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教育的自媒体路径探究
Research on the We Media Path of Legal Ed-ucation
DOI: 10.12677/ASS.2021.108274, PDF, HTML, XML, 下载: 411  浏览: 2,370 
作者: 沈 蓉:上海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关键词: 法治教育自媒体渠道开拓Legal Education We Media Channel Development
摘要: 在当今的新媒体时代,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渠道和方法较传统法治发生重大转变。法治内容上,网络的及时性与交互性,让法治事件和法律专家意见成为法治内容的重要补充,单一法条也逐渐被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所代替。法治渠道上,在传播渠道多样化的影响下,复合传播渠道成为法治主渠道,在渠道融合中实现法治内容的最优传播是互联网时代的大趋势。法治方法上,观念传播成为继法律常识教育的又一重点,两者相互交织作用,共同构成当前法治教育的主流方法。
Abstract: In today’s new media era, the content, channels and methods of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n the rule of law have undergone major changes compared with the traditional rule of law. Regarding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the timeliness and interactivity of the network have made rule of law events and legal expert opinions an important supplement to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and a single law is gradually being replaced by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In terms of the rule of law channel, un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diversification of communication channels, the composite com-munication channel has become the main channel of the rule of law. Realizing the optimal dis-semination of the content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integration of channels is a general trend in the Internet era. In terms of the method of rule of law, the dissemination of ideas has become another focus of legal knowledge education, and the two intertwined with each other to form the current mainstream method of rule of law education.
文章引用:沈蓉. 法治教育的自媒体路径探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1, 10(8): 1987-1991.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1.108274

1. 引言

当今新媒体环境下,应整合并利用现代媒体的力量为法律的研究与传播打造新的平台,多角度全方位地呈现法律的内部信息、方法和设计程序,并敦促其适应新的社会环境,以满足社会对信息执法的多样化需求。现代媒体环境下的法律框架正面对与传统法律框架不同的新挑战,条款和条例应根据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及时更新 [1]。在创建或参与社会活动时,应将法律知识、对热点事件的理解和看法等相结合。相关法律工作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大力引导公众理解并遵循与现代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相符合的宪法原则和法律信仰,而政府应与民众开展有意义的对话,实现有效政务公开,并致力于不断完善法律。

2. 自媒体与法治教育概念解析

2.1. 自媒体新闻的特点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类社会的交流方式不断演变。你可以随时发帖,分享见闻,也可以是随时随地的新闻接收者。由于互联网的特性,它可以推动任何新闻以最快的速度传播。互联网社区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访问任何他想要访问的社交平台。人们能够用对等的信息回应来自不同阶级和不同职业的人,这大大降低了人们表达自己的想法和态度的门槛,从丰富而又开放的不同层面和角度切入新闻 [2]。相同的新闻故事被不同的自媒体扩散与分享,从而使更多群体通过极为便捷快速的方式了解到事件的发生。

2.2. 法治教育与法治主体辨析

2.2.1. “以吏为师”的中心阵地设计的工作职能方面的弊端

目前,我国法治工作的主要载体是相关国家机关。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守法力度对法律公信力有重大影响。由于历史、文化、制度建设等因素,执法机构与国家机关自身的守法状况至少还没有在印象与观感上满足公众的既定设想。若只是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视为公民,那么我国的法制教育只是中国“以吏为师”传统的遗产,是非常不适合现代社会的产物。当前,由于社会各方面发展的不平衡及不完善的准备条件,政府便暂时成为了法治工作的主导力。

2.2.2. 法治专业化不足

当前我国的法律队伍平均年龄偏大,法律知识更新缓慢,工作中只局限于一般的宣传,缺乏灵活、有效的创新能力。队伍一般由司法工作人员、政府工作人员、和部分高校师生组成。其中政府工作人员由政府机关中挑选,他们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抽取的比例十分有限。即使全身心的投入法治工作中去,这些人员也并非对口专业人才,并未受过专业培训,而招募一些大学生志愿者不仅未经过专业训练,即非本职的教育者,亦非本职的法律工作者。法律队伍的素质滞缓了法治工作的进程。上述提及的这些法律工作者,是非教育性质指导思想下历史定位的法治工作主力军。他们虽然也应当在工作中有自己重要的位置,但前提是要形成一个有层次的法律教育体系,在统一的指导思想下分处于不同的环节进行工作。

3. 传统传媒与自媒体传播的优劣势分析

我国法治手段存在滞后性。从法治宣传模式的角度看,有两种比较主要的模式:一是与宣传对象面对面的沟通与交流,如我国常见的领导干部或者司法、执法人员走上街头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解决日常法律难题。这种搞咨询的方式没有什么亲和力,况且有问题再来寻求法律知识虽然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似乎并不主要存在于大部分日常法治的环节,并不能作为法治的主干部分;还有采取节日式的运动模式,这种依靠现代政策背景的新节日作为一个节点来搞运动的模式,更加合适于已经建成的法治大环境,完全不适合作为法治的主要工作 [3]。在激励机制方面,稍微新颖一点的有奖竞答等活动。在这其中能够有大量空闲时间的老人参与活动居多,而且他们参与活动的重点也在于奖品而非于法律内容本身。其作为受教育主体的非主体性也决定了这种法治方式的缺陷。

这种走过场,从根本上说不是主观意愿能左右的。是枯燥的形式对教育双方进行抑制的必然结果。另一种模式是采用宣传栏、黑板报等,或者利用电视将我国的一些法治栏目剧传播法治内容,取得了不错的效果。首先不能否认以上的两种宣传模式在今天依然具有一定效果,特别是第二种模式影响匪浅。但是在这个信息多元化文化的时代,这样的法治教育方式对于充分利用教育资源、与时俱进紧跟时代步伐至少是不够的。

3.1. 运动式法治宣传的缺陷

运动式法治宣传的主要工具是农村常见的高音喇叭,用声音的传导不断的播放相关内容。从感受和手段本身表现形式来说,给人的感觉政治动员性多过法律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运动式法治或应该称之为领导训话式的法治。与法治文化建设的初衷背道而驰。在阵地式法治,即在学校与社区,并列支起一排桌子,标语横幅、充气拱门、音箱、宣传册是主要道具,法律工作者们坐在桌旁静候咨询。摆摊设点式的法治,走过场的成分居多。在其背后,仍然是运动工作的指导思想。只是在难以成规模,于是表现为一种消极的反面。一时热闹的法治暴露了缺乏正确而广泛的对法治工作的认识与指导的事实。到底由谁来法治?对谁进行法治?法治工作是运动工作吗?主体,对象,工作性质,这一系列问题其实是相互联系的。笔者认为在没有解决这些问题的前提之下盲目进行法治,是造成消极的形式的原因。究其背后的原因,工作者对法治工作的性质有历史性的误解,也缺乏作为一种教育工作环节的系统教研指导。

3.2. 传统法治内容与社会现实脱节

我国长期以来的法治工作,一直把重心放在法律文本的普及,或者说是单纯的法律知识的普及。而且当今的法治文化要求环境下,通过法治工作使社会大众拥有权利意识、规则意识,进而才能使公众了解法律存在的意义,并逐渐积极地在生活中寻求法律的帮助,从法律中找到自己习惯的行为模式。普及法律知识,只是第一步,仅仅是大家周知文本上的知识是不够的。反过来说与实践相割裂的文本知识也并不能真正扎根于公众意识当中,可以说这孤立无援的知识是自身难保的。法治宣传将“触及人的灵魂”作为目标是很难实现的。目前许多法治工作内容不够时效性与人性化。法治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学习法律、法规的文本内容。但实际上,法律必须运用到具体案例中才能点燃其鲜活的生命。真正理解一条法律条文需要的不仅仅是强大的法律知识背景,而是应该通过具体的案例结合法律条文,以案说法,唯此才能达到宣传教育的作用。

3.3. 新媒体平台的优势

法治宣传教育的主流渠道是大众传播和组织传播。在法治方面,政府明确规范了法律在传播和实施中的原则,并将法治目标,任务,政策等做了详尽的顶层规划设计。通过层层力量由上至下推动,分发资料,举办讲座和举行咨询会等,将法律知识传播给民众。媒体作为“政府”发言人,作为广播的骨干和渠道,掌握着法治信息传播的主导权,他的传播渠道虽然单一,但拥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强大的公信力。近年来,民营媒体的出现打破了政府和传统媒体的垄断,公众有机会暴露在广泛的与法律相关的、真假掺半的信息中间。传统政府的“把关”功效荡然无存 [4]。面对混杂的法治形象,法律意识淡薄、法律良心薄弱的人是无法分辨是非的。他们往往从自己的想法开始,对法律有自己“独到”的理解和无谓的幻想,当发现法律无法满足他们的需求时,便会提出问题,会参与到反对形成正确的法治意识的斗争中去,表达对法律和法律影响的不满,这会显著降低组织传播的主要沟通渠道的功能性。

4. 构建新媒体法治教育新模式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中明确提出: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 + 法治宣传”行动。开展新媒体惠民服务,建设新闻网络宣传法治,更好地利用微信、微博、小程序、公众号等开展法治推广工作。加强法治建设,搭建法制教育云平台,实时监测公共信息源开放共享。在新媒体时代,如何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的融合传播,通过媒体融合的立体化方式,为公众提供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的法治思维建构?美国科学家布赖恩布鲁克斯认为:“媒体融合的核心思想是随着传媒技术的发展和一些藩篱的打破,电视、互联网和移动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类新闻媒介将会融合在一起。” [5] 新媒体法治渠道和传统法治渠道之间的鸿沟正在逐步被填平。

4.1. 新媒体法治教育管理机制

在媒体融合过程中,需要对内部组织平台和媒体传播系统进行技术开发和扩展,以使其更好地适应媒体融合后产生的新挑战。在现有的传播体系下,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仍然是分别独立的,两者的好处并没有在各自独立的情况下最大化地发挥作用。因此,为更广泛地达到普法的目的,需打造立体化采编平台,实现同步采集、多种生成、多元结构,多线传播。同时建立与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相适应的人才管理体系,加强对新媒体技术和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 [6]。为进一步发展媒体整合渠道,发展和管理应该并重。打破不合理的管理体制,采取线上线下科学化分类管理,着力提高旧渠道的科学性,内容同质性的问题。优化资源配置体系,进而显著提高执法水平。

4.2. 法治人才供给

自从开展法治建设以来,虚空浮夸、绩效考核缺乏、考核体系标准不完善等问题始终困扰着无数法治者。执法者只关注于法律的执行,而不会侧目于法治执行的后果。此外,在现行的运行体系下,普法办与一般律师事务所、执法机关、行业组织、企业组织等法人主体之间并未搭建有效的沟通渠道。

法治的运用,在很多情况下,并未真正满足大众的切身需求,而是常常犯了“经验主义”主义的错误。为此,在法律实体之间建立联系是提高法律执行力的重要途径。首先是在交流过程中,要建立起党政领导、各行业组织领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综合性主体体系,以加强沟通,避免因法律适用不当而导致的不必要的后果。其次是要加强法律队伍建设,让尽可能多的人参与进来,确保多层次的律师结构、政府机构、民间团体和志愿者在普法过程中发挥最大作用。第三,始终保持线下传播的“分类指导”,利用不同平台的特点与优势,例如,广播、电视、报纸等作为传播法律新闻的公共渠道,书籍杂志可以通过传播法律故事和法律分析等,以此整合显性与隐性两个渠道,增强法治的传播影响力。

5. 结语

法律宣传的教育模式源于一定的历史传统和法律基础。每一种模式都培养出了当时社会历史背景下的公众法治意识,唤醒了对特定历史领域的法律理解,为法治的进步与发展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在新媒体时代,互联网改变了信息的传播方式,如何更好地利用新媒体技术,发挥公众主观能动性的前提下,恪守法律的准绳与法治从业者的初心,已成为提高国民法治意识的重要考量与法治教育在新的历史节点的首要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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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孙跃年, 成卫. 借鉴国外经验开展法治宣传[N]. 法治日报, 2002-09-26.
[3] 许章润. 法治运动[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1: 95.
[4] 张苏军. 发挥新兴媒体优势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实际效果[J]. 中国司法, 2013(9): 10-12.
[5] 周鸿铎. 传媒经济学教程[M]. 北京: 中国书籍出版社, 2011: 89.
[6] 俞静贤. 法律意识的两种成分及其实践含义——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若干思考[J]. 中国司法, 2010(3): 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