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社会人口摆脱了地域的限制,跨区域流动也逐渐加大,相应地,外来人口的犯罪率也逐渐加深。人民法院在处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上也逐年上涨,而审判人员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往往导致处理案件时力不从心。而进入二十一世纪初期,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社会信息化的逐步加强,网络视频技术也得到飞速发展,视频网络技术也在各个行业之中广泛应用。伴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不断进行的司法改革,网络视频技术也逐渐适用于审判工作之中。许多法院也开始尝试着通过视频远程审判的方式来解决传统审判模式之下所不能解决的局限性。尤其在疫情期间,各级法院也运用该审判方式进行解决疫情原因带来的无法审判的问题。现实的需求表明刑事远程审判的未来指日可待。所以,本文试图通过对现行刑事远程审判的现状进行分析来寻求刑事远程审判的适用空间。
刑事远程审判是指通过借助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等信息科学技术,将控辩双方原本应当到指定的法院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模式转变成控辩双方可以在不同物理空间,同时进行刑事审判的审判方式借刑事远程审判方式的出现,是为了弥补传统审判方式所带来的不足之处。它给刑事庭审带来了诸多便捷,其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在刑事审判中运用远程庭审,满足了现实司法审判的客观需求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不仅给人民带来了生命安全的担忧,也给社会、经济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司法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一环,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为了保障法院工作的正常进行,贯彻依法治国、依法防疫的理念,避免公民、社会的合法利益不受迫害,我国最高院下达了相应的通知,为全国各地法院针对疫情期间进行远程审理提供了有利的依据,这不仅可以及时解决法院预留下来的案件审判问题,也可以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效地预防了疫情在小范围传播。体现了刑事远程审判中刑事司法的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进行,满足了现实司法审判的客观需求。
1.2. 刑事远程审判节约了诉讼成本,提高了诉讼效率
诉讼效率是诉讼法中重要的原则,其要求诉讼活动中,必须加速程序的周期,减少法院的案件负担,以实现诉讼活动中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而刑事远程审判则满足了诉讼效率的需求,在该审判方式中,公诉方、被告方以及证人和其他诉讼案与人可以不用出席法庭,在不同的物理空间下进行庭审。各方可以根据需求在特定的地方参与庭审,这大大地缩短了庭审的周期;其次在传统的刑事审判中,一般被告人在法庭庭审过程中都要配备2名或2名以上的法警人员,极大地提高了庭审的支出,而刑事远程审判可以让被告人在就近的看守所进行庭审,极大地弥补了法警人员不足问题,有效地节约了审判资源。
1.3. 刑事远程审判降低了羁押风险,优化了司法资源
根据直接言辞原则,在传统的审判过程中,被告方都必须亲自到达法庭上进行庭审,以便审判人员可以亲力亲为整个案件的审理,以此来达到审判公正的需求。传统庭审的庭前准备是相应人员将被告方从看守所羁押运送至相应的法院参与诉讼,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通常羁押在较偏远的基层看守所,在羁押过程中可能存在被告人脱逃、劫持囚车的风险。从实践中看,对于羁押运输所出动的警力、物力都与被羁押人的数量有关系,情节较轻的案件都至少需要一辆警车及两名以上的警察进行运送,由于出动警力的有限,很多时候会因中途的疏忽导致被羁押的被告人脱逃的现象出现;而对于一些大型案件来说,由于被告人身份的特殊性,可能存在警车被劫持的现象。然而,刑事远程审判则避免了将被告人羁押至法庭进行审判的环节,这完全避免了看守所人员的羁押风险,但这也相应地加大了看守所人员在远程审判案件中,对看守所秩序的需求。由于远程审判的缘故,看守所、公诉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必须在案件交流过程中更加的密切,在视频庭审当中更加注重审判的质量以及各方之间的资源整合,以便实现司法秩序的稳定和审判工作的有效运行。
2. 刑事远程审判的适用现状
刑事远程审判并非在疫情期间所出现的新型的审判方式,早在2008年最高院刑事审判四庭就利用远程审判系统对羁押在福建的一名毒品犯罪的被告人进行了提讯。2016年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也对刑事案件中远程审判的适用进行了若干的规定。而后在杭州、北京、广州进行试点工作。随着社会转型的渐进以及互联网技术的逐步发展,刑事司法审判也不再拘泥于传统的审判方式,而向依托视频技术进行审判的方式进行。刑事远程审判主要是依托于视频技术和电子传输,将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被告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可以在不同的物理空间下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不仅有利于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实现庭审实质化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对当下疫情防控发挥着重要作用 [1]。
2.1. 立法上的现状
刑事远程审判作为新的审判方式,虽然最高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应的司法文件通知为该审判方式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了依据,但是该些文件都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工作意见,只适用于法院的内部工作需要,缺乏上位法的支撑。而根据审判法定原则,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不许依据法定的形式、法定的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否则审判就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视频方式的利用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在讯问被告人、宣判以及减刑假释、证人出庭的案件中可以通过视频审判的方式,但是否可以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进行审判并未做相应的规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进行适用,明显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现行在立法还不够完善的基础上如果任意适用远程审判,这不免有损司法的权威,也不利于司法权利保护的正当需求,其可能会导致法官司法裁量权的滥用,给适用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带来负面消极的审判结果。
2.2. 案件范围的适用现状
刑事远程审判最初仅仅适用于情节比较复杂,案件不太复杂的刑事案件 [2]。而后,随着时代的变迁,该种审判方式也逐渐延伸到了二审、死刑符合的案件中。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例如大连中院规定“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的案件,可以进行一审、二审刑事案件的开庭、召开庭前会议、提审、调查取证、询问、调解、宣判等诉讼活动”1;青海高院也规定“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庭审适用于以下案件:(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二) 需要再次开庭对量刑情节、补充证据等单一问题进行补充质证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三) 减刑、假释案件;(四) 其他具备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条件的案件;”2从列举的出台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刑事远程审判在适用上存在很大的盖然性。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以及减刑、假释的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有相应的程序规定,这可以认为是其适用远程审判的法律依据所在,但是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上存在很大的“模糊”,如何适用,适用怎样的一审、二审案件上都没用具体的规定。由于存在该“模糊地带”,很大的可能会导致审判人员在适用案件上不敢适用或者任意适用的极端,不仅会削弱审判人员的审判的积极性,也不利于审判效率的提升,更不利于相关人员权利的保护。因此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1037份文书中抽选了前600份:统计如下。
从表1中统计得出:其中98%以上都是适用简易程序,案件都相对简单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或者认罪认罚的一审刑事案件,案件普遍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剩余2%则是适用人数众多,案情相对较复杂,罪行是在3年以上的案件。可以看出,现行我国刑事远程审判的受案范围还限缩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简单案件之中,在二审程序、甚至死刑符合程序存在缺陷。
3. 刑事远程审判的完善
3.1. 从立法上完善从立法上确立刑事远程审判的合法性
“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3,在理解一个国家法律的时候,不仅仅要去熟知该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还应当对该国法治的改革动向进行分析。我国从《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该些文件之中都对远程审判方式进行了论述和推崇,虽然现行我国诉讼法并未对该类审判方式进行明确,但是根据当下的司法改革的趋势,我们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解释适用。
当然,根据审判方式法定原则的要求也必须对其进行立法的完善。“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通过立法将其远程审判方式进行合法化是审判方式多重化的必然趋势。发展远程审判模式必须从制度层面出发,其首要任务是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有关的配套体系。4对此,在我国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要使司法审判与时代共同进步,就必须针对信息时代的变化,重视审视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司法解释,并做出相应的修订。5我国应当详细规定和完善有关远程审判的合法性依据和程序的设置,并及时的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有关的政策、条例的建设,与此同时,出台一系列的配套的法律制度,从法律的各个层次提供对应的法律位阶,全国人大通过立法、修订诉讼法的形式确立远程审判的合法性、省级地方则在全国人大立法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具体时间设立地方性规章、市级政府则可根据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的特色、适用远程审判的实际条件颁布适用本地区发展的条例细则。通过从上而下的全方面落实,以此来构建出一套强有力的有关远程审判模式的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3.2. 制定统一的适用规则
远程审判不管在一审、二审或死刑复核案件,亦或是特殊案件过程中,都应该保持以下:第一,应当判断远程审判是否会影响到刑事案件本身的公平公正性。在此判断的基础应观察一下几个方面:① 看涉案的人数。因为多被告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来说,通过远程视频审判的方式开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证辩护效果无法保障,对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的适用乃至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可能受到冲击,采取“视频庭审”的审判方式确实需要更为理性谨慎的态度 [3]。我国现行的网络庭审还处于初级阶段,很多法院、检察院或看守所的远程视频软件不够齐全,并且远程视频技术有限,过度的切换视频画面容易导致法庭庭审的混乱;② 看案件的复杂程度。对于复杂案件来说,在法庭庭审的质证、法庭辩论、法庭上的询问都关系到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正当合法利益,并且远程庭审时间过长会导致各个诉讼参与方的审理疲劳,会影响到审理案件的效率,不利于案件的审理,甚至损害到各方的利益。③ 看当事人是否有条件、有障碍进行远程庭审。如果当事人有视频交流障碍,或者由于生理、心理原因导致视频交流困难的,比如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法定监护人的当场陪伴,而是视频方式陪伴可能会影响到未成年人案件的心理,不利于处理未成年人案件,所以适用视频审判的时候,应当考虑该因素,这样也是促进法院行使诉权的体现。④ 看证据种类。对于某些大量不利于视频审判认定的证据来说,我们应当慎用该类远程审判方式。比如:某些微小区别的物证的认定;某些微小区别的笔迹认定、书证认定等,这类案件证据都必须由当事人当场认定,也就是人的触觉、视觉甚至嗅觉同时利用才能判定的证据,因此,某些证据种类是该案关键性证据的案件应对慎用远程审判的方式;⑤ 看案件类型。对于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应当拒绝使用远程审判的方式。因为当前我国刑事远程审判的技术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很难避免存在黑客、病毒入侵的现象,假设侵入存在国家机密被泄露的风险。第二,远程审判方式的应用还应当满足审判效率,审判公正价值的要求。在运用远程审判方式的时候,应对充分考虑该类方式是否会影响到案件的审理,比如法院在适用的过程中,应对考虑到远程审理案件的时间、人力、财力成本,以及案件是否会影响到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如果适用远程审判会大大弱化案件的审判效能,则应当慎用。
3.3. 明确具体案件适用范围
刑事远程审判作为一种审判方式的新成果,在具体的审理阶段应当做出明确的规定。虽然不能完全替代传统审判方式的作用,但也可以弥补传统审判方式的不足制度。因此应当谨慎规定,对此笔者认为:在一审刑事案件中,应当考虑适用远程审判是否会严重侵犯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对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或者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无案件事实争议的案件,或者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由于不会太容易的侵犯到或者不会侵犯到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可以适用远程审判程序;对于存在事实重大、疑难、敏感、复杂的、被告人其他诉讼参与人10人以上的人数众多的案件则不应当适用远程审判。
在二审的刑事案件中,远程审判只能适用事实清楚的,被告人对案件事实、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只对刑事案件的量刑有争议的案件;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上诉或抗诉案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二审上诉或抗诉的对案件事实没有太多争议的案件。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质量问题尤为重要,在认定事实和采信证据上绝对不容许出任何差错。在死刑复核的案件中,由于关系到被告人的最基本的生命权,应当对其做出适当的区分。对于对那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适用正当的死刑复核案件,为了提高诉讼效率,优化诉法资源,减轻最高院的死刑符合负担,可以明确适用远程审判模式;而对于事实、证据有瑕疵的存在疑点的死刑符合案件,不应当适用远程审判模式。
对于特殊类型案件,不应适用远程审判。例如:1) 少年犯罪;2)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需要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大量质证的以及案件事实的确认;3) 多名证人出庭且陈述可能存在相互冲突的案件,远程审理不利于法官结合表情判断证人陈述的可信度;4) 诉讼参与人存在视屏交流障碍的案件 [4];
少年犯罪案件则不应当适用远程审判程序是因为青少年关系到青少年的成长未来,远程审判的方式本身就有一种削弱司法权威的弊端,不能使青少年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青少年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不利于对青少年的司法教化,回归社会;
对于存在视屏交流障碍的案件,比如有盲聋哑、精神病的案件,由于该类主体的特殊性,在远程审判案件适用过程上存在很大现实性的审理障碍,如果适用远程审判不利于该类主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加上根据案件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给该类主体配备相应的翻译人员具有很大的成本输出,也不符合远程审判的诉讼效率的宗旨,因此,对于该类案件应当回避适用。
对于重大复杂以及多证人出庭称述有冲突的案件来说,由于视频庭审性自身技术、财力的局限上,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其次,在复杂案件过程中,长时间的进行庭审也会导致庭审疲劳,不利于庭审效率的实现,因此重大复杂的以及多证人出庭的案件建议不适用刑事远程庭审。
4. 结语
从理论中看,刑事远程审判一方面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审判效率,并且可以克服传统庭审案件的弊端,但从实践中可以看出,刑事远程审判还存在适用难的缺陷。如何规避该缺陷是现如今我国司法改革的重点所在。刑事远程庭审广泛运用于司法庭审过程中还需在未来实践中不断“试水过河”,不断积极探索可行的方式,争取在司法实践中早日寻到“良方”,广泛运用于司法实务。
NOTES
1大连中院《使用互联网法庭审理刑事案件规范(试行)》第一条。
2《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指导性操作规程(试行)》。
3[美]E 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26页。
4郑莉:《E-Court模式下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远程审判研究》,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9年第10期。
5谢欣:《远程审判:传统与现实的碰撞》,华东政法大学2011年优秀硕士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