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
根据《民法典》第1147条可知,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是帮助解决被继承人遗产的分配问题,首先需要确定被继承有哪些遗产,把确定好的遗产列成清单,并做好防止遗产的损毁和灭失的措施即保管遗产;其次,需要向继承人汇报遗产以及遗产管理的相关情况,积极与被继承人沟通;再次,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和债权,对于债权需要代表被继承人向债务人催要或者确定债权解决方案,对于债务,积极与债权人沟通解决;最后,遗产管理人最重要的工作是通过与被继承人沟通按照法律规定确定遗产分割方案,并主持分割。这个过程中,遗产管理人需要做大量工作,根据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可以得到一定的报酬。但是,无论是否得到补偿,在执行职责的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被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还需承担民事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失,非故意及一般过失不需要承担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需要认真做好遗产管理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好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问题,实际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2. 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的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之职责。遗产管理人是由遗嘱执行人担任、继承人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在继承开始后对遗产进行清算、管理、处置以及分配的人。 [1]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意思由遗产管理人代表,保存和管理遗产,因为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权利义务也随之灭失;遗产管理人可以有效防止遗产被侵夺或者毁损,使得继承人依法有继承权,也可以保障受遗赠人获取应得的遗产份额。因此法律明确规范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为实现这一目的,遗产管理人应该依法审慎认真地履行其职责。
第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遗产管理人在履行最先履行的职责则是清理遗产并制作相关清单。对遗产进行清理主要是指理清和查明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在对遗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以及地点等状况进行确定后,为确保继承人和遗产利害关系人对其知情权。遗产管理人查明遗产的具体状况后,就必须及时制定遗产清单,该清单必须真实精确地描述遗产以及其状况,包括的范围要全面,并积极的进行财产登记,不能有任何遗漏和差错。在我国实行为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仅仅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清偿责任,因此制作遗产清单有助于保持遗产的独立性, [2] 避免与继承人的财产混淆,从而影响债务的清偿和损害债权人的权益。遗产的清点和制定清单是遗产管理工作中的首要环节,遗产管理人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在实践中,必须有两人及以上的证人到场,并需在遗产清单上签名。关于何时制作遗产清单,本条未作规定。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1179条规定,提出遗产保管人在就职后3个月内编制遗产清单。因此,在迅速的清点遗产后,应尽快制作遗产清单。
第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继承人有权利了解掌握被继承人留下遗产的情况。遗产管理人在清点完遗产的价值范围后,负有将其清点情况向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进行说明和解释的义务。并且编制成遗产清单后,继承人应当收到遗产管理人关于遗产的报告和说明,且其有权选择查看遗产清单。
第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损毁、丢失。遗产管理人应忠实、谨慎的处理遗产管理的工作,对遗产可能发生的损毁和丢失进行事先预警,或对已发生的行为采取事后相关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保护和维护必需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避免遗产的损失。例如出售易腐的物品、修缮房屋,收取债务,支付维持财产权利的费用等等。这些处置措施是以防止遗产损失、保护遗产为目的,如果超过规定的范围,并且对遗产利益关系热造成不利影响,例如遗产管理人故意损坏遗产、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等,遗产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制度设立的宗旨就是科学管理遗产,既保护继承人的利益,又注重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对相应已有的债权需回收,将还未到期的债权作为其消极财产先登记后制作清单。首先对于遗产的债务的确定,是由遗产管理人负责清偿。清偿债务需要按照一定的先后次序进行,遗产不足以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债务时,需要按一定的比例清偿。在继承开始,遗产管理人需对继承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遗产申报,这是继承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阶段。而在发布遗产公告后,宣布其继承的事实,并告知所承担的相应义务。最后,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遗产分配。其次,清偿税款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1159条和第1161条规定,在分割遗产前,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初衷来看,清偿债务是遗产管理人存在的最重要价值之一,公正中立的遗产管理人有效清偿遗产债务是保障遗产债权人利益得以不受侵害的重要途径。
第五,遗产的进一步分配。在遗产管理人处理完债务清偿工作后,若仍保留相应遗产,应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将遗产合理分配给各继承人、受遗赠人。当继承开始,遗产管理人需对遗产进行统一的清点和管理,以保证遗产的价值,并清偿遗产债务和承担相应的责任。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后,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指定,将遗产分割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若继承人只有一位,遗产管理人应将遗产移交给继承人;若是有两个以上的继承人则根据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将遗产进行分割,最后转移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第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除上述五大工作之外,遗产管理人还要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以全面地履行职责,确保遗产的正确分配。
综上可见,遗产管理人职责重大,要求具备相当的法律素养和专业知识。从这个角度来说,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无疑是非常合适的。“徒法不足以自行”,这需要我们加强研究、积极实践,以更好地履行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3. 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存在的问题
3.1. 现有遗产清单制度不明确
遗产管理人清点、整理遗产,理清遗产的数量和范围,根据遗产的种类、性质以及存在状态等编订遗产清单,是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步。制作遗产清单是限定继承原则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遗产清单制度不仅可能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还可能导致在共同继承时部分继承人利益遭受损害。遗产管理人采取措施保障遗产价值时,需要遗产清单辅助,可以避免疏漏,使遗产管理人全面有效地防止遗产减损。遗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时,可根据遗产清单明确遗产的支付能力,制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合理地清偿遗产债务,保障遗产债权人的利益。遗产管理人将剩余遗产移交给继承人时,需要遗产清单来说明遗产的具体情况,有助于减少纠纷。 [3] 我国《民法典》虽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当制作遗产清单,但是对于如何制订遗产清单,并没有详细可操作性的指引,使得遗产清单在实际适用中并未实现其功能。没有健全完备的遗产清单制度,不利于理清遗产的范围和边界,可能造成继承人的财产和被继承人的遗产混淆,使得遗产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起不到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化解矛盾、抑制纠纷的目的。
3.2. 缺失公示催告债权的职责
《民法典》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有较为全面的规定,但仅规定遗产管理人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并未规定遗产管理人负有公示催告债权的职责。我国继承人继承遗产时采用无条件的限定继承,继承人隐匿、侵吞遗产而侵害遗产债权人利益的,并不需要就此承担无限的继承责任。 [4] 遗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若缺失公示催告程序,遗产管理人公告未及时通知遗产债权人申报债权,会使债权不得受偿。在公示催告债权的时间中。王利明教授认为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3个月, [5] 这使得我国遗产管理人在公示催告过程需明确时限来实现债权人利益的平等保护、保障遗产管理工作的顺畅进行,有必要将遗产管理人公示催告债权的具体内容予以明确,其中应涉及被继承人死亡、担任遗产管理人情况的报告,以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间、期限、方式等。
3.3. 未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终止
《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都做了总括规定,并未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终止的时效,这对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的效率造成影响。再制作遗产清单时,因遗产管理人懈怠或制作的遗产清单较为粗略,并未规定清楚遗产的总体情况,会对遗产债务清偿以及遗产的分配会造成影响,并不会起到保障遗产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作用。缺失遗产管理人职责终止规则,不利于约束遗产管理人的行为,无法监督其积极履行职责,因此遗产管理人不但需要谨慎地对遗产进行处理,更要秉持公平尽责的态度处理关于遗产的其他事务;还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这要求遗产管理人专业水平高,甚至超出自身的能力范围,无法胜任这项任务。然而,《民法典》并没有对遗产管理人辞任做出相关规定,不能仅对继承人和其他遗产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障,而忽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权益,使其只能尽到责任而未享受到相应的权利;更不能为了保护其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来牺牲遗产管理人的合法利益。遗产管理人职责终止规则的不完善,导致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时无法形成闭环,从而影响到遗产管理人的权益。遗产管理人制度应尊重其意志自由,明确遗产管理人解任和辞任以及加入的具体情形,以保证整个制度的严谨性、系统性和闭合性, [6] 才能保证遗产继承稳定有序地进行,进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4. 我国遗产管理人职责适用的完善建议
4.1. 完善遗产清单制度
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应清查遗产,制作遗产清单,这是遗产管理人的一项必须实施的法定职责。制作遗产清单可以抑制继承人表面上放弃继承,实际却占有使用遗产而不清偿债务的行为,维护遗产债权人的利益;亦有助于保护未存有遗产的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受益人的知情权,维护其合法的权益。首先需确定编订清淡的主体,《民法典》规定我国遗产清单的制作主体是遗产管理人,即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其次,确定遗产清单的内容,包括遗产的种类、数量和存在形式,并需记载遗产债权的相关信息;然后需规定遗产清单的编订时间和形式;最后遗产清单一经制作完成,对所有的继承人、遗产债权人以及其他的遗产受益人产生效力。若对遗产清单的内容仍有异议,由提出异议者和遗产管理人对遗产清单进行审查,也可以借助诉讼手段请求人民法院帮助解决。
4.2. 增设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规则的制定为了维护遗产清偿工作高效性,无论遗产管理人是否知情,被继承人的债权人盖应在接到通知或于公告期限内进行债权的申报,这能够使遗产管理人充分了解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情况,以更好地进行遗产的管理。遗产管理工作开始时,应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受遗赠人和继承人。通知其及时申报债权债务和受遗赠的情况,及时催收被继承人的债权。通知的发出主体可有两种:自行清算的,通知由遗产管理人发出;经法院诉讼程序委任遗产管理人的情形,则由法院发出通知。而通知的形式则包括了电子邮件或公告的方式书面向遗产债权人发出催告其申报债权的通知。但是能以电子邮件等多媒体的方式通知的,不能以公告的方式代替。在公示催告的期限方面,需有明确的时间为限,否则会加剧遗产管理工作的无限拖延,也会出现恶意侵权的行为。
4.3. 明确遗产管理人职务终止规则
遗产管理人完成对遗产的管理和分割时,遗产管理人的职务自然终止。遗产管理人的职务终止规则包括自然终止其职务,主动辞任其职务和被动解除其职务等三种方式。遗产管理人的职务自然终止有利于遗产管理地顺利完成,实现被继承人的遗产的平稳继承。 [7] 遗产管理人在完成对遗产的管理和分割时、或是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时则其不能再担任遗产管理人,对遗产实施管理和处分的民事法律行为。
赋予遗产管理人辞职的权利,承认和保护遗产管理人的意志自由。在遗产处理时,由于利益主体之间互相制约,遗产管理工作并不轻松。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遗产管理人可能不太愿意接受任命;或者开始履行职责后,发现自己不够专业不足以应对复杂的遗产事务。这都可以主动提出辞任申请,交由更专业的管理人或组织去处理。 [8]
而遗嘱执行人或继承人在选择担任遗产管理人时,按照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有正当理由时,遗产管理人可以提出辞职。 [9] 遗产管理人提出辞职后,需做好交接事宜,将相关的遗产资料和文件妥善移交给继承人或接任的遗产管理人,并通知遗产利害关系人。对于辞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遗产管理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如若遗产管理人专业性不强,无法保证遗产管理工作地顺利进行,难以应付复杂的遗产事务,需要解除其职务,而遗产利害关系人也应向人民法院申请。若遗产管理人滥用职权,损害遗产的价值,侵害继承人和其他遗产受益人的权益;或者是怠于履行职责,未采取必要的措施保全遗产,不能按时开展管理工作。继承人或其他的遗产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解除遗产管理人的资格,终止其职务。 [10]
5. 结语
《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满足社会需求,回应经济的发展。初步构建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指引遗产管理人中立、专业地处理遗产事务,平等地保障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合理高效地分配被继承人财产,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