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中国深入落实“互联网+”战略,互联网经济发展日益蓬勃。这一过程孕育的新型产业模式给中国的就业格局带来了深刻变化。互联网平台为外卖配送、专车代驾等行业赋予了新的势能,也为社会创造了不计其数的就业机会。随着从业人员队伍的日渐庞大,互联网平台用工模式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传统的劳动法律观念因此面临着全新的挑战。灵活、快速的工作方式诚然提供了新的工作样态与就业机会,但这种模式却无法被传统的劳动关系所容纳,大量从业人员被暴露在职业风险之中。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时,如何依据相应的法律制度获得救济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将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承保范围既可以保障平台和从业者双方的权益,也能够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这也是互联网经济的旨归。故本文对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进行探析,通过追溯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演进历程,阐明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必要性,分析纳入过程中的潜在困境,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2. 中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
西方国家的工伤处理准则经历了漫长的探索过程。由最初的雇工负担原则,逐渐演变为雇主赔偿原则,最终确定为沿用至今的工伤保险制度。不同于上述发展脉络,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极具特色,与经济发展阶段保持着高度的一致性,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工伤保险条例的初次尝试、改革开放时期工伤保险由企业式向社会化的巨大转变以及新世纪工伤保险制度的持续完善共三个演变阶段。然而,大量统计数据显示,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使得互联网经济时代下的平台从业者暴露在职业风险之中。
2.1. 中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基于“补偿不究过失”的归责原则,工伤保险应运而生,并在各国的立法实践中逐渐完善。德国首开工伤保险立法先河,英国、法国等欧洲各国也紧随其后,纷纷制定工伤保险法,由此至今遍及全球。中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则相对较晚,分为计划经济时代、改革开放时期和新世纪三个阶段。在计划经济时代,工人因生产技术不纯熟,缺乏安全意识,使得工伤出现的概率大大增加。为了保障受伤员工的后续权益,中国出台政策要求企业上缴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工伤保险基金。但政策中部分规定过于刻板,例如不同类型企业的缴费比例完全相同等。后来经济萧条致使部分企业收入较低无力维系工伤保险基金的缴纳,这一尝试以失败告终。改革开放时期,中国开始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障体系,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巨大变革,由过去的完全由企业负担转变由社会与企业共同负担。此外,政府先后出台政策明确保险费率、工伤等级划分、赔付流程与制度。到了21世纪,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中国分别在2004年和2011年颁布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随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形式和内容不断完善。
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缓解劳资矛盾、提高社会福利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越性。其一,覆盖人群范围广,对社会中各行各业几乎实现了全覆盖。其二,承保工伤周期长,对劳动者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生产活动中所受的伤害都会给予保护,甚至军人等一些特殊职业退伍后工作时旧伤复发也会得到保障。其三,补偿费用类别全,不仅包括自身的医疗护理费用,还包括给予直系亲属、转业及再就业等方面的补偿。其四,保障资金数量足。工伤保险的赔付金除企业缴纳部分外,各级政府会给予补贴,能够完全保证被保险人工作时无后顾之忧。工伤保险能够保障雇工受伤后获得赔付金用于医疗,若受伤严重还会有专项补贴用以帮助维系基本生活;同时能够迅速高效地完成赔付过程,帮助雇主规避因雇工遭遇意外需要大额赔付的风险,及时减轻事故影响,恢复停滞生存,安抚受伤雇工及其家属的情绪,避免劳资双方矛盾的激化,维系雇主企业发展的稳定性。
2.2. 互联网时代下工伤保险制度的缺位
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是一种新型法律关系,由于难以就其认定达成一致,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无法很好地保障该部分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通常而言,法律具有滞后性,新型用工关系与传统法律观念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冲突,这就造成了当下大量互联网平台从业者无法参保工伤保险。据统计,截止2020年底近六成中国城镇就业人群已加入工伤保险,剩余四成中绝大多数为灵活就业人员,这些灵活就业人员则以互联网平台从业者为主。因劳动关系的界定困难,他们不仅无法得到工伤保险的庇护,甚至无人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学者孙萍对北京地区的外卖骑手进行调查后发现,其中仅有不到四成的从业者已加入社保体系。从更广泛的数据来看,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比例不足一成,近四成的被调查对象未参加任何保险。而从受伤后保险赔付情况的统计结果来看,这些从业者受到职业伤害后,约六成的被调查对象完全由个人自行负担,不到三成的被调查对象所受损失由从业者个人和平台为其购买的商业保险共同负担。
3. 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必要性
工伤保险制度在劳动权益保障领域具有诸多显著优势。无论是出于推动社会保险全民化进程的考虑,还是就体量庞大的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的参保需求及其本身工作的高风险性而言,皆有必要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承保范围。
3.1. 适配新兴工作模式的刚性需求
将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工作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是产业递进的需求。历次工业革命在激发生产力的同时,也催生出许多新兴的工作模式,而法律对其中新型关系的界定与保护往往延宕滞后。当下正处于第四次工业革命时代,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从业手续办理流程大大简化,标准化的入职、工作、解约均可远程线上进行。便捷的背后意味着流动性大、灵活性高,从业者与工作岗位之间不具备紧密的联系,工作时间与生活时间也没有明显的界限。新兴工作模式的产生乃是大势所趋,对法律保护的渴求也兴时而生。国外已有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先例。例如,意大利将从事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工作的劳动者纳入社会保险制度 [1]。
3.2. 对冲高危工作性质十足重要
互联网平台从业者所从事的工作往往风险系数较高、安全保障措施不足且可替代性较高。高强度工作带来的疲劳和压力大大增加了平台从业者面临的职业风险,基于工作量的收入计算方式更使得从业者需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工作 [2]。此外,有学者研究表明,入职时间较短的新员工遭受工伤的可能性更大 [3]。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流动性高、工作岗位更替频繁,常常奔波于不同的平台之间,工作的不稳定性使得平台从业者们在更长的时间段内扮演着“新员工”的角色,这也大大增加了其遭受工伤的概率。因此,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十足重要。
3.3. 构筑全民社会保险之重要一环
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已逐步淡化传统劳动关系的限制 [4] ,除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外,不再以劳动关系的认定为前提,这更有利于保障非传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的权益。将平台从业者纳入社会保险体系当中,既是对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为平台经济保驾护航的重要举措 [5]。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出发点均为帮助公民分担风险,然而中国工伤保险的全民化推行进度却远远落后于其他社会保险。因此,作为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工伤保险全民化进程刻不容缓。
4. 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困境
目前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尚未被纳入工伤保险的承保范围之中。这一进程之所以迟滞缓慢,主要症结在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界定模糊以及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不明晰。
4.1. 法律关系界定难
面对互联网平台用工的新样态,传统社会保障体系和社会监管体系均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传统的法律观念难以很好地适用于解决新型用工关系中出现的问题。老办法与新问题之间的矛盾是破解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困境的关键障碍。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所面临的最大的困境在于平台与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属性的判定,即判断两者之间能否构成劳动关系。互联网平台依据用工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自治型平台和组织型平台 [6]。平台的类型不同,战略定位和业务范围各异,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关系自然也有着本质差别。自治型平台扮演的是“中间商”的角色,即中国合同法规定中的“居间人”。自治型平台通过为实际雇主和从业者提供虚拟的交易场所来赚取佣金,而不直接参与到雇佣关系当中。组织型平台扮演的则是“组织者”的角色,平台通过制定交易规则和定价标准、接受服务需求方的要约和做出承诺等环节,分别与服务的需求方和供给方缔结合同。中国互联网平台的主要类型为组织型平台,组织型平台从业者具体可以分为三类。其一,直接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其二,与平台的代理商签订劳动合同的从业者;其三,通过用户注册等方式而非签订劳动合同接单的从业者。显然,前两类从业者均已与雇主缔结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而第三类从业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难以准确界定,因此无法基于劳动法获得权益保护 [7]。
对于该类互联网平台从业者与平台之间法律关系的界定,学术界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也迄无共识。部分法官认为平台与从业者之间尚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在多起“e”代驾司机诉北京亿心宜行公司劳动争议案件和七名厨师起诉上海乐快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中,平台从业者均认为自己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管理调度,经过公司筛选培训后入职,与公司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前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定认为不存在劳动关系,而后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则认为互联网时代下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应有全新的标准,最终裁定其为劳动关系。
4.2. 缴费主体明晰难
工伤保险的保费通常由用人单位负担,无需个人缴纳 [8]。然而在实践中,因平台与从业者之间法律关系模糊、联系较为松散等原因,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往往难以确定。一方面,从业者未与平台订立劳动合同,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尚难明晰。未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将双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为劳动关系,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往往不会主动选择为规避员工可能遭受的风险买单。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从业者自由度高,其与平台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远远弱于传统行业,基于这些特点互联网平台更不愿为从业者负担保险费用 [9]。甚至部分平台采用种种手段刻意规避承担缴费责任,例如通过签订劳务协议等合法方式,以达到非法降低人工成本之目的,主观上故意规避劳动关系的形成 [10]。因此,按照互联网平台用工特点及目前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该类从业者不具备明确的工伤保险缴费主体。现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大部分花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进行赔付。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尚难以确定缴费主体,更遑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赔付。
5. 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制度设计
为了破解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的困境,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权利义务对等、公平效率等原则丰富劳动关系的法律范畴;同时构建“平台 + 从业者 + 政府”三方主体共同缴费的工伤保险体系,即由互联网平台承担工伤保险缴费的主要责任,由平台从业者负担工伤保险缴费的部分责任,由政府负担工伤保险缴费的补充责任。
5.1. 丰富劳动关系的法律范畴
互联网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难以准确界定是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进程中面临的最关键问题。因此,厘清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至关重要。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首要任务便是依据实质重于形式、权利义务对等、公平效率等原则,丰富工伤保险制度中劳动关系的法律范畴,使得保障平台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变得有法可依。
5.1.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关于界定是否为劳动关系的标准,要打破从属性的传统桎梏,基于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基本原则,依据行业演化的新需求,结合新兴产业衍变进程,不断修正劳动关系确立的法律标准。劳动关系的确定不能仅仅取决于一纸合同,而是要深入考察双方的实质关系 [11]。
5.1.2.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常有互联网平台利用法律的滞后性,只享有管理从业者的权利,却不承担保护责任的实例出现。将平台与从业者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只是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第一步。若将互联网平台与平台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则从业者们便要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而劳动法在确立之时并未考虑到新兴用工关系的特点,这将导致法律条款在执行过程中面临诸多不良反应的困扰。因此,要全面考量从属性,通过考察互联网平台是否对从业者有着较高的管理权、要求其统一着装、强行派单,从业者是否能自由选择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等诸多要素,来确定平台与从业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从业者与平台之间并没有达到完全从属的关系,但也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因此要选择适用现行法律规定,既要保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矫枉过正,力求实现平台和从业者所享有的权利与其所应承担的责任相对等 [12]。例如2021年广东省作为全国首个省份将目前法律未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新业态从业者纳入单项工伤保险;浙江省于2019年底发布的关于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指导意见规定,依照现行法律暂无法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互联网平台从业者可以个人身份加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同时,参照符合劳动关系的从业者加入工伤保险 [13]。
5.1.3. 公平效率原则
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不能一味地追求公平,采用过于宽松的劳动关系界定标准会大大削减平台的经济利润,对新兴产业造成较为严重的打击。倘若放弃公平,一味地追求效率,任由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侵犯从业者的权利,则会造成不公现象频生,激发社会矛盾。因此,应当做好公平与效率之间的权衡取舍,既要保障从业者的应有权益,也要维护互联网平台的发展势头。
5.2. 明确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
工伤保险费用由互联网平台负担主要责任,由平台从业者负担部分责任,由政府负担补充责任是更为适宜的方式。
平台负担工伤保险缴费的主要责任。法律目前尚未强制要求互联网平台对未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承担工伤保险缴费责任,因此平台可节约金额可观的人力成本,这对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的传统企业而言极不合理。互利网平台在人力成本受惠的同时,应当承担起工伤保险缴费的主要责任。相对于从业者,平台处于更高的主体位置,具有绝对优势的话语权,能够决定从业者如何工作,且从业者对平台有着相当高的经济依赖,故平台应当为这些人员承担更多责任。但缴费基数和比率的确定要充分考虑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特点,包括员工的工作时长、工作稳定性等。
从业者负担工伤保险缴费的部分责任,政府负担工伤保险缴费的补充责任。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时间相较于传统劳动者更为灵活自由,依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可由从业者自行负担部分工伤保险费用。再者,互联网平台是新兴的经济形式,在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机会方面的贡献不容忽视,而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群体数量庞大,若全额承担保费可能会给互联网平台带来过重的资金负担,可能对互联网平台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由从业者个人负担部分责任,由政府负担补充责任是科学合理的工伤保险缴费方式。
6. 结语
互联网浪潮下规模日益庞大的平台从业者群体从事着风险系数较高的职业,却未纳入传统劳动关系,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制度的保护。作为新型的半从属劳动关系,从业者与平台间劳动关系的确立要打破传统桎梏、摒弃僵化的认定模式,将互联网平台从业者纳入工伤保险的承保范围之中。这一进程的推进还有许多复杂且繁琐的工作亟待完成,无论是赔付费率的确定,还是工伤等级的认定划分,都有诸多问题需要探讨。但在推动建设更好的社会保障体系,为全民高质量的生存发展保驾护航的进程中,这一切艰难的工作不仅值得,更是大势所趋。
基金项目
深圳市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成果(项目编号:20199730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