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10世纪以来,中世纪西欧是犹太人历史演变的主要场所之一。他们被当作是特殊的人群,无论是在宗教、家庭婚姻模式、从事行业还是所接受的教育上,都表现出鲜明的特性,尤其在周围基督教社会的对比之下。马克思曾说:“每个了解一点历史的人都知道,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进步可以用妇女的社会地位来准确地衡量。” [1] 占人口半数的犹太妇女无疑对整个犹太民族各个方面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尽管和当时世界上其它主要民族和地区的妇女一样,生活在父权或夫权主导的社会中。因为妇女的社会地位集中体现在教育和家庭婚姻地位中,所以本文试图从这两个方面来探究11~13世纪西欧犹太妇女的社会地位。
2. 教育地位
历史学家弗拉维·约瑟夫斯曾说:“犹太人最大的目标,就是为他们的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 [2] 犹太民族是一个极为重视教育的民族,而且其中带有鲜明的宗教色彩。宗教思想是其教育的主旨,也贯穿犹太教育的始终。在《圣经》时代,妇女与男子受教育的机会没有明显的差异。在第二圣殿后期广泛建立起来的犹太会堂中,男人、女人、成人、孩子齐聚一堂,学习犹太律法。但是随着正规学校的建立,妇女逐渐被排除在正规的教育之外,尤其到《塔木德》时期,妇女的教育地位一落千丈。犹太女孩只能从其母亲那里接受教育,以“口授”的方式学习一些基本的宗教习俗规范,无法接触读书写字的训练。这从拉比埃利泽的观点中可见一斑:“任何人教他的女儿学习《托拉》,就是教她放荡。” [2]
《托拉》和《塔木德》是中世纪犹太民族教育的基础和依据。所以,我们可以从妇女是否有权利学习这两本宗教经典入手来研究她们的教育地位。下面是一段孩子出生时的祝祷词。如果出生的是女孩,通常父亲会说:“我要教育她学习缝纫、织布和行善事,因为这是上帝的意愿。”如果出生的是男孩,他会这样说:“我要教育他学习《托拉》和行善事。” [2] 很明显,当时人们对待男子和妇女学习《托拉》的态度差异相当大,是男子的义务,是妇女的不必要。对于妇女来说,学习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是首要。不得不说,这是对她们的偏见和歧视。
尽管如此,中世纪西欧犹太社会对于妇女学习《托拉》的态度还是发生了一些转变。例如,拉希(Rashi, 1040~1105)的女儿,她们不仅精通希伯来语,而且在父亲生病的时候,代替他写《塔木德》的评注,其中一个女儿拉洁更是以记录她父亲口述的“问答”而著称。拉希的外孙女阿尔维纳(Alwina)、哈拿(Hannah)和米利安(Miriam),同样精通拉比文学。她们还在社团里给其他妇女传授自己所掌握的知识 [2]。除了精英家庭的女性们会接受比较先进的、高级的教育外,社会底层的妇女也渴望获得知识。据记载,有一位垂死的老妇人在遗嘱中写到:“我对你最大的期望就是让我最小的女儿学习,我知道我给你带来了很大的负担,我甚至没钱去抚养她,更何况是学习的费用。” [3] 从以上两个例子中可以看出,中世纪犹太妇女是可以学习并且渴望学习《托拉》的,可以接受到一些正规的教育,犹太社会放松了对妇女接受教育的限制,这是一个进步。
除了学习《托拉》之外,读写教育也可以用来衡量犹太妇女的教育地位。一般来说,正规的学校教育是获得读写能力的渠道,同时具备一定的读写能力也是接受正规学校教育的基础。这里的读写能力指的是希伯来语的掌握和运用。学校的所有学习都要通过希伯来语进行。格罗斯曼在他的《虔诚者与反抗者:中世纪欧洲的犹太妇女》中提到:“在逾越节的夜晚,因为有的妇女不能理解她们所阅读的《阿嘎哒》的内容,许多拉比便使用当地的语言读《阿嘎哒》开始的部分。” [2] 这表明当时的绝大多数妇女是不懂希伯来语,她们的读写能力非常有限,与之形成对比的是绝大多数男子掌握希伯来语的事实。当然,这也并不说明妇女们完全不具备读写能力。《虔诚者之书》中记载:男子应该教育自己的女儿学习写字,因为如果她们不会写字,当她们借钱给别人时,她们就不得不请男子为她们写借贷字据,这样她们将有机会单独和这些代她们写字据的男子在一起,从而为她们提供了做错事的机会,或者即便她们没有出轨的行为,她们也有可能有错误的想法。如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首先是父母的过错,因为他们没有尽到做父亲的责任 [2]。从中不难得出:首先,接受读写教育对当时的犹太妇女来说不是理所当然的事情,她们不会像男子那样去正规学校接受相关的教育,而主要是由父亲承担这一任务;另外,妇女获得读写能力不是为了像男子那样为了高深的宗教研究,而是出于商业的需要。在中世纪西欧,由于各种原因(主要是周围基督教社会对其打压),犹太人可从事的行业十分有限,其中借贷业是其活跃的主要行业之一,通过放贷来收取利息。犹太妇女也广泛参与其中,这就需要具备相应的读写能力和基础的数学计算知识;最后,这是为了减少她们和男子接触的机会,避免做错事,实质是对妇女本性的不信任甚至是充满恶意的,这和犹太传统是密不可分的,比如我们比较熟悉的“创世说”和“原罪说”。
尽管有种种限制和阻碍,中世纪犹太妇女的教育地位获得了改善。除了上述的商业实用原因外,还有她们在家庭中的母育作用。首先,在犹太的核心式家庭中,犹太妇女对其子女的教育,尤其在孩子成长的初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接受正规教育之前,男孩一般要受到母亲的教育和影响;而对于女孩来说,母亲的教育角色更加重要,她们所获得的几乎一切知识都来源于自己的母亲,持续到出嫁前,并以此循环下去。此外,母育还影响着犹太人生活的方方面。例如在日常的饮食中,她们烹饪时必须遵守饮食律法,掌握种种食物禁忌,以此将相关知识和自控能力传递给孩子们。《密西拿》中记载:人如果在吃的方面控制自己,就将会在自己所有行为上自控,而自控对于一个圣洁的人非常重要 [4]。家庭活动中处处体现着犹太教的教旨和仪式,犹太妇女们必须熟知日常生活中“洁”与“不结”的规定、每个宗教节日的来源和具体典型的规定、犹太人的基本礼仪和礼节以保证在各个场合不出差错。她们本身可以说是《托拉》的执行者,行为影响着下一代。所以,母亲承担了子女教育中很重要的一部分,这就加强了其本身接受教育的必要性,提高其教育地位。
总之,中世纪西欧犹太社会的教育是以宗教为基础的,男女宗教地位的不平等必然会导致教育地位的不平等。男子可以接受学校的正规教育,学习更加高深的知识,而妇女的教育则主要来自家庭,学习一些基础的生活相关的技能,为家庭服务。犹太社会重视男子教育,对妇女教育存在偏见。他们认为妇女没有学习《托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希望自己变得有知识、有智慧,更有甚者害怕妇女接受教育,认为智慧的增加可能会使妇女变得邪恶、贪婪、懒惰、放荡和嫉妒以及做出背叛丈夫的事情。女性作为妻子和母亲去支持丈夫和孩子学习的价值远远超过自身接受教育的价值。但相比于古代社会,她们的教育地位确实得到改善。
3. 家庭婚姻地位
艾琳·R·沃尔夫的《家庭中的犹太妇女》中曾言:“家庭是所有制度中最伟大的,而妇女是这一机构的最高主宰者 [2]。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对于研究人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犹太人来说,它还具有宗教意义。妇女的地位集中体现在婚姻与家庭的关系中 [5]。
首先我们看一下当时西欧犹太人所生活的社会大环境。此时的西欧进入了基督教的鼎盛时期。在这种背景下,妇女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其中两件事情的影响尤为巨大。一是开始于11世纪下半叶的格里高利七世改革,二是欧洲厌女观念的加剧发展 [6]。比如一段曾被多次引用的文字这样写道:我们和所有教士的社团整体认识到女人的邪恶比世界上其它的邪恶更甚;世界上没有其它的怒火能像女人的怒火那样熊熊燃烧;蝮蛇和龙对男人构成的伤害较女人的冒犯更容易治愈,且造成的威胁更小。所以我们一致同意,不仅为了我们的身体和所有物,更是为了我们的灵魂,规定我们不再接收任何修女,以免我们陷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并避免她们如蛇蝎 [7]。在中世纪的基督教观念中,夏娃是用亚当的肋骨造出来的,是亚当的附属品,所以女性是男性的附属品,不具备和男性同等的地位,女人生来就比男人低贱,这是上帝的旨意。正如奥古斯丁言:上帝创造夏娃的目的一是为了给亚当提供一个助手来帮助他和陪伴他,二是为了给亚当生儿育女 [8]。由此可见,妇女对于男子的从属性和男尊女卑的观念在基督教是根深蒂固的。
另外,中世纪的“贞女观”比较流行,出现了大量的修女。这主要是源于圣保罗的观点:“当复活的时候,人也不娶也不嫁,乃像天上的使者一样;唯有算为配得那世界,与从死里复活的人,也不娶也不嫁;论到你们信上所提之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你们常像我就好;倘若自己禁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 [7]。这部分解释了中世界西欧大量出现修女和修女院额原因。这对相互矛盾的妇女观,在中世纪此强彼弱,影响着妇女的地位,包括她们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例如,妇女没有婚姻自主权,其人格和感情不被尊重,婚后依附于丈夫,离婚不被提倡,失节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生儿育女是婚姻的唯一目的,性是可耻的等。
犹太人的妇女观与此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之处。首先,与基督教妇女一样,犹太妇女也深受“男尊女卑”思想之苦,男子是一家之主,强调妇女贞洁,奉行一夫一妻制,一般早婚(妇女一般12岁便可出嫁),家庭是她们生活的中心,生儿育女是婚姻最主要的目的,没有婚姻自主权。
但是,两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很明显的。对于基督教妇女来说,婚姻更是一场政治或者财富的交易,有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女孩常常刚到法定年龄就嫁给一个年迈的贵族或者富翁来追求财富和地位。婚姻有时也是扩大家族势力和遗产继承的方式,这样就导致了大家庭的形成。而对于犹太人来说,他们基本没有土地财富,想要在政治上谋取权力也受到了极大地限制。同时,他们的主要谋生手段是商业。所有这些催生了与基督教大家庭相反的核心式小家庭-主要由父母和未成年的孩子组成,而且相对而言,他们孩子的数量也比较少,这都更有益于父母在家庭中地位的提高,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犹太妇女的婚姻权较有保障。犹太男女想要结为夫妻,必须要有犹太婚约,并且在婚礼上朗读。这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增加丈夫单方面与妻子离婚的难度,因为离婚后他必须支付妻子保障金,并返还结婚时妻子带来的嫁妆;二是妇女在丧夫守寡后可以获得一定的保障金,使其基本生活没有问题。可见,婚约可以为犹太妇女的权益提供法律上的保护。但是,它同样也对妇女做出了一定的规范,例如要严格遵守饮食洁净法、保持自身的贞洁,否则的话,她们会丧失婚约中所规定的权利。相较于古代,中世纪的婚约发生了变化,主要是保障金的数目提升,尤其是在11世纪;对于穷人和富人来说保障金的数目相同;寡妇接收保障金的方式多样化了,不再只收取现金等。犹太婚约本质上是一份保护犹太妇女权益的法律文件,最重要的目的就是保护妇女。另外,中世纪西欧的犹太妇女拥有更自由的离婚权。婚约和以格尔绍母法为代表的新离婚法规对丈夫随意休妻进行了限制。犹太社会是允许离婚的(相对于基督教社会来说更为宽松)。离婚在当时正常且普遍,一些犹太人居住区的离婚率甚至比当今西方社会更甚 [2]。这主要是因为除了男子可以提出离婚外,由于经济地位的改善,妇女也可以提出离婚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妇女就可以摆脱不幸福的婚姻以及对丈夫的依附,重获自由。值得一提的是,11~12世纪出现了一些“反抗的妻子”,她们为了让丈夫跟她们离婚,同时避免自己的经济权利受到侵犯,便拒绝和丈夫过性生活或者拒绝做家务。这可以看作是妇女为了争取离婚权利,并从丈夫那里获得离婚文书的一个举动。到13世纪,“反抗的妻子”数量急剧增加,离婚的数量也在增多,可以归结为犹太妇女经济和家庭地位的提升。但是,这仍然没有触动传统犹太律法中男权思想以及妇女的附属依附的地位。
第二,犹太妇女拥有较明确的财产权。首先,妇女出嫁时可以获得父亲10%的财产作为嫁妆。婚后,丈夫也无权自由支配,如果离婚,嫁妆必须返还给女方;另外,离婚或者丈夫先故,妻子可以获得一定数目的保障金;其次,妇女们也参与到商业活动之中。“妇女做管理者和零售店老板,她们是生意人,她们借钱、贷款、付钱、收钱。她们抵押,收保证金。” [2] 这说明犹太妇女已经积极地参与到零售业和借贷业之中,在家庭经济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力量。相比较而言,拥有更多职业选择的基督教妇女在经济领域却沉闷的多,而且成为了犹太妇女放贷的主要对象。此外,犹太妇女帮助丈夫经商,尤其是犹太男子外出经商期间,家里的生意完全交由妻子。其结果是她们对家庭财产有了一定的占有权和支配权,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自由,进而改善了她们的家庭地位,这主要体现在社团反对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以及已婚妇女被允许走出家庭,外出工作。
第三,犹太妇女拥有一定的家长权。在传统社会里,家长一般由男子担任,即使男性家长故去,家长权也不会转移到女性手中,而是由儿子继承,或是转投到本家族的其他门户下。但是由于中世纪西欧犹太人所生活的特定社会环境,使犹太妇女获得了一定的家长权。首先,中世纪西欧犹太男子大多从事远程贸易,经常外出,并且在外时间比较长,多达数月(后来犹太社团规定,每次离家不能超过18个月,这其实也是对犹太家庭和妇女的一种保护)。这期间,家里的事务和生意便转交给妻子打理,甚至委托她们来管理财产,这样妇女就要临时行使“家长权”。此外,如前文所述,犹太社团重视男子的学习,完成学业需要数年时间,而犹太人又有早婚的传统,所以结婚之时大都没有完成学业,这就需要妻子参与工作,赚钱支持丈夫和儿子学习,这也是犹太社团所大力提倡的。这个给了妇女们参与家庭管理的机会。
4. 结论
中世纪散居在欧洲的犹太人用自己的方式传承着犹太文明,而犹太妇女是其重要承载,她们的社会地位也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从上述的分析中可知,教育方面,犹太社会的教育是基于宗教层面的教育,男女宗教地位的不平等必然导致了教育地位的不平等。虽然女子不能同男子一样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但中世纪不再苛刻地限制妇女接受教育,妇女有一定的学习发展空间。婚姻家庭方面,她们不再处于被动的地位,并获得一定的婚姻保障权、经济权和家长权。妇女地位的改善既有外部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与自身的努力分不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