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互联网普及面的不断扩大和研发技术的不断进步,使得自媒体平台受到广大网民热烈追捧。盖伊·莱德在2021接受卫视专访时强调,中美两国在数字化领域已遥遥领先,双方共占世界自媒体平台收入的十分之七。2003年国内首例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纠纷案饱受关注,此后虚拟财产纠纷案也逐渐增多,人们越来越关注对自身虚拟财产的保护以及虚拟财产交易的现实问题,因此对虚拟财产交易问题的解决迫在眉睫。
作为后起之秀,我国自媒体所涉及的相关问题主要停留在自媒体交易以及自媒体侵权上。国内自媒体行业发展崛起期是在2013年,那时很多人都嗅到自媒体带来的商机而开始快步迈进,基于这层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关注不断提高。党中央第十二次集体学习利用新媒体设立“课堂”、《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过,都能够看出国家高度重视传播方式的创新以及积极表明推动自媒体发展的态度。 [1] 2020年7月中新经纬发文:有部分自媒体用户利用自媒体平台散布不实信息,试图歪曲历史鼓吹错误价值观,为加强自媒体规范管理,促进自媒体健康发展,国家网信办于7月28号开始全面布局,在全国展开进一步的加强自媒体基础管理专项治理行动,加固自媒体规范管理根基。
然而关于自媒体账号交易的保护力度还有待加强,相关立法活动还没有过多延伸到交易层面,大多数账号交易仍然处于一个模糊的状态。考虑到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交易的案列数量较多且争议性较大,因此本文主要从虚拟财产交易领域展开研究,这也是笔者主张将虚拟财产安全应当归入现实法律规则调整的缘由,由此,本文将理论结合实际,从实践案例出发,对虚拟财产的交易问题进行探究。
2. 虚拟财产和自媒体账号的界定
2.1. 网络虚拟财产和自媒体账号的定义
公民的财产包括有形的和无形的两种,而网络虚拟财产是在互联网诞生后,随着发展的需要而衍生出来的,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虚构的,也就说网络虚拟财产其实是应归于无形的一种。 [2] 在国内研究领域,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看法有着两种派系。第一种是认为与实物货币紧密联系的商品说,这种观点更认可网络虚拟财产作为商品的价值属性,倾向于把网络虚拟财产看作一种商品应给与法律保护,第二种则是看作物权客体的物权说。无论哪一种相较于传统财产来说,网络虚拟财产的依赖性,期限性和独特的虚拟性,都源于它的特殊形式。 [3]
什么是自媒体账号呢?简单来讲,就是带有个人色彩的传播者。例如我们日常能在头条新闻上浏览到的视频,都是数个自媒体用户创作出来的,是用户思想表达的渠道。自媒体账号一共有三种类型,记录生活类、官方类和真正个人IP类,本文所讲的自媒体账号是依附于互联网,能够为用户所利用的,专业性强娱乐性强的网络和数据的组合。自媒体账号更多的依附于自媒体平台,本身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一) 自媒体账号具有唯一性,每一个账号都要与个人用户的身份信息绑定,每一个身份后面对应一个账号使用者,个人完成注册后个人身份信息将不能更改,例如一个电话号码只能注册一个微信账号。(二) 自媒体账号具有价值性和流通性,用户的个人状况也影响账号的价值,同样的价值降低也会影响交易的可能性。例如,中国BOY和兔叭咯两大UP主在一期视频中发表不当言论,双方言辞涉嫌侮辱女性从而引发价值导向的争议,而后个人账户粉丝大跌,平台点击率也受到影力,相关个人账号交易价值降低。
2.2. 网络虚拟财产和自媒体账号的关系
对于自媒体账号能否属于虚拟财产范围的纠纷案例也屡见不鲜,司法实践中上海市二中院在微信公众号分割第一案中给出了司法判例中的判断标准。法院认为,独立性是自媒体账号要想成为虚拟财产不可少的特性,它要与其他网络资源相区别,能够为用户支配管理以及商业盈利价值,这些属性与虚拟财产相同,但笔者认为,这只是自媒体账号与虚拟财产的相似之处,二者还是存在不同之处。新兴媒体下的自媒体账号最大的优越性在于可以信息传播从而进行交易,相较于更具针对性的自媒体账号,网络虚拟财产则显得不太灵活而不具有传播性。 [4] 因此,本文认为自媒体账号与虚拟财产有着部分联系,账号所暗含的价值包括在虚拟财产之中。但双方实质上还是有所区别,虚拟财产的范围不限于自媒体账号且远远大于自媒体账号。
3. 自媒体账号交易法律规制现状
我国《民法典》直接将虚拟财产放于前沿,由此也是肯定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在新兴产业中,虚拟财产作为“新物种”,社会各界对其仍处于一个不断摸索的过程中,《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 《民法典》虽然对虚拟财产进行了规定,但理论上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的争议依然存在。该款的委任性使得虚拟财产的性质处于含混状态,实际操作性不强,而财产性权利之多,包含债权、知识产权等一般财产性权利,网络虚拟财产具体归属于哪一种财产性权利还有待商榷。由于虚拟财产交易这一块法律保障不足,在实践中侵犯虚拟财产现象屡见不鲜,相联的自媒体账号能否作为财产进行交易也成了讨论的热点。
国内学者对自媒体账号的探究还处于一个不断摸索状态,大多观点停留在自媒体账号价值上面,对于实际交易操作中问题研究还存在疏漏。 [6] 互联网的过快发展导致自媒体的发展越来越有趋势化,而事物过快发展需要法律作为支撑。自媒体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一种,它的运营需要大量人力、物力以及必不可少的智力因素,如果其处在交易状态时没有相应的法律来加以规制,出现的交易风险则是不可控的,既给交易过程带来阻碍,也不利于网络环境安全的维护。因此,国家需要加强对自媒体账号交易的管控,通过专门法律来细化管理。
4. 自媒体账号交易司法实践问题
4.1. 自媒体账号实际权利人不明
自媒体账号交易纠纷往往发生在用户与自媒体平台之间,在账号实际权利人是谁的讨论中,有人认为是自媒体平台,也有观点认为实际权利人是账号用户。此项争议引入到司法实践中,就会导致平台和用户之间因存在合作关系而对用户账号封停,以上海WS传媒公司诉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为例。2018年4月王某在未通知原告情况下,格式化了互作期间原告提供给王某使用的电脑中的数据并离开原告公司,以实际行动终止合作。被告在离开后,将微信公众号“超短小纯洁”的粉丝导流到自己新建公众号。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解除双方合同关系以及判令被告将微信公众号“小纯杰”的使用权主体变更为原告。一审法院对此驳回原告上海WS传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其一,在答辩状中载明,原告与被告未签署过《劳动合同》,且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违法解除更无从谈及,原告基于被告的根本违约事实,解除了双方的合作关系,而非合同关系。其二,根据《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7.1条约定,初始申请用户完成申请注册后获得使用权,微信公众账号的所有权则归属腾讯公司。若进行平台认证时,初始申请注册与账号资质审核阶段提交的用户信息不一致的,使用权属于通过资质审核的用户。法院认为原告并非协议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协议三》要变更使用权主体,无法律依据。WS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王某不服重审一审判决结果而提起上诉,最终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王某在调解协议生效后15日内将微信公号“超短小纯杰”注销,双方均不在使用。
该案并不是简单的转让双方发生交易纠纷,而是涉及到与第三方平台运营商之间的格式合同引发的纠纷。同一案件事实,原审一审和发回重审一审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判决结果也不相同。原审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认为原告应当对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但原告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重审一审依据《合同法》(1999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判决被告王某变更“超短小纯杰”使用权主体为原告、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WS传媒公司损失30万元。由此可见,关于自媒体账号实际权利人到底是谁,法律中依旧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裁判者无法清晰引用法条而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4.2. 自媒体账号价格难以估定
目前自媒体账号交易市场大开,已经出现了专门从事账号交易的平台。据调查,交易的渠道不仅仅局限于国内市场,甚至延伸到国际市场,此外交易平台也呈现出“抱团”模式。有专业人士估量过,交易市场目前呈现出两种交易模式:一种是注重交易量的单个定价式交易,另一种则是注重账号质量的大宗交易。 [7]
首先,第一种模式采用低价大规模收购散户账号,再以批发形式出售给个人买家,在第一种模式下更多出现的是单个自媒体用户自行与收购方交易。例如大部分游戏玩家出现“狂练”号行为,将刷级账号直接卖给第三方,部分视频账号用户在自己“小有名气”后将账号出售给专业平台管理,这种情况,交易价格都不高多为500~2000元,一位专门出售Bilibili账号的工作人员称,b站账号可以卖多少钱主要是看用户有多少粉丝,发的视频点击率有多高;其次,第二种模式则侧重交易账号的预估价值,在这类交易模式中将账号进行分类,账号种类不同相应的价格也有高低之分。例如一个账号10万粉丝,卖到5000元,另一账号粉丝只有6万却能卖到1.5万元的高价,出现这种状况其实跟账号的种类有很大关系,市场调研发现目前大火的美妆护肤类账号,它的账号价格就要高于感情类,账号类别的关注度高,它的市场价格自然也水涨船高。
无论使用上述两种模式的哪一种,都不难发现这其实是卖方市场,因为缺乏评估方法,没有销售市场标价,仅仅根据行情判断,买房所能够讨到的便宜少之甚少,交易过程也存在不安全因素,甚至有人会利用漏洞去暗箱操作,不利于交易市场稳定和交易公平。
5. 自媒体账号交易纠纷化解规则
5.1. 设立评估机制
在自媒体交易中,自媒体账号价值是交易的前提。 [8] 阶段各平台对自己的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估还没有形成一套专属的完备的评估体系。各个平台对于账号价值的估定虽然大都考虑该账号的粉丝数量,平台及用户对该账号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参考标准还比较凌乱,司法实践中解决此类问题也缺乏依据而实际操作性不强。 [9] 一套标准化的评估标准不仅为日常账号交易带来便利,更能在实践中成为解决矛盾的关键,也为个人财产评估提供了基础。交易双方能够依照体系去评估账号价值,首先平台要有自身的计算模式,将账号按照所涉领域的不同进行清晰的归类,然后再按照各类别的评估方式去计算账号的价值。 [10] 但要注意的是:一套标准化评估方式并不是只用一种方式。笔者认为自媒体账号交易的特殊性,可以由各大平台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模式,没有必要整个行业全部统一化,这样也有利于发挥交易市场的自主性。
5.2. 授权平台和完善现有法律法规
受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开放程度影响,目前的未成年人的认知水平已经超出了时代赋予的局限性,因此在确定实际权利人时,不得不将其考虑其中,例如孩子利用父母手机刷直播送礼,在追回过程中关于账号实际权利人难以认定。 [11] 基于上述问题的考虑,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也不能只依靠法律来规制,此时法律只能起到时候维权的作用,需要依靠自媒体平台需要加强监管力度,对账号的登录程序进一步完善,例如腾讯在“吃鸡”游戏中加入人脸识别登录,以及对后台定位的方式来监管账号使用情况。
自媒体平台可以和行政单位加大联系,利用公权力规制交易市场。 [12] 司法实践中,自媒体账号交易纠纷的主体不限于转受双方,公权力之手不可能全面涉及到,因此将自媒体用户交由政府授权自媒体平台进行管理不失为一个合理的方法,况且上述提议各平台设立自己的账号评估方法,而政府授权平台管理也更利于评估方法的实行,这不仅减轻行政工作任务,更有利于用户的管理。当然,授权也并不意味着平台可以肆意干涉用户自由,这种方法只是将平台的义务和权利融合而更好服务于用户,平台不能将政府授予的权力作为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依据,为了避免平台可能利用政府授予的权力过度干预用户,所以光有政府授权还不够,还需要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自媒体账号交易的管控有所不足,从各方成本和实际需要考虑倒也不用制定一部完整法律,只需要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做出相应完善即可。交易自由通过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修改,不仅为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后盾,也震慑了试图权力滥用的平台,也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滥用权力的平台也是要受到法律追究。
6. 结语
互联网大潮来袭,虚拟财产的发展势不可挡,然而我国关于自媒体账号交易这一块的法律规则有待完善,加强对这一领域的法律规制的完善已刻不容缓。只有区分好自媒体账号及虚拟财产的属性,才能更好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自媒体账号交易纠纷纷繁,明确的法律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估急需要设立完备的评估体系。任何权力都需要制度的规制,自媒体平台的法律责任也要明确清晰。笔者相信,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自媒体账号交易的尴尬局面一定会有所缓解,法律只有顺应时代的发展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矛盾,自媒体账号的发展需要法律来保障,自媒体账号交易的环境需要法律来维护。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