聋哑人的诉讼权利,用心办案,倾情付出,在办案中加大了与聋哑学校等单位的协同联动,依法维护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提升了群众司法满意度,提高了司法公信力。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通过创新工作方法,妥善处理了一起聋哑人离婚案件,切实保障了聋哑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10郭某为聋哑人,是本案原告;谭某是正常人,是办案被告。2007年11月郭某与谭某在临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共同生育一名女儿,2010年女儿3岁。由于郭某是聋哑人,与丈夫谭某之间沟通有一些障碍,双方自2010年6月份就开始分居,郭某曾多次要求与谭某离婚,在谭某不肯的情况下郭某甚至一度离家出走,后经郭某家人努力寻找才找回郭某,并于今年8月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到法院起诉离婚。该院依法受理此案后,指派民一庭法官审理此案,由于聋哑人起诉离婚的在该县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十分罕见,且郭某的手势并不是从聋哑学校学习的规范哑语,如何了解郭某对离婚案件的具体意见,以便保障其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成了摆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承办法官经询问了解到,郭某父母能够翻译她的哑语,因此在开庭时,法官决定召集郭某的父母与原告一起来开庭。在庭上,郭某父母将郭某打的哑语意思翻译给法官,让法官了解到郭某的真实意思。通过郭某父母的翻译,并经过法官仔细的答疑释惑,原告不仅了解了有关规定,还对法官产生了信任,向法官“诉说”了自己对婚姻、女儿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态度。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做工作,原、被告双方均同意离婚,并愿意就有关问题进行调解。一起聋哑人离婚案终于得到妥善处理。案件审理结束后,原告郭某向法官用手语像法官表示真诚的感谢。11

以上是中国部分法院对聋哑人的离婚诉讼案件的实践中可借鉴经验,聋哑人参与民事诉讼时,因为其身份的特殊性,在案件审理中依法维护残疾人聋哑人的诉讼权利、翻译权利就显得尤为重要,采用聋哑人诉讼绿色通道与社会组织聋哑学校协同联系与合作的方法,使案件完美得以完美地处理与解决;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寻找与其关系密切且懂得手语翻译的亲人,来召集开庭进行翻译,因为地方手语与中国手语的差异较大,有部分聋哑人尚未进行系统的手语教学,所以通过创新亲人联结翻译的翻译方式,能解决地方手语翻译的问题,确保聋哑人的诉讼与翻译权利。

4. 民事审判中聋哑人翻译权利的保障建议

国家在残疾人社会保障方面体系化建设仍然有待完善,针对聋哑人的相关政策虽然众多,但是没有体系化、系统化、有序化。法治社会下,聋哑人群体的受教育成度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新形式,对汉字版的法律规定条文理解误差严重,因此这些问题的解决更能完善法治中国建设,促进聋哑人福祉。

4.1. 立法规定保障的聋哑人翻译权利

目前的法庭审判流程中,手语翻译人员是沟通法庭与聋哑当事人的桥梁。手语翻译人员的资质无从认定,未达到共识的情况下,手语教学机构或聋哑学校的手语教师来充当临时翻译人员。手语律师唐帅,曾在一起案件中解救一位因聋哑女孩,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上指控她所参与盗窃的次数是5次,可这位女孩却跟我说,她没有偷过东西。唐帅与女孩会面后,唐帅立即调取女孩当时的审讯录像。他发现,当时的手语翻译理解错了女孩的意思,“没有偷”被翻译成“偷了5次”。12发生惨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手语分两个“派别”,“自然手语”和“普通话手语”二者的区别相差甚大,系统学习的手语老师主要以“普通话手语”为主所以在翻译过程中误解当时人想表达的意思时常发生。

婚姻家庭内部矛盾复杂多变,而聋哑人在家庭中的表达能力处于劣势,家庭地位也随之垫底。离婚诉讼案,法庭为了保障家庭的稳定,对聋哑人主体所供述的实情也只是轻微考虑,甚至是被家暴的聋哑人因为不能发声得不到亲人的救助,在法庭也因为长期的家暴不敢表达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法庭应该保障聋哑人的翻译权利,尤其是面对家暴后,更应该对聋哑人民事主体进行长期心里引导,让其做出真实的意思表示,这就需要一批能懂得手语的法律人才,用法律的绝对权威保障聋哑人群体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

4.2. 完善聋哑人翻译权利的保障措施

聋哑人被笼统的定义为残疾人,但聋哑人是有自己的思想,可以做出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特殊民事权利主体,这相对于残疾人主体而言,语言障碍是有条件被避免的。手语作为第二语言,这种肢体语言发展优秀,体系完善,分为“自然手语”和“普通话手语”。自然手语,是劳动人民经过长期的经验总结,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肢体语言。普通话手语,是官方手语依照普通话的语言模式,总结形成体系化,系统化,有序化的肢体语言。特殊教育,所学习的手语绝大多数为普通话手语,普通话手语与自然手语所表达的意思出入还是交大的,因此统一手语标准才能更好的保障聋哑人群体的合法权益。

统一手语只是体系建设的开始,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聋哑人群体的翻译权利,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基层建设。基层服务工作者,特别是服务聋哑人群体的社区工作者,他们在理解政策,实施方案的时候是否有理解手语的基层工作者?是否设身处地的为聋哑人群体某幸福?是否,抓住机遇,让聋哑人群体的就业与创业得到保障?因此,成立手语协会,广纳英才,将之分于合理的岗位,不仅能增进社会福祉,更是能为聋哑人求助开辟新的道路。

律师,是法治的中坚力量,也是基层法治的重要基石。律师服务的主体繁多,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国家政策的解读也有些较高的水准。律师如果能懂手语面对聋哑当事人时,就能更好的倾听聋哑人所经历的不法侵害,特为其某合法权益。然而,手语律师在全国乃至全世界都是绝无仅有的存在,中国第一位手语律师唐帅目前的手语团队也仅有11人。手语律师缺口如此之大,为什么没人去实践呢?究其根本,本质上是大多数人的观念中认为聋哑人群体过于稀少,且生活圈子闭塞,因此每一位法学生都不愿意去学习手语。但是,真相却不是人们想象的那样,一方面,我国聋哑人群体人数约3000万人,平均50人里就有一名聋哑人群体,聋哑人群体的生活圈也不是闭塞的,他们和普通人一样做着普通的工作,唯一不同的是,他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只能忍气吞声。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人才已经严重饱和,许多大学所开设的法学专业,培养模式,培养环境还是遵循着一成不变的套路。综上所述,大学作为人才摇篮,应该贴近社会培养特色的法律人才。“要做法治之光”罗翔老师祝愿每一位法律学子,要做法治的光破晓。 [10]

4.3. 设立手语翻译协会及聋哑人法律援助机构

手语翻译协会的设立可以促进普通话手语的推广,为民事审判活动中聋哑人翻译权利提供人员保障和法律保障。但由于中国地广人多,地方不同、民族不同所适用的语言和法律习俗也不尽相同,这就需要有一部统一的手语版的法律文版和一种统一的语言进行规定。而手语翻译协会的成立有利于在国家编纂出版手语版的法律专业文本后以普通话的方式进行推广,使聋哑人都能实现无障碍地参与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基于手语翻译协会的优势在全国各个地区进行大力的推广与普及,特别是在聋哑人接受教育的过程中,可以安排统一的专业的手语法律词汇书籍,促进手语翻译与法律领域的融合,同时使用被普遍接受的普通话进行推广,满足聋哑人以大众语言学习和使用法律知识的需要,培养聋哑人的法律意识。手语翻译协会的会员在聋哑人实现翻译权利进程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为聋哑人群体及时掌握和更新法律知识及表达合理的法律诉求提供了积极有效的途径。该协会成立后还为培养法律手语人才提供了一大途径,给聋哑人参与民事审判活动提供专业的指引和手语翻译,同时为培养职业法律手语翻译员提供了人才基础,是对手语律师人才的资源整合。基于此,手语翻译协会的设立将为用普通话推广法律专业手语与聋哑人之间搭建起沟通的桥梁。

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有利于解决我们目前在实践中专业法律手语人才严重不足的现状,有利于构建规范化的翻译律师体系,积极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增强聋哑人福祉。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中的规定,在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并无需对其进行经济方面的审查。又如,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又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并为其提供辩护。但是,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并未规定为聋哑人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因此法律援助机构的设立有利于强化对聋哑人翻译权利的法制保障,对有聋哑人参与的民事审判的案件给予同正常人群不同的倾斜性的保护有利于在审判活动中克服法律在形式上的不平等以实现实质正义。所以,设立一个专门为聋哑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机构是大势所趋的,是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国家公平社会正义的又一手段,有利于满足聋哑人群体的法律咨询服务的要求,实现聋哑人群体与律师的面对面无障碍交流,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实现翻译权利,有利于进一步增进聋哑人群体的福祉。

NOTES

1参见桓宽:《盐铁论》,著名的“盐铁会议”记录整理撰写的重要史书。

2参见: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聋哑人起诉离婚,法官巧解无声案件 http://sxqyfy.sxfyw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2/12/id/7068689.shtml.

3参见裁判文书网: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陕0921民初582号。

4让司法变的有温度永仁法院为聋哑人聘请翻译员。

5《手语翻译“短板”掣肘聋哑人诉讼权益保障》。

6芬兰宪法第十七条。

7《韩国手语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8《冰岛语及冰岛手语地位法》第三条。

9澎湃新闻:《我为群众办实事丨聋哑人如何打离婚官司?他的暖心操作亮了!》作者:陈静奎 https://mp.weixin.qq.com/s/lAXbi4Ao125vTPNVbx7Y-w.

10https://in9nbo.smartapps.cn/pages/knowledgedetail?url=minshi_dongtai_2011111570028&_swebfr=1&_swebFromHost=heytapbrowser.

11中国法院网《法官巧断聋哑人离婚案》。

12《这名律师专为聋哑人代言,他如何让正义照进无声世界》凤凰卫视。

参考文献

[1] 庞晓. 论我国聋哑被追诉人翻译权的保障[D]: [硕士学位论文]. 青岛: 青岛大学, 2017: 3.
[2] 茆怀海, 等. 聋哑人的法医学鉴定1例[J]. 中国法医杂志, 2012, 27(z1): 137-138.
[3] 李楠柯, 张爽, 李祚山, 等. 残疾人的心理症状及相关因素[J].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15(10): 798-800.
https://doi.org/10.3969/j.issn.1000-6729.2015.10.017
[4] 邓启铜. 诗经[M]. 南京: 东南大学出版社, 2013: 147.
[5] 孙笑侠. 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J].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9(5): 5-12.
[6] O’Connell, C., O’Siochru, C. and Rao, N. (2021) Academic Perspectives on Metrics: Procedural Justice as a Key Factor in Evalua-tions of Fairness. Studies in Higher Education, 46, 548-562.
https://doi.org/10.1080/03075079.2019.1643306
[7] 艾伦·德肖维茨. 你的权利从哪里来? [M]. 黄煜文,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8] 坚持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人民利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推动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系列评论[EB/OL]. https://3g.163.com/dy/article/G1FEDV0Q051486CM.html?clickfrom=subscribe&referFrom=, 2021-01-28.
[9] 林皓, 魏丹, 赵蓉晖. 手语立法的国际比较研究[J]. 语言文字应用, 2018(2): 36-43.
[10] 罗翔. 法制的细节[M]. 昆明: 云南人民出版社, 2021: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