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高发背景下高校预防机制的建立——基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已有判决的分析
Establishment of Prevention Mechanism in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High Incidence of “Helping Trust Crime”—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Judgments of Chongqing Hechu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DOI: 10.12677/OJLS.2022.105118, PDF, HTML, XML, 下载: 375  浏览: 869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李义红, 陈 娇, 刘璐遥:重庆移通学院,重庆
关键词: “帮信罪”高校大学生预防机制The Crime of Helping Trust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 College Students’ Prevention Mechanism
摘要: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传统犯罪开始与网络相结合,从而衍生出大量为传统犯罪信息化服务的行为,如为开设赌场提供网络平台、技术支持,为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信罪近年来已经成为第三大发案罪名,在校大学生犯本罪的人数呈上升态势,高校如何有针对性地建立预防机制,从源头减少大学生的帮信犯罪数量,降低“帮信罪”带来的社会治理成本,显得十分重要。
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traditional crime began to combine with the network, thereby deriving a large number of tradi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services, such as providing network platform and technical support for opening casinos, providing payment and settlement for fraud crimes, etc. In recent years, the crime of helping trust has become the third most common crime. The number of college students committing this crime is on the rise. It is very important to establish a targeted prevention mechanism to reduce the crime of helping trust among college students from the source and reduce the social governance cost caused by the crime of helping trust.
文章引用:李义红, 陈娇, 刘璐遥. “帮信罪”高发背景下高校预防机制的建立——基于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已有判决的分析[J]. 法学, 2022, 10(5): 906-911.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2.105118

1. 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1]。《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是关于帮信罪的处罚规定:犯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近年来,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1行动以来,全国检察机关起诉涉嫌帮信犯罪案件上涨较快,目前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3的罪名(前两位分别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全国检察机关2022年上半年起诉帮信犯罪6.4万人,有力促进了电信网络犯罪源头打击治理。据《法治日报》报道,截至2022年1月31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在校大学生涉嫌“帮信罪”案件398件449人 [2]。作为一种网络犯罪,大学生涉帮信犯罪呈现多发趋势,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2. 合川区“帮信罪”发案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审理法院为“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案由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得到刑事判决书共25篇。时间跨度从2021年3月~2021年12月,可能受判决书延迟上网的原因,2022年关于此罪名的判决书尚未查询到。

对25篇刑事判决书统计分析发现,涉案人员共计42人,其中男性40人,女性2人,男性占比95%,女性占比5%。从犯罪年龄来看,最大年龄为1974年出生,最小年龄2002年出生,30岁以下的涉案人员占比88.09%,30~40岁占比为0%,40岁以上的占比11.11%。从学历上看,初中学历占比61.9%,高中23.8%,中专7.14%,大专7.14%。从职业来看,大多数人的职业要么是外出务工人员,要么是社会无业人员,极少数犯罪分子有正当职业。犯罪低龄化现象突出、低学历、低收入群体占多数。从涉案金额上看,25起帮信罪涉案金额较大,累计金额5547万元,每个案件平均涉案值达222.88万元,其中最小的一起金额为13万元,最大金额高达800万元。与高额的涉案金额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5起案件犯罪分子获利金额234,100元,获利均值16,865元,获利最多的是91,000元,最少的是800元,这可能与25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基本都是起协助作用而非主导作用有关,犯罪分子的收益较少。从犯罪方式来看,25起案件主要集中在3类:① 出租、转让银行卡、信用卡,允许上游犯罪分子使用银行卡、微信电信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② 通过一些不合法的APP平台谎称高额收益,虚假承诺投资高回报,提供高额度、低利息、无抵押贷款;③ 架设、运行GOIP设备,冒充淘宝网、快递公司理赔员拨打被害人电话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值得注意的是被起诉人员中,近90%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少数犯罪分子在被判本罪前已经有其他违法犯罪前科,如吸食毒品、贩卖毒品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盗窃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说,对这类人员的心理干预、出狱后的监管应该要重点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团伙作案成为本罪发案的又一趋势。25起案件中有3起团伙作案,犯罪分子之间分工明确,协作程度高,在案件中的主从地位不等,分赃按照在团伙中所起作用进行分配,整个团队的犯罪的危害性较一般案件大。从处罚力度来看,结合案件的涉及金额、犯罪手段、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犯罪中起到的作用,造成的危害,是否有自首、坦白、立功、累犯等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两种处罚措施都有,同时适用罚金。25起案件中只有一起判决在1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24起判决均在1年以下,同时考虑到一部分案件犯罪分子在案件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危害性不大,本罪适用缓刑较多,有的案件还适用了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这也体现了法院从宽处理、量刑轻型化的刑事法律的司法理念。25起案件犯罪分子具体刑事处罚见表1

Table 1. Criminal punishment for “crime of helping trust” in Hechuan district people’s court of Chongqing

表1.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帮信罪”适用刑事处罚

注:出于隐私保护,所有判决隐去了犯罪分子的详细姓名。

必须要提到的是,在25起案件中,合川区本罪犯罪人员的最低学历为初中,大专及以上的还有7%左右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触犯了本罪。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合川大学城在合6所高校,接近110,000名师生,一旦犯罪分子将触角伸向他们,大学生社会经验尚浅,辨别能力较弱,对网络的依赖性很强,加之本罪具有隐蔽性,便捷性特征,很多案件连“上家”都无从查清,一旦案发构成犯罪,为大学生的职业生涯、心理健康甚至以后的家庭生活埋设障碍,高校在学生工作方面应该引起警戒 [3]。

3. 高校预防机制的建立

“帮信罪”已经成为继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之后的第三大罪名,对大学生群体的危害更是不小,只有司法机关、教育部门、社会、高校、学生自身等主体,共担责任,形成合力,健全机制,从源头强化对“帮信罪”的预防,才能共建法治校园 [4]。笔者作为一名高校教师,更关注高校在此类犯罪上预防机制的建立。本文主要从高校的角度出发,给出几点措施建议。

(一) 持续深入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法治教育常态化

学校应主动承担起法治教育责任。针对“帮信罪”等大学生易从事的犯罪活动,与公检法机关合作定期普及法律常识,通过法治宣讲,帮助其树牢法律意识,如在高校校园的宣传栏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帮信犯罪进行法治宣传,通过海报、视频等形式进行,打好“法治预防针”。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大学生日常行为的关注,辅导员、班导师、年级长、班委等都需要多关注学生状态,发现大学生有“借卡”“卖卡”等不良倾向,要及早介入。

具体来讲,高校可以建立本校学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台账,全面梳理近3~5年来本校学生已经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如近年来各大高校受害者众多的网贷现象,对受害学生、实施犯罪行为的学生进行统计分析。通过数据分析,找到学生发生类似行为的普遍诱因,以便高校在以后的学生管理工作中可以更高效、更有正对性的采取对策。对一些典型帮信罪案例在各二级学院进行及时通报,让其他学生在面对类似情况时可以作清醒的识别。当然,个案通报需注意保护学生隐私,同时更要做好涉案学生的心理辅导,不能让该学生因为一次犯罪导致沮丧、对生活丧失信心,甚至产生退学、轻生的过激行为。

同时,考虑到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可以充分发挥“朋辈”的作用。让一些品学兼优的同学通过宣传、交流座谈等形式,积极关注大学生身边的帮信罪,让学生对本罪的危害、如何防范进行宣传,注重引领感化,让学生引领学生,让学生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普法氛围。

(二) 高校课堂思政教育必不可少,师生共同提升法治素养

笔者所在的高校属于民办类高校,这类学生出生于00后,属于Z世代,从小在互联网络的浸润下长大,他们个性较强,大多数存在着敏感、不自信、不太擅长社交等特征,他们更喜欢打游戏,在网络世界与人交流。笔者在长期讲授《经济法》《网络伦理与电子商务法规》等法治课程中发现,大部分学生的法治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法治素养不足。笔者曾经做过一项239名学生的法治调查问卷,37.24%的受访者认为周围同学“法治素养较高”,48.54%的受访者认为周围的同学“法治素养一般”,92.05%的受访者认为大学生的法治素养需要提升。可见,大学生群体的法治素养有待加强。同时结合笔者所在的商学院,主要有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工商管理、资产评估4个专业,学生在就业时与金钱、资金接触的机会较其他岗位明显较多,容易受到外界诱惑,从建立正确的职业观来说,他们在法治素养的培养上就更应该引起重视。

商科类课程由于其专业特性决定了必须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学生也应该主动学习经济类法律知识。教师在进行授课时可以实时引入课程思政教育要素,如在《经济法》《网络伦理与电子商务法规》《财务管理》《基础会计学》等课堂中通过具体帮信罪个案的讲解、案件模拟、视频播放等方式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帮信罪的危害,任课老师还可以引导学生收集《刑法》中关于帮信罪的由来,量刑标准、关键问题认定等,通过搜寻资料更深入的学习本罪名,从而树立正确的法治观、金钱观、择业观等。

(三) 学生自身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素养

现实中,大学生等群体由于涉世未深,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高收入”“零风险”等话术欺骗、利诱,从而进了“帮信罪”的坑 [4]。大学生应积极主动通过各种方式学习网络犯罪防范知识,同时自己内心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就业观,遇到的问题多咨询家人、朋友、老师的意见后再做决定。

自媒体是高校法治教育的重要载体。前述笔者进行的调查问卷中显示,目前占据大学生手机App排行榜前几位的软件有:微信、QQ、抖音、微博、B站、知乎,90.79%的学生表示对上述自媒体的访问频率为“一天3次及以上”,82.85%的大学生表示“如果您或者亲朋好友有现实的法律问题”,他们会求助于网络搜索。可以看出,00后大学生手机安装的App具有集中性特征,他们对自媒体有较高的依赖性,遇到法律问题,也更倾向于网络咨询。开展自媒体法治教育,高校应该要用好自媒体这一方式,通过上述网络平台可以融合视频、音频等多种元素,使用幽默、诙谐的表达方式,让大学生群体主动学习网络犯罪防范知识,深刻认识帮信罪的危害,从而避免走上犯罪的道路。

4. 结尾

“网络空间是人类共同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的前途命运应由世界各国共同掌握”。在构建网络命运共同体的过程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置,满足了我国打击互联网犯罪的整体要求,顺应了科技、创新增速发展的趋势 [5]。大学生作为即将踏入社会的中坚人才,在本罪在高校频发的背景下,做好犯罪预防至关重要。要建立综合手段强化预防机制,包括法治教育常态化、高校课堂思政教育、学生通过自媒体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等,通过全社会积极形成合力,从源头减少大学生的帮信犯罪活动,降低“帮信罪”带来的社会治理成本。

基金项目

2021年重庆市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法治教育背景下经管类专业“课程思政”教学生态圈建设——以重庆移通学院<经济法>课程为例》(项目批准号:213455)。

NOTES

1“断卡”行动是指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召开会议,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活动主要目的是为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依法清理整治涉诈银行卡、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关联互联网账号的行动。

断卡行动中的“卡”:

①手机卡:包括平时使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

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大众账户、结算卡、非银行结算机构账户,即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③信用卡:从刑法意义上说,信用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两种。2004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对于信用卡进行定义,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该立法采用广义信用卡概念,实际上将民间不认为是信用卡的借记卡也纳入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

参考文献

[1] 李苗苗. 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D]: [硕士学位论文]. 上海: 华东政法大学, 2017.
[2]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 缐杰, 吴峤滨.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问题解读[N]. 检察日报, 2019-10-27(12).
[3] 侯东亮, 侯慧娟. 信息网络犯罪司法适用研究[J]. 法律适用, 2021(9): 167-176.
[4] 李英锋. 强化预防机制, 帮助大学生远离“帮信罪” [N]. 新京报, 2022-04-17(6).
[5] 周明. “热”与“冷”: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图景[J]. 法律适用, 2019(15): 23-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