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从迈入数字信息化时代,市场监管面临着新形势、新发展、新业态,也导致现在的网络市场监管存在许多盲区,需要具体分析存在于新业态、新产业中的各种问题,提升监管水平并创新监管模式。监管是服务型政府、现代型政府的重要职能,是国家政治水平的重要体现。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做出进一步要求,强调“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提出“要加强规制,提升监管能力,坚决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伴随着不正当竞争、数据泄露、大型互联网平台的垄断、数据安全等问题,而平台网络经济的发展是新业态发展和第三产业的重要经济形式。为满足数字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高质量发展格局,顺应网络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市场监管手段的升级,本文对有关网络市场监管的问题进行探究,以期对网络市场监管提出自己的建议。
2. 网络市场监管的必要性
2.1. 网络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
随着网络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新一轮科技革命的展开,电子商务模式逐渐颠覆传统的线下交易,我国的网络经济的规模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扩大,尤其是近几年来,商品的网上交易数量增多,网民的网上购物的热情也不断增加,网购呈井喷式上升的趋势。据工信部数据统计,截至2020年3月,我国公民选择网络电商平台进行购物的用户较2018年增长1个亿,达到7.1亿。此外,在全国日常使用手机的用户群体中,使用手机网络购物的公民用户较上一年度增长1.16亿,总规模达到7.07亿,占到了全国手机用户群体78.9%。尤其是这两年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在我国坚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的政策下,必须要拉动我国人民的消费需求,促进国内经济和市场的健康发展。为此,网络市场经济的繁荣已经成为带动我国经济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中央加快供给侧改革,就要大力推动互联网的发展,带动着传统的零售行业一齐转型。电子商务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许多问题,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特点和趋势(2017.1~2020.6)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显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新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共计4.9万件。由此可以看出,网络经济的飞速发展也导致了网购纠纷案件的上涨,诸如图片虚假宣传、消费者维权困难、网上交易不安全等问题层出不穷,网络市场经济亟需政府进行规制和监管。
2.2. 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增加
2011年起,支付宝等27家公司获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获得营业牌照,自此阿里巴巴、京东、百度等互联网公司开始大力发展公司的金融服务业务,并成立了蚂蚁金服、京东金融和财付通等数字金融平台提供服务。互联网金融平台始于支付业务,并迅速在存款贷款、投资理财、保险业务、小额信贷等领域占据一席之地。此时金融业务的规模不断扩张,金融平台的不断拓展自己的经营板块,而相对应的市场监管却仍处于一个空白阶段。从2017起,互联网金融公司除了自身的支付业务以外,又在债券基金、个人征信、保险信贷等方面继续拓展业务,逐渐形成了金融控股平台,考虑到加强监管可能损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打击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积极性,且不利于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建立起来的金融竞争力,此时的市场监管虽然相比之前有强化,但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发的新型金融业务和互联网相互结合,加大了市场的监管难度,同时网络市场经济的复杂性,金融科技技术的高难度性以及网络本身的隐蔽性,极易在市场监管过程中造成监管风险,这对于政府的监管部门来说是一个巨大挑战。网络化平台和垂直化监管之间是不对称的,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以巴塞尔协议为核心的传统监管手段和监管标准确实不能够完全适应新的监管需求,传统金融监管模式下的路径依赖劣势、监管滞后性、人才资源约束、技术能力不足等问题开始逐渐显现出来 [1]。监管方法和手段的不足也难以权衡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和市场发展带来的风险,为此,亟需升级的金融监管模式需要找准自己的定位,更好的平衡网络市场经济带来的收益和风险。
2.3. 平台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失灵
网络市场经济的繁荣也使平台衍生出一系列限制竞争手段,诸如限制跳转网页链接、排斥其他支付手段、出台垄断协议、滥用用户数据等。一些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依托有利的市场地位、完善的网络市场体系、庞大的市场用户数量和较高的市值规模,综合性地运用各种有利于加强自身垄断地位的手段,巩固平台在竞争市场中的有利地位,打击市场有效竞争的效率,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在互联网经济的初期发展阶段,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时抓住机遇抢先发展起来,占据了在市场中的龙头地位,从而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相应手段来巩固自身市场支配的地位。限制竞争的手段主要包括:一是采取平台的倾斜式定价。在市场竞争初期,支配平台对提供的服务采取较低的市场定价,吸引大量用户进入自家平台,从而抬高市场进入的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平台进入市场进行竞争,削弱潜在竞争平台的竞争能力。而在排斥其他平台进入市场之后,支配平台便会减弱对用户的福利补贴,同时对平台内的经营者收取较高的垄断租金。二是和其他平台捆绑销售。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往往会和其他销售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平台捆绑销售,联合挤压小型的网络销售者,强化市场优势地位,抢占市场的销售份额。三是制定不平等的排他性协议。在位垄断平台企业可以利用排他性合约锁定一边用户,防止平台用户多归属,以吸引另一侧用户,解决需求协调问题。在促进平台市场扩张的同时,又能够通过提高市场进入壁垒,将竞争对手排斥在市场外,扩张和延伸其市场支配力 [2]。
3. 网络市场监管所面临的难题
3.1. 政府网络监管技术的落后性
电子商务是我国的新兴产业,2013年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淘宝、天猫、苏宁等各大网购APP的席卷而来,社交服务平台具有强大的用户粘性,可以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交服务网络,从而可以点对点的对用户提供商品。除此之外,互联网充分发挥兼容性的特点,电子商务的经营板块冲出简单的商品交易模式,并逐渐融合了新兴的五大经济产业,形成点线面、全方位、一体化的经营发展空间。
电子商务经济产业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市场资本的的推动,网络交易在带给人们生活便捷的同时,也在暗处滋生了全新的网络经济犯罪形式,出现干扰社会经济秩序的不法行为。网络的飞速发展对监管技术的要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监管技术的滞后性和监管能力的缺失跟不上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政府在市场之中缺乏有效监管力量,缺少获取信息的有效途径,同时政府的技术无法同网络平台庞大的数据库和数据的更新速度相比拟,设备的落后也不利于政府构建处理信息犯罪的网络 [3]。相对应的,除了技术的落后,互联网技术人才的缺失也是网络经济犯罪频发的重要原因。数据处理、技术运用、信息归纳和提炼等相关工作都需要专业人士进行分析,目前政府部门存在高精尖的网络技术人才稀缺的问题,难以对市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监管的模式需要得到有效更新。
3.2. 网络环境下复杂的虚假信息
电子商品交易的发达产生了海量数据信息,这给网络市场监管带来极大地监管难度,监管部门往往无法掌控所有的信息,难以对商品的质量进行把控。以淘宝APP为例子,每天都有庞大的网络数据在网络平台互传,监管者对网络产品进行调查分析时,很难直接获取准确的产品信息,只能选择选择取样分析的模式。但同时由此带来了不可避免的误差和被迫承担的概率风险,从而影响了信息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4]。
除了在监管过程中网络市场的海量信息难以掌控,政府部门还需要处理具有迷惑性的虚假信息,同样给网络市场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不法分子往往会采用网络电信诈骗的方式,冒充他人以及伪造信息,披着合法式的外衣混淆监管秩序;也可能会采取利用虚假的IP地址的方式来迷惑监管人员,甚至会采取团伙作案、联合作案的方式。政府部门不仅要花费人力物力分析大量信息,还要对其中的虚假信息进行甄别,监管成本大大提高的同时也难以追回受害者的财物,浪费政府部门的公信力。虽然随着网络的全面升级,5G时代已经到来,政府的服务器速度也相较于以前有了质的飞跃,信息处理能力大大提升,但技术升级也导致网络信息的成倍增长,因此复杂的虚假信息也层出不穷,多次挑战政府监管盲区。
3.3. 网络市场的监管成本高昂
传统的市场监管往往依赖于政府的主动介入和监管,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的监管费用和调动大批监管人员,也会耗费高昂的时间成本。在网络市场的环境下,更需要大量的金钱和人力来维护市场监管环境,但社会资源是有限的,政府预算的不足也是网络市场监管难以出现起色的重要原因。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度部门预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296551.70万元,比2019年执行数减少106780.58万元,主要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有关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重点压减了公用经费和非急需非刚性支出,同时优先保障重点支出需求,体现在有关支出科目中。由此可见,为了减少国家的财政支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预算正在逐年减少,在有限的资源下难以进行全面的网络市场监管。
如何将每一笔支出都利用好,实现财政资源的有效利用,平衡好监管与资源匮乏的问题,是现在网络市场监管的主要矛盾。
3.4. 网络市场监管的滞后性
电子商务交易具有即时性和便利性,平台经营者通过直播售货、短视频下放链接购买等方式,用户在网络平台进行商品交易更方捷,一些重要的交易信息只需要通过网络空间进行数据传输即可。交易的手段更简便,交易的速度大幅度提升,带给人们高效率的同时也极易造成监管具有滞后性的难题。监管具有滞后性主要体现:一是各部门协调性不足,二是社会共治水平不足。
从产品上架到销售到最终的运输环节,涉及到诸多对象和经营主体。首先就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提供销售平台,为用户提供商品交易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其次是平台内经营者,主要是指在商务平台上从事销售、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然后是资金管理平台,对网购交易的资金进行暂存和管理。最后是负责商品运输的物流行业,负责合同的履行和最终完成。从法律层面而言,由于整个流程的复杂性,一旦出现相关合同纠纷或者侵权责任,往往难以依据公平原则准确地确定有关利害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不仅如此,不同环节下发生的违法行为往往也有着各式各样的特点,导致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划分出现冲突和矛盾 [5]。
4. 现代网络市场监管体系的法治化构建
4.1. 贯彻落实市场监管的各项原则
4.1.1. 始终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
坚持包容审慎的监管原则,应当是网络市场监管中对待新业态、新模式的总体原则 [6]。政府部门在对市场秩序予以规制的同时,应当平衡好网络市场经济的发展,在保障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之上,及时对市场乱象进行监管。为促进行业趋于成熟发展,市场监管应当坚持底线原则,维护好监管过程中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其更好的守正创新。任何行业、新范式的发展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艰难探索、不断完善的过程,这不仅是一个开拓的过程,更是一个需要容错的过程。因此对新行业、新范式的发展持一种包容态度,允许其在发展过程中出错。以包容审慎的态度对待新业态、新模式,是当前法治环境下的客观需要。坚持包容审慎有助于在监管治理与产业经济发展间达成平衡,在提升监管治理工作效能的同时,促进新业态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7]。
4.1.2. 深化事中事后的监管原则
坚持事中事后监管原则是激发市场活力,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指导意见就是用事中事后监管取代了传统的审批制度,从而缓解市场主体的严格准入制度同网络市场经济迅猛发展之间的矛盾,增加网络市场中的经营主体,用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推动我国的经济转型。从原先的事前监管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管,一方面可以弥补事前监管的漏洞,对先前监管中的不足作出弥补;一方面可以给新业态、新产品留出发展空间,又能在出现问题时及时控制,守住网络市场经济的发展红线。事中事后的监管体系下,应当对网络市场中发展的新业态区别制定监管的准则,激发新业态的发展活力,为其发展留出充足的空间。对涉及到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国家稳定、公共利益等关键领域,应当设立办理行政业务许可的门槛,在合理规范的环境下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
4.1.3. 落实政府各部门协同监管原则
网络市场交易涉及多个交易环节,需要有多个政府部门发挥监管的职能作用,涉及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多个部门。同时网络交易本身具有跨地区性、即时性、简便性、多环节的特点,政府部门的监管难度更大,只靠单独的一个部门难以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必须建立多部门合作体系,推动构建全方位、多主体的协同监管模式。
推动协同监管模式,首先要促进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坚定不移地完善网络市场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和各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对网络市场中市场主体的违法经济行为予以坚决追究,打造“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监管模式。其次,要促进跨地区监管部门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不同地区之间的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合作调查。最后,积极推动政企协作,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平台的自治功能,引导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自治自律作用,共同推进网络市场社会共治和多元共治体系建设,并充分发挥企业在大数据管理等方面的技术优势,为监管执法提供更多的支撑 [8]。
4.2. 推动多方合作的监管模式
4.2.1. 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联合监管
网络市场经济中同样存在着行业自律组织,政府部门应加强与自律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自律组织大都是由从事互联网行业的专业从业人员和互联网企业组成,加强与行业自律组织的合作可以更深入了解市场交易中的内部信息,在政府与市场之间建立起信息交流的通道。为此有必要加强政府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联合监管,借助行业自律组织自发性组织的优势,在监管的同时调动广大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弥补市场监管单一性的不足之处。
4.2.2. 政府同互联网平台信息共享
电子商务平台在网络市场监管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信息传播作用,在网络市场环境下,大型的互联网平台的身份是多重的,不仅仅是被监管的主体,也可以是信息交互中心、协同监管者、创新平台、技术中心。电子商务平台依靠庞大的数据信息和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可以为市场监管提供的信息库和数据库来追踪违法犯罪的行为主体。网络平台企业所具有专业技术优势、信息优势和低成本优势,使其成为网络经济市场中的关键角色,造就了其在行政市场监管中的关键地位,相较于其他普通网络用户而言,他们更有能力和机会为网络市场监管做出长期且有效的贡献 [9]。
4.2.3. 公众参与政府的监管过程
市场监管过程中引进公众参与是西方国家进行行政监管改革的重要政策,这一重要举措对我国也同样适用。公众参与市场监管既可以为监管过程建言献策,也可以及时反映市场信息,让政府认识到监管的不足之处。尤其是是在消费监督领域,由于网络市场存在滞后性,在当代自媒体时代消费者的监督作用便无限放大,消费者积极参与市场监管可以倒逼产品升级,促进经营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
4.3. 着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
社会大数据时代下,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是促进网络市场监管的重要内容,当前个人和企业的信息呈数字化趋势,着力提高国家的网络大数据监管能力,逐步推动数字化信用体系建设。首先收集各地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不同地区的、不同行业的企业设立一个统一的信用标准,要解决各地区信用标准差异化问题,推进构建统一的信用标准体系。其次,要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分析企业的大数据信息,完善企业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和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建立企业失信行为的预警机制,建立跨部门联动应对机制; 同时,加快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市场透明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各地区、各部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 [10]。
4.4. 建立分层级的监管体系
网络市场经济需要分层级的监管机制,针对愈见复杂多样的市场监管难题和网络市场经济的区域发展,监管机制也应当有针对地进行多元化、体系化监管,对监管机制予以升级和创新。
首先,对监管的机制进行升级应当做好顶层设计,发挥好政府的引领和导向作用。虽然政府监管存在着技术落后、信息缺失和监管具有滞后性的问题,但政府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和政策引导性的优势。在网络交易多元化的市场环境下,政府应当发挥好执行力和强制力的优势,利用风险控制、追踪检测、精细管理、责任追究机制等手段,联合行业自律组织、电子商务平台和公众进行分层级监管,形成良好有序的监管机制。
第二要加强承上启下的电子商务平台监管,将监管权力适度放宽给行业自律组织和电子商务平台,能够有效弥补政府部门单一监管的不足。电子商务平台和行业自律组织联合监管有两大好处:一是可以有效掌控网络交易的数据,具有及时应对性,同时能有效帮助政府监控到关键信息,具有信息枢纽的作用;二是平台和自律组织规制网络市场交易行为更为简便,网络交易的全程都是在平台上进行,因此平台监管成本较低且可以有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传统理念看来,公共社会问题主要由政府来管理,网络市场监管的问题也属于公共事务的,一旦出现交易混乱、秩序不稳定的现象,人们就会认为政府没有履行好自己的职能。这是传统观念下的产物,也是基本国情 [11]。但这样的传统理念是落伍的,它违背了协同监管、公私合作的现代公共治理念。监管理念应当与时俱进,发挥公众参与和消费者监督的作用,鼓励消费者们积极维权,揭发市场交易中心经营主体的违法行为。消费者们向政府积极举报,揭发所掌握的不法经营者的信息和证据,将扰乱市场监管秩序的行为绳之以法。
5. 结语
网络市场的繁荣不可避免地带来交易乱象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出现,网络市场交易的规范进行离不开政府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消费者的联合监管,为促进网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要坚持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带动市场监管的升级,增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效能。同时要依托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收集各行各业的信用数据,建立起统一的社会信用机制,积极引进行业自律组织和消费者的参与,为营造良好的网络市场交易环境而不断改进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