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共情(empathy),又常被译作移情、同理心、共感、神入、通情、感情移入等。自Titchener (1909)创造“empathy”一词并将其引入心理学研究领域以来,共情便受到心理学研究者的广泛关注,时至今日,它仍然是人格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认知神经科学、进化心理学以及心理咨询与治疗等领域的热门议题。共情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与情感交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共情双方的心理与行为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在社会层面,共情可以改善群际态度,促进群际亲社会行为(何晓丽,谢荣慧,2018),有利于社会纽带的形成与和谐的社会关系的建设和维持(李玮,王振东,蔡宝鸿,杨晓峰,申荷永,2017);在个体层面,共情有助于树立良好的价值观(Persson & Kajonius, 2016)、促进个体道德情感的培养(丁凤琴,陆朝晖,2016)和亲社会行为的产生(Wang, Su, & Wen, 2019)、提升友谊质量(Chow, Ruhl, & Buhrmester, 2013)、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Chrysikou & Thompson, 2016)。此外,由于被认为是造成多种行为与心理异常(如品行障碍和家庭暴力;Vachon & Lynam, 2015)的关键因素,共情自然而然成为评估、矫正和治疗这些异常问题的一个核心元素。
尽管共情的研究日益增多,对于共情的研究者和实践者来说,一个棘手的问题却始终未能解决,即共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虽然共情可以笼统地概括为对他人情绪状态的理解和共享,但是,具体到不同研究者提出的定义,各自都有些或大或小的差异。即便是研究者广泛认同的共情维度划分(即共情可以划分为两个相互关联却又相对独立的维度:情绪共情和认知共情),若细究不同文献中对于两个共情维度的定义,仍然能够看到明显的差异。概念问题对于共情的研究及其成果的实践应用有着深远的影响。对于研究而言,共情概念的不统一轻则使得不同研究得到的变量关系强弱不一,比如有的研究发现共情与亲社会行为高相关(如Roberts, Strayer, & Denham, 2014),而有的研究只得到弱相关(如Lai, Siu, & Shek, 2015);重则导致研究结论完全相反,如有研究表明共情可以减弱职业倦怠(如安辉,梁春光,2018),而有的研究却发现共情可能导致倦怠(如Wróbel, 2013),这会使得研究结果不好解释,使探讨同样变量间关系的研究变得不可比较,给后续的研究增加了困难,也给其他研究者和读者造成疑惑,使共情的作用与意义更加扑朔迷离。而对于共情的实践应用而言(如心理和行为问题的矫正治疗),如果对共情的理解不同,可能会导致矫治的重点大相径庭,效果也可能非常不同。另外,若学术研究者与临床实践者对共情的定义不同,则会造成理论难以指导实践,实践也无法检验理论。
综上所述,对于共情概念的重新审视与梳理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考虑:1)共情的现有定义很多,且每种概念都有自身的合理之处,若提出新的概念未必就能令人信服,反而可能增加争议;2)定义的不同关键在于研究者对于共情维度的认识不同,澄清不同共情定义对于共情维度的界定就能看出研究者对于共情真正的操作性定义是什么,因此,本文的目的不是给出一个新的共情定义,而是通过论述与辨析共情维度的概念,使研究者更加明确自己在研究中所测量的共情实际上是什么,减少对于不同共情定义以及相关研究结果的疑惑。下文将分别从情绪共情和认知共情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2. 情绪共情的辨析
2.1. 相同情绪,相似情绪还是符合预期的情绪?
研究者通常将情绪共情定义为对他人情绪的替代性体验或者所谓感同身受。不同的情绪共情定义的一个主要差别在于共情者所产生的情绪与客体情绪的相似度,可以总结为3类观点:1) 相同的情绪(如“朋友生气时我也感到生气”;Vossen, Piotrowski, & Valkenburg, 2015);2) 不一定相同,可以是相似的情绪(如“当朋友因为成功而欣喜若狂时,自己也感到心情愉快”;陈武英,卢家楣,刘连启,林文毅,2014);3) 不一定相同或相似,只是合适的、符合预期的情绪或者说效价相同的情绪(即同为正性或负性情绪,如为他人所受的不公对待与悲伤而感到义愤填膺;Brunsteins, 2018)。
观点1是一种理想的情况,完美地契合了替代性体验与感同身受的含义。这种定义的优点是具有较高的辨识度,从而使情绪共情的概念可以完全与其它类似概念区分开来(如同情),但问题在于过度的理想化使概念的现实性和可测量性受到限制,还有可能减弱情绪共情对效标变量(如亲社会行为与攻击行为)的预测能力(见Vachon, Lynam, & Johnson, 2014)。如果不是两个人高度相似(如类似的人格和人生经历),处在相同的环境且受到同样的刺激,很难会产生完全一致的情绪,比如对于承受丧亲之痛的人,旁人共情产生的伤感无论如何也不及当事人来得刻骨铭心;此外,有时候他人的情绪本身是模糊的,比如对于一个做了错事的人,其情绪可能是复杂的,交织着伤心、气恼乃至悔恨,当事人自己都未必能觉察到自己的所有情绪,旁人准确地共情就更难了;再者,有时共情的对象及其遭遇可能是虚构的(如神话小说中的人物),对于这种未必具有现实基础的情绪的共情,情绪不能完全匹配是正常的。
观点3实际上是将多种相似的心理构念(如共情关注、同情、怜悯和个人痛苦)看成是同一族情绪反应,使用这样一种综合的概念,大大拓宽了情绪共情的概念范围。这种做法的好处是使定义和运用情绪共情变得简单,各种符合期望的情绪反应都可以说是情绪共情;同时这也大大增强了情绪共情对效标的预测能力。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1) 某些效价相同但是与共情客体过于异质的情绪反应可能会背离了共情的主旨,比如所谓“怒其不争”,对他人的哀伤、无助的情感感到愤怒,虽然是有关心的成分在,也有可能帮助到他人,但这很难归为共情;2) 这种定义模糊了各种相似概念的边界(Vachon et al., 2014),无助于研究者探明每一种构念的实际作用;3) 长远来看,这种定义方式还会降低在现实中运用情绪共情的效率。比如,治疗师采用观点3的定义,试图通过共情训练(包括提升个人痛苦的水平)来提高暴力犯的亲社会倾向,但实际上个人痛苦的提高未必能增加亲社会倾向,反而可能产生回避行为(Wang, Wen, Fu, & Zheng, 2017),那这样的训练显然是低效的。
相对而言,观点2较好地平衡了情绪共情概念上的清晰性(能将情绪共情与相似概念区分开)和实践中的有用性(相对容易测量,与效标的相关也高于观点1),较之观点1的过度理想和观点3的过度宽泛,是更可取的定义方式。遗憾的是目前很多共情的测量工具都是按照观点3的思路编制的,如人际反应量表(Interpersonal Reactivity Index, IRI),符合观点2的测量工具还较少。
2.2. 同情与情绪共情
同情(sympathy)是指对他人不幸的担忧和悲伤,它常常被等同于情绪共情或者作为情绪共情的一个维度(Wang et al., 2017)。但现在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指出同情与情绪共情是存在质的差异的,可以清楚地区分(颜志强,苏金龙,苏彦捷,2018;Hein & Singer, 2008; Vossen et al., 2015)。概括来说,情绪共情是感他人所感(feeling as),而同情是伤他人所感或忧他人所感(feeling for)。具体来说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Wang et al., 2017):1) 对于情绪共情,主客体情绪是具有相似性的,而同情者的情绪是基本固定不变的,即担忧和悲伤;2) 情绪共情所涉及的情绪范围要比同情大很多,既可以是积极情绪,也可以是消极情绪,甚至还可能是没有明显效价指向的情绪,如平静的心绪;而同情只针对于负面情绪,对于处在愉悦情绪中的他人,不可能产生同情;3) 与情绪共情不同,同情包含了一些对他人情绪的认知和评价的成分,比如,如果个体认为他人的悲痛是咎由自取,就不会同情他,但是却可能由于以往相同的经历而切身地体会到类似的悲伤感觉;4) 同情与实际行为(如亲社会行为和攻击行为)的关系要比情绪共情更近,有研究者更明确指出情绪共情只有以同情为中介时,才可能引发行为结果(De Vignemont & Singer, 2006),这种观点也得到了不少实验研究及问卷调查研究的支持(Lishner, Batson, & Huss, 2011; Vossen et al., 2015);5)情绪共情可能会导致过度的情绪唤醒从而引发情绪枯竭和倦怠(颜志强等,2018),而对同情来说情绪共享不是必须的,因此情绪枯竭的风险较低。关于同情与情绪共情更详尽的比较和辨析(如词源学和认知神经方面的辨析),可参考颜志强等人(2018)的文章。
2.3. 共情关注与情绪共情
共情关注(empathic concern)被定义为对他人所产生的同情、关怀以及温暖的情感。这一概念为国内研究者所熟知主要因为它是国内最为常用的共情量表IRI的一个维度,是情绪共情测量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个人痛苦)。但早有研究者指出共情关注测量的实际上并不是情绪共情。有的研究者认为共情关注测量的就是同情(Lee, 2009),从定义上也可以看出二者是相当接近的。不过近期研究者进一步深入剖析了这一概念的内涵,指出共情关注主要是由两种不同的情绪构成:同情和心软(tenderness; Lishner, Batson, & Huss, 2011)。二者的区别在于同情是强调情境的,它针对的是具体的他人所处的困境,同情者希望为当前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如IRI条目“当我看到有人被别人利用时,我有点感到想要保护他们”);而心软是强调对象的,针对的是被感知为弱势者(如儿童和小动物)的群体,心软更多地体现为一种对弱势者的无关具体情境的关怀(López-Pérez, Carrera, Oceja, Ambrona, & Stocks, 2019;如IRI条目“对那些比我不幸的人,我经常有心软和关怀的感觉”)。总而言之,共情关注尽管字面上带有“共情”二字,它实际上与同情一类的构念含义更接近,效应也类似,而与情绪共情的内涵相去更远。
2.4. 个人痛苦与情绪共情
个人痛苦(personal distress)是由他人的消极情绪状态所引发的一种指向个体自己的负面情绪(如IRI条目“当我看到有人发生意外而极需帮助的时候,我感到紧张、害怕而难以平静”)。虽然理论上早有研究者指出它与情绪共情的区别,但是鉴于当前部分国内外流行的量表(如IRI)仍是以其作为情绪共情测量的一部分(Chrysikou & Thompson, 2016),有必要再强调一下二者的不同:1) 个人痛苦与情绪共情最根本的不同在于前者的情绪反应是指向自我的,而后者是指向他人的(刘聪慧,王永梅,俞国良,王拥军,2009);2) 个人痛苦所涉及的情绪状态都是负面的,而情绪共情则可以对应于各种效价的情绪;3) 就二者与前因及后果变量的关系而言,情绪共情更积极一些,如它是亲社会倾向的动机因子,而个人痛苦往往与负面的变量正相关,如神经过敏症、抑郁、消极的自我概念、归因及应对方式、回避与退缩行为等(Kim & Han, 2018)。
3. 认知共情的辨析
3.1. 观点采择与认知共情
观点采择(perspective taking)是指个体设身处地地理解他人想法与情绪的能力(孙炳海,苗德露,李伟健,张海形,徐静逸,2011),根据采择的内容,它可以分为两个维度:认知观点采择和情绪观点采择,前者指理解他人想法的能力,而后者指理解他人情绪的能力(刘聪慧等,2009)。观点采择可以说是与认知共情含义最为接近的心理学概念了,这早已成为共识,但关于二者之间的关系,仍有争议。总结起来主要有3种观点:1) 认知共情等于观点采择(Guadagni et al., 2017),即同时包含理解他人想法和情绪的能力,也称为广义的认知共情定义(Vachon et al., 2014);2) 认知共情只等于情绪观点采择(陈武英等,2014;潘彦谷,刘衍玲,马建苓,冉光明,雷浩,2012;Vossen et al., 2015),即仅指代理解他人情绪,而不包含理解他人想法,也称为狭义的认知共情定义(Vachon et al., 2014);3)不必强行限制认知共情是否应该包含认知观点采择,但应该说明自己的研究中认知共情所含成分(Walter, 2012)。
共情作为一种情绪相关的心理学概念,其下属的维度应该是直接与情绪有关的,而认知共情本质上是一种认知加工过程,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共情主体的情绪参与其中,从这一点来看,以上3种观点是没有实质区别的。有区别的地方在于认知加工的对象或者客体是什么。观点2中的对象是他人情绪,而观点1中的对象不仅包含他人情绪,还有他人想法。如果将他人的想法也作为认知共情的对象,那么认知共情的过程从主体到客体就都与情绪无关了,就会有点违背“共情是一种情绪相关事件”的常识,也因此有研究者认为认知共情术语是不够恰当的,建议采用共情理解(empathic understanding )这个表述(Cuff, Brown, Taylor, & Howat, 2014; Rogers, 1967)。这样看观点2似乎要比观点1更可取,对共情的测量更加纯粹一些。
但如果换一个角度考虑问题,观点1也有其合理之处。首先,并不是所有的共情定义都将认知共情和情绪共情看作地位等同的内容因子。比如Strayer (1987)认为情绪共情才是共情的内容,而认知共情只是产生这个内容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认知观点采择也是在为情绪共情的产生而服务,观点1的定义就无可厚非了;其次,认知观点采择和情绪观点采择是具有相互依存性的,很多时候理解他人的内心想法可以帮助我们真正地领会他人的情绪,比如,当你知道一个运动员对某场比赛的胜利并不十分渴望时,如果他输掉了比赛,你也就明白他不会感觉太难过。因此,不一定要将两种观点采择截然分离。
综上,认知共情的定义中必定包含了情绪观点采择,而是否应当包含认知观点采择,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我们需要注意,两种观点采择的确在很多方面存在差异。一方面,二者的神经基础不同,情绪观点采择主要与腹内侧前额叶有关,而认知观点采择主要与背内侧前额叶有关(潘彦谷等,2012);另一方面,认知观点采择与情绪观点采择对其它变量的效应也是有区别的,比如后者相对前者可以引发更多的助人意愿(钟毅平,杨子鹿,范伟,2015)。因此,在定义认知共情时,我们不妨采用观点3的思路,搁置争议,在研究中明确声明自己的认知共情定义,如果有条件分别测量两种观点采择并分析它们与效标变量的关系是最理想的,这样也有利于后来研究者比较研究结果。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本节所说的观点采择特指社会观点采择,因为如果按照观点采择的客体性质分类,观点采择包含了社会观点采择和空间观点采择,后者是指个体在空间上将自身以自我为中心的视角转换成以他人的视角看待事物的能力(邹荣,陈旭,2010)。另外,鉴于观点采择与心理理论是非常相似的概念,特别是二者都包含认知成分与情绪成分(如认知心理理论和情绪心理理论),且含义基本一样(见邹荣,陈旭,2010),本文不再专门辨析心理理论与认知共情的关系,可以直接参照本节内容。
3.2. 其它与认知共情有关的概念
除了观点采择,通常还有两个概念被认为是认知共情的成分:想象(fantasy;对虚构作品中的人物情感感同身受的能力)和社会技巧(social skills)。想象是流行的共情量表IRI中的一个维度,是认知共情测量的一部分(Chrysikou & Thompson, 2016),但实际上,体会虚构人物的情感既可能涉及到认知共情(如理解虚构人物的情感),也可能涉及到情绪共情(如体验到虚构人物的心情),单就这个概念而言很难说究竟测量到了哪种共情,需要研究者具体来分析所用测量工具的条目,甚至有时候有关想象的问题可能测量到了与共情没有明显关系的内容,如IRI中想象维度下的条目“对我来说,全心的投入一本好书或一部好电影中,是很少有的事”。社会技巧可见于共情商数问卷(the Empathy Quotient, EQ)和Hogan共情量表(Hogan Empathy Scale, HES),同样是个复杂的概念,其中可能包含了喜好的社交风格、社交敏感性以及他人倾向性等多种元素(李晨枫,吕锐,刘洁,钟杰,2011),相关的量表条目也大多内容效度较低(Vachon et al., 2014),因此不少研究者不建议用社会技巧来度量认知共情(李晨枫等,2011;Wang et al., 2017)。
4. 共情是否应该包含行为维度?
尽管共情的二元结构理论早已深入人心,但也有部分研究者提出,应该将行为反应作为共情过程的一个部分(如刘聪慧等,2009;Oliveira-Silva & Gonçalves, 2011),即当个体能够理解他人情绪并产生替代性的情绪体验时,会产生某些行为或行为倾向,主要是指亲社会行为或倾向。不过,行为维度这种理论设想的合理性尚存疑问。有很多研究者都指出,共情未必伴随着行为反应甚至行为倾向(Polaschek, 2003; Vachon et al., 2014)。比如,尽管我们为他人的悲痛而难过,但可能限于能力,或者担心损害到个人利益,而无意对困境中的他人施以帮助。共情可能需要某些因素的中介才能引发行为结果(Cuff et al., 2014)。以往对共情与亲社会行为(假定正相关)以及各种攻击行为(假定负相关)的元分析也显示,共情与这些行为反应的相关并不高,甚至可能是偏低的(Eisenberg & Miller, 1987; Vachon et al., 2014)。因此,更合理的设想可能是:共情可以作为行为结果的一个潜在促动因素,而本身不包含行为成分。
近年来,又有研究者对共情的行为维度提出了新的解释,将对他人的生理、躯体反应以及表情的即时自动模仿作为共情的行为成分,即躯体共情(somatic empathy; Raine & Chen, 2017),这样定义出来的行为共情似乎合理一些了,更像是共情过程中的一个成分(认知共情:理解他人情绪;情绪共情:体验他人情绪;躯体共情:复现他人情绪),而不是共情所输出的结果(如亲社会行为)。但它也仍然需要更多研究的验证。一方面,认知和情绪共情都涉及对客体情绪的较准确的指向,而躯体共情仅仅指向躯体反应,未必能恰当地对应于客体情绪,如认知、情绪、躯体共情量表(Cognitive, Affective, and Somatic Empathy Scales; CASES)中躯体共情维度的条目“当我看到别人受伤时我会不自觉地发抖”看上去更像是在测量个人痛苦;另一方面,尽管包含躯体共情的三维度共情结构得到了一定的研究支持,但测量模型并未达到理想程度,相关研究的模型拟合指标至少有一个低于临界水平(见Liu, Qiao, Dong, & Raine, 2018; Raine & Chen, 2017)。
5. 结语
研究者对于共情概念的理解一直在深入和发展,有关共情定义的争议也逐渐从较宏观的问题——共情应该包含哪些维度(如情绪取向、认知取向和综合取向)转变为更加微观的问题——不同共情定义中的情绪共情和认知共情实际上是什么含义。本研究针对这种趋势,详细整理和辨析了与共情的两个维度有关的概念,阐述了它们的含义以及它们与两种共情维度内涵的异同点。这项工作有利于研究者更加深入地理解和把握共情的内涵,减少对于不同的共情研究或者实践中的矛盾结果的疑惑(比如研究主题同为情绪共情与助人行为的关系,两个研究分别用同情与个人痛苦指代情绪共情,结果自然不同),帮助研究者选择合适的共情定义和测量工具,提高我们研究共情和运用共情的有效性。最后,我们并不强求研究者认同某个唯一的共情及其维度定义,但是建议研究者说明自己文章中测量工具所指共情定义的具体含义与所含成分(可能与引言中所给定义不同)。
基金项目
本研究得到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1771245)、广东普通高校创新团队项目(2019WCXTD005)、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9YJCZH067)和广东金融学院“优秀青年博士”科研启动项目(0000-KC2019002001073)的资助。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