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然状态”是自然法思想及其政治哲学思想的理论基石和逻辑起点。霍布斯认为“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 [1],这种战争状态使人们时刻处于警惕和危险之中。霍布斯的这种自然状态是从人的本性的角度出发,把人们放在一个不稳定的社会情境下,让他们的生命、安全、财产等面临威胁,在这一情境下,人们各谋其利,怀揣不安与猜疑,展开一系列“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自我保存战争。基于这种自然状态,霍布斯得以论证其自然法、社会契约和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本文主要从霍布斯自然状态的缘起、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以及对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评价四个方面铺陈展开,深入了解霍布斯把“自然状态”作为他国家学说的一个出发点,进而对其社会契约学说的意义和价值进行立论。
2. 霍布斯自然状态的背景
由于英国内乱和革命战争,托马斯·霍布斯长期处在流亡生活中,也正是在这种惶恐不安的生存境遇下,霍布斯对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等开展了一系列的研究与思考,并相继写出了一系列著作。霍布斯表明他政治立场的文章是在苏格兰人民大起义的背景下诞生的,这一时期,国王的统治地位受到资产阶级与新兴贵族阶级反对以及以往支持国王统治的同盟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国王的地位岌岌可危,内战趋势待发。与革命派不同,霍布斯所坚持的政治体制是君主专制体制,他认为国家的权力应该为国王所有,才能保证英国上层贵族的政治利益和一部分大资产阶级的政治利益。不仅如此,霍布斯在1640年英国短期国会解散后,逃到了巴黎接触到了笛卡尔等唯理论代表人物,并针对笛卡尔的《哲学沉思录》提出了自己的意见。1642年,霍布斯出版《论公民》这一著作,论述了教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即论述了教会与国家是一体的。同样地,霍布斯的社会政治学说很大程度上受到利普修斯政治哲学的影响,“通过利普修斯的政治哲学,霍布斯接触到了政治哲学在十六世纪向历史所作的系统转向” [2],霍布斯的巨著《利维坦》便是在这些政治革命以及政治哲学思想家的影响的背景下写成的。出生在宗教和政治迫害下的霍布斯对十七世纪英国的政治社会深有感触,试图在资产阶级革命中找到新的政治曙光。
正如罗尔斯所说的那样,霍布斯在宗教势力带来的内乱和战争中寻求稳定,把目光转向一定的社会契约和政体等,认为当前所迫切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使之避免从文明状态倒退回自然状态” [3]。所谓自然状态是指人们互相猜疑与恐惧,开始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和生活在丛林的动物一样,出于自身自保的本能,一切人对一切人相互之间敌对,开启防御状态,处于战争之中。如果说人天生就拥有体力、经验、理性和激情等自然天赋,那么他们没有理由不为个人利益所作抗争,而这也就是人们处于自然状态的合理解释,不管是感性欲求还是理性欲求都是从自身出发的,在没有发现需要经由国家管理才能实现全部人的利益最大化时,人们便处于战争状态之中。因此,为了不陷入这种战争状态,霍布斯提出他的“自然状态”思想来对人们进入政治社会进行一个合理的逻辑思想假设,让人们对其提出的国家学说信服。
3. 自然状态的性质与自然权利
3.1. 自然状态的性质
自然状态的本质正是自保,这种自保的本能是人的生存本质。为了自保,人们彼此怀疑,时刻处在防备状态,产生恐惧,互相反对。“人们相互恐惧的原因,部分在于他们自然的平等,部分在于他们想彼此加害” [4],人们在自由意志的驱使下,对外部世界的好与坏在内心产生评判,当好的自我保存的欲望过高时,且估量自己能够实现意志时,人们会用行为来表达自由意志。而这种自由意志是平均出现在每个人的身上的,人们都在努力争取自己的权益,但很多权利与能力是不能人人共有的,且人是自利的,一旦为了某物某事抢夺,势必处心积虑造就对自己好的局面,所以这必然会引起战争,人们都在互相防范和企图战胜对方,这便是“一切人为了自保反对一切人”的战争,这是人的本性,即人性。在霍布斯看来,这种战争状态都是由人的欲望和自由意志的天性所把控的,他宣称:“由于人们这样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也就是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没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为止。” [1]
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主要是出于人们在自然或者社会群体中对生存的渴望;第二种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和其他一切所有物以及试图争取的东西的一种心理状态,这是一种寻求稳定的心理状态;第三种则是与人们的原始生存渴望不那么紧密,它产生于人们经过社会或者族群后天外部环境熏陶后,试图获得地位、身份等外在权利和声誉。所以说,自然状态的存在是基于人性的,是不可避免的,它是人类受共同权利管控前的必经之路,“这种状态是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 [1],它似乎打破了人类企图营造的“小国寡民”的桃花源似的社会憧憬,呈现一幅人们互相针对和挤兑的鲜血淋漓的原始图画,既现实,又残酷。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能是三个真实的战争或原始状态的缩影,第一个可能是那时还处于野蛮竞争的美洲许多地方的部落;第二个是霍布斯所处的英国内乱下人们饱受折磨和生命威胁的战争状态;第三种则是国王和主权者之间由于相互不信任而产生的相互争斗的自然状态。无论是霍布斯本人,同时代的政治哲学家,还是有关历史考证都没有声称或者证明自然状态真实存在,这三个缩影也只是一个没有实证的推测,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假设状态,是一种思想实验,霍布斯试图通过自然状态的假设为其政治理论作道德基础和历史基础。在这种理论假设的基础上,霍布斯理出了一条政治学说“离散”或者说是“拆分”的道路,亦即“在理性上通过“离散”或者“分拆”的方式构成自然状态,意味着自然状态就不仅是政治社会的缺失状态,而且还进一步是一种解体状态” [5]。由此可见,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时间在先顺序,更可能是一种逻辑在先,从这种意义上来说,自然状态只是社会政治学说的一个理性拆分。是的,自然状态是霍布斯政治主权学说的起点,也是现代国家政治学说的开端,而这些无不证明自然状态是人类政治社会发展中的一个过渡性阶段,是自我生存的本然,不是经历社会观主导的行为结果,也不是一个历史阶段,它是对绝对国家的理性解构,在这之下人们才得以实施“自然权利” [1],才能进一步理解社会契约建立的必要性与正当性。这里提到的自然权利是霍布斯自然状态思想中的一个核心概念,所以为了能深入解读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我们还得对他的自然权利概念进行一定的讨论。
3.2. 自然权利
自然权利思想在古希腊、中世纪时期最初代表自然法的意思,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带有浓厚的神法和人为法色彩,而从这种神法和人定法的传统概念中找到新的路径的是格劳秀斯,格劳秀斯在他的《荷兰法学导论》中打破常规,赋予了自然权利新的内涵,他说:“自然权利乃是正当理性的命令,它依据行为是否与合理的自然相谐和,而断定其为道德上的卑微,或道德上的必要。随之也指示该一行为是否为创造自然的神所禁止或所命令” [6]。他认为神也是有所不能和受一定规则的制约的,自然权利是固定不变的,不需要神的授予,是人们天生就有的天赋权利,人们通过理性可以认识自然权利,不再受缚于宗教,这是自然权利一次里程碑式的突破,而自然权利真正的回归到人本身,涉及个人权利,还是在霍布斯这里得到实现的。霍布斯谈到:“著作家们一般称之为自然权利的,就是每一个人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保全自己的天性——也就是保全自己的生命——的自由。因此,这种自由就是用他自己的判断和理性认为最合适的手段去做任何事情的自由” [1] “如果一个人尽全力去保护他的身体和生命免遭死亡,这既不是荒诞不经的,也不应受指责,也不是与正确理性(right reason)相悖的。可以说,不与正确的理性相悖的,就是按照正义和权利(Right)去行事的” [4],所谓自然权利,在霍布斯看来,是处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对自己所有财产的保护,而这种保护是不择手段的去防止他人侵犯自己的生命安全、自由和财产等。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自由”一方面是需要外界不妨碍自身权利行使的保障;另一方面需要自身理性去思考是否实施不妨碍他人自由的自由行为。这种“自由”或是说自然权利是从个人主义的层面出发,人们凭着自身激情和理性去维护自身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保全自身。这样说,我们是不是可以进一步理解自然状态下人们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财产等追求“好东西”的权利是合理且正当的,人们在激情和理性的驱使下趋向和平,因为这能够对他的生命安全有所保障。
“自然权利的首要基础就是,每个人都尽其可能地保护他的生命” [4],自然权利的第一权利可以说是生命和安全这两大权利,出于本能,每个人都在努力保护自己的生命和安全不被他人剥夺或者侵害。可以判定,处于自然状态下的人的自然权利是自由的权利,人们凭借本能来行使权利保全自己,而这种权利不是某个人独自拥有的,是每个人平等享有的,每个人都可以凭借自由意志来选择权利的行使与否,而他人也不能干涉。“既然人都有自我保存的权利,那他就有采取足以保存他自己的任何手段和任何行动的权利” [4],自然状态就是一切人为了保存自己的权利不被侵犯而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的人主要是出于对死亡的畏惧这种激情而采取行动保全自己,而这最原始的手段要么是杀戮、抢夺,要么是使敌人臣服于自己,第一种手段不管是对敌人还是自身,亦或是人类种族来说,都具有不同程度的伤害,而第二种手段是对敌人的财产、自由的剥夺,这也不能说是一种公平正义的手段。所以为了脱离“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我们得设定某个人与人之间的联结,而这种联结不能是个人同意的,亦或是抹杀某一部分人的利益的;而是由所有人一起达成共识的且愿意让出共同的一部分利益的。而这种权利的转让是以自由、平等为内在要求的,接收权利的第三方虽然有权制定法律,但是人们的生命、安全、自由、平等的自然权利是受自然法的保护的,主权者建立的自然法归根到底是为了使人们得以自我保全,是激情和理性的产物。可想而知,既然自然权利的首要目标是保全自身,即保全生命安全,那按照霍布斯的逻辑思路来说,人们必定会走上契约道路,因为对于当前政治条件来说,国家的存在是一种能够保证人们自然权利得以必要地和正当地实施的最佳手段。
3.3. 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
霍布斯的自然法是以自然权利为道德基础的。在霍布斯看来,人类的激情和理性不允许人类长期处于战争状态之中,人们必然希望能够得到长期甚至永久的生存发展机会,而这就意味着需要去获得和平,因为只有获得和平与安稳,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摆脱战争和死亡的威胁,更大程度地保全自己,获得最大利益,而获取和平就得遵循自然法则。自然法是对人们行为所作的一种理性指令,人们之所以要遵循这一“义务”性法则,是因为人们都渴望和平,遵循自然法是人们摆脱自然状态的必由之路,它是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的一个衔接点。但是,人们不可能老实遵守自然法,还得通过契约来保证自然法的有效性,人们想要获得和平就必须受到权威的规束,这也是人们的理性选择,它要求人们作出退让和妥协。“当一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认为必要时,会自愿放弃这种对一切事物的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方面满足于相当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 [1],每一个人都放弃或者转移一部分权利才能对彼此作出约束,不会为了这部分的个人利益去侵害他人的权益,而是一切人之间互相信任,订立契约,共同守护这一部分共同交付的权利,形成命运共同体。“权利的互相转让就是人们所谓的契约” [1],我们知道自然权利是遵循个人自由意志的,人们对此拥有选择的权力,但是一旦人们共同缔结契约,生成共同的社会契约,人们就必须得按照约定执行和遵守。
社会契约思想理论初见于古希腊城邦政治生活中,人们使用“自然”、“约定”等语词来治理国家,公民必须遵守约定,而“自然”和“约定”恰好就是后来的“自然法”和“契约”。说到契约思想的集大成者,我们不得不提及罗马人,是罗马人在自然法的基础上把契约思想提升到统治契约的高度,与古希腊人与人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不同,中世纪的契约关系是政府与个人的契约关系,然而这种契约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封建贵族和君主之间的契约,还不能称之为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契约。真正的社会契约是在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中诞生的,可以说是,这是社会契约思想发展的一个较成熟的阶段,当然,也可以说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结束阶段,虽然在后世社会契约学说仍然活跃于政治哲学中,但是到卢梭《社会契约论》那里,社会契约就有少数人的主权者转到多数人的公意,结束了一个绝对主权的契约时代。可以说,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17、18世纪政治哲学家对传统契约思想以及彼此的批判继承和创新发展中,社会契约学说逐渐成为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思想假设,他们形成了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的逻辑路径,而国家则是这条路径的终点。正如林奇富所说的那样,“自然状态是社会契约论者为论证政治社会的合法性而设置的逻辑起点” [7],人们对人人自危而不得不加入战争的自然状态深感厌倦,这种战争状态不能通过战争来终止,为了得到和平,人们只能订立契约,而订立契约就意味着人们把自然权利转交给主权者,而这也意味着人们将接受国家的管治,到政治社会中去生活。可想而知,霍布斯认为寻求和平的方式就是达成社会契约,然后建立国家,这样人们才能最大程度保全自我。
4. 对霍布斯自然状态思想的评价
综上所述,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描述了一种人们之间紧张且敌对的战争状态,通过这样的思想假设,霍布斯为其政治学说提供了强有力的说服效果。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是近代政治学说的一个开端,为后来的政治哲学家们提供了思想素材,但是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这种描述一直以来存在诸多争议,尤为典型的是洛克与卢梭两位政治学思想家对霍布斯自然状态思想的批判性继承。虽然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从人性论的角度出发,做了一个关于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的政治哲学思想假设实验,提出了自然权利、天赋人权、人人平等这些既相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学说,但是,三者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却还是存在着很大差别,比起继承来说,洛克和卢梭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更多的是批判。
从自然状态的定义上讲,在霍布斯这里,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们经由激情和理性的驱使而作出的一种原始抗争和斗争。而洛克则不认同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这种定义,他提出:“那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须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8],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们完满的平等的理想的幸福状态,认为霍布斯所描述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是不合理的,他主张人们虽然处于自然状态中,但是需要遵守自然法则,享有一定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洛克的自然状态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质,他驳斥了霍布斯所认为的自由意志的激情和欲望驱动下人们互相为敌的战争状态,把战争状态和自然状态作了一个区分。在洛克看来,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前政治状态,而他所认为的自然状态是具有社会政治性的;从自然状态到社会契约的起因上说,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源于人们生存的本能的自我保存。与霍布斯认为的为了和平而需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契约不同,洛克认为保护私有财产是人们欲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契约的根本原因,他反对霍布斯所推崇的绝对主权,而推崇有限政府,公民有权推翻有违公意的政府;从社会契约的结果上看,虽然两者的最终结果都是从自然状态导入政治社会,但霍布斯主张主权者权利至高无上,不可违抗或者推翻,崇尚绝对主权。而对于霍布斯的这种绝对主权理论,洛克在其《政府论》中对此进行了强烈批驳,他认为霍布斯所谓的绝对主权政治理论并没有优越于霍布斯提出的自然状态,因此,洛克主张君主立宪制,认为当主权者做出有损人民利益的行为时,人民可以推翻主权者的统治,推崇自由和人权。
与洛克相似,卢梭的自然状态学说是在批判继承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上建立起来的,他继承了霍布斯自我保存的人性论思想和自然权利主张,但他反对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看作是一种战争状态,而是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人平等的状态。卢梭还反对霍布斯为了避免人们互相争斗而陷入危险而把全部权利转让给主权者,他认为私有财产出现,贫富差距拉大,人们虽然需要“国家”的协调,但是“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9],所以说,卢梭既不认同霍布斯的绝对主权式的君主专制,也不认同洛克的分权制,他提倡民主共和制,主权不能分割,公意至上。
与洛克和卢梭一样,罗尔斯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既肯定又否定,罗尔斯反对霍布斯把自然状态作为社会契约学说的逻辑起点,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对社会契约生成状态的一种理念总括,没有顺序性,只有概括性,他认为自尊、自律的人们的行为动机不是只停留在自身层面的,“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从道德哲学上来说是人们互帮互助、互惠互利的一种初始状态。但是罗尔斯的原初状态与经验主义、怀疑主义这些哲学流派对霍布斯自由状态的社会契约学说的批判不同,罗尔斯在继承康德道德哲学的基础上对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进行了新的诠释,抛弃了霍布斯的神学假设、物质主义,从而推动了自由主义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对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罗尔斯给出了这样的解释——“我们应当把社会契约视为理解自然状态如何能够被转化为文明社会的一种方式”,“自然状态不是某种过去曾经存在过的状态,也不是任何真实的状态,而是某种应当避免的时刻存在着的可能性” [3]。可想而知,罗尔斯单纯地认为自然状态只是霍布斯对社会契约或者是政治存在的一种先前状态假设,为当时的政治存在提供合理且必须接受的理论支撑,这种假设随时都可能出现或发生,人们只有接受国家的实际存在,才能避免自然状态的实际发生。
可想而知,霍布斯、洛克、卢梭和罗尔斯的自然状态主张,或者说是政治哲学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继承批判的,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他们各自的生活背景、政治立场和个人思想等。总而言之,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哲学家都进行了一场对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生存状态的思想假设,且洛克和卢梭是在对霍布斯政治哲学批判继承的基础上发展起自己的政治理论学说,罗尔斯则不仅对霍布斯的自然状态作出了客观评价,认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随时都可能发生的假设状态,而且在霍布斯的基础上进一步开放了一条道德哲学的路径,他是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合格解读者。就此而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学说对后世自然状态、社会契约等思想的研究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5. 结语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是诞生在英国政治革命中的一种思想假设,这时候社会境况要求当时的哲学家不得不考虑主权的问题,而对社会契约学说有独到见解的霍布斯率先开辟了一条不同于传统政治哲学家的思想假说道路。霍布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对自然状态展开了讨论,为自己的社会政治学说立论,为当时的君主专制提供合适的说法,推翻当时的宗教神权论,使之立于皇权之下,皇权拥有独尊地位。本文为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作了一个逻辑梳理并解释了自然状态与霍布斯所论述的社会契约的关系,虽然对于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思想有很多解释,但是从人性论来说,本文并不支持很多学者认为的那样——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性恶论”的人性假设学说,从客观分析,霍布斯并没有给自己的自然状态学说定义善恶论,“性恶论”只是后人对他的一种误解。总之,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性的本质状态,是一种生存的本然状态,他联结了人性和社会政治的关系为当时的王权统治作合理的解释,突出绝对主权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可以说,霍布斯作为君主专制的拥护者,其自然状态思想虽然带有一定的阶级统治色彩,但这为他的社会契约学说提供了很好的论证,也为后世洛克、卢梭、罗尔斯等哲学家的政治哲学思想提供了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