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善是伦理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布伦塔诺作为现代价值哲学的重要奠基者,其对善的讨论对后世哲学贡献巨大,但由于受西方逻辑推演的传统影响,造成了人们对其价值哲学估计不足。在布伦塔诺探讨善及其起源和大小等问题上,这种估计不足需要重估。基于此背景,本文期望通过呈现布伦塔诺对善的讨论而使人们明确善并非源自任何外在权威或是人们有关物理现象的研究,而是源于人人具足的自明性。
2. 近代哲学对善的错谬认识
伦理学讨论离不开对善的追问。在古希腊时期,柏拉图用太阳来比喻善,他把善外化为世界本原(善在某种意义上高于理念)。他认为,在认识能力方面,太阳是肉眼视觉的源泉,善则是“心灵之眼”认识的源泉;在认识对象方面,太阳是可感事物生长的源泉,而善决定可知对象之所是。对于柏拉图来说,把善外化为世界本原并不是一个推理论述的结果,而是神秘情感(生命体验)所能达到的最高境界 [1]。亚里士多德也同样讨论至善,认为“至善”是宇宙本体,是终极的动力因和目的因。他认为至善的内涵是双重性的,即数量上要无所缺憾,质量上要值得欲求 [1]。
然而,自西方近代自然科学兴起之后,形而上学和道德哲学都受到了强烈的冲击。质言之,近代西方哲学发展有这样一个显象:认识论要脱离于(优先于)本体论,政治学剥离出伦理学(政治与道德的分离)。在这种背景下,德国观念论同样未能走出这种困境,未能真正打通本体与认识的联系。也就是说,自近代认识论转向到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哲学的发展就一直处在为自身寻找合理性的自然科学潮流之中——用胡塞尔的话说,这是客观主义和超验主义两种观念的斗争,后者一直被裹挟而未曾取得成功。在布伦塔诺看来,休谟和康德关于善(道德真理)的错谬正是由于这种境况造成的。
休谟从经验主义的道路出发,主张避害趋利是人的自然本性,同时也是道德的基础。休谟曾说:“道德的本质在于产生快乐,恶的本质在于给人痛苦” [2]。基于此主张,即使休谟强调了同情心和比较观念对于善的作用,但从布伦塔诺的立场看休谟仍犯了混淆“派生的善”与“善本身”的谬误。在布伦塔诺看来,快乐只是情感活动较低层次的特有方式,而休谟对善的理解的狭隘性正在于此。从布伦塔诺的观点来看,休谟之所以混淆了派生的善和善本身,其原因在于他混淆了外知觉与内知觉的区分,而布伦塔诺的解决办法在于通过区分此两者来找到善的真正来源。
布伦塔诺宣称:“经验是我唯一的老师。”从经验的立场出发,他认为休谟从情感出发去探寻道德的基础显然要比康德从理性中去追问道德的基础更为接近事实。在布伦塔诺看来,康德主张善源自于“逻辑学命令”,即“遵守规则的思维过程比不遵守规则的过程,具有本然的优越性……这种本然的优越性就是道德规则的基础” [3]。从布伦塔诺的视点来看,康德直接忽视了善的来源问题。除了理性主义与情感主义两种路向的不同之外,康德对善的来源的忽视造成了康德道德哲学的三大公设(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带有明显的假定成分而布伦塔诺主张它们是真实存在的,且上帝正是善的真正来源。这样一来,即使康德和布伦塔诺都主张意志自由、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但康德主张上帝是不可认识的而布伦塔诺认为上帝是可以认识的,于是康德不能解释清楚的善的来源问题正由布伦塔诺来完成 [3]。
除了休谟和康德等哲学家带来的谬误以外,休谟还批判地考察了各种有关善的来源的更为低级的谬误——这些谬误表现为某种相对主义,它永远不能自洽而找到善的真正来源——比如有人主张把“强制性”、“威胁抑或利诱”或者外在权威当做是善的驱动力。布伦塔诺坚决主张,“我们不可能在关于外在意志命令的思想中,找到法和道德的自然立法(善的真正来源)。我们更不可能在强制性或对回报的期待和对报复的恐惧中,找到善的真正来源” [3]。
在批判地考察了各种有关善的来源的谬误讨论之后,布伦塔诺总结了要真正探寻到善的真正来源要回答的四大问题:一,善(道德真理)是否存在?二,善能否独立于各种社会权威而凭借其自身进行示范?三,善能否脱离于时间地点人物而具有普遍有效性?四,善如果存在,人们是否有能力知道它的存在?也正是基于对这四个问题的回答,布伦塔诺认为人们上述对善的讨论都是含混的,错谬的。
布伦塔诺以全部肯定的方式来回答上述四个问题。本文将以“善的来源”和“善的大小”两个主题来分别呈现布伦塔诺对此四个问题的回答。
3. 善的来源
与前述提到的休谟和康德等人的主张不同,布伦塔诺认为善之所以为善的本质优越性在于“它是某种内在正确性”,正是内在正确性区分了善与不善。那么,人们如何能够获得这种知识呢?依布伦塔诺,人们要了解善(伦理知识)的真正起源,可借助描述心理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即通过描述心理学的方法来获得这种知识。布伦塔诺的描述心理学认为,心理现象或意识的本质是意向性的,一切意识都是关于对象的意识,描述心理学通过对意识活动本身和意识对象的区分来研究心理现象的活动。借助于描述心理学的方法,布伦塔诺认为善的真正源泉“在于某种直观表象”,也就是来自于内知觉中的直观表象。按照布伦塔诺的区分,他把内知觉定义为“对心理现象的知觉”,“它具有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 [3]。而严格意义上的外知觉——对物理现象的知觉——不具有真实性和实在性,只具有意向性地和现象性地存在。通过这种区分,布伦塔诺指明了人们要认识善只能是通过心理现象,而心理现象被区分为三个层次:表象、判断和情感。在布伦塔诺看来,善来源于具有心理内容的直观表象,但它同样要符合于具有心理内容的正确性判断和正确性情感。
通过布伦塔诺的区分与界定,我们看到他所理解的善与心理现象的三个层次皆有密切联系。首先是表象,布伦塔诺认为“每一个表象行为,也就是说,每一个含有表象的例子,都是善本身” [3]。以布伦塔诺的话说,表象本身就是直接的、自明的和不谬的,因此它本身是全善的。而从表象上升到判断与情感,则有正确与错误之分,即任何的判断和情感要么是正确的,要么是错误的。正确的判断对应的是自明性的(内观性的)判断,错误的判断对应的是盲目性的判断;正确的情感对应的是自明性的情感,错误的情感对应的是盲目性的情感。与康德道德哲学的“善良意志”主张不同,康德认为一个人为了沽名钓誉而慷慨济贫,这既不是善也不是不善的行为。但在布伦塔诺看来,这样的行为则明显是一种错误的行为,因为其“没有包含证明其正确性的东西。”
通过严明的区分与界定,我们看到在布伦塔诺哲学中善来源于心理现象的直观表象之中,而随着我们表象的扩展它又延生到判断与情感现象之中。显然,即便到此布伦塔诺也只是把理路说明清楚了,仍未曾言明善本身从何而来。但此前的工作都是必不可少的,即要了解善的真正来源,人们需先掌握最新的描述心理学方法来确定具有真实性和实在性的知觉。换言之,只有人们深入了解心理现象之后,随之才能理解善从何而来:心理现象具足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这种直接性、不谬性和自明性源自上帝,因此善源自上帝。上帝是“形而上学的最初对象,是道德和价值的来源” [4]。用布伦塔诺的话说:“赋有最高地位的真理(善),可以建立或者拒绝建立明确的法律条文……所有人类法律都从上帝律法那里得到滋养” [3]。就此,布伦塔诺借助于描述心理学的方法而探寻到善的真正来源是上帝。此上帝不只是一个理论概念,不只是概念所预设的一个对象,同时也是一个实践的范畴,更是人的身心生命之本然 [4]。
然而,仅仅探寻到善的来源仍是不够的,具体应用的需求——善之物是多物而非一物——要求人们考虑何为善、更善与至善。以布伦塔诺的话说:“所有为真之物都同样为真,并无多少之差别,但所有为善之物并不是无差别的为善的”,“所有这一切(善之物)都遵循着善的总体原则” [3]。所谓善的总体原则,即是考虑道德实践之至善的问题,同时也是要明确认识善之大小的问题。
4. 善的大小
对善的大小的认识问题,布伦塔诺并未按照已有的功利主义的路线走,援引于高斯,布伦塔诺断言人们不可能“弄清楚一个愉悦是另一个的两倍”等此类问题。在布伦塔诺看来,要解决善的大小的问题,关键仍然在于对正确性情感的体验,即依靠人类内在的偏爱能力。在人类较高级的情感层次中,“偏爱就像自明性判断那样,显然是正确无误的,”“如果我们对它所涉及的正确性没有体验,那么,就我们对知识和实践所关注的东西,它是不存在的” [3]。
布伦塔诺曾说:“人的好恶不同因人而异,这是天生的,于其中,人的情感纯粹是本能的;同样,我们在内观的明晰性之中感到愉悦与由于错误和无知感到不快,也是先天的” [4]。通过对人类偏爱能力的辨析,布伦塔诺认为在人类对善恶的认识中有一个零点,零点的两端即代表着善与恶,距离零点越远则表明善与恶的程度越大。通过人类对善/恶之物的快乐/痛苦体验,人们能够确知这一点。善恶难以被精确量化这是公认的事实,就此布伦塔诺提供的方法可以说具有重大的参考意义。在讨论了善的来源之后,布伦塔诺以人的内观来认识外在事物的总体原则,即人们通过自明性判断对善的理解从而鉴别出善的有用性的大小,至善即对应着总体的善(最高的有用性之善)。人们没有办法像功利主义者那样以精确计算的方式来认识善,但人的内观能够通过其本身的偏爱能力而认识到善的总体原则。
依布伦塔诺,通过对善的总体原则的把握,人们就认识到了善的大小。当人们称一个善之物比另一个善之物更好时,这就意味着我们偏爱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因为它自身的缘故,我们正确地偏爱这一个,而不是另一个善之物” [3]。换言之,哪一个更善它就更值得被爱,这对于人的自明性情感来说确定无疑的。善之物由小到大,最高的实践之善的领域是一个整体,即伟大的整体(总体原则)“是至上的绝对律令,其他的责任都应以它为基础……人们要担负责任,甚至有时要做出自我牺牲” [3]。
通过自明性情感对善的把握和对个人、家庭、城市、国家以及地球生灵关系的道德考虑,布伦塔诺对善的大小的讨论已然是清楚的。可以说布伦塔诺对善的来源及其大小的讨论并非来源于逻辑推演(但也不与此原则相悖),而是仅仅通过对描述心理学方法的澄清人们就能够认识。这种方法“超越了科学原则而进入内观原则” [4]。以布伦塔诺的话说,人们对善的把握实是对正确性的爱,这是内观的方法,是生命实践的体验而非单纯的逻辑推演(逻辑学命令)。内观是获得善的知识的独特方法和原则,它是在当下获得对概念的原初直观以及对行为、意识活动的观照方法。忽视内观,人对善的认识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5. 简要评价
借助于描述心理学的方法,布伦塔诺通过对心理现象的自明性的讨论和亚里士多德“至善”思想的发展明确地指出了善的来源及在实践应用中的善的大小。同样,在对“善的来源”和“善的大小”的讨论中,我们也看到了布伦塔诺以全部肯定的方式来回答了他前述要探寻善的真正来源时所提出的四个问题,即他认为:1) 善(道德真理)是存在的,它源自于上帝,2) 它独立于社会权威而凭借其自身的优越性而进行示范,3) 它因其自明性和实在性而具有普遍有效性,而且4) 人们能够认识善的存在(善的大小)。
然而,布伦塔诺以“价值内转”(内在价值)的方式来讨论善,这也受到了部分哲学家的反对。例如海德格尔就主张以“此在”的超越性来破除价值的内在性,而吉尔伯特·赖尔和理查德·罗蒂则以对“心”(心理现象)的消解来反对价值的内在性,亦有维也纳学派的石里克以可公度性的自然科学标准来攻击布伦塔诺的内在价值是主观武断。这些冲击由于其更侧重于逻辑推演而对布伦塔诺内在价值学说的发展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依本文,即使他们在自己的体系中皆能逻辑自洽,他们也未曾真正撼动布伦塔诺内在价值的真正根基,即他们未曾驳倒心理现象的自明性一说。而且从他们的价值主张来看,他们是具有自明性而不承认而已——以关注人类团结为最大哲学归旨的罗蒂为例,事实上他也同样具有追求总体的善的企图。
本文以为,从布伦塔诺与其他哲学家的分歧来看,主要不在正误之分而在于各自所面对的和解决的问题的不同。换言之,两者由于其问题意识不同而思考的进路不同,而在不同的进路之间,我们最好的取舍办法在于相互补充相互促进而非相互批判。在布伦塔诺和罗蒂的论证中我们能够看到这一点,即布伦塔诺批判他人不注重内知觉的自明性但他又承认人人皆有自明性,罗蒂批判他人的观点有独断的倾向,但他又明确主张自己只是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建议。因此,即使布伦塔诺“保留了理想主义的基本立场,其‘实践原则’陈义颇高”(郝亿春语) [5],但其“价值内转”在当今时代仍具有重要的研究意义,即在道德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充斥的今天,在受各种物理科学冲击的时代,“哲学应当关注人的现实生活(布伦塔诺语),哲学应当成为人类生活的精神指导” [4]。总而言之,在人们越不能理解布伦塔诺的时代,实际上人们就更为需要布伦塔诺,这当是我们不能忽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