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正义是对人类社会具有永恒意义的基本价值观和基本行为准则的遵守,这对社会正常秩序的维持、社会进步的推动、社会发展的实现这些最终目标至关重要。正义问题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使正义不仅成为学术界争论的话题,也成为许多人看法的对象。本文选取新自由主义的正义观,特别是对罗尔斯的正义观进行介绍,并从马哲的角度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从而可以相对准确地分析和解决现代社会的正义问题,帮助国家形成和谐的正义观,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
2. 罗尔斯正义论主旨
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后,在学术界轰动一时。本书是罗尔斯多年来研究的成果,从理论见解到制度设计,再到需要实现的目标。全书分为三个部分,每个部分都详细讨论了实质性的内容。
在这本书中,罗尔斯阐述了他的正义观,他将其描述为“公平的正义”,旨在建立一个体现在初级系统中的社会基本结构,用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以及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他将正义视为一切价值,或将其称为建立美德的基础。他所论述的正义需要以社会契约论为前提,参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又与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他构造了一个新的“社会契约论”。较之于卢梭,他的契约理论更抽象。他为此预设了一种原初的社会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不会提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社会政治以及经济状况,甚至不知道自己的是非善恶观念,他称之为“无知之幕”。罗尔斯为这样的状态提出了两项正义原则:“第一项正义原则:人人享有类似的自由体系的平等权利,与充分和最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对应。第二项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组织应符合最弱势者的最大利益,符合1) 正义储存的原则;和2) 取决于身份和地位在机会公平和平等条件下向所有人开放”。第一项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而正义的第二项原则包括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也包括差别原则。这两项原则都寻求在社会中最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利益,避免不平等的分配,除了补偿那些受益最少的人。这两项原则的表达方式与选择层次相同,第一项原则较之于第二项正义原则处于优先地位。第二项正义原则,即机会公正平等,优先于区别原则。由此又引申出两条优先法则:一、自由的优先,二、效率和福利上正义的优先。在他的正义论中,罗尔斯认为,正义是指在原初状态下被整个社会所认同和接受的,从而形成一个公正的契约和一个基于假设理想的公正结果。以上所述,便是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被后人称为“乌托邦式的正义理论”的原因。
3. 从马克思政治哲学视角批判与反思罗尔斯正义论
马克思作为变革西方哲学的伟大人物,虽然没有专门的著作讨论正义,但对社会正义的追求和对实现社会正义的现实道路的探索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高价值。马克思将正义的探析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这第一次使正义获得了现实的基础,也为分析罗尔斯的《正义论》提供了方法论的指导。
3.1. 从感性活动的人角度反思和批判罗尔斯正义论前提
罗尔斯将正义原则的论证建立在契约论的基础之上,设计了“原初状态”被看作是因正义原则而选择的环境,公平程序的建立使原初状态得以提出,在这种公平的程序下人们选择的原则便是正义的,“其目的在于用纯粹程序正义的概念作为理论的一个基础 [1]。”原初状态是契约论的出发点,是罗尔斯新契约论的阿基米德点。这个出发点是由罗尔斯通过建构得到的。
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相互冷淡的人们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实。第一,人们不知道他自己的特殊状况。例如,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背景,他对自己的自然素质和先天能力的程度的无知,他的精神状态和力量等等。其次,没有人知道他的善的概念,或他的理性生活计划的特点,甚至他的心理素质。第三,参与“无知之幕”的人不知道社会的经济和政治状况,对社会能够达到的文明和文化水平一无所知。
马克思对旧哲学的变革就是揭示于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本质,也就是所谓的“人的活动本身理解为客观的活动” [2],把“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的一致理解为革命的实践” [3] 这样人类世界便被理解为客观实在,人作为活动主体就是现实的个人。现实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 [4]。”
马克思认为现实的个人是社会运动的主体,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历史的起点。完全现实地把握了社会的运动方式,社会是人们之间通过交往而形成的,这种社会交往与人对自然的否定性活动同时进行,两者互为中介,共同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
从马克思的视角出发,罗尔斯对于原初状态的这种假设,通过这种对人的特殊信息的剥离从而选择正义原则,从而形成秩序良好的社会是一种虚幻的解决方式。罗尔斯的个人是原子式的、就像桑德尔批判的是“离群索居的”,从这种脱离物质生产实践活动的抽象的个人出发来构造的社会,是一种秩序良好的社会,便是缺乏现实性的乌托邦。
3.2. 从按劳分配原则反思和批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
罗尔斯主张:
1) 如果一个社会结构允许社会偶然因素和自然运气对分配份额造成的影响,允许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和天赋的自然分配,那么这个社会结构就是不正义的。
2) 通过限定或者否认自然或社会的偶然因素对分配的合理性而否定了他所说的自然天资、家庭财富、地位、出身对人们的分配所造成的影响,这些偶然因素都属于正义原则调节的对象。分配原则的正义性在于如何减少社会的和自然的偶然因素对人们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的影响,使人们处于平等的地位,缩小社会阶层之间的差距,减少社会的两极化。
3) 在采取机会公平平等的前提下,选择差别原则,才可以将所有人受益作为中心目标。
马克思在物质生产结构、生产资料的分配视角下考虑社会结构。他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要实行按劳分配的方式。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的思想都是以社会主义阶段商品经济已经消亡而实行产品经济为前提的。
马克思的按劳分配的前提是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按劳分配所体现的平等,是消除了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下,生产资料所有者对劳动者剥削的不平等之后的一种平等。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是在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制度之内对其进行修正,而对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基本制度则不闻不问,因此,不能从根本上改变社会不平等的现象。
3.3. 从马克思共产主义社会反思和批判罗尔斯的正义共同体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逻辑出发点是他的原初状态,“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是他的正义理论的落脚点。罗尔斯在《正义论》的开篇就指出:“一个社会,当它不仅被设计旨在推进它的成员的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着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时,它就是组织良好的社会 [1]。”
秩序良好的社会是受到正义的公共观念有效地调节并且管理的社会,它具有三个本质特征:首先,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是为正义的公共观念所隐含的社会,原则是公开的,并且为每一个人所接受。其次,秩序良好的社会理念是为正义的公共观念加以有效地调节的理念所隐含的。第三,有效调节的社会是一个公民具有正义感的社会。
马克思的理想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即与虚幻的共同体相对的真实的集体。他从现实的个人出发,批判资本主义的旧世界观,发现了共产主义的新世界观,并论证了共产主义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的共产主义超越了正义,让正义成为了永远的历史。
罗尔斯正义的落脚点是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这个秩序良好社会承认阶级,承认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为福利资本主义国家存在的合理性做辩护的理论,与马克思超越正义的共产主义社会相比,是对自由与平等的暂时的虚假的解决。
4. 马克思的批判对于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代价值
4.1. 我国的社会正义具有相对性
中国的社会主义还处于初级阶段,这决定了我国社会正义的相对性。我们的国家别无选择,只能选择程序正义(社会正义包括投入的正义、过程的正义和结果的正义)。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因为由于人性、社会、家庭和教育背景的巨大差异,不可能保证人人平等。基于结果的正义是一种价值衡量,由于没有合理的科学标准来评估和衡量它,所以很容易陷入平均主义和贫富分化。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程序正义是现实的,而且容易实施。
4.2. 分配正义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发展战略强调“效率与公平”的原则,这导致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不平等加剧,贫富差距扩大,导致社会冲突。因此,社会冲突加深了。从现实情况来看,中国应该科学地、明智地进行收入再分配,实现真正的公平分配。
4.3. 注重正义和效率的一致性
马克思曾经指出,制度正义在实现社会正义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中国的经济发展也进入了一个自我实现的阶段。然而,中国社会结构的转型并没有伴随着经济效率的快速提高,这就造成了各种社会不公,经济发展的成果与社会成员的利益不匹配,成为实现社会公平的障碍。基于罗尔斯的两项正义原则,政府应根据机会平等原则,确保每个社会成员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社会活动。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