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种子1与“现行”往往相待而言,《成唯识论》释种子谓“谓本识中亲生自果功能差别”( [1] 第8页),亦“谓本识中善、染、无记,诸界、地等功能差别”( [1] 第40页),前句显种子能亲生自类果法,后句明种子三界九地各别,通善、恶、无记三性及有漏、无漏,色、非色,报、非报……等。2与此相应,“现行”概念似也已在《成唯识论》中解释得极为清晰,“现行者,谓七转识及彼相应所变相、见,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极劣无记。余熏本识生自类种,此唯望彼是‘因缘’性”( [1] 第40页),即“现行”指能熏识,亦即前七转识及彼相应法所变相、见分。3但《成唯识论》对“现行”范畴的应用并不局限于前七识,以第八识亦有“现行”故。《成唯识论》明确言:“故应许彼(第七识)有俱有依,此即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 [1] 第20页),《成唯识论述记》(以下简称《述记》记》)亦言:“然异熟现行不能熏成种,于种无力,非因缘依”( [2] 第384页),故“现行”范畴按理亦应摄“现行第八识”。而由此“现行”范畴使用的模糊性,衍生出了一些理论问题。本文认为,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先厘清“现行”范畴的具体义涵。
2. 《成唯识论》中“现行”范畴的厘清
本文在这里先对“现行”范畴的具体义涵作出厘清。“现行”这一范畴在《成唯识论》中共出现了56处。经逐一分析可知《成唯识论》中所言“现行”的具体义涵可分为四:
一者所言之“现行”,是一般意义上与种子相待而言的现行——因、果,隐、显各别(种子是能生因,现行则是所生果;种子是诸法潜隐状态,现行则是诸法现起状态),无任何特指。二者所言之“现行”,作动词用,是为“现起”义。亦即于众缘和合处“现起”第一义所言之“现行”。三者所言之“现行”,特指能熏识,亦即前七现行。4唯在说现行具“能熏义”、能为“因缘”体时言之。四者所言之“现行”,特指八识现行,亦即一切现行法。在言种子能生“现行果法”、第八识分别与一切种子、一切“现行法”为所依时,“现行”皆为此义。此四义中,第一义是“现行”范畴的基础含义,后三种义涵皆以此为前提:第二义在第一义的前提下作动词用,第三、四义在第一义的基础上分别特指。
2.1. 一般意义上与种子相待而言
一般意义上,“种子–现行”这对范畴相待而立。《成唯识论》对种子的范畴有两处解,具体如前文所述。由其可知,种子即是藏于第八识能亲生自果的“功能差别”,其能为“因法”,亲生其自类“果法”:一者,其能为“因缘”体无间引生自类种子;二者,其能为“因缘”体俱时亲生自类现行。“种子–现行”之间因、果相待而立,非有无种之现行法。而基师在释“种子六义”之果俱有时,对“种子–现行”作为因、果法的潜隐、显现性作出了说明:
“《论》:二果俱有……至方成种子。
《述》曰:此种子要望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现”者,“显现”、“现在”、“现有”三义名现。由此无性人第七识不名种子,果不“显现”故,即“显现”言,简彼第七;“现”在简前后;“现有”简假法,体是实有,成种子故。“显现”唯在果。“现有”唯在因。“现在”通因、果。”( [2] 第309页)
即基师认为,种子与其所生现行果法“俱时现有”之“现”有三义:“显现”、“现在”、“现有”,各有其简择、排遣之处。其中“显现”义唯在现行果法,亦即种子作为因法为潜隐状态,现行作为果法为显现状态。由此说,“种子–现行”因、果,潜、隐,相待而立,对其种子言其自类现行,对现行则说其自类种子。
《成唯识论》中所言现行,摄属此“现行”范畴第一义的共有32处,其中
卷一2处、卷二2处、卷四3处、卷五7处、卷六1处、卷七1处、卷八3处、卷九11处、卷十2处。此处略举卷一、卷三、卷八以明之:5
《成唯识论》卷一言:“(无表色)或依定中止身、语恶现行思立,故是假有”( [1] 第4页)、“然依有情可成诸法情,分位假立三种成就:一种子成就。二自在成就。三现行成就”( [1] 第5页),第一处言无表色,此处“现行”即能止身、语恶的思心所现行,对思种子而说。此处之“现行”是“现行”第一义,即在一般意义上将“种子–现行”对待言之。第二处对现行成就说种子成就,亦同于此,“种子–现行”对待言之,正如《述记》于此所释“此种成就唯取种子……亦不说现行名种子成就”( [2] 第278页),种子成就唯取种子,现行成就唯取现行。《成唯识论》卷三有三处言“现行”:
“若无此识持烦恼种,转依断果亦不得成。谓道起时,现行烦恼及彼种子俱非有故,染净二心不俱起故”( [1] 第19页)、“故应许彼(第七识)有俱有依,此即现行第八识摄。如瑜伽说:‘有藏识故得有末那,末那为依意识得转。’彼论意言现行藏识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种,不尔应说有藏识故,意识得转,由此彼说理教相违。”( [1] 第20页)
第一处之“现行”为第一义,对烦恼种说烦恼现行。第二处、第三处之“现行”亦属第一义,无有特指,只就种子第八识而言“现行第八识”与“现行藏识”,此句意显第七识唯以“现行第八识”为俱有依。本文以为,此处之“现行第八识”等不仅是就“种子第八识”言之,亦就第“现行第八识”自种子言之。以“现行第八识”有其“因缘”亲种故,此待后详。《成唯识论》卷八同于卷三,亦有三处:
“或亲办果亦立种名,如说现行谷麦等种”( [1] 第41页)、“识等五种,由业熏发,虽实同时,而依主伴(本识为主伴,其余四种为助伴)总别(除识之外的四支中,名色是总,性宽;其余的三种是别,因义用狭窄)胜劣(六处、触、受三支中,六处为所依,触、受为能依)因果(触是因,受是果)相异,故诸圣教假说前后(体实同时)。……由斯识等,亦说现行,因时定无现行义故。”( [1] 第43页)
此卷第一处之“现行”通第一义,此句意显外种与内种之别。外种者,譬如吾人所计谷麦等种,能亲生谷麦,说其为种子。但此外种是吾人于识所变相、见分上之妄计,从本质上来说其亦属现行法,有其实内种。故此处对现行相、见分而说其相应自内种,是第一义也。第二、三处之“现行”属于第一义,此处意在显作为“所引支”的本识、名色、六处、触、受种与其自类现行本俱时生灭,圣教说有前后,是为假说权法。故此处对识等种说识等现行,是为第一义。
2.2. “现行”:作动词用,为“现起”义
“现行”在《成唯识论》中亦作动词用,是为“现起”义。亦即于众缘和合处“现起”第一义所言之“现行”。《成唯识论》中所言现行摄属此“现行”范畴第二义的共有15处,其中卷一1处、卷三2处、卷五2处、卷六1处、卷七2处、卷九3处、卷十4处。此处略举卷一、卷九、卷十以明之:6
《成唯识论》卷一言:“微微心时,熏异熟识,成极增上厌心等种。由此损伏心等种故,麤动心等暂不现行”( [1] 第5页),此处之“现行”为“现行”第二义,即“现行”作动词用,是为“现起”义。以无想定中,“麤动心(前六识)等暂不现行”,即前六识现行(第一义)暂不现行(第二义)。成唯识论》卷九有三处:
“此十因位有三种名:一名远波罗蜜多。谓初无数劫,尔时施等势力尚微,被烦恼伏未能伏彼,由斯烦恼不觉现行。……三名大波罗蜜多。谓第三无数劫,尔时施等势力转增,能毕竟伏一切烦恼,由斯烦恼永不现行。犹有所知微细现种及烦恼种故未究竟”( [1] 第52页)、“八地以上纯无漏道任运起故,三界烦恼永不现行。第七识中细所知障犹可现起,生空智果不违彼故。”( [1] 第52页)
此卷第一、二处之“现行”为第二义,此句意显十度于因位按所修行劫数可得三种名,即远波罗密多、近波罗密多与大波罗密多。于初无数劫时,即名远波罗密多,此时未能伏灭烦恼,烦恼任运现起;直至第三无数劫,方名大波罗密多,能伏灭除微细所知障现、种及烦恼障种外一切烦恼,使其不复现起。第三处之“现行”亦为第二义,此句旨在言八地以上除“七识中细所知障犹可现起”外,余一切烦恼皆不现起。《成唯识论》卷十有四处:
“八地以上,六识俱者,不复现行。无漏观心及果相续,能违彼故。第七俱者犹可现行,法空智果起位方伏”( [1] 第54页)、“三所转舍。此复有二:一所断舍。谓二障种。……彼种断故,不复现行,妄执我法。所执我法不对妄情,亦说为舍,由此名舍遍计所执”( [1] 第55页)、“此四种性虽皆本有,而要熏发方得现行。因位渐增,佛果圆满,不增不减尽未来际。但从种生不熏成种,勿前佛德胜后佛故。”( [1] 第56页)
此卷第一、二处之“现行”为第二义,前一处谓八地以上,与第六识俱起之二障不复现起,以二空无漏无分别智心及此果灭定后得智等,相续不断,能违第六识二执,故不现行;后一处言八地以上与第七识俱起之二障犹可现起。第三处之“现行”为第二义,二障种断,则其现行亦不复现起,断舍二障种即是断舍“遍计所执”。第四处之“现行”为第二义,对大圆镜智相应心品、平等性智相应心品、妙观察智相应心品及成所作智相应心品自种而说其现行,谓此“四种姓”虽皆为本有无漏种,但须由有漏善数熏习、继而复由有漏善牵引起无漏善数熏习,方能现起。
2.3. 特指能熏识或八识现行
《成唯识论》在说现行具“能熏义”、能为“因缘”体时,“现行”唯特指能熏识,亦即前七现行。《成唯识论》中所言现行摄属此“现行”范畴第三义的共有6处,其中卷二1处、卷四1处、卷七4处。略举卷四、卷七以明之:7
《成唯识论》卷四唯一处言“现行”,其言:“故《瑜伽》说无常法与他性为因,亦与后念自性为因,是‘因缘’义。自性言显种子自类前为后因,他性言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 [1] 第19页),此处之“现行”为第三义,“显种与现行互为因义”,种子所生“现行果法”虽总为八识现行(此待后文论述“现行第八识”有其“因缘”亲种时详),但前七现行方具能熏义,故此处与种互为“因缘”之现行应为能熏识。卷七有四处言之:
“一‘因缘’,谓有为法亲办自果。此体有二:一种子,二现行。种子者,谓本识中善染无记诸界地等功能差别。能引次后自类功能,及起同时自类现果,此唯望彼是‘因缘’。现行者,谓七转识及彼相应,所变相见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极劣无记,余熏本识生自类种,此唯望彼是‘因缘’性。
现行同类展转相望皆非‘因缘’,自种生故。一切异类展转相望亦非“因缘”,不亲生故。有说异类同类现行展转相望为者‘因缘’,应知假说,或随转门。”( [1] 第40页)
此四处所言“现行”义类相同,特指能熏识,是为第三义。以此段皆在言“因缘”,故其所言之“现行”都是作为“因缘”体之现行。《成唯识论》对此一“现行”范畴的定义十分明确——“现行者,谓七转识及彼相应,所变相见性界地等。除佛果善、极劣无记”,即作为“因缘”体之现行是为能熏识,亦即前七现行。而“因缘”体有二,一为种子,二为“现行”,既然作为“因缘”之体的“现行”限定在能熏识,那么此处之问题亦可进一步深入——作为“因缘”体之种子所生的“自类现果”,是总八识而言之?还是特指能熏识?本文以为,此处之“自类现果”是就总八识现行而说,待后文论述“现行第八识”有其“因缘”亲种时详。
《成唯识论》在在言种子能生“现行果法”、第八识分别与一切种子、一切“现行法”为所依时,其所言“现行”特指(四)八识现行,亦即一切现行法。《成唯识论》中所言现行摄属此“现行”范畴第四义的共有5处,卷二2处,卷三1处,卷七1处、卷八1处。略举卷三以明之:8
《成唯识论》卷三言:“‘依’是缘义,即执持识,无始时来与一切法等为依止,故名为缘。谓能执持诸种子故。与现行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及为彼依。变为彼者谓变为器及有根身,为彼依者谓与转识作所依止”( [1] 第14页),此处之“现行”,或者说“现行法”通第四义,即总八识现行。其言“与现行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及为彼依”,即“变为彼”与“为彼依”皆为明执持识与一切现行法为所依,正如《述记》所言:“与一切现行诸法为所依故,即变为彼现行诸法,及能与彼现行诸法为所依止。”“为彼依”易解,即一能执受五色根,眼等五识随之而转;二与末那为依止,第六意识亦随之而转;由此执持识为前七转识所依。而《述记》就“变为彼”释曰:“即是所缘,变之境界。不说变种者,相沉隐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略而不说。又种识故,即前执持”( [2] 第384页),亦即“变为彼”即是变为第八相分,以种子相沉隐、前执持种子已说故,略而不说。由此可知,执持识亦为第八现行所依,由此方能说为“一切现行诸法”所依。若仅就前七现行而言,则有遗漏,非是一切。
综上所述,《成唯识论》中所言“现行”的具体义涵可分为四。且此四义中,第一义是“现行”范畴的普遍义涵,亦是后三义的前提和基础,第二义在第一义的前提下作动词用,第三、四义在第一义的基础上分别特指。
3. 阿赖耶识与其“因缘”亲种之间关系的解读
前文已述,“现行”范畴在《成唯识论》中主要有四义,在论述第一义——“现行”即是在普遍意义上将“现行–种子”对待言说时,便已提及“现行第八识”及其“因缘”亲种的关系问题。而要明确此二者关系,最重要的就是对此二者间形式上的“矛盾”在唯识学中何以不成为矛盾进行解读。故本文此处将在对阿赖耶识四分有其自类“因缘”亲种做出论证、特别是在明确阿赖耶识属相见异种的基础上,对阿赖耶识与其“因缘”亲种形式上的“矛盾”何以不成为矛盾进行分析。
3.1. 阿赖耶识四分各有其自类“因缘”亲种
据《成唯识论》及《述记》解,作为“因缘”体的“种子”所生之“自类现果”,是总八识现行而言的。《成唯识论》在论述“因、果能变”时总结道:“等流习气为因缘故,八识体、相差别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1] 第5页),《述记》于此释曰:“前因能变等流习气。习气者,种子也,必有其果。未知生何?如何生果?能起何果?即有三义。今显所生,通于八识。能为因缘,生八识也。体谓体性,相谓相状。自证、见、相,俱名为识”( [2] 第309页),即等流习气能为“因缘”,生八识各各自证分(证自证分)、见分、相分,因为《述记》解“八识体、相”为“自证、见、相”,等流习气为“因缘”所生“八识体相”即为各各四分也。由此可知,“种子”作为“因缘”体,所生之“现行果法”是八识现行,亦即八识各各自证分(证自证分)、见分、相分。
上文已述,“种子”能为“因缘”体生八识各各自证分(证自证分)、见分、相分。但为论证详实,本文将于此展开具体论述:首先,《述记》在释“各亲种是彼‘因缘’”一句时言:“总而言之,一切相、见等法,皆有此缘而生,无非识种生故”( [2] 第511页),一切相、见等法,皆由识种为“因缘”亲生,第八现行四分依理推知,亦应由其自种为“因缘”亲生。
其次,《述记》在释“所言处者,谓异熟识,由共相种成熟力故,变似色等器世间相,即外大种及所造色”一句时明确言异熟识有其“因缘”亲种,谓“此义意言,由自种子为‘因缘’故,本识变为器世间相”( [2] 第384页),以“共相种子”成熟力故阿赖耶识变为器世间相,亦即是以自“种子”为“因缘”故,阿赖耶识变为器世间相。而“器世间相”本就是第八识所变相,故“共相种子”从本质上言即是第八识相分“因缘”亲种。阿赖耶识相分定有其“因缘”亲种。
再次,《成唯识论》在论述“命根”依内识假立时言:“然依亲生此识种子,由业所引功能差别,住时决定,假立命根”,《述记》于此释曰:“此中义意,但依本识自体分种。今论主言,依者,显体是假,依实上立”( [2] 第281页),即命根依本识自体分种假立,“命根”是假,本识自体分种是实。由此可知,本识自体分有其自种,确定无疑。
最后,《成唯识论》将有漏识变境分为两种:一谓“因缘变境”,二谓“分别变境”。《成唯识论》就此言:“有漏识变略有二种:一随因缘势力故变,二随分别势力故变。初必有用,后但为境。异熟识变但随因缘,所变色等必有实用。若变心等便无实用,相分心等不能缘故,须彼实用别从此生。变无为等亦无实用,故异熟识不缘心等”( [1] 第11页),即《成唯识论》以第八识摄属“因缘变”,即“随因缘势力故变”。由此“因缘变境”者,“必有实用”,亦即所变相分必有实用。若异熟识变“心等”、“无为等”即为无用,以此所变“心等”无“心等”之用,不能缘故。《述记》于此对“因缘变”具体有三处解释,9此三处释虽对摄属于“因缘变”的心识种类略有分歧,但皆以第八识体摄属“因缘变”。故依此识变正理可推知,现行第八识相分从其自种亲生确定无疑,以“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故。
综上所述,依《成唯识论》和《述记》解,“现行第八识”自证分、见分、相分定有其“因缘”亲种,证自证分、见分则随之亦然。亦即“现行第八识”四分各有其“因缘”亲种。那么,此处之问题便进一步转化为如何解读“现行第八识”与其“因缘”亲种之间形式上的“矛盾”。
3.2. 阿赖耶识与其“因缘”亲种形式上的“矛盾”
《成唯识论》言“种子虽依第八识体,而是此识相分非余”( [1] 第11、12页),即“种子”虽依第八识自体分处受熏,但从本质上来说仍是阿赖耶识变似所缘相。由此可知,阿赖耶识“现行”融摄“种子”,以“种子”为阿赖耶识相分摄、藏于阿赖耶识自体分故。所以,一方面,“第八识‘现行’融摄‘种子’”这一命题本身便好像存在“矛盾”:“种子”何以既是第八相分,又依第八自体分?换句话说,“种子”只是第八识变似所缘相,实无有物为“种子”,何以又说“种子”依于第八自体分处受熏?另一方面,由于确定“现行第八识”四分各各有其“因缘”亲种所带来的:“种子–现行”作为因、果法的相对性与第八识“现行”摄“种子”的融摄性之间形式上的“矛盾”也产生了。如图1所示:
笔者认为,此诸形式上的“矛盾”在唯识学中并不成为矛盾,诚然是因为其视角有“因缘”、“所缘缘”、“增上缘”之不同,但其根本上仍在于——阿赖耶识的离言诠性与亦种亦识性。
1)“种子”何以既是阿赖耶识相分,又依其自体分?
前文已述,阿赖耶识“现行”对“种子”的融摄性体现在“种子”既依第八识自体分处受熏,又为阿赖耶识所变相分从“所缘缘”出发去看,“种子”是阿赖耶识所变相分;从“增上缘”出发去看,“种子”依第八识自体分受熏。前者显“种子”为识所变似,非实有物为“种子”;后者明“种子”受熏习生长,相续如流。
何谓非实有物为“种子”?首先我们能确定的是,作为阿赖耶识相分的“种子”并不是一种单纯的、无有能生功用的“种子”影像,其与我们言“因缘”体时所说的实有能生功用的“种子”没有任何区别。在这里可以将同为阿赖耶识相分之一的“根身”与“种子”进行比对分析:唯识理论认为实无有物为“根身”,只有阿赖耶识所变“似根身”;“根身”助识缘境,实际上只是“似根身”似助识缘境,以认为实有“根身”在助识缘境本为吾人妄执故。那么,同样作为阿赖耶识相分之一的“种子”也应亦然。即实无有物为“种子”,只有阿赖耶识所变“似种子”;“种子”生八识现行,实际上只是“似种子”似生八识现行。因为若认为实有“种子”在生八识现行,本就是妄情执着。
由上可知,实无有物为“种子”,实际上就是实无有“我、法”为种子,以“我、法”皆妄故。一切八识相分虽属依他起有,但依他起通染净两性,“依他起性含摄染净二分,依杂染分开显出遍计所执自性,依清净分开显出圆成实自性” [3],若妄执实有则成染,若空有两无执则成净。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依他起相的存有性更像是一种价值意蕴上的存有。因为欲成净,便须破妄执,但破妄亦须存有,以破妄非沉空故。《成唯识论》曾明确言阿赖耶识行相(见分)、所缘(相分)俱“不可知”,“谓此(第八识)行相极微细故,难可了知。或此所缘内执受境亦微细故,外器世间量难测故名不可知”,《述记》就此释曰:“谓前《颂》说不可知言。第一见分行相,难可了知”( [2] 第327页)、“此中第二,相分难知。内执受境,即有漏种及有根身,微细难知。非执受境,外器世界,量大难知”( [2] 第327页),易言之,第八识见分难可了知;而“种子”及“根身”分别以其微细难知、外器世界以其量大难测故,相分亦为不可知。由此“种子”尚不可知,“无漏种子”则更不可知。就其本质来说,第八识这种对于异生的“不可知”性,实际上就是离言诠性,以真实第八识离于言诠故。圣者虽能自内默证第八识,但欲随顺有情以导示众生,就必须借助语言——假说我、法。而“语言的存在在本质上是辩证的,它只有在使实物显现的转换过程中才能获得其真实的存在”( [4] 第196页),即世人妄执为实有的我、法实际上就是语言、概念的构成。《述记》载护法将“假我、法”解为两类,一为“无体随情假”,二为“有体施设假”,其云:
“假有二种一者无体随情假,多分世间、外道所执。虽无如彼所执我、法,随执心亦名我、法,故说为假。二者有体施设假,圣教所说。虽有法体,而非我、法,本体无名,强名我、法,不称法体随缘施设,故说为假。”( [2] 第238页)
即世间所说生者、瓶盆等,外道、小乘所言梵、极微等,皆为“无体随情假”。此类我、法本无,但能为妄心所缘,依内妄情说为我、法。圣教所说预流、一来及蕴、处、界等,即是“有体施设假”。此类我、法,“法体(内识)”是有,是因缘起有故。但因缘起有离于言说,故只能强名我、法以言之,“本体无名,强名我、法”,是强名不可名,强说不可说也。本文认为,此处圣教所说我、法可进一步分为两类:一为大乘通言的蕴、处、界等;二为唯识学对外境所言之“内识”,亦即摄属依他起性的八识现行及“种子第八识”。前者易解,蕴、处、界等不外识所变相、见分,其体是有,随缘说为蕴、处、界等。后者单独列出,意在显“法体(内识)”虽是依他起有,但唯识学所言“法体(内识)”之概念,亦是假说法,非实“法体(内识)”。以实“法体(内识)”非我、法,应离言故。
综上所述,八识现行及“种子”诸概念皆为假我、法,所以就实而言“种子”离于言诠,顺假而说“种子”实有功用,由此使得“种子”既是第八相分的同时又依第八自体分具有了合理性。
2) “种子”何以亲生第八现行,又为其所摄?
前文已述,因为“现行阿赖耶识”有其“因缘”亲种,所以“种子、现行”作为因、果法的相对性和“现行阿赖耶识”对“种子”的融摄性之间在形式上便会产生“矛盾”。本文认为,对这一“矛盾”的解读同样可以从两个层面来谈:一者,“种子”作为因法亲生第八识相分、自体分是依“因缘”说;“种子”为阿赖耶识相分等(自体分)果法所摄是分别依“所缘缘”、“增上缘”而说,其出发视角不同,所显义亦不同。二者,从根本上来说,正是由于阿赖耶识“亦种亦识”、“亦识亦种”的特殊性,所以一方面“种子”作为“因缘”体亲生第八识相分、自体分时不坏“识”之名,即“种子”生诸法时已为赖耶现行所摄;同样,阿赖耶识相分在为“所缘缘”体以显“识”名时亦不坏“种子”义,即阿赖耶识现行摄藏“种子”。
阿赖耶识有“三相”,谓“自相”、“因相”与“果相”,既无离因、果二相之别“自相”;亦无离自体之别因、果相。《成唯识论》卷二对阿赖耶识“三相”义作了详细论述。10对于赖耶“因相”,《成唯识论》以“种子识”显之,以“持种之能不共余法,余法不能有此功力”故。关于“种子识”,《成唯识论》有言:“一切种识,谓本识中能生自果功能差别”,即“种子识”之名意在显——本识中一切种子,正如《述记》所释:“此种子识,即本识中,能生一切有为法种( [2] 第325页)”。而之所以以“识”之名显“一切有为法种”,正是因为阿赖耶识“亦种亦识”,“种子”不坏第八识“识”之名。而对于赖耶“果相”,《成唯识论》以善恶业果位的“异熟识”名显之,“以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故偏说之”。11异熟识者,即业种增上所引总业之果,从果望因异类而熟,对业种而名异熟识,即“异熟识”之名意在对业种子显——阿赖耶识“现行”。此异熟识能引生诸界、趣、生,善、不善业,佛家所言善恶正报,由此识也。而唯有因、果相同俱,“种子”、“现行”义同显,方为阿赖耶识的自体相,以“摄持因果,为自相故”。
《述记》在释:“种、识二言,简非种、识。有识非种,种非识故”一句时言:“种、识二言,简非种、识,谓有识非种,即现起诸识,非内种子。有种非识,即外麦等,非识自体分故。……不同此种,亦种亦识,故俱简彼,立种识言”( [2] 第495页),此句言“前七现行”是识非种,非为内种子故;外种子是种非识,但只是假名种子。唯有“一切种子”亦种亦识,故可名其为“种子识”。由此可知,从“种子”出发言阿赖耶识,则“种子”——亦种亦识,亦即第八识亦种亦识。翻此意亦可知,若从“现行”出发言阿赖耶识,则第八“现行”——亦识亦种,亦即第八识亦识亦种。
职是之故,在言“种子”作为因法亲生现行第八识时,重点在“种子”,“种子”能生诸染污法。也就是说,在作为因、果法的“种子–现行”范畴下,重在显阿赖耶识的“种子”侧面。但此处之“种子”已是亦种亦识,种、现双显,为“种子识”。而在言“种子”为阿赖耶识相分等(自体分)果法所摄时,重点在第八识“现行”,第八识“现行”恒持“种子”、恒以“种子”为所缘。也就是说作为能、所缘的“自体分–相、见分”范畴下,重在显阿赖耶识的“现行”侧面。而此处第八识“现行”亦已是亦识亦种,现、种双显,为持种识。所以,“种子、现行”作为因、果法的相对性和“现行阿赖耶识”对“种子”的融摄性之间并不矛盾,因为我们始终不能把“种子”放在脱离阿赖耶识的位置上去讨论,“种子”亲生第八识现行并不是一个简单的A生B的问题,这里所谓的A、B在本来就是一个整体。而至于这个整体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只能通过“种子”、现行的不同侧面来描述,因为完整的阿赖耶识是难以用语言、逻辑去把握的,吴可为在《唯识学中的几个难题》中言:“第八识的建立对唯识教理的成立而言乃是根本性的,现行第八尚自难可解了,其自身亲种更是深隐难知”( [5]),这也就回到了我们上文所提到的真实阿赖耶识“不可知”的离言诠性。
4. 区隔亦融摄:“种子–现行”与“自证分–相、见分”
上文已述,以因、果法为分的“种子–现行”概念重在显阿赖耶识的“种子”侧面,而以能缘、所缘为分的“自体分–相、见分”范畴12则重在显阿赖耶识的“现行”侧面。那么,“种子–现行”和“自体分–相、见分”这两对范畴之间的关系如何?本文认为应该结合“种、现缘起”和“相、见分缘起”进行具体分析。
所谓“种、现缘起”和“相、见分缘起”皆是阿赖耶识缘起的不同侧面。一方面,“种子–现行”范畴下可显“种、现缘起”,“自证分(证自证分)–相、见分”框架中则可明“相、见分缘起”,二者相互区隔,自成体系。“种、现缘起”中,阿赖耶识能为诸染污法(八识现行)作“因缘”,诸染污法(现行能熏识)亦复为阿赖耶识作“因缘”,由此“种子”生现行,现行复熏习“种子”,三法辗转,因果同时,阿赖耶识恒续流转;“相、见分缘起”下,万法诸行皆是无量无尽相、见分(摄四为二而言)相依互缘,是为依他起有。八识各各变似相、见分,其相、见分有种种不同,以“八识自性不可言定一,行相、所依、缘相应异故”( [1] 第65页)。八识见分相似,取“了别”义,以了别即是识之见分故。其相分则极为不同,未转依之有漏位,八识所变似境相如下所述:阿赖耶识所变境相,即“执受、处”,亦即器世间、有漏种、五根(净色根)及其根依处13。其中器世间似人通常所谓之物质世界,一切有情的阿赖耶识皆变似之,“虽诸有情所变各别,而相相似,处所无异。如众灯明,各遍似一”( [1] 第31页);根依处可比吾人所谓五官;净色根者,如前所解;有漏种子为阿赖耶识相分,别于无漏;末那识所变境相即“自内我相”或“实有相”,以其唯缘阿赖耶识见分执为自内我,恒审虑思量所执“我相”故。若前六识分别随其所缘境立名,“色等五识唯了色等,法识通能了一切法”,由此可知前五识所变似相分为五尘,第六意识所变似相分即法境。举例而言,譬如一身八识中,前六识依根仗境而起,见诸般色相,则大致可解为:能缘六识为六识自体所现似见分、所缘六境为六识自体所现似相分、前五识所仗五根为阿赖耶识所现似相分,第六意识所依意根为末那识自体。“六识缘境”即为六识见分缘其自身相分,故六识自相分为自见分之“(亲)所缘缘”,阿赖耶识相分、末那识自证分分别为五识缘境、第六识缘境之“增上缘”,八识各个前念相、见分为后念相、见分之“等无间缘”。由是说,一切有为法皆为识所变相、见分,现象世界即为相、见分无尽缘起。
另一方面,“种子–现行”范畴下,四分可归入“现行”,由此一切八识四分皆为“种子”所生,具能熏义者可复熏习“种子”;“自证分(证自证分)–相分、见分”框架中,“种子”亦可被摄入相分,由此“种子”为阿赖耶识变似所缘相,不可执为实在。因此要完整的把握整个阿赖耶识缘起的特性,就必须结合“种、现缘起”与“相、见分缘起”全面解读:一者,“种、现缘起”明阿赖耶识含藏“种子”,与诸染污法互为“因缘”,如是恒续流转,使得八识无始以来长处有漏。特别是有漏位的第六、第七意识,以计度分别力胜故,常于“依他起性”上妄执实有,是为“遍计所执性”,亦即“妄相”。故《成唯识论》有言:“此识(阿赖耶识)亦尔,从无始来,生灭相续,非常非断,漂溺有情,令不出离”( [1] 第12页),即阿赖耶识与一切染污法为因,使得无始以来有漏相续,一切有情众生常处倒悬之苦,妄执颠倒梦想,生死漂溺。二者,吾人之所以常处有漏长夜,不能明了“相、见分缘起”义,不能识得无尽缘起的相、见分方是现象世界的本然状态,就在于阿赖耶识与一切染污法为因,使得无始以来有漏相续,所见皆为“妄相”。
由上可知,“种子–现行”与“自证分–相、见分”这两对范畴框架既相互区隔,又相互融摄。“种、现缘起”下,阿赖耶识摄与诸染污法互为“因缘”,吾人所处现象世界皆依阿赖耶识而展开。“相、见分缘起”中,吾人所处现象世界,实皆是无量无尽相、见分,识所变相即是现象世界的本然状态。当然,此处并非言相、见分为实有物,以依他起有离于言诠故。正如《成唯识论》所言:“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实有。为遣妄执心心所外实有境故,说唯有识。若执唯识真实有者,如执外境亦是法执”( [1] 第6页),案此言显,遍计所执为虚妄,依他起性亦如幻,虚妄以破有执,如幻以破无执,光影水声,如幻如梦,此心处两无所待、寂寞安隐之境地时,是正知依他起时,亦是冥会真如性时。
5. 结语
阿赖耶识四分各有其自类“因缘”亲种在《成唯识论》和《成唯识论述记》中已充分阐明。而“种子–现行”作为因、果法的相对性和阿赖耶识“现行”对有漏种子的融摄性之间并不成为矛盾原因,直接来看,是因为“种子”作为因法亲生第八识相分、自体分是依“因缘”说;“种子”为阿赖耶识相分等(自体分)果法所摄是分别依“所缘缘”、“增上缘”而说,诸类因缘同时成立;从更根本上来说,正是由于阿赖耶识“亦种亦识”性,所以我们始终不能把“种子”放在脱离阿赖耶识的位置上去讨论此生彼,彼生此的问题。至于这个“亦种亦识”的阿赖耶识究竟是怎么样的?我们只能通过“种子”、现行的不同侧面来描述,因为真实阿赖耶识是离于言诠的。最后,在整个有漏识变过程中,“种子–现行”及“自证分(证自证分)–相、见分”这两对范畴既相互区隔,又相互融摄,因此要完整地把握整个阿赖耶识缘起的特性,就必须结合“种、现缘起”与“相、见分缘起”全面解读。
参考文献
NOTES
1因为本文重点所讨论的是“现行阿赖耶识”自种子中的“有漏种子”,所以为行文方便,“有漏种子”用加引号的“种子”表示,“种子–现行”框架下的“种子”在本文中亦特指“有漏种子”;而泛指意义上的种子则不加引号。下文皆同此理。
2《成唯识论述记》释“善、染、无记,诸界、地等”时曰:“谓‘善、染、无记’,显通三性。‘诸界、地等’者,即界、地等功能各别。‘等’者等取有漏、无漏,色、非色,报、非报……等种种各别种子。”
3精确来说,能熏识只在前七现行,但前七现行非即是能熏识,前七识及其相应所变相、见分亦非皆为能熏。以《成唯识论》明确言:除“佛果善,极劣无记”,即前七识及其相应心所中通极微劣、羸弱之无记性者,亦即业所引者,不具能熏义。
4准确来说,能熏识只在前七现行,但前七现行非即是能熏识,前七识及其相应所变相、见分亦非皆为能熏。以《成唯识论》明确言:除“佛果善,极劣无记”,即前七识及其相应心所中通极微劣、羸弱之无记性者,亦即业所引者,不具能熏义。
5除文中所举之外,还有:“又异生心若是无漏,则异生位无漏现行,应名圣者。……何故汝论说有异生唯得就无漏种子?种子、现行,性相同故。”、“谓生欲界现行末那,相应心所即欲界系。”、“阿罗汉者,总显三乘无学果位,此位染意种及现行,俱永断灭,故说无有。”、“然诸有漏由与自身现行烦恼,俱生俱灭,互相增益,方成有漏。由此熏成有漏法种,后时现起,有漏义成。”、“《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瑜伽论》说:若任运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又《瑜伽》说:地狱诸根,余三(乐、喜、忧根)现行定不成就,纯苦鬼界傍生亦尔。……余三定是乐喜忧根,以彼必成现行舍”、“《论》说:俱生一切烦恼皆于三受现行可得,广说如前。”、“此颂意说:虽无外缘,由本识中有一切种转变差别,及以现行八种识等展转力故彼彼分别而亦得生,何假外缘方起分别?”(护法等造,[唐]玄奘译:《成唯识论》,大正新修大藏经31册,日本一切经刊行会1932年版,第8、23、同上、26、27、32、40页)皆属第一义。
6除文中略举之外,其它处分别为“彼(初地以上菩萨)六识中所起烦恼,虽由正知,不为过失。而第七识有漏心位,任运现行,执藏此识,宁不与彼预流等同?由此故知,彼说非理。”、“又此位中六种转识行相、所缘不可知故,如无心位,必不现行。、由未永断此种子故,从灭尽定、圣道(三乘圣道)起已,此复现行乃至未灭”、“如契经说八地以上,一切烦恼不复现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一切皆通见修所断,圣位我慢既得现行,慢类由斯起亦无失。”、“又五识身不能思虑,唯外门转,起籍多缘,故断时多,现行时少。”、“无心睡眠与闷绝者,谓有极重睡眠、闷绝,令前六识皆不现行。”(护法等造,[唐]玄奘译:《成唯识论》,大正新修大藏经31册,日本一切经刊行会1932年版,第29、16、23、24、31、37、38页)。
7除文中略举之外,还有处为“二者始起,谓无始来,数数现行,熏习而有。”(护法等造,[唐]玄奘译:《成唯识论》,大正新修大藏经31册,日本一切经刊行会1932年版,第28页)。
8除文中略举之外,其它处分别为:“二果俱有,谓与所生现行果法,俱现和合,方成种子。”、“能熏生种,种起现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诸净法起,应知亦然。净种、现行为缘生故。”、“本识中种,容作三缘生现分别,除等无间。谓各亲种是彼因缘,为所缘缘于能缘者,若种于彼有能助力或不障碍是增上缘。生净现行应知亦尔。”(护法等造,[唐]玄奘译:《成唯识论》,大正新修大藏经31册,日本一切经刊行会1932年版,第9、10、40、42页)。
9其一为“因缘生者,谓由先业及名言实种,即要有力。唯任运心,非由作意其心乃生。即五、八识随其增上异熟因为缘,名言种为因,故变于境。”([唐]窥基著:《成唯识论述记》,大正新修大藏经43册,日本一切经刊行会1932年版,第326页。)此处“先业及名言实种”,谓“因缘势力”即是种子之力,“唯任运心”谓不由筹度思构力变境。由此五、八识以其异熟种为缘,名言种为因,变境而现。
其二为:“问若随因缘变必有用,第八识俱触等五法境应有用?答非报主故。非自在故。顺第二解。由此复言随因缘者,此是何义?随任运义。随种子义。顺第一解。”(同上)此处二解皆为护法等义,意在显第八识相应五数非完全摄属“因缘变”。其在第二解中解释“因缘变”,即一唯任运起,不待筹度思构;二必有自实种子。
其三为:“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若用此种子,故生诸法,心缘变之。变必有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其八俱五数所变之相,非实种生,但假种起故。但为境,分别变摄……随其所应,五识相应心心、所,及第八识体,五俱意识,或定心所缘。有实种生者,皆因缘变。余无实用,但名似色.心等,名随分别势力故变。此解为正,无诸妨难。由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同上)此处言:“又解因缘者,是诸法真实有用种子”,即明确限定“因缘”为诸法种子。由此心识变境,必有实用,“以能生者实因缘故。”故第八识体所变相,五俱意识所变相,或定心所变相,皆从实种生,以“能缘心任运、有力,彼所变相从实种生,名因缘变”故。
由此可知,所谓“因缘变”者有二义:一能缘心任运而起,不待思构筹;二所变相皆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生,由此说其所变相有实体用。如五识所变色等有质碍用,说为“有实用”。
10“《论》曰:初能变识,大、小乘教名阿赖耶。此识具有能藏、所藏、执藏义故。谓与杂染互为缘故,有情执为自内我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自相。摄持因果,为自相故。此识自相,分位虽多,藏识过重,是故偏说。此是能引诸界、趣、生,善、不善业异熟果故,说名异熟。离此,命根、众同分等恒时相续胜异熟果,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果相。此识果相虽多位多种,异熟宽不共,故偏说之。
此能执持诸法种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种。离此余法能遍执持诸法种子不可得故,此即显示初能变识所有因相。此识因相虽有多种,持种不共,是故偏说。初能变识体相虽多,略说唯有如是三相。”(护法等造,[唐]玄奘译:《成唯识论》,大正新修大藏经31册,日本一切经刊行会1932年版,第7、8页。)
由此可知,所谓“因缘变”者有二义:一能缘心任运而起,不待思构筹;二所变相皆从真实有用因缘种子生,由此说其所变相有实体用。如五识所变色等有质碍用,说为“有实用”。
11异熟之名一宽,二不共,“不共”易解,即唯第八识得异熟识(真异熟)名,不与前七识共。“宽”则何解?据《成唯识论述记》释,“三位通二位,五位通四位,故说言宽”([唐]窥基著:《成唯识论述记》,大正新修大藏经43册,日本一切经刊行会1932 年版,第456页),即异熟识名于三位中通我爱执藏现行位、善恶业果位,五位中通异生位、二乘有学位、二乘无学位及十地菩萨位。极为宽广。
12从认识论层面来看,“自证分(证自证分)–相分、见分”主要是依识之能缘、所缘义确立的范畴。相分唯具能缘义,见分、自证分既具所缘义、又具能缘义,证自证分唯具能缘义。《成唯识论》曰“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缘,无无穷过。非即非离,唯识理成。”(护法等造,[唐]玄奘译:《成唯识论》,大正新修大藏经31册,日本一切经刊出版社1932年版,第10页。)
13《成唯识论》卷二曰:“处谓处所,即器世间,是诸有情所依处故。执受有二,谓诸种子及有根身。诸种子者,谓诸相名分别习气。有根身者,谓诸色根及根依处,此二皆是识所执受,摄为自体同安危故。执受及处,俱是所缘。阿赖耶识因缘力故,自体生时,内变为种及有根身,外变为器,即以所变为自所缘,行相仗之而得起故。”(护法等造,[唐]玄奘译:《成唯识论》,大正新修大藏经31册,日本一切经刊出版社1932年版,第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