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烟草捐赠”、“烟草慈善”等字眼慢慢出现在大众视野,不管是从微博、微信等网络社交平台,还是从报纸书刊等纸质媒体,我们了解到中国的烟草行业正在为慈善事业贡献着很大一份力量。由于行为存在,宣传就不可避免。人们对于烟草企业的捐赠行为所引发的争议也不可避免 [1]。
2. 烟草捐赠现状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和消费国,2020年,我国烟草行业实现工商税利总额12,803亿元,财政总额12,037亿元。与此同时,我国烟草行业在慈善事业上持续投入且规模不低。2020年,烟草行业安排扶贫专项资金16.5亿元;截至2020年4月,在疫情捐款活动中,烟草行业累计捐助5.15亿元。
但在种种善行背后,我们不能忘记另外一个事实: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字显示,全球每年因吸烟死亡的人数高达700万,其中包括约110万中国人。我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烟草受害国。
我们对慈善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进行解读可以发现,慈善法只是禁止烟草行业利用慈善捐赠的方式进行烟草宣传,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禁止烟草捐赠。由于法律没有禁止,所以烟草行业向社会组织捐赠的行为一直存在,这也就导致我们从各种公开渠道都能够看到大量烟草行业开展捐赠的报道和信息,例如2011年,中国烟草总公司因捐赠1亿元用于促进绿化,获中国绿化基金会颁发“2011中国生态贡献奖”;2019年8月,新罗烟草公司开展“慈善在行动,善行暖人心”活动;2021年9月,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乡村振兴爱心助学捐赠活动等等。
2008年,在民政部授予的“中华慈善奖”中包括6家烟草企业,消息一经传播,引发控烟协会以及社会公众强烈抗议,最终这6家烟草企业被取消获奖资格;2010年,全国运动会在接受了烟草企业的两千万赞助后又将赞助退回等等。慈善法应明示禁止烟草企业的捐赠行为,从源头掐断烟草行业的正面宣传,共同推进控烟行动。
3. 慈善法应明示禁止烟草捐赠的理由
(一) 社会原因
烟草和慈善本就是两个对立面,慈善就像是充满爱心的天使,但烟草却是夺走人们生命的恶魔。烟草的生产和销售不仅破坏了自然环境,还对人类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 [2]。当烟草慈善开始为烟草企业树立起了正能量的形象,那我们的基本市场伦理和道德在哪里?烟草慈善的引导作用会对社会公众的认知产生混乱,产生烟草资金洗白,为烟草行业的发展鼓掌的社会后果。捐赠本身并不值得否定,任何慈善行为都值得我们鼓励和支持,但是我们必须禁止烟草慈善行为。客观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烟草捐赠帮助了社会上的部分公众,但是烟草捐赠的资金来源是生产和销售烟草的利润,也就是通过损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所换取的利润。另外,烟草捐赠所产生的宣传效果不容小觑,不管是新闻报道还是人们的争议,都会让烟草企业的热度持续上升,可以说这是烟草企业通过捐赠行为进行的广告宣传。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全面禁止烟草捐赠都有其必要性 [3]。
(二) 如果慈善法对烟草捐赠不明示禁止,烟草捐赠就会钻法律漏洞
《慈善法》第四十一条对公开认捐做出规定,保护受赠人的权利。本条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制止那些公开承诺捐赠后又反悔之人。但是如果烟草企业公开承诺进行捐赠,这无疑又是一场宣传。
根据《慈善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捐赠人可以用冠名的方式对慈善活动进行纪念。法条当中明确说明了是冠名纪念的方式,可以看出这是一种纪念方式而不是一种宣传方式,根据现有的慈善法规定烟草捐赠自然不能被排除在外。在实践中就出现了“烟草希望小学”这样的捐助工程,例如四川建立了一所“四川烟草希望小学”,不仅屋顶上有明显的“中国烟草”的标识,楼下的一块石板上还写着“立志奉献社会,烟草助你成才”。这种动机不纯的慈善行为透露出烟草企业的利益嘴脸,不仅有悖于慈善本身的理念价值,在无形之中还对学生的健康成长成才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慈善法》第九十一条还规定了慈善表彰制度。在此项制度当中并没有将烟草捐赠排除在外。慈善表彰制度的目的在于对捐赠人进行支持,同时鼓励和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到慈善事业当中。但是对烟草捐赠进行表彰则属于明显的宣传行为,这与慈善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产生冲突。尤其是我国控烟行动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控烟形势依旧严峻的情况下,这种政府民政部门带动的宣传行为不仅会产生烟草企业正面形象的效果,而且会极大打击我国的控烟行动。
《慈善法》规定了税收优惠。享受税收优惠的主体为进行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很明显将烟草企业包括在内。税收优惠本意是慈善法对于进行慈善行为的一种鼓励和支持,如果烟草企业进行捐赠也可享受税收优惠,那么既进行了烟草捐赠宣传的同时,烟草企业还会获得直接性的经济利益,使其有更多的资金去生产烟草。另一方面,支持烟草捐赠的学者认为烟草捐赠是烟草企业向社会履行责任的一种方式,不能因为特殊的身份而去禁止,但是笔者认为烟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应该通过提高烟草行业的税收标准来实现,而不是通过支持烟草捐赠甚至因此减免企业税收。慈善和税收的目的都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但是两者产生的社会效果不同。英国、法国等国家都在逐年提高烟草税价以控制企业的发展,我国也可采取这一举措推动控烟目标的实现 [4]。
4. 如何禁止烟草捐赠的建议
(一) 在慈善法中明示禁止
1) 在法律中明确进行烟草慈善宣传者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慈善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禁止接收附加违法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但是由于前款只规定了禁止对烟草慈善的宣传,所以对此条文中的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捐赠是否包括烟草捐赠不是很明确。也使得对进行烟草捐赠宣传的行为人如何进行惩罚,在实践当中没有完全解决,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建议在《慈善法》中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明确规定法律后果,不仅是对慈善组织加以约束,禁止慈善组织对烟草捐赠进行接收和宣传,更要对对烟草生产者、销售者的公开宣传行为进行惩罚。例如,对烟草捐赠项目进行冠名宣传者,应对进行捐赠的烟草企业以及冠名机构进行惩罚;烟草生产者、销售者公开认捐或公开捐赠的,对烟草企业进行惩罚,并收缴捐赠转赠给其他慈善组织 [5]。
2) 禁止烟草及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认捐
前文提到,公开认捐的方式相当于进行自我宣传,为防止烟草企业利用公开认捐方式达到自我宣传的效果,建议在《慈善法》四十一条中加入“禁止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相关企业进行公开认捐或公开捐赠。”
3) 禁止烟草捐赠项目冠名纪念
现如今我国对于烟草的危害已经有了全面的认识,控烟政策和措施也在陆续推出,所以为了全面控烟的大局,《慈善法》不应给烟草企业留有余地,对于烟草捐赠的宣传行为应该全面禁止。因此,建议在九十条中补加慈善行为冠名纪念应禁止使用烟草制品生产者、销售者及其相关企业的名称,或者烟草制品的商标、品牌及其相关名称。
(二) 社会组织应积极倡导控烟行动、拒绝烟草捐赠
根据《“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到2030年,15岁以上人群吸烟率要降低到20%。2019年,控烟行动被纳入健康中国行动15个专项行动中。《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提出,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控烟工作或者为控烟工作提供支持。控烟行动是国家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控制烟草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人类生命健康,这应该属于《慈善法》中所规定的慈善行为。所以我们不仅应禁止烟草捐赠行为以遏制烟草企业的发展,还应该尽我们所能为国家控烟行动出一份力量,自觉、主动、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参与到全民控烟行动中,这才是真正的“烟草慈善”。我们尤其要关注烟草捐赠对未成年人群的影响,烟草企业通常将中小学作为重点捐助对象,青少年是非观还未完全建立,“烟草希望小学”的出现容易在青少年心目中树立起烟草的正面形象,造成严重社会后果。这与我们最初希望并通过支教志愿者工作和教学活动把抵御烟草危害、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理念推广到全国希望小学中的初衷相悖。
从源头掐断,首先慈善组织应做到拒绝接收烟草及其相关企业的捐赠。根据对目前慈善组织的调查统计,中国的多数慈善组织对控烟政策的知晓的关注不高,所以在实践中接收和认为可以接收烟草捐赠的慈善组织不在少数,所以我们建议倡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控烟行动中,拒绝烟草捐赠,将慈善组织成员的吸烟状况以及对控烟政策的了解纳入到慈善组织的考核标准中,作为对慈善组织队伍建设的考察。慈善组织志愿者指导手册中也应明确无烟的要求,同时在慈善组织机构内部制作张贴无烟海报。
实际上,参与控烟行动,社会组织可以做的事情有很多:宣传和遵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严格遵守《慈善法》第40条内容,并自觉抵制烟草捐赠;创建无烟工作环境,在开展各类活动时贯彻实施“无烟化”管理;关心和爱护未成年人,宣传和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让其远离烟草危害;提倡健康生活方式,积极支持身边吸烟人士戒烟,并提供帮助……
(三) 提高税收
或许有人会问,为了防止其宣传而禁止其捐赠,这岂不便宜了烟草企业?问题当然没有这么简单。对此,各国政府都在通过其他渠道和措施,让烟草企业拿出钱来服务于社会。这一措施就是不断提高并征收烟草税,用政府财政的形式将之统一用之于社会所需要的事务上,而不是任由烟草企业直接拿钱资助从而为自己及其产品获得名声。例如,澳大利亚的地方政府禁止烟草捐助后,原来有一家青少年体育基金会就不能再得到烟草企业的资金,政府为了使该基金会能继续支持青少年体育活动,就从征收的烟草税中拿出一部分来给该基金会。在泰国,政府每年单独向烟草企业征求2%的税,由政府成立的一家健康促进基金会统一管理,用于控烟等公共卫生事务。应当说,《草案》禁止烟草宣传、不为烟草宣传提供任何土壤,是非常必要的。但只有明确规定从根本上禁止烟草业捐赠,才与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以及履行《公约》的国际法义务一致起来。如果这种禁止会使某些受赠人失去资金来源,政府则应考虑采取其他办法(如提高烟草税并从征收的烟草税中拨给需要的受赠人)予以补救,使受赠人脱危解困或者继续从事慈善活动,造福社会。
换言之,不是说要让烟草企业的收入不能用于社会慈善和福利事业,而是当采取其他的路径与方式。正如有控烟专家所指出的,要让烟草业掏钱,但不能让它们直接把钱给受助方。而对此最合适的方式,则是通过政府征收烟草税、提高烟草税的方式,让烟草企业的利润实现“二次流转”,政府再把钱拿来用于公共目的。如此,捐赠才不会成为烟草企业的无形广告,其收入亦能真正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 [6]。
5. 小结
我们反对建立在烟草产销之上的企业慈善,但烟草利润不应该与慈善绝缘。《慈善法》应该一刀切地禁止所有的烟草捐赠以及种种烟草公益活动,不为任何打擦边球的捐赠行为留下生存空间。更重要的是,必须迅速建立对烟草企业利润的新型分配机制,让烟草利润能够常态性地注入社会公益和慈善的大盘子里。惟有双管齐下,烟草慈善才会不至令人讨厌,社会空间里的控烟效果才真正可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