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审判中的送达问题
Study on Service in Internet Trial
DOI: 10.12677/ASS.2020.96125, PDF, HTML, XML, 下载: 608  浏览: 1,053 
作者: 王 鼎: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关键词: 互联网法院送达电子送达Internet Court Service Electronic Service
摘要: 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问题,而送达难向来是法院审判过程中无法忽视的一大难题。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急剧增加,这个问题也愈发变得突出。然而,杭州、北京、广州等一批互联网法院相继成立,其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探索,让人们看到了解决送达难问题的希望。本文基于互联网法院在送达方面的实践,对于送达中的“同意”机制、民事诉讼法有关电子送达的相关条款、互联网法院的现实运作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并提出前置“同意”、默示“同意”,优化专业人员配置,完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电子送达的内容等建议,以期为互联网法院的发展提供些许参考。
Abstract: Service, as one of key issues in civil litigation, has always been a major difficulty that cannot be ignored in the court trial process. With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gistration system, the number of cases accepted by the courts has increased dramatically, which turns out to be a serious problem. However, hope of solving the service problem is seen, as a number of Internet courts such as Hangzhou, Beijing and Guangzhou are set up one after another, and start to explore the service mode. Based on the practice of Internet courts in service,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sent mechanism” in service,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on electronic service, and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of Internet courts, and also puts forward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ent in advance”, “implied consent”, optimized the allocation of professionals, and improved the content of electronic service in the Civil Procedure Law, in order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courts.
文章引用:王鼎. 论互联网审判中的送达问题[J]. 社会科学前沿, 2020, 9(6): 899-904.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0.96125

1. 引言

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或法律文书送交收件人的诉讼行为 [1]。实际上,它是法院和被送达人间信息互换的一种途径,直接影响着相关的司法进程,牵动着当事人的利益。送达难,难在哪?直接送达难,直接送达往往遭遇到受送达人拒不配合或躲避送达;留置送达难,由于留置送达见证人是义务性协助,故而协助送达积极性不高,也有部分基层组织负责人因担心打击报复而不愿做送达见证人。邮寄送达签收难,一方面存在司法专邮的投递员经常出现不规范投递的情况。另一方面,邮件回执上受送达人签名不实、代签人的身份不明等情况也影响邮寄送达的效果;委托送达相互推诿,由于立法缺乏对委托送达的强制性规范,而受托法院自身亦存在较大的送达压力,故而实践中代为送达拖延迟误、敷衍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实践中法官对“下落不明”的理解不一,且公告时间长 [2]。审判实务中,由于受送达人故意躲避,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恶意行为存在,法院审理效率大大降低。且随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法院受理的案件急剧增多,这更加重了送达难问题的难度。因此,如何解决送达难问题,进一步保障当事人的利益,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这时,以电子送达方式为原则的互联网法院凭借其快捷、高效的特点引起了各界关注,人们纷纷希望其能为送达难的解决提供一个新契机。

2. 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创新做法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现有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七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及公告送达 [3]。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主要依照《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文书电子送达规程》对送达方式进行规范。在此规范下,杭州互联网法院目前明示的送达方式主要有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方式并行。其中,杭州互联网法院推崇的电子送达简单说就是在经受送达人同意以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收悉的送达媒介送达但不包括裁定书、判决书、调解书以外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的基础上进行。

在实际运作中,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互联网法院对于送达方式也进行了创新,首先,在拓宽送达的途径、获得受送达人的地址的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顺应信息化潮流,主动与阿里、淘宝等电商企业合作“若用户与本公司发起法律纠纷且案件由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则视为同意法院的电子送达方式,并存留用户可以接受送达的地址” [4],除此之外杭州互联网法院积极采用区块链技术,加强与联通、移动、电信及其他电商平台合作进一步确保了送达地址的可靠性和送达数据的完整性,在现实诉讼中,推定双方当事人接受电子送达实施后,送达率从11%上升至78% [5]。送达地址及用户信息获取问题基本解决。

在“确悉送达”方面即到达方面,杭州互联网法院利用了当前电子送达相关制度尚不不明确的现状,紧紧抓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35条法院“只要将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到受送达人特定的系统即视为法院送达成功”的规定。从技术层面做了突破,率先推出电子送达平台,通过云数据与系统的运用,对检索到的电子地址进行比对筛选。与立案时的当事人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根据活跃度对当事人名下所有手机号码进行排序。根据宽带地址、电商收货地址等对当事人的户籍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进行校对,找出当事人的实际地址,为后续的执行保全等工作提供依据。同时该平台还支持对邮箱、电商平台账号等信息的核验 [6] 并可同时发送弹屏短信进行提醒。弹屏短信无法被拦截,以对话框的形式出现在当事人的手机页面,实时可靠,事实上在这种方式下的电子送达所达成的送达成功率已然至95%。在送达途径不详及技术难到达方面,电子送达平台无疑是成功的尝试。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送达,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了多种送达凭证共同运行的方式,并且规定:“如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上网查阅了法院相关诉讼材料,即视为完成送达”“线上线下送达与多重电子送达的情形,均以先送达的时间为送达生效时间” [7],对于相关电子证据的存取和确认送达,杭州互联网法院采用了可信性时间戳的方式,由此使得送达日期的确认更具可靠性。

总而言之,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代表的互联网法院无论是在电子送达的方式、媒介、对象、送达保证的选择上都做了相应的突破,电子送达平台、电子证据时间戳的应用进一步加强了电子送达方式的可靠性,对于传统法院对于送达难问题进一步解决具有较大的参考意义。

3. 互联网法院目前依然存在的问题

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中国的第一家互联网法院,成立至今一直坚持创新,其推出的“电子送达平台”,“异步审理模式”都可以称为一种“革新”,也可以说改变了司法界的些许面貌。但是,作为新兴事物的杭州互联网法院不可避免的存在些许问题。

3.1. 电子送达须经受送达人同意

对于电子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87条中提到电子送达需得到受送达人的同意,也就是说虽然互联网法院方面可以通过与相关电商企业合作来获取受送达人相关信息通过弹屏强制其接收的方式进行送达,但是在没有得到受送达人同意的前提下,接下来的一切举措都将无从谈起或者实施,笔者认为该项举措的价值在于维护受送达人的程序参与权,是出于避免送达权责集中于法院一身,当事人因之无法真正参与送达过程的考虑,且该条规定也是对于当前电子证据可靠性的一种合理怀疑,一定程度上防止了信息不对等,案件进程不同步状况的发生。但是,与此同时,该项规定也限制了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不难想象在该项规定下,电子送达方式相应的认证和回证程序所产生的成本可能远远超出直接送达所花费的,其所造成的直接结果就是电子送达的发展受阻,甚至打乱原先有关电子送达的部署。

3.2. 专业送达人员不足、线下和线上送达方式协调有待加强

法律文件送达在传统司法程序下多由书记员负责,而如今随着电子送达方式的不断发展,电子送达方式在法院的应用也会增多,出于保障电子送达方式安全性的考虑 [8],电子送达方式中涉及的专业技术知识也相应的变多。最终难免会出现电子送达所需处理文件越来越多,而专业送达人员的配置跟不上的局面,这种情况下,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就会不可避免受到影响,而这对于整个送达机制的变革是极为不利的。并且在目前基于民事诉讼法对于送达方式应用顺序的规定和对送达安全性的考虑,杭州互联网法院一般采用线上和线下并行的方式进行送达,这种方式某种程度上加重了法院工作人员的负担,也使成本有所增加,并且此种状况下当事人未被赋予程序选择权,这与杭州互联网法院追求诉讼参与权和司法效率的提高相悖。同时,虽说杭州互联网法院正在积极探寻线上方式的多样化,但总的来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电子送达方式仍然是短信、电子邮箱、微信推送。其电子送达方式仍较单一并且其机动性有所欠缺。

3.3. 互联网审判普及率低且电子送达方式推广程度不高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在北京发布第4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报告显示,截至今年6月30日,中国网民规模首次突破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57.7%。而随着中国网络覆盖范围显著扩大、连接速度不断提升、使用费用持续降低,互联网与各产业的融合程度也会进一步加深 [9]。中国各产业与互联网结合的前景是光明的,但我们也必须正视大部分当事人具有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状况存在,同时我们必须明白专门的互联网法院截至如今仅有三家,事实上配合互联网法院工作的难度较大并且其主张的电子送达制度这种方式推广程度并不高。种种因素互相影响最终使得电子送达方式应用率低下。距离电子送达方式的正式提出已过去十多年,然而其未得到显著发展。

3.4. 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送达存在限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开庭传票、裁判文书往往不适用于电子送达的方式,简单来说对于诉讼当事人达成的“诉讼信息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相关规定并不明确 [10]。虽然2018年7月《浙江法院网上诉讼指南(试行)》提出,明确经过当事人同意,上述文书也可通过电子送达。但笔者认为“明确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所以,在互联网审判案件将会持续增多的背景下,如何保障部分纸质文书顺利送达。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许就是变革的一个契机。电子送达的范围和应用程度会随着修改扩大、加深,久而久之,线上线下送达方式有望灵活转换。

4. 杭州互联网法院现存困境的相应对策

4.1. “同意”制度的完善和变通

同意,从方式上看有明示同意、默示同意。明示同意是指受送达人明确以送达地址确认书或其他方式明确电子送达方式,默示送达是指受送达人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送达方式进行接受,但是以其行为或其他方式做出了回应。《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系出于维护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但笔者认为互联网法院的送达范围有其特殊性,对于其采用的电子送达方式下不妨采取默示同意的方法,以此来避免受送达人躲避诉讼、逃避诉讼的恶意行为。

当然也可以针对“同意”具有概括同意和个别同意的情况,采用概括同意的方式,即若受送达人在以往的记录中有同意的记录,则永久视为同意。

可以确认的是该项难题实际上已经引起相关部门关注,2018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提及“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已经约定发生纠纷时适用电子送达的,或者通过回复收悉、做出相应诉讼行为等方式,接受已经完成的电子送达,并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视为同意电子送达” [6],这也从制度上为互联网法院发展提供了支持。

同时互联网法院也可以加强与电商平台的合作,虽然目前平台有了相关规定,但不明确,如果采取在其用户协议中直接增加“同意”的条款可能会使司法的运行更为顺利。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是对于《民事诉讼法》87条“受送达人同意”的一项发展和突破。

4.2. 加强专业送达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动实现送达方式线下–线上转变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和电子送达方式的广泛应用,案件数量急剧增多,作为时代产物的互联网法院所遭受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这种时候,专业送达人员的存在将为提高案件处理效率提供直接助力。但我们必须意识到,现有相关专业人员的数量是不足的,不少法院工作人员对于计算机的操作并不熟练,而这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是不利的。因此,在现阶段应当加大对相关专业人员技能的培训力度,以相关人员素质的提高来促进法院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进一步促进电子送达制度的发展。在具体诉讼过程中,要尊重当事人的程序参与权,实现线上和线下送达方式的灵活切换,并在一定程度上进行监督和引导,当然,需要引导以线上为主,以案件审理的正态效应为导向 [7],从而保证司法审判过程的顺利进行。对于诉讼当事人,也应该对送达方式进行一定的调整选择,比如,对于有专业律师参与的诉讼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对于年纪较大、文化程度不高无法操作的当事人可以采用线下送达。同时可借助大数据,对受理案件进一步细分,逐步转移线下送达案件。笔者认为这将不仅将是电子送达制度进一步完善,还将是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的有效方式。

4.3. 加大电子送达方式的宣传力度

自电子送达方式出现到今天已经有十余年了,但其在全国的普及率依然不高。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电子送达方式在之前所担任的往往是辅助性工作所致,在送达顺序较后和相关技术水平落后不匹配,电子送达方式自然无法得到较大发展。但现如今,随着互联网法院的接连成立及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电子送达方式应当得到相当程度的推广。笔者认为,应当以现有的三所互联网法院为核心,以周边城市做讲座的形式进行宣传,以志愿服务形式进入社区进行宣讲,并积极与媒体进行合作,提高电子送达、互联网审判在现实生活中的出现频率,长此以往,令人们有一种互联网诉讼,电子送达的观念,同时也可以对相关条款进行告知,为将来的互联网、信息化法院做一个完美的铺垫。

4.4. 修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加大电子送达平台数据维护的力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开庭传票,判决书不能直接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除非“经当事人明确同意”,但笔者认为,随着信息化程度的不断加深,电子送达方式的运用频率会迅速增加,该条规定也就因此显得不够完善。

现如今,在传统法院中已然设有专门的收发室用于判决文书的快递柜。如果按照传统条款规定。笔者认为,针对部分纸质文书一般情况无法电子送达的情况,可以设立加密柜 [11],即将文书放入柜中,其开启需受送达人身份证件和手机短信双重认证。并对此设定一定时间的提醒,由此保障部分纸质文书的送达。但是这也就增加了额外的成本,故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将是彻底且经济的一种做法。

为了保障送达的安全性,笔者建议在送达过程中,可以由相关企业提供一个加密后的地址或号码,并且不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加强电子签名技术的运用可能会将整体的安全性再次提高。

5. 结语

互联网法院的建设,是司法审判顺应互联网大潮的必然成果。而互联网法院的发展离不开电子送达的完善和变革。电子送达方式的发展也将会是一种必然,在可见的未来里它将进一步与大数据、区块链结合,推动法院往020发展,同时其应用将大大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相关资源的浪费,提高法院在送达流程的效率,甚至真正解决“送达难”问题。

参考文献

[1] 吴逸, 裴崇毅.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问题的法律研究——以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规程汇编为例[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5): 8-9.
[2] 刘兆星. 我国民事送达制度问题研究[J]. 法制与社会, 2018, 26(25): 35.
[3] 宋春龙. 电子送达的理论反思及其制度的反思[J].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6(6): 43-51.
[4] 吴逸, 裴崇毅. 我国民事诉讼电子送达问题的法律研究——以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规程汇编为例[J]. 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 20(5): 9-10.
[5] 洪冬英. 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J]. 法学, 2018(11): 175-176.
[6] 浙江法院新闻网. 杭州互联网法院诉讼平台审理规程[EB/OL]. http://www.dffyw.com/, 2017-08-19.
[7] 洪冬英. 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J]. 法学, 2018(11): 176-177.
[8] 任晓斌, 杨玉柱. 基于大数据的法院文书送达及判决执行解决方法研究[J]. 现代信息科技, 2018, 2(3):136-137.
[9] 覃兴升. 民事诉讼中的电子送达制度[J]. 法制与经济, 2018, 28(9): 51-55.
[10] 陈锦波. 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J].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18(3): 112-113.
[11] 陈锦波. 论信息技术对传统诉讼的结构性重塑——从电子诉讼的理念、价值和原则切入[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18(3): 113-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