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从古至今,人性的善恶问题一直是哲学家们探讨的重要问题之一,关于人性的善恶,哲学家们从经验的角度、先验的角度、理性的角度等给出了许多不同的答案。康德则从自由的角度出发,认为在人性中存在着根本恶,但康德在他的《实践理性批判》中指出道德法则对人而言是一种绝对命令,那么人就应该是纯然善的,为何又会出现根本恶呢?根本恶与道德法则之间是何关系?这一问题首先关乎康德对人性的理解。
2. 康德所理解的人性
2.1. 人性释义
康德以前的很多哲学家都曾提出过自己对于人性的看法,有的哲学家认为人性本善,有的哲学家认为人性本恶,有的哲学家认为人性无善无恶,有的哲学家认为人性既包含善也包含恶。康德对这些人性论的学说都不赞同,他认为,这些哲学家的人性理论没有深入剖析人性的根本含义。他们大多把人性与动物性放在同一层面来理解。但在康德看来,人性的根据不在于由必然性所决定的自然的,动物性的层面,而在于自由。若想真正的理解人性应该从自由出发而不是经验性的后天行为。康德认为“人的本性仅仅理解为(遵从客观的道德法则)一般地运用人的自由的、先行于一切被察觉到的行为的主观根据,而不论这个主观的根据存在于什么地方。但是,这个主观的根据自身总又必须是一个自由行为” [1]。人的本性应当是出于任性的自由自身所遵从的客观的道德法则,而不是人的经验性行为。康德认为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人生活在由必然性所决定的现象界,在这个领域内,人不具有自由,人的一切都是由必然性所决定的,从而人的行为也就不必论及善恶,善与恶的根据不在于偏好与自然冲动。人不需要为自己所做出的行为负责,人也就不具有道德责任。而人性恰好与人的道德责任相关,所以只能在自由的领域为人性寻找根据。在这个领域内,自由意志所遵循的法则是理性自己为自己确立的道德法则,是理性自身的纯粹形式,意志亦遵循这个客观的道德法则而行动,任性所做出的行动是出于自身的意愿,从而任性自身负有道德责任。所以,在这个自由的领域内,康德为人性找到了根据,即人的本性是与道德法则相关的,出自自由的,而不是根源于现象界的经验的行为。
从自由出发,康德认为,人们所理解的人身上生而具有的人性的善与恶并不是从人出生之后的经验性行为而展现出来的,而是在自由的领域内,从道德法则方面来说,人们先天的就将善或者恶作为准则采纳为自己的主观原初根据,并且被设想为是随着人们的出生就已经同时存在在人里面的。而不是从时间上来说,出生就是人性的善与恶的原因。由此,或许有人会认为康德将人性的善与恶已经先定了,我们在经验世界中所作的恶也就与我们无关了,那么我们就可以不负有道德责任。但是康德认为我们生而具有的善与恶的意念与我们所应承担的道德责任之间并不是矛盾的。因为人们生而具有的善与恶的意念并不是由人们在时间中所获得的,“意念——即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只能是唯一的,并且普遍地关涉到自由的全部应用。但是,它自身却必须由自由的任性来采纳,若不然,它也就无从归责了” [1]。善与恶的意念虽然先天的存在于我们之中,但是,任性自己的本性并不是确定的,到底采纳哪个作为我们的准则还是属于任性的自由的运用,是自由的任性的选择,任性自己的本性到底是什么还是由自身所造成的。所以人的本性的善或者恶仍然是出于自由的,人仍然还是具有道德责任的。
2.2. 善的禀赋与恶的倾向
康德进一步对人性的性质进行分析,康德认为人的本性中既存在善的禀赋,也包含着恶的倾向。他认为人的本性中有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1) 作为一种有生命的存在者,人具有动物性的禀赋,康德称之为自然的,机械性的自爱,包括保存自己、性本能、社会本能等;2) 作为一种有生命同时又有理性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性的禀赋,康德称之为比较性的自爱,即在与他人的比较中来判定自己是否幸福,追求平等,并谋求比他人优越;3) 作为一种有理性同时又能够负责任的存在者,人具有人格性的禀赋,康德称之为在敬重道德法则方面的敏感性。它把道德法则当做自身充足的动机,是一种道德情感” [1]。
康德把禀赋理解为原初的、与生俱有的、是人的本性的可能性。康德认为,人性中的这三种向善的禀赋都与道德法则没有冲突,都是善的。首先,就动物性禀赋而言与道德法则没有冲突。因为我们对自己的生命负有完全的责任,保存,发展和提高自己的生命与自我保存、性本能、社会本能等机械性的自爱之间是没有冲突的。其次,就人性的禀赋而言与道德法则之间也没有冲突。因为如果想要从善到至善,那么追求幸福也是我们的义务。最后,就人格性的禀赋而言与道德法则亦没有冲突。因为人格性的禀赋本身就是把道德法则当做充足的动机采纳为自身的准则。而且,康德指出这三种禀赋还会促使人们遵循道德法则,都是积极的向善禀赋。
之后,康德又提出了与善的禀赋相对的恶的倾向,他认为人性中有三种趋恶的倾向:“1) 人的本性的脆弱:我把善(法则)纳入我的任性的准则之中,但是,善客观上在理念中虽然是一种不可战胜的动机,主观上如果要遵循准则的话,却(与偏好相比)是较为软弱的动机。2) 人的心灵的不纯正,即人们并不仅仅把法则作为充分的动机纳入自身,而是在大多数情况下(也许在任何时候都如此),为了由此规定任性去做义务所要求的事情,还需要除此之外的其它动机。3) 人心的恶劣,或者毋宁说,人心的败坏,是任性对各种准则的这样一种倾向,即把出自道德法则的动机置于其它(非道德的)动机之后” [2]。
康德认为倾向是人们经常性欲望的可能性的主观根据,是一种偏好,在康德看来,前两种趋恶的倾向可以被判定为是无意的罪,因为任性虽然没有完全遵循道德法则而行动,但都还是将道德法则作为动机纳入了自己的准则,意念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完全败坏。而第三种康德最为重视的趋恶的倾向(心灵的恶劣)却是有意的罪,因为人们将准则中的其他的动机置于道德法则之前,如果人们所做出的行为恰好与道德法则相一致,人们竟也觉得自己是一个道德的人了,并为此而沾沾自喜。在道德意念上虚伪、自我欺骗、甚至居功自傲,可以说意念已经是完全败坏了的。
在人的本性中,善与恶都是存在的,但到底是善还是恶还要看意念与道德法则之间是何关系。如果意念所采纳的是善的准则并与道德法则之间是相一致的,那么任性自己的本性即是善的;但如果意念所采纳的准则并不仅仅是道德法则,甚至于完全背离道德法则,那么任性自己的本性就是恶的。所以,在康德看来并不能简单的从一个人所做出的经验性行为就断定他是一个善的人还是一个恶的人。而是要找出这个人行动背后的动机,看其到底秉持的是善的准则还是恶的准则,从而才能够判断善恶。因为即使一个人的行为从表象上来看是合乎道德法则的,但从根本上他也依然有可能是一个恶的人。就像康德所列举的商人童叟无欺的例子一样。一个商人对前来购买他商品的人,包括老人和小孩都一视同仁,始终保持诚信。但他诚信的这个行为很有可能并不是因为他按照诚信的法则行事,而是为了维护他作为商品售卖者的信誉,从而吸引更多的购买者。他保持诚信的动机实则是为了利益。所以康德认为从行为者的行动来看他是否符合道德法则是不对的,就从商人诚信的行为来看,他确是合乎诚信的道德法则的,但这种一致完全是偶然的,因为他的动机虽然使得行动与法则相一致,但这个动机同样会造成相反的,越轨的行为 [3]。所以一个人即使他所做出的全部行为都是善的,符合道德法则的,但如果他的动机是不纯的,甚至于背离道德法则的,那么这个人就不能称得上是一个本性良善的人,反而可能是一个本性恶劣的人。所以,真正判断人性善恶的根据不是经验行为而是道德意念。
3. 康德根本恶的意涵
3.1. 根本恶的含义
康德认为人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属于现象界,另一方面属于本体界。作为本体界的成员,遵从的是道德法则。而作为现象界的成员则服从自然法则,必然会受到欲望、名誉、幸福等经验因素的影响。康德认为:“幸福原则向道德提供的动机不但不能培养道德,反而败坏了道德,完全摧毁了道德的崇高,亵渎了道德的尊严。它把为善的动机和作恶的动机等量齐观,完全抹杀了两者在质上的根本区别” [1]。康德并不是完全抹杀了幸福的作用,他认为道德原则与幸福之间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实践理性并不要求人们放弃追求幸福,就某些方面而言,追求自己的幸福也是自己的义务。但是就道德法则的圣洁性而言,一旦谈到义务,就应当完全不考虑幸福。康德并不否认幸福,而是否认将幸福等同于、甚至凌驾于道德法则之上,把幸福作为道德法则的前提、根据。
所以康德认为:“一个人是善的还是恶的其区别不在于他纳入自己准则的动机的区别,而是在于主从关系,即他把二者中的哪一个作为另一个的条件。因此,人(即使是最好的人)之所以是恶的,乃是由于他虽然除了自爱的法则之外,还把道德法则纳入自己的准则,但在把各种动机纳入自己的准则时,却颠倒了它们的道德次序” [1]。人作为一种双重性的存在,遵循着两种动机——幸福原则与道德法则,只有当遵循道德法则,做了应该做的才有资格去追求幸福,而在这个时候,幸福恰好是包含在道德法则之内的,追求幸福也成为一种义务。所以道德法则才是首要的动机,如果一个人本末倒置,将幸福置于道德法则之前,颠倒了道德秩序,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恶的人。“人天生是恶的,则无非是说,这一点就其族类而言是适用于人的,并且借助于经验对人的认识,人只能被如此评价,或者可以假定这在每一个人身上,即便是在最善的人身上,也都是在主观上必然的……并且由于它必然总是咎由自取的,也就可以把它甚至称作人的本性中的一种根本的、生而具有的(但尽管如此却是由我们自己给自己招致的)恶” [1]。
康德所主张的人性的根本恶,是从人的族类普遍性的角度而言的,即对于道德法则的违背与道德次序的颠倒这样的情况在每一个人身上,即便是在最善的人身上都是存在的。而之所以会出现违背道德法则,存在根本恶,康德从恶的起源问题进行了阐释。
3.2. 恶的起源
恶与善的禀赋不同,它是一种倾向,“它与禀赋的区别在于,它虽然也可能是与生俱有的,但却不可以被想象为与生俱有的,而是也能够被设想为赢得的(如果它是善的),或者由人自己招致的(如果它是恶的)” [1]。既然恶可以被设想为是由任性后天所招致的,那么恶是从何而来的呢?在康德看来,一个东西的起源有两种,要么是时间上的起源,要么是理性上的起源。首先从时间上的起源来看,康德认为恶是不可能起源于时间中的。因为从时间上的起源来看,一件事情的发生一定会导致另一件事情的发生,它受必然性的支配。而恶,是道德上的,是任性的自由的行动、是自由意志的结果,不受必然性所支配。所以如果为恶寻求时间上的起源,那么作恶就是受必然规律的支配,人也就不必为恶负责。所以康德认为我们不必为恶寻求时间上的起源。
既然为恶寻求时间上的起源是不可取的,那么我们只能从理性上的起源来探寻恶了。康德认为首先,就禀赋而言,人性中的三种禀赋都是向善的原初禀赋,并不是恶的,所以恶不可能来源于善的禀赋。但有人则认为既然在人性的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中的前两种禀赋——动物性的禀赋与人性的禀赋之上可以嫁接各种各样的恶习,那么为什么不能说恶是来源于善的禀赋呢?斯多亚学派就持这个观点,他们认为人们之所以会作恶是由于存在于人身上的自然的,未受教化的感性偏好,对这种自然偏好的忽视就会导致人们做出越轨的行为。但康德指出,人性中的动物性禀赋与人性的禀赋都不仅仅是善的,而且还是积极的向善禀赋,若是想要拒斥它们、根除它们,不仅仅是没有用的,而且对我们也是有害的和应该对其进行谴责的。相反,我们还应该要对其进行管理,引导,使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我们向善。而且,康德还认为对偏好的忽视本身就是一种越轨的行为,而忽视的原因只能在任性的自由所采纳的准则的原初根据中而不是循环的再次回到偏好中来进行寻找,但采纳准则的原初主观根据的意念,其自身就属于任性的自由的运用,而自由是超脱了一切束缚的,我们是不可能对其形成任何规律性认识的。所以,最终还是不可进一步进行探究的。另外,在这两种禀赋之上嫁接的恶习只是生活中的偏好,并不是来源于人的本性。这些经验性的恶习是由必然性所决定的,并不是道德上的恶,所以我们也就不必为此负责。“其次,恶的根据也不在于为道德立法的理性的腐败。因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人已经摆脱了必然性的束缚,如果再设想人把恶之为恶作为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就等于说人又摆脱了自由存在者所特有的道德法则,从而设想出一种不遵循任何法则的存在者,而这是自相矛盾的” [1]。康德认为在自由的领域内,人是无条件的被道德法则所命令的,所以是不可能将恶这样一个动机采纳入自己的准则的。所以,康德认为恶在理性上的起源是我们不可探究的,因为道德上的恶根本上是出于任性的自由的行动,而超越了必然性的自由,我们不可能对其达成任何认识,更不要说为自由寻找什么根据了。所以,进一步探究恶在理性上的根源是不可能的。
4. 康德谈人的改恶向善
4.1. 什么是改恶向善
康德认为人性的善与恶是出自任性的自由,如果意念所采纳的准则与道德法则之间是相一致的,那么任性自己的本性即是善的;但如果意念所采纳的准则并不仅仅是道德法则,甚至于完全背离道德法则,那么任性自己的本性就是恶的。所以改恶向善是从准则与道德法则的关系的层面来进行的。所谓改恶向善,康德认为即是在我们身上重建向善的原初禀赋,这种重建并不是说我们要找回已经丧失了的向善的动机,向善的原初禀赋——作为生而具有的,人性的可能性,是我们永远也不会丧失的。
“因此,这种重建,仅仅是建立道德法则作为我们所有准则的最高根据的纯粹性” [1]。如前文所述,一个人是善的还是恶的,取决于其行动背后的动机秉持的到底是善的准则还是恶的准则。如果一个人完全是按照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法则就是他的行动的完全充足的动机那么这个人就是善的;如果一个人还需加上其它的动机才去行动,或者甚至完全不采纳道德准则而将幸福等其他动机作为自己行动的充足的条件,那么这个人就是恶的。所以一个恶的人如果想重新向善,那么他就要仔细考察自己的准则,将准则中的幸福,爱好等其他动机清除出去,恢复道德法则作为自身动机的唯一性与纯粹性。
4.2. 如何改恶向善
康德认为既然我们有能力作恶,那么我们同样也有能力去改善自己,使自己重新向善。恶作为一种可以被设想为是人后天所招致的倾向是能够被克服的。
在这里,康德首先提出了改良与革命的区别。如果一个人在生活经验中认为自己遵循的是义务的准则,并依此逐渐地改造自己的行事方式,并在这个过程中认为自己是逐渐地变得道德的,从趋恶的倾向转为了向善,进而更加坚定地遵守自己义务的准则,在康德看来,这是一种习俗的转变,是一种改良。但这种改良根本上所遵循的是幸福原则而不是道德法则,对于准则的评判是基于在时间中所获得的感性上的优势,是不纯正的。而且改良只能个别地与各种恶做斗争而触动不了它们的普遍根据。只能造成行动合乎道德法则的印象而不是真正地以道德法则作为自己的准则,并不能使得为恶的意念转变为向善的意念。所以康德并不赞同教人去惊赞并学习有道德的行为,真正值得惊赞的是原初道德禀赋。而经常激励自己的道德使命的崇高感能够唤醒我们的道德意念。因为它正好抑制着把我们的任性的准则中的动机颠倒过来的那种生而具有的倾向 [4]。而这也就是人的意念中的一场革命。只要我们能够在一念之中在意念上发生转变,那么我们就已经能够接纳善了。所以我们的道德意念要保持对道德法则的无条件的敬重,从而才能够清除准则中的其他不纯正的动机,重建道德秩序,恢复道德法则的纯粹性。从而能够改恶向善,成为一个新人。
但是,在根本上已经堕落了的人,他所秉持的准则是恶的准则,在意念上就已经败坏了,那么意念中的革命,意念自己转变自己又如何可能呢?这个问题对基督教而言并不困难,因为在基督教那里,人在堕入恶之后是不能进行自我救赎的,只能通过虔诚的信仰上帝以求得上帝的恩典来获得拯救。但康德主张的是道德自律,即不受感性的需要,不受经验世界所支配,纯粹按照理性本身的法则按道德律行事。但问题关键是人没有遵循道德法则并且在准则的根据上已经败坏了,靠自己完成意念的革命何以可能呢?完成意念的革命的力量究竟来自哪里?对此,康德没有做进一步的解释,而是坚持认为上帝的恩典只是一种可有可无的援助,更根本的是每个人都遵照道德法则,做了自己所应该做的事情,尽自己最大的可能去成为一个善的人。只有当人们如此做了之后,才有资格去祈求上帝的恩典,而这种时候,上帝的恩典也已经成了一种可有可无的东西。但这种意念的革命如何可能的问题康德还是没有一个明确的说法,最后他只能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即如果道德法则命令我们应该成为一个善的人,那么我们也就必然能够成为这样的人。但这样一个命题是不能够解决这个问题的,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可以说是苍白无力的。
接下来,康德进一步提出改恶向善除了道德自律,还需要伦理共同体的作用。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离群索居者,不是野兽,便是神灵。人是一种社会动物,既不是野兽,也不是神,人居于社会当中,必定会与他人交往,所以也必定会受到他人的影响。所以,康德认为人改恶向善,还必须要考虑社会环境对人的道德修养的影响。“他们在这里,他们包围着他,他们都是人,这就足以相互之间彼此败坏道德禀赋,并且彼此使对方变恶了” [1]。在康德看来,仅仅是单个的人按照道德法则行事是不能够改恶向善的,因为人毕竟还是要与其他的社会成员交往的,而在交往的过程当中,个人极易受身边的人影响从而变坏。所以,如果想要道德法则以其全然的纯粹性成为每个人的准则就必须要将单个的人联合起来建立一个伦理共同体,在伦理共同体内的每个成员都遵循着道德法则,这样一个联合体亦即一个伦理的社会。康德认为,只有建立这样的一个伦理的社会,每个人的改恶向善才是可能的。
所以,道德自律是个人改恶向善的基础与关键。首先从意念的革命来看,个人若想从恶转向善,基础是道德自律,而从伦理的社会来看,只有已经是遵循着道德法则的那些个人才能够成为伦理的社会的成员,所以,它的基础与关键仍然是道德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