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国家对思政教育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随着2019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及2020年5月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两个重要文件的下发,课程思政在全国高校中如火如荼地开展起来。以立德树人为目标,全方位实现专业课程与思政融合是各高校教育改革与精进的重要内容之一,“课程承载思政,思政寓于课程”已然成为高校课程建设的新课标。为此,如何搞好课程思政是每一位专业课教师都要面对和应当深入思考的重要问题。专业课教师必须首先在头脑中牢固树立思政教学意识,转变教学观念,将单纯以知识、理论、技能传授的教学理念转变为在知识、理论、技能的传授中融入意识形态、价值观的引领等内容,将学生培养成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法学专业教育以培养德法兼修的法治人才为使命,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刑法学课程思政教学必须以“德法兼修”为核心和宗旨。传统的刑法学教学,从教师的知识传授方面来看,一般在法条的基础上,以理论与实践的双重解读展开,意在培养学生的刑法思维及应用刑法的能力。从学生学习方面来看,同样将知识的获得、技能的掌握作为学习的根本目标。在教与学的供给与接受过程中,往往都忽视对刑法理论、刑法制度的历史背景、蕴含的价值观念及意识形态等思政要素的深层领会与解读。刑法的教学活动只是从纯粹的理论与技术的层面进行操作,在一定程度上忽视对学生意识形态的引领、价值观的塑造。进行刑法学课程思政就是要改变这一现状,将思政元素切实融入到教学当中,做到“时时思政、处处思政、全程思政 [1]。只有在重视专业教育的同时加强思政教育,才能把学生培养成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任、良好法律素养和正确价值观念的法律人。为此,刑法学课程思政教育中,思政元素的挖掘及有效融入是关键,有必须进行深入研究。
2. 刑法学课程中思政元素融入的前提:思政元素的挖掘
2.1. 刑法学课程中思政元素挖掘的前置性设定
第一,正确认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大的区别”。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脱离社会主义法治,党的领导无法具体落实。同时,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脱离党的领导,社会主义法治就可能偏离正确的方向。正确认识法治与政治的关系是进行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挖掘及融入的前提,也是首要的理念指引。
第二,课程思政必须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相契合。课程思政元素必须服务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德法兼修的法律人才,法学专业的毕业生不但应当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及熟练的职业技能,更应当具有坚定的政治信仰,良好的职业操守。为实现这一培养目标,课程思政教学应当拓宽思维,从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外、立法与司法等诸多视角深入挖掘与课程内容相关联的思政元素,将其融入到教学内容当中。
第三,课程思政要确立广义思政观1。课程思政中的思政是广义的思政,思政课程中的思政是狭义的思政。课程思政的内容不限于狭义思政的内容,不限于马克思主义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内容,其涵盖范围极为广泛,只要是对政治认同、对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对正确的三观的引领、对职业道德的培育、对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等具有重要价值的内容都可以作为课程思政元素融入到刑法学课程当中。
2.2. 刑法学课程中思政元素的挖掘方法
第一,内生式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必须与刑法学相联系,即基于刑法学课程内容与思政之间内在的、本源性关系确定思政元素。马克思评论经典作家看来,即使那些不直接反映意识形态的科学技术知识也会不断从科学知识的生产、转化运用过程中发现意识形态的存在及其意义 [2]。挖掘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需要对刑法学的知识背景进行深度思考,将刑法学中蕴含的意识形态、优秀的传统文化、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深度挖掘出来。刑法学课程思政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五个法治体系2为指引,要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理念的贯彻。例如,刑法“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刑法的基本原则体现的法治、平等、公正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内在的契合性。因此,这种内生式发掘的思政元素极为自然,与课程内容没有任何违和感,能天然地融为一体。
第二,拓展式挖掘。课程思政元素的挖掘也可以课程内容为基础,进行关联性、发散式挖掘。例如,将科学精神、职业操守等融入刑法教学内容。在刑法学课程讲授中不可能不讲述马克昌、高铭暄等老一辈刑法学家栉风沐雨开辟中国特色的刑法道路,不可能不论及他们的学术功绩、敬业精神及家国情怀。在深入领会老一辈刑法学术大师的学术精粹的同时,也让学生为大师们的人格魅力所感染,从而推进对学生学术品格、科学精神的培养。再如,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融入刑法学教学内容。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的历史性飞跃,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科学指引,习近平法治思想中体现的刑事法治观必须要贯彻到刑法的教学当中。
第三,比较式挖掘。刑法是国内法,是用来解决一个主权国家之下的犯罪评价及处置问题,其内容必然带有较为鲜明的国家及民族的特色,具有一定的民族技艺与经验的色彩。但是现代社会中的刑法问题又具有一定的共通性,刑法理论与制度的建构遵行一些普遍规律,体现着整个人类社会的共同关切。进行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的挖掘,也有必要通过比较的方式来实现,充分比较我国与外国在刑法理念、刑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剖析产生这些差异的深层次原因。在对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价值观念、现实国情认知的基础上,充分肯定我国刑法中独具特色的规定、具有明显优势的制度。我国的悠久历史积淀了浓厚的法律文化传统,我们必须守住自己的民族根脉。同时,对我国刑法应当予以改进之处予以点明,让学生明确自己的历史使命及责任担当,激励学生去创新、去开拓,贡献中国智慧,去追求刑法理论及刑法制度的供给与创新,去努力寻求新的解决路径与方案,实现中国刑事法治的创新发展。
3. 刑法学课程思政元素的融入路径:布局与方式
3.1. 合理布局思政元素
第一,思政元素的宏观布局。刑法学课程学时多,课程容量大,因此必须考虑如何从宏观上对思政元素进行合理布局。首先,思政元素应当实现全过程布局。思政元素不应当过于集中于某个或某些章节,其融入应当体现全程分布的特点。刑法课程包括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两大部分,因此思政元素应当在刑法总论和刑法分论的各章节当中都得以贯穿。其次,根据各章节的具体情况确定融入的占比。原则上,每章均应当有一定的思政元素的融入,将思政元素分布在各章当中,但是在各章中的占比不能要求均等,根据各章的内容及学时情况决定思政元素的融入比例。比如,刑法总论当中,相比与犯罪论的章节,刑罚论章节中体现我国预防犯罪及矫正犯罪的优秀传统文化的内容更多一些,因此思政元素的占比要高一些。刑法分论当中,危害国家安全罪、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中思政元素的融入相对应当更多一些。再次,思政元素的占比不宜固化,应当体现一定的灵活性,为新的思政元素的融入预留空间。比如,从我国1997年刑法颁行后的刑法的历次修改的情况看,分则部分的修改占绝对主导,因此,对刑法分论章节中的思政元素比例的安排不能绝对固化。新的理论会不断创生,新的事例会不断出现,相应地,新的思政元素也会与时俱进,不断实现增量。由于新的思政元素更具有鲜活性,更易与社会、与时代的发展同频共震,因此对其融入更易实现良好的思政效果。
第二,思政元素的中观布局。从中观层面上讲,首先,刑法学课程思政要将法治思想一以贯之。比如,刑法课程中要深入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与法治的关系,刑罚制度与我国的犯罪治理理念的关系。其次,刑法学的课程思政要与政治认同、家国情怀、责任担当密切相关。比如,我国刑法第二条对刑法任务的规定,体现的就是刑法承担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使命。刑法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质也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国家利益得不到保障,人民利益的保障也就无所依托,刑法的任务的规定体现的是以人民为中心政治方向。再如,我国是世界上的人口大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作为对犯罪治理手段之一的刑法应当根植于本国国情,具有本国特色。对于犯罪论及刑罚论中的某些短板的弥补、特色之处的精进要让学生做到心中有数,增强学生的使命感与责任感。再次,刑法学的课程思政要与个人品格、正确的行为选择、职业操守密切相关。刑法学的研究以犯罪为起点展开,通过对犯罪的核心问题的研究提示个人正确的行为选择。同时,关于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思政元素也应当融入课程内容当中去。刑法分论当中有相当数量的职业犯罪,既涉及公职人员也涉及非公职人员,职业道德与职业伦理的思政元素应当在教学过程中有一定的体现。
第三,思政元素的微观布局。从微观层面上讲,刑法学课程中不同的教学内容,应当融入不同的思政元素,将适宜的思政元素合理分布到刑法学的教学内容当中去。首先,将思政要素与教学目标相结合。每章在设置教学目标时,应当将思政目标结合在内。例如,刑法概说中对刑法性质的解读,必然涉及对刑法阶级性的解读,如何正确解读刑法的阶级性是课程思政的目标之一。其次,将思政元素与教学效果相结合。在学生的阶段性考核中加入一定思政元素的考核内容,在考核学生的专业知识掌握程度的同时,也对其思政要素的领悟进行同步测试。
3.2. 以多种方式融入思政元素
刑法学课程教学,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进行刑法学的课程思政教学,应当从考虑教学效果出发,选择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虽然刑法专业教学与思政元素的融入同步推进,但课程的专业教学目标与思政目标不能混为一谈。教学方式可以灵活设计,重点在于如何汲取生动素材,引导学生深入理解与吸收教学内容与思政元素。例如,可以选取实际案例或社会热点问题,组织学生充分讨论,使学生通过讨论,对实际案例或热点问题重新认识,并自觉意识到其所蕴含的思政元素 [3]。以多种方式将课程思政元素融入,更有助于学生接受,从而提升思政教育的整体效果。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思政元素的融入:
第一,讲授式融入。讲授式教学法是最为传统的一种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方法能够通过精准的语言描述、讲解及示范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认知,到目前为止,讲授法仍然是学校教育采用的最为常规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之所以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主导地位一直难以被撼动的最主要原因就在于其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一定时间内将最多的知识传递给学生,实现知识传递效率的最大化。同时,这种教学方法能够以系统化的方式传输知识,有助于学生对知识的全面把握。因此,对于思政元素的融入,以讲授的方式实现也成为当然的一种选择。对于我国优秀的刑法传统文化、对于刑法与重要法治理论的衔接等都适合采用讲授的方式进行。比如,中国社会传统的社会治理方式注重“礼制”,这种治理理念的最大优势是强力的教化功能与维护社会架构整体稳定的功能。在当今我国的法治社会当中,刑法制度中体现的诸如“明刑弼教”、“轻刑慎罪”、“重典治吏”等传统刑法文化理念应当通过讲授的方式予以融入。
第二,自主学习式融入。作为大学生,自主学习不可或缺,自主学习可以分成两种类型,一种是全自主学习,这种自主学习完全是根据个人兴趣进行。另一种是半自主学习,即在专业课教师指导下的自主学习,如专业课教师布置自主学习任务,要求学生提交作业。这里的自主学习指的是第二种类型,在这种自主学习中,专业课教师可以布置学生查阅资料、进行社会实践、做调研、做论文或做报告等,学习任务在教师的一定的辅助指导下自主完成。思政元素在自主学习式教学法中融入必不可少。例如,教师会布置学生进行某类诈骗犯罪案件的判决检索,让学生深入分析控方的指控意见、辩方的辩护理由及法官的判决理由。在分析判决的过程中,理清控辨双方的论证思维及法官的审判思维。在类案的判决检索过程中,归纳法官解决问题的中国智慧。再如,我国传统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与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三阶层理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让学生深入研读文献,进行思考,撰写完成关于二者共性及差异、各自的利弊得失的论文。通过自主学习培养学生科研精神、批判性思维及创新意识,同时也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思维及职业道德。
第三,共同探讨式融入。共同探讨式教学法是围绕解决某一问题而使用的一种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方法要求学生参与到解决问题的过程当中,通过学生与学生之间、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进行探索性学习与领会。与讲授式教学法的高效率相比,这种教学方法从单位时间内知识传授的数量来看远不如讲授法,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的优势在于学生参与到问题的发现及分析与解决的过程中,学生的主体地位得以确立,探索潜能得以激发,在问题的探索过程中提升学生的分析及解决问题能力。在引领学生共同探讨问题的过程中,将中国立场、中国实践等一定的思政元素融入其中,培养学生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思维能力。同时,基于自身的参与历程,学生会留下更深刻的印象,教学效果会更好。比如,就分则当中的个罪的教学比较适合采用共同探讨的方式融入,分则个罪的教学不应当限于对法条的解释,应当是以典型案例为基础的教学,通过与学生共同探讨典型案例来提升学生的理论水平与实战能力。在进行案例探讨的过程中,结合案例的具体情况将一定的思政元素予以融入。
第四,协同式教学。刑法学的教学活动的主体不限于刑法课程的专业教师,知名的专家、学者、法官、检察官等也应当纳入其中,聘请不同行业的精英定期给学生做报告是协同式教学方式的主要体现。近两年疫情期间线上的名家报告非常流行,这种线上的名家报告打破了空间条件的限制,能够分享报告内容的人更多,这为协同教学提供了更为有利、便捷的条件。通过线下或线上两种方式向学生推荐名家报告,在报告之后对报告的内容组织学生线上或线下讨论。教师针对学习的感悟再进行指导或提出进一步钻研的方向。协同教学过程中,经过教师的进一步点拨,学生在领略理论及实务界大师风采的同时,也对大师在报告中体现的中国立场、中国理论、中国话语等思政元素有切身的体悟,从而实现了理想的思政效果。
总之,刑法学课程思政的教学效果取决于思政元素能否恰当地无痕融入,而这种高质量融入的前提是对刑法学课程思政进行正确的理念定位,通过各种路径将思政元素挖掘出来。在此基础上,通过在刑法课程中对思政元素进行宏观、中观及微观的布局,以不同的教学方式将思政元素予以有效融入,这样才能收到课程思政的最佳效果,教师也才能真正完成一课双责的使命。
基金项目
吉林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课题《“刑法学”课程思政教育研究》(编号2020285V6U3003B)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NOTES
1从2020年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的指示来看,对课程思政做了广义思政的解读。
2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目标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