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富勒法律与道德的思想的成因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社会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作为自然法代表人物的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分析和论证,从他的观点来看,他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关联,他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论证是对传统自然法理论的突破。富勒的思想是在多种因素作用下的结果,其与哈特的论战是其思想形成的直接原因。二人之间的论战始于1957年4月,哈特回应了富勒和其他法学家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批判,他针对该批判提出了《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之分》。然后,富勒也作出了回应,写了《实证主义对法律的忠诚–答哈特教授》的文章。之后,哈特在1961年出版了《法律的概念》一书,系统地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并回应富勒的批判。富勒又在1964年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阐述自己观点的同时反驳了哈特的法律与道德的分离理论。 [1] 这场起始于哈特和富勒的二人论战逐渐扩大到整个法学界,对法学界和伦理学界意义重大。
还有部分原因,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让人民开始反思,认为只有超越专断权力的自然法,才能够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其二是纽伦堡审判案件。人们认为该案件是法律实证主义的失败,自然法理论的胜利;最后是拉德布鲁赫在二战结束后,转向了自然法。这些原因也是促成富勒认为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联系的重要因素。
2. 富勒的法律与道德观
(一) 两种道德
富勒在论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之前,将道德分为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并着重对两种道德进行区分。他认为就是没有将道德进行分类,才会导致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模糊不清。他在介绍“义务的道德”使,指出“义务的道德”是指人们应当做到的最基本的事情,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应该遵守的基本规则。“愿望的道德”则是指在遵从基本规则之外所追求更高品质生活的道德。如果“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之间有一个分界线,最低点是“义务的道德”,越往上走则是追求卓越的品质,最高的追求则是“愿望的道德”,其能够使有序社会成为可能。 [2] 从富勒对这两种的道德的阐述,能够看出富勒所提出的“义务的道德”,是为了使社会达到有序状态而确定的基本规则,这些是最低限度的、必须履行的义务,比如说不可以杀人、不可以盗窃等等。“愿望的道德”则指的是善良的行为、美好的品德那样使人们的能力得到最充分实现的道德,比如见义勇为、乐于助人、好意施惠等。两者区别还有很多,比如“义务的道德”侧重禁止,而“愿望的道德”则偏重肯定;前者与法律相似,而后者更接近美学。
这两种道德的区分,是富勒借鉴了经济学中的一些理论构想出来的,富勒将愿望的道德与边际效用经济学相比,二者都是如何尽力去追求“有限”。在富勒看来,之前学界对于道德和法律关系的讨论不够清晰,主要原因是没有区分好“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义务的道德”确立的是基本原则,主要目的是使社会更加有序;而“愿望的道德”则是更高要求的道德,是为了激发人的能量,实现更美好的生活。
(二) 法律的内在道德
富勒提出“法律的内在道德”其对应的是“法律正义”。富勒在与哈特的论战过程中,提出了“内在道德”的概念,并且发现道德的力量就蕴藏在法律的正当程序之中。在这部分,富勒假想了一个叫作“REX”的国王。雷克斯国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法律改革,但是最后的结果却是没有成功。借助雷克斯造法的案例,富勒从雷克斯造法失败中总结出了八条通向灾难的道路。他认为缺少其中任何一方面都不能构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富勒认为只有遵循“内在道德”的指引,才能制定出符合程序正义的法律。由此,富勒提出了法律的内在道德,即程序性自然法:1) 法的一般性。法律应具有必须的规则而且是显而易见的;2) 法律应当颁布。因为颁布才能为人们所了解,才能进一步地去遵守法律;3) 法不溯及既往。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但是不能用未来制定出来的法律去规范今天的行为,因此法律不能溯及既往;4) 法律的清晰性。清晰性是合法性的基本要素。法律清晰明确才能更好地被人们遵守,如果模糊不清就无法实现制定法律的目的; [3] 5) 规则间不存在矛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要注意避免法律中的矛盾,对于一些相互矛盾的条款要找到办法进行协调;6) 法不要求不可能之事。一部要求人们做不可能之事的法律是荒谬的,这种强人所难的法可能会被推向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方向,给人们带来灾难;7) 法应具有稳定性。法律虽然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调整,但却不会频繁地改动,法律需要保持其稳定性,这样才会让人们在法律发生变动时留有时间去适应新法;8) 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之间的一致性。国家执行法律的行为应与所公布的法律规定一致,这样才会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更好地遵守法律的规定。从表面上看,富勒认为这八项规定应作为必要条件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应用。富勒认为不应把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完全剥离开。从根本上说,他的法律观并不仅仅是“从法律出发来看法律”而是将法律置于整个社会的体系中去理解的。 [4]
(三) 法律的外在道德
在富勒的观点中,法律的内在道德是为了实现实体目标而服务的,而法律的实体目标与外在道德相对应,富勒提出法律是良法的前提,首先得确定法律,才能不断改进以确保制定的法律是符合当地发展需求的良法。富勒对平等、正义、自由等实体价值的列举,说明了法律所追求的实体目标的大致范围。其实,富勒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就相当于我们所说的程序正义,我们无法知晓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通过制定正当的程序,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一步步去进行判断,得出一个正当的结论,来确保当事人的权利的到充分实现。“法的外在道德”就是我们所追求的实体价值,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虽然法律的“内在道德”与实体目标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但是“内在道德”可以为实现不同的实体目标提供服务。
3. 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 理论价值
富勒所提出的“内在道德”,其性质是一种程序版的自然法,它区别于传统的自然法的规定,这种程序性的道德能够管理并规范人们行为方式的合法性。 [2] 实证主义学者们并不认为“法律的内在道德”和自然法学说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他们更关注实体自然法,即通过法律规则来实现某些恰当的目标。 [5] 因此富勒提出的理论冲破了传统的思想,“法律的内在道德”就是程序法,“法律的外在道德”即为实体法。富勒法律与道德观的提出突破了传统自然法的理论,复兴了自然法,提升了自然法学的实践价值。他既重视实体,也重视程序,扩展了法学的研究范围。因此,富勒所提出的“程序版”自然法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二) 现实意义
富勒借助经济学中的观点来阐述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他将法律称为“使人类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 [2] 法律制度的目的应当是恰当的、理性的。并且他认为法律使有目的的事业并能够作为表现社会力量的事实具有重要作用。富勒的法律道德观对中国法律具有一定的启发性。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很长时间,经过不断的发展,目前中国的法律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我国法律中更重视实体价值,需要借助富勒所提出的“法律的内在道德”去指导中国法律的进一步发展,重视程序正义。从实践角度分析,能够推进法治的进程,帮助进一步厘清法律与道德之间模糊的地方,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法律,遵守法律。尤其是“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提出对人们行为做出了规范。这种强调程序正义的观点给世界提供了新的思路,为我国程序法治的建设提供了美好的蓝图。
4. 对法律道德性的反思
在当今世界,法律与道德的矛盾时有发生,如何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对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在疫情当下,为了控制疫情的蔓延,采取静止、封控等措施,我们为了更稳定的社会,应当给遵守防疫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但是在道德方面,对于一些紧急情况,我们不能完全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配合防疫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我们要从道德上去认识到这个问题,不能将法律强加于道德之上。如何将法律与道德相互融合,即道德如何使法律成为可能,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的核心,而这其中就是需要处理好义务的道德和愿望的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一开始就要求人们达到最高的道德要求,应是先遵从义务的道德,即遵从最基本的法律义务,慢慢向愿望的道德靠拢。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为了建设法治国家,应当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不能将法律与道德相分离。就像之前说过“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准绳,任何时候都必须遵循;道德是基石,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我们要把道德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过程中,把实践中比较成熟的道德上升为法律规范。同时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是道德的底线。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为了保障结果正义,首先需要实现程序的正义。程序正义即司法公正,为了实现司法的公正,我们要保证法官具备能被期望的道德素质,同时需要加强对法律的解释,这就回到了法律内在道德所提到的“官方行动与公布规则之间的一致性”,为了实现案件的公平正义也要考虑当时的社会环境,以免造成不公。
5. 结语
富勒的法律思想对我们法治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作用,法律与道德之间相互联系相互统一,将法律作为自己最高的道德追求,人们根据道德可以去理解法律的制度和内涵,调整法律的偏颇,规范自己的法律行为。道德的价值追求既可以帮助我们制定新的法律,从而又能帮助我们修补旧的法律,因此法律与道德之间具备联系,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也会对人们的道德思想产生调整及改变,也能帮助道德价值体系的完善和明确,法律也会及时地调整道德的观念,从另一方面来说道德也可以促进法制体系的不断修正和完善,二者对我们法治进程的建设起到了积极且深远的影响。尤其在新时代在处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时,既要注意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要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