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义论》的理论困境和现实悖论
正义原则从道德范畴转向政治观念,主要由理论与实践双重原因所导致,理论原因是正义原则中自由原则与差别原则的设定自相矛盾,而实践原因是正义原则的应用会出现相互担保和搭便车的问题。
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设定了原初状态,原初状态中包含了罗尔斯对订约者的诸多设定,主要包含“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理性”以及“正义感”。“无知之幕”指的是在某种程序设定下,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智力,社会身份,阶级地位以及性别等情况;其次,人们也不了解自己的善理念和对未来生活的规划,以及性情因素;最后,人们不了解自己所处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文明程度。“相互冷淡的理性”指的是:订约者只有关于人类的一般事实,知晓社会的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订约者不受嫉妒之累,即订约者只对自身的利益感兴趣,订约者既不嫉妒他人,也不受他人妒忌,他们不受爱和夙愿的推动。另外,为了使得在原初状态中制定的原则被很好地执行,罗尔斯设定订约各方拥有一种建立“正义感”的能力,并且这一事实在他们中间是公开的知识,订约各方拥有正义感意味着:“一旦原则被接受,各方就能相互信任地遵循它”,也就是订约各方不会受猜忌所累 [1]。
订约者在原初状态中很快就会制定出基本原则,罗尔斯将其概述为正义二原则,第一条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条正义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他们:A) 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B) 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对于为何罗尔斯会得出这样的正义二原则,这不是本文的目标。本文想指出的是,正义原则从宏观层面来看,会产生矛盾性。除了上述两条原则之外,罗尔斯还认为,正义原则还遵循词典序列原则,即A) 平等的自由原则;B) 公平机会的平等原则;C) 差别原则;D) 效率原则和最大限度追求利益总额的原则;其中A优先于B,B优先于C,C优先于D。从罗尔斯的理论构建我们可以看出,词典式序列原则是优先于正义二原则的,虽然词典式序列原则并无任何实际的内容,但是这一设定违背了罗尔斯的自由优先于一切的优先性序列;其次,在宏观层面上,罗尔斯的差异原则是一个“终态原则”,我们不需要考虑社会经济不平等,我们通过判断“不平等”是否实现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来确定“不平等”的合法性。相比之下,“公平机会平等原则”要求我们评估人们达到特定社会和经济利益水平的“历史”,并将其作为确保实质平等的基础。因此,虽然“公平机会的平等原则”在这两个原则中都处于优先地位,但当我们使用“差别原则”来确定“不平等”是否合理时,并没有考虑不平等的“原因”。这样一来,原本由“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定义的社会结构,不可避免地被“差别原则”任意修改,最终使得“公平机会平等原则”在整个正义体系中失去了优先性。
在现实层面,正义原则在付诸实践时面临着相互保障和搭便车的问题。在这里,“相互担保”指的是,个别行为者将不愿继续遵守正义的要求,因为他们不能确定社会其他成员是否遵守与他们自己相同的正义原则。搭便车的问题是,个别行为者将不愿继续遵守正义的要求,因为他们发现,当其他成员严格遵循正义原则时,不服从正义会给自己更大的回报。显然,要么是相互担保,要么是搭便车的问题,使得社会合作不可持续。即使在原初状态中设定每个订约者都是具有正义感的理性人,但是一旦正义原则在原初状态中制定完成,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践总是会遇到层层阻碍而难以得到贯彻和执行,这就使得正义原则在社会中无法得到通情达理的公民们的认可。
基于上述二重原因,正义原则必须要另求出路,正义原则之转向也势在必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将正义原则从道德范畴转向政治观念,专注思考如何使得独立于任何完备性学说之外的政治观念成为社会统一与共识的基础,从而引出了《政治自由主义》三大理念之一的重叠共识理念,随之未来的新问题是,“重叠共识”如何构建?
2. “重叠共识”如何构建?
“重叠共识”是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中三大理念之一。它不仅被用来表明正义原则的稳定性,同时也构成了对正义原则的充分证成。按照通俗的理解,所谓“重叠共识”,就是人们根据自己已经形成的完备性学说来寻求正义原则的交集,学界称之为“聚合(convergence)论证的方法”,罗尔斯明确指出,正义原则的政治价值是一种独立于宗教、哲学和道德教义的政治价值。可以说,这种聚合论证的观点没有解释重叠共识在证明正义原则的正当性方面所起的作用,也没有将正义原则转变为社会共识。事实似乎是,人们先有正义原则,然后基于重叠共识去消化、处理自己原先拥有的整全学说,消除其中与正义原则相互冲突的成分的工作。它既没有把正义原则变成合理整全学说的重叠部分,也不以获取共识为目标,而是一种发散性的扩展(extension)论证 [2]。正义原则转向的实现还取决于罗尔斯提出的合适性论证的失败,罗尔斯根据康德的人格概念来理解理性生活的方案,该人格概念断言人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存在,并且他们都有表达这种道德本质的根本愿望。在此基础上,人们应该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即使他们不考虑自己先前存在的正义感能力,仅从理性生活计划的角度出发。罗尔斯的理想遭到了现实的抨击,他没有考虑到现代社会充斥着大量理性的、成熟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这些学说并不具有康德的人格概念。据此,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发生了转向。
罗尔斯还注意到,自由平等的人的概念不仅存在于道德范畴,还可以理解为在当前社会和公共政治文化中如何在公共领域相互对待的政治概念,而不是康德的人类道德的基本真理。此时,它将不再是一个涵盖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综合理论,而是一个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对各种宗教和哲学理论持中立立场的政治公民概念。用这一概念为原初状态奠定基础,也可以摆脱对康德哲学的依赖,适应现代社会理性多元化的事实。
正义原则的转向依赖于重叠共识,重叠共识意味着,正义原则能够从各种不同的宗教、哲学学说中获得支持,成为这些合理整全学说共识的焦点。其最终目标是确立一种辩护的政治,而不是展示正义原则在理论上的正确性。具体来说,罗尔斯是通过“临时协定–宪法共识–重叠共识”的动态过程来论证这一结论的。为了论证这样一个过程是合理的,罗尔斯指出,宽容原则在宗教学说之间也是作为一种临时协定或权宜之计被各宗教教派所接纳,然后逐步被人们所接受并忠诚于这一原则。罗尔斯注意到,对许多合理公民而言,正义原则一开始只是被他们作为解决彼此利益冲突的权益之计接受下来的。
对现今社会中充斥着诸多哲学学说、宗教学说和道德学说,人们要想达成共识,就必须求同存异,将共同的理念作为临时协定接受下来,然后不断修改自身的整全学说以契合于这个临时协定。但随着临时协定的共识达成,正义原则会逐渐培养人们对它的忠诚度,进而改变整个理性公民的学说,使其至少接受基本的宪法原则,从而形成对基本政治制度的宪法共识。有了这样的基础,在继续参与公共政治生活的过程中,通情达理的公民会逐渐认识到正义原则的内在吸引力,当他们发现正义原则与自己的整体学说有冲突时,会试图改变这些学说,而不是正义的原则。正如斯坎伦(Thomas Scanlon)所言,重叠共识实际上是理性公民与整全学说之间的反思性平衡过程。而所谓反思平衡,依据发散性的扩展理论而不是聚合理论来看,并非指的是人们依据自身的整全学说来不断调整正义原则,而是说,人们不断调整自身的整全学说以适应正义原则,因此,重叠共识是可以为正义原则提供充分证成,它并不是一个虚幻的乌托邦。
重叠共识是以正义原则为核心的动态论证。这意味着,理性的公民在达成重叠共识时,会将正义原则视为既定前提,并通过调整自己的宗教和哲学观点来寻求它们之间的支持关系。而动态演绎论证下的重叠共识和正义原则是否具有稳定性是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问题。
3. “重叠共识”下的正义原则是否具有稳定性?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到稳定性包含两个问题:“第一,在正义的制度(这些制度是按照正义观念来界定的)下成长起来的人是否获得了一种正常而充分的正义感,以使他们都能服膺这些制度。第二,考虑到表现——民主社会之公共文化的普遍事实,尤其是理性多元论的事实,该政治观念是否能够成为重叠共识的核心。” [3] 罗尔斯认为,解决这两个问题有两个不同的角度。第一种是基于道德理论,即公民在一个秩序良好的社会中能够获得正常和足够的正义感,从而能够服从那个社会的正义安排。第二个问题是通过重叠共识的想法来回答的,它可以处理与这一想法相关的困难。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内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受可能在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特殊完备性学说的影响。” [3] 正如上文我们所提到的,正义原则是先制定出来,然后再分享给通情达理的公民,通情达理的公民再根据正义原则调整自身的整全学说以适应正义原则。也就是说,在正义原则实践的阶段并不会受到理性的完备性学说的影响。那么在理论构建时是否会受到诸多完备性学说的挑战和干扰呢?在《正义论》中,罗尔斯所设置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已经设定了理性的订约者并不知道自己所拥有的完备性学说,因此,并不会在制定正义原则时并不会受到完备性学说的挑战。
此外,重叠共识是罗尔斯为了解决正义原则的稳定性问题而提出来的,但稳定性既可以被理解为道德稳定性,也可以被理解为现实稳定性。前者指的是,人们出于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能够击败不正义行动的欲望,确保自己始终服从正义原则的要求。显然,这是一个与正义原则的可欲性(desirability)密切相关的特征,它处理的“不是经验性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正义理论必须处理的理性证成的问题——证成为什么服从正义原则的欲望,在每个人的理性人生计划中应该具有如此重要的道德力量” [4]。后者则不然,它关心的是“政治原则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安排时,会遇到什么困难,以及当有外力冲击时,制度本身是否有足够能力维持系统的稳定性和延续性” [4],因此只是对正义原则可行性(feasibility)的考察,并不属于证成正义原则的必要成分。
然而,罗尔斯在考虑稳定性的问题时并没有思考到这样一种区分,他一方面认为“稳定性明显是道德观念中一个可欲的特征……一个正义观念无论在其他方面多么吸引人,如果不能依据道德性理学的法则使人们产生按照正义原则行动的欲望,就是有严重的缺陷的”;另一方面,他又表明,之所以转向政治自由主义的立场,就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公正而稳定的社会代代相传下去”。也就是说,罗尔斯在解决稳定性的问题时,其实已经预设了在解决现实稳定性的同时,道德稳定性也会一并得到解决。可事实是这样吗?并不是,从现实的稳定性即正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能到的制度的保障和合理公民的认可并获得忠诚,并不能推导出公民们在采纳政治价值相关的观念时,正义原则时最具道德价值的;反之,如果正义原则是最具道德价值的观念,也推导不出正义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能获得合理公民们的支持。
不仅如此,由于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道德稳定性必然会增进其现实稳定性,所以他主张,当重叠共识的理念在现实社会中不能实现时,应该回过头去对正义原则的内容进行修改,使之最终满足重叠共识的要求。这种为了增进现实稳定性而不惜牺牲道德稳定性的做法,不仅会削弱正义原则的吸引力,而且根本就不可能真正证成正义原则。正义原则一旦形成,只能是合理的公民通过改变自己的整全学说来适应正义原则和政治价值,而不能随意修改正义原则,正义原则一旦修改,除了削弱它自身的吸引力,而且还会使得正义原则重新处于道德价值的争执当中,而无法从中得出一个满足于多方的正义原则。
基于《正义论》而言,正义原则的稳定性更应指的是在现实层面的执行和公民认可的问题,而并非是道德稳定性的问题,一旦《政治自由主义》中正义原则的转向涉及道德稳定性问题,就会再一次落入各种完备性的哲学学说和道德学说的漩涡当中,而难以抽身出来。而现实的稳定性问题,从“发散性的扩展论证”我们可以看出,“重叠共识”既不重叠,也非共识,而是一个需要充分实践、不断修正以获得公民们的忠诚的共识,正义原则的现实稳定性需要人们不断的实践和求证,从“权宜之计”到“宪法共识”再到“重叠共识”,正义原则在实践之路上会更加深入人心,通情达理的公民们会不断调整自身的整全学说以适应正义原则,就像在宗教时期,宽容原则从权宜之计到深入人心那样。
4. 结论
本文需要梳理的问题主要有三个,其一是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从《正义论》向《政治自由主义》转向背后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个问题可以归结为《正义论》的理论困境和现实悖论,理论困境有两条,一是正义原则中自由原则的优先性被差异原则所破坏,从而根本上破坏了正义原则的初衷;其次是罗尔斯所设计的契合论证的失败,罗尔斯忽视了现今社会中存在诸多理性且完备的哲学学说、道德学说和宗教学说,它们并不依赖于康德人格的理念。现实悖论是“正义原则”在付诸实践时会面临相互担保和搭便车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罗尔斯是如何实现转向的?“重叠共识”是如何建构的?笔者在文中已经指出,“重叠共识”既不重叠,也非共识,这从澄清正义原则是使用“发散性的扩展论证”而并非“聚合论证”就已明晰;此外重叠共识的达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渐,从权宜之计到宪法共识,从宪法共识到重叠共识这样一个动态的论证过程,罗尔斯坚信重叠共识终将达成并为正义原则提供必要的稳定性,就如同宽容原则终将成为人们的共识一样。最后笔者想论证的是“重叠共识”下的正义原则是否就具有了稳定性?笔者首先区分了稳定性既可以指道德上的稳定性,也可以指现实的稳定性,罗尔斯对于这个问题就是笼统的认为二者共属一体,但事实是二者不能达成相互证明,《政治自由主义》中正义原则的转向更多的是考虑到现实稳定性的问题。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认为稳定性包含两个问题:正义制度下的人是否会获得正义感与理性多元论的社会正义原则能否成为重叠共识之核心问题,罗尔斯认为依据道德性理学和重叠共识就能得出上述两个问题的肯定回答,“稳定性的问题并非依靠政治权力强加于公民,而是通过自身内部的合理性以及公共性得到辩护,惟其如此,公平正义才是一种对政治权威之合法性的解释……一种政治合法性的观念以寻求公共的证明基础为目的,它诉求于公共理性,因而诉求于被视为理性而合理的自由而平等的公民”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