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校园暴力事件的反思与法律防控体系的构建
Introspections on School Violence Events in China and Establishment of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DOI: 10.12677/DS.2022.82038, PDF, HTML, XML, 下载: 486  浏览: 1,456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韦姿伊:山东师范大学,山东 济南
关键词: 校园暴力校园欺凌防控体系 School Violence School Bullying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摘要: 校园暴力已经成为危害学生身心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长期以来国内学者试图从不同的学科角度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国内研究现状、国外防治经验、调查问卷数据分析以及我国立法现状四个方面对我国校园暴力防治现状进行思考,并分析构建我国校园暴力法律防控体系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Abstract: School violence has become a toxic wart which endangers student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and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For a long time, domestic scholars have tried to study from different disciplinary perspectives. This paper introspect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school violenc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in China through the following four aspects: domestic research status, overseas research status, questionnaire data analysis and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egislation in China, and tries to analyse the significance and feasibility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legal prevention and control system for school violence.
文章引用:韦姿伊. 我国校园暴力事件的反思与法律防控体系的构建[J]. 争议解决, 2022, 8(2): 274-28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2.82038

1. 引言

校园暴力是我国长期以来难以拔除的“毒瘤”,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防控,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校园暴力法律防控体系的构建迫在眉睫。

2. 国内研究现状

笔者根据知网的官方数据,调取关键词为“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的中文文献,并从数量和学科分布两个角度分析近十几年来我国学者对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的研究动态。

2.1. 研究文献的数量

从研究文献的数量上来看,2017年以前,学者们偏向于使用“校园暴力”一词;2017年以后,“校园欺凌”则被更多学者使用(图1)。由此说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概念辨析和界定逐渐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其中包括转化关系说,包含关系说和交叉并列关系说 [1]。虽然校园欺凌在实践中更容易被忽视以及更难得到有效防治,而传统的对校园暴力的概念界定容易将校园欺凌边缘化 [2],为了更好地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进行体系化防治,本文主要针对校园暴力的法律防控体系展开研究。

Figure 1. The comparison of the number of Chinese literature with keywords “school violence” or “school bullying” from 2011 to 2021

图1. 关键词为“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的中文文献数量对比图(2011~2021年)

2.2. 研究文献的学科分布

从研究文献的学科分布上看,学者们主要从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学科视角对校园暴力问题展开研究,这体现了校园暴力问题的多学科交叉性,同时也说明了学者们对校园暴力问题的研究视角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图2)。

Figure 2. Distribution of disciplines related to the literature on violence in schools

图2. 有关校园暴力文献的学科分布

2.3. 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

一个概念有相对应的内涵和外延,内涵即概念的构成要件,外延即概念所涵盖的对象 [2]。笔者通过分析和总结不同学者的观点,对校园暴力的概念进行界定,从而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有效防控。

学者们对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主要从侵害发生地、侵害实施主体与被侵害对象、侵害方式、侵害客体及侵害结果这五个方面进行。

2.3.1. 侵害发生地

从学校类型上看,大部分学者如刘焱、李子煊等没有对学校的具体类型做出限定,认为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各类大学和高职院校 [3];学者姚建龙 [4] 和学者苏尚锋 [5] 基于未成年人是校园暴力最大受害者且应对能力较弱,而将学校类型限定为“中小学、幼儿园”。

从具体地点上看,以姚建龙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校园暴力发生在校园内以及校外合理辐射区域 [4]。其中,对于校外合理辐射区域,学者张旺认为校外区域主要指学生上学和回家的路上 [6];学者李婧认为校外区域指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学校负有管理职责的区域 [7];学者姚建龙认为校外区域包括密切相关的校园周边地区,校外空间中学校进行教育管理活动的区域,以及校园与学生家门连接的区域等 [4]。

对侵害发生地进行过窄或过宽的界定,既不能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新地点,也不能突出重点保护的对象。为了适应时代的变化发展以及重点突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对校园暴力侵害发生地的界定应采取重点列举加兜底的方式。

2.3.2. 侵害实施主体和被侵害对象

学者李婧按照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关系对校园暴力的主体进行划分,认为校园暴力主要存在于学生和教师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 [7];学者苏尚锋认为教师对校园暴力具有成熟的判定和应对能力,因此校园暴力主要存在于中小学学生之间 [5];学者姚建龙按照校园暴力的不同类型,即外侵型、师源型、伤师型及校园欺凌划分主体,认为校园暴力发生于校外人员与师生之间、学生与老师之间以及学生与学生之间 [8]。

虽然在实践中,校园暴力主要发生于学生之间,但是其他主体间的校园暴力也不容忽视,丰富的内涵界定也有利于应对实践中的复杂情况。笔者认为对校园暴力按照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进行划分 [7],不仅在实践中具有更强的适用性,而且有利于解决校园暴力法律责任的问题以及完善校园暴力防控体系。

2.3.3. 侵害方式

学者苏尚锋认为校园暴力侵害实施者主要施加肢体暴力、言语暴力以及冷暴力,实施者类型主要有群体和个体 [5];学者蒋小燕认为校园暴力是一个或一群学生(施暴者)对另外一个或几个学生(受害者)所实施的带有攻击性或持续性侮辱的欺凌行为 [9]。其中,攻击性行为多指传统的对身体或对财物的作用力,如打、踢、抓、咬,勒索、抢夺等;持续性侮辱行为则多以“冷暴力”形式出现,如辱骂、恶作剧式捉弄、散布谣言、排挤孤立等;学者李月华、滕洪昌认为校园暴力的侵害手段除了使用暴力外,还应该出于对不良行为的早期预防而将谩骂、争吵等轻微冲突行为纳入其中 [10]。

2.3.4. 侵害客体

大部分学者根据不同的主体类型划分校园暴力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针对学生的人身、心理、财物;二是针对教师的人身、心理、财物;三是针对学校的设施设备、教学与管理秩序等 [10]。

2.3.5. 侵害结果

学者王吉认为校园暴力的侵害结果需要达到一定伤害程度 [11];学者李婧认为校园暴力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一定损害结果 [7];学者陆士桢和刘宇飞认为校园暴力要造成严重后果,如严重影响他人学习与生活 [12];学者李月华和滕洪昌认为校园暴力对人身权利造成伤害 [10]。

关于校园暴力的侵害结果是否应当包括侵害可能性以及是否需要达到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由于校园暴力实施的手段多样且产生侵害的程度不同,加之有些手段产生的侵害不会直观地体现出来或者具有潜伏期,所以不需要对侵害结果做过窄的界定。

综上,笔者认为校园暴力主要是在幼儿园、中小学等各类学校校园内部以及学生家门与校园连接区域、学校于校外负有管理职责等校外合理辐射区域内,发生于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校外人员与师生之间,由个体或群体实施的以肢体、语言、工具、网络为手段的,给学生或教师的身体、心理和财物,以及学校的设施设备、教学和管理秩序带来侵害可能性或者侵害结果的欺凌或暴力行为。

3. 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关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相关研究和立法相对完善,通过学习不同国家的校园暴力防治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分析,对构建我国校园暴力防控体系有很大的帮助。笔者主要从概念界定、事前防治、以及应急和事后处理三个方面对美国和韩国的校园暴力防治经验进行分析。

3.1. 对校园暴力概念的界定

美国主要分为间接欺凌与直接欺凌两种形式,明确校园欺凌基本特性包含具备主动攻击他人的意图,双方实力的悬殊,具备持续性的攻击倾向 [13];韩国在2017年11月修订后的《校园暴力预防和对策相关法》对什么是“校园暴力”进行了说明和界定,《校园暴力事件处理指导手册》则对校园暴力行为进行了分类。校园暴力是指在小学、初中、高中以及特殊学校等校园内外,主要以学生为对象,实施的故意伤害、暴力、监禁、强夺、名誉损害、侮辱、恐吓、胁迫、性侵害、孤立,以及通过网络等通信手段散播的言语暴力,对被害学生造成身体、心理伤害的行为 [14]。

3.2. 对校园暴力的事前防治计划

美国通过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风险评估,成立暴力防治小组,并制定了《校园安全指南》 [15];韩国针对学生培训的内容主要有校园暴力的概念、类型、现状、遇到校园暴力事件的应对办法等;针对教师和家长培训的内容除了以上内容外,还包括如何发现被害学生的异常行为、如何处理校园暴力事件、校园暴力相关法律以及预防校园暴力的措施、方法等。培训采用课堂讲授、专家讲座、体验活动、节目表演、讨论等多种形式,并严格规定了培训次数、时间、方法等 [14]。

3.3. 对校园暴力事件的应急和事后措施

美国在《校园安全指南》中分别设置了校园暴力防治小组成员的具体分工,即总指挥员,负责控制整个局面,根据具体的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信息发布员,主要负责给家长、社区、媒体发布有关暴力突发事件的信息;安全保障人员,主要负责暴力发生时所有人员的安全;联络员,主要负责与所有相关部门取得联系,获取必要的支援;后勤人员,主要负责满足学生、教师以及相关负责人的需求 [15];韩国根据《校园暴力预防和对策相关法》第12条、第13条和第14条的要求,要在学校内部设立“校园暴力自治委员会”和“校园暴力专职机构”,不仅有专职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对案件进行调查,还有相对严格的事件处理程序,从受理校园暴力事件到最后对被害学生和加害学生进行持续的心理咨询和学校生活指导都有详细规定。为了避免外界因素干扰事件处理过程,影响公平公正,学校的校园暴力自治委员会对整个处理过程会进行监督 [14]。

4. 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项目组成员设计并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上投放了校园暴力调查问卷。本次问卷主要针对学生、家长及学校三类主体,以此帮助项目组成员从多个角度了解我国校园暴力的影响以及校园暴力防控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和困难,从而在理论和实践上进一步完善我国校园暴力防控体系。本次调查总共回收有效问卷52份,其中,学生37人,家长11人,学校老师4人,调查对象群体分布在十几个省份,年龄跨度近五十岁。问卷分析结果如下表1

Table 1. Survey data reliability analysis table

表1. 调查数据信度分析表

信度分析用于测量样本回答结果是否可靠,即样本有没有真实作答量表类题项,隆巴赫信度系数(Cronbach α系数值)如果在−0.8以上,则该测验或量表的信度非常好。本次调查问卷的系数在−0.8以上,说明本调查问卷的信度非常好,样本真实性高。

4.1. 学生

4.1.1. 校园暴力的发生频率和原因

参与问卷的学生中遭遇过校园暴力的较少,大部分学生认为校园暴力发生频率偏低,发生的时间段极大部分在中学阶段,也有个别是发生在小学阶段,发生在大学阶段的几乎没有。学生们认为校园暴力产生的因素大部分是来自家庭教育,如原生家庭导致的暴力倾向或是自卑孤僻倾向;学校对校园暴力的较少关注也会导致校园暴力的加剧;网络上良莠不齐的信息也会让成长过程中的学生产生模仿暴力的倾向。

4.1.2. 应对校园暴力的方法

大部分学生认为如果自己遭受了校园暴力,会通过告诉老师、报警来寻求帮助,也有个别学生会用不太恰当的方式想办法报复,或者选择向施暴者妥协。但是从具体的实施效果上看,在遭受校园暴力后告诉老师有时有用,有时几乎没什么用,老师几乎只是觉得只是小打小闹,过去就好了。大部分学生所在的学校都设置有心理咨询室,设置了专门的心理课程和安全教育课程,并开展了有关防治校园暴力的活动;

4.1.3. 校园暴力的行为界定

校园暴力主要以身体方面、心理方面和财产方面为主。身体方面的暴力主要包括:对同学进行拳打脚踢、推撞、扇耳光等肢体行为和威胁恐吓同学并强迫其做不愿意做的事情。心理方面的暴力主要包括:取侮辱性绰号、班级内部分同学结党联合起来孤立某一同学、造谣中伤某一同学并当众嘲笑辱骂、恶搞其照片等。财产方面的暴力包括干涉个人财产、教科书、衣服等;

4.1.4. 校园暴力带来的影响

对遭受校园暴力的学生来说,校园暴力会让该学生产生厌学的心理,导致学习效率下降,给学生以后的行为处事方式带来消极影响,甚至会出现被暴力者成为暴力者,然后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对于一个存在校园暴力现象的学校来说,学校的整体风气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在本次问卷中,遭受过校园暴力的学生在暴力事件后都会受到很严重的心理创伤,而且难以恢复。

4.2. 家长

大部分家长认为孩子没有遭遇过校园暴力,小部分的家长并不清楚自己的孩子是否有遭受过校园暴力,而知道自己的孩子遭遇校园暴力的家长占极少数;校园暴力产生的家庭原因,多是由于家长平时工作繁忙,跟孩子的沟通较少,导致家长与孩子的关系疏离。即使孩子遭遇了校园暴力,也不会跟家长倾诉。而且家长不了解校园暴力的相关知识和应对方法,对孩子的防范校园暴力意识的教育过少。

4.3. 学校

老师认为校园暴力主要是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偶尔会有校外人员与学生和老师间的暴力行为。在学生间的暴力行为中,肢体暴力发生的频率更高。校园暴力中施暴者的年龄一般大于受暴者或者与受暴者同龄;问及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老师认为学生产生暴力行为主要与原生家庭、生活环境以及社会给学生带来的不良影响有关。而学校的相关教育已经很到位了;在应对校园暴力的措施方面,老师在工作中对于学生产生的暴力行为一般会联系家长配合处理,当学生因为校园暴力向老师求助时,一般会视情况而定,情况不严重不做特别处理。对于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相关的校园暴力事件只是有一些了解,没有做到完全了解。学校也很少组织教师专门学习如何防范校园暴力,老师只是通过网络、手机微信等新兴媒体对防范校园暴力进行了解。

5. 我国立法现状

5.1. 概念界定

长期以来,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这两个词都没有在我国的各种政策文件和法规中出现,官方与校方回避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这两个专业术语而把此类校园恶性事件称为“事故”是严重缺乏直面校园暴力的勇气的表现,因为这可能会让学校声誉受损、学校管理人员被指责或者间接暴露出学校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问题 [4]。这种避而不谈的态度大大降低了校园暴力事件的严重性,从长久来看,也不利于从根本上防治校园暴力。因此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在立法上的概念界定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查阅了相关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这两个术语被提及、使用或解释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下:

2015年6月3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网上未成年人犯罪和欺凌事件报道管理的通知》,该通知的第四条1使用的是“校园暴力”一词。《通知》中并没有对校园暴力的概念进行解释。

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该通知使用的是“校园欺凌”一词,并对校园欺凌下定义,即校园欺凌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这是官方第一次在文件中正式使用“校园欺凌”并进行概念界定。

2016年6月,李克强总理在对校园暴力事件频发所作的重要批示中使用“校园暴力”一词。总理指出,校园应是最阳光、最安全的地方。校园暴力频发,不仅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也冲击社会道德底线2

2016年11月,李克强总理在第六次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上使用“校园欺凌”一词,总理强调,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和政策执行力度,严厉打击暴力、虐待、性侵、拐卖、校园欺凌等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3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了《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中同时使用了“学生欺凌和暴力”的说法。学者姚建龙认为《指导意见》中使用“学生欺凌”而不用“校园欺凌”的原因主要是欺凌行为并非只发生于校园中,而且这种做法也有利于合理规避学校责任 [8]。该指导意见采用了“欺凌”与“暴力”并列的提法,并且突出对暴力的重点治理。

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附则部分,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中对“学生欺凌”下定义:“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从以上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发现,官方对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态度有以下两个转变:一是趋于重视。从之前的不敢提及,到现在无论是校园暴力还是校园欺凌都逐渐出现在官方的文件中,甚至直接规定在法律中。一方面有助于突破“不敢直面校园暴力的勇气”这一固有印象,另一方面也为我国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防治打下坚实的基础;二是趋于统一。之前的政策文件中,官方使用过“校园暴力”、“校园欺凌”、“学生欺凌”、“学生暴力和欺凌”等不同说法。截至目前,官方更偏向于使用“欺凌”这个术语,这在一定程度上引导着学术界的研究方向,也为以后的立法定好统一基调。

5.2. 防治现状

出于官方不敢直面校园暴力以及没有统一定义等原因,在很多的官方文件中只是提到了校园暴力或欺凌,鲜少有文件和法律对防治此类校园恶性事件制定体系化的应对措施。官方提及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防治的政策文件和法律法规如下:

2016年11月1日,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的《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中,从预防、处置和各方合作三个方面给出了防治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防治上升到国家治理层面,强化了国家公权力的责任 [16]。该指导意见对学生欺凌和暴力的防治提出了比较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强调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工作合力,体现出国家和政府对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的态度和决心,为根治校园欺凌和校园暴力奠定了基础。

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其中第四条4提出:“要建立防控校园欺凌的有效机制,及早发现、干预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对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要严厉打击涉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该意见只是提到了要建立有关防控机制,以及相关主体要依法打击欺凌、暴力行为,并没有就具体防控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要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而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改的部分在一定程度也体现了国家在尝试从多元角度、多方主体构建校园欺凌的防控体系:家庭监护职责的细化、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完善、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化、司法环节保护的全覆盖、涉未成年人网络欺凌的制止等。

从以上文件和法律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对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的防治有以下三个发展趋势:一是趋于明确化。包括明确相关概念以及明确各方主体的职责和义务;二是趋于细化。对于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不再是只停留于原则性的口号防治,而是制作了更为详细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措施;三是趋于体系化。构建校园暴力或校园欺凌防控体系逐渐体现于我国的法律当中,防控体系化不仅有利于明确各方职责义务,而且也为防治校园暴力带来更快的应对速度以及更好的处置办法。因此校园暴力防控法律体系的构建变得越来越迫切和重要。

6. 校园暴力防治体系的构建

对于校园暴力防控体系的构建问题,学者王贞会、林苗和胡发清从校园欺凌的时间发展阶段提出构建“前期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救济”的多层次联动机制 [17];学者陆士桢和刘宇飞从校园暴力的责任主体出发提出构建政府、社会、学校、家庭、个人等多方责任主体形成的安全防治体系 [12];学者李春雷则从防控的防控主体、防控机制及防控手段给出了构建方案 [18]。无论是哪一种构建方案,都有以下共同的措施:

一是完善校园暴力有关立法。目前我国涉及校园暴力的文件及法律过于分散,在实践中不利于形成体系化治理方案。而且对校园暴力进行立法有利于从法律上明确校园暴力的概念和类型,强调各方主体的职责义务,加大对校园暴力的处罚力度,从而从根本上解决校园暴力问题 [17];二是形成多方主体合作机制。政府、学校、教师、家长、社会等主体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形成合力共同对抗校园暴力;三是注重校园暴力事后的相关处置。校园暴力不仅仅要惩罚施暴者,而且也要注重对受害者心理上的疏导救济和对施暴者的矫正方式。

致谢

感谢我的学校山东师范大学,给本论文的研究提供了鼓励创新的平台和资金支持,感谢学校给我这次展示自我、体验良好科研氛围的机会。感谢我的指导老师商老师,从论文的选题、文章结构的构筑,到最后的定稿,都得到商老师的细心指导与提携。老师严谨治学的作风和诲人不倦的态度是我一生学习的楷模,在此谨向我最敬重的商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感谢参与本论文调查问卷的各位老师、家长和同学,没有你们的积极参与和支持,本论文也不能顺利完成。感谢我的家人,当我因为遇到困难而烦恼时,是你们给予我最大的鼓励和支持!最后感谢所有给与引用权的资料、文献、研究思想所有者!

基金项目

山东师范大学2020年度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校级项目,项目编号为202010445329。

NOTES

1四、在涉及未成年人的网上报道中,不得对涉及未成年人体罚、侮辱人格尊严行为、校园暴力以及未成年人犯罪情节等进行渲染报道。

2载自人民网,详见http://politics.people.com.cn/n1/2016/0612/c1001-28427986.html。

3载自中国政府网,详见http://www.gov.cn/guowuyuan/2016-11/20/content_5135051.htm。

4载自中国政府网,详见http://www.gov.cn/xinwen/2017-04/28/content_518969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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