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家“矛盾观”论肾实证
An Empirical Study of Kidney from the Taoist View of Contradiction
DOI: 10.12677/TCM.2020.92030, PDF, 下载: 635  浏览: 1,069 
作者: 胡济源:安徽中医药大学,安徽 合肥
关键词: 道家矛盾观肾实证Taoism View of Contradiction Renal Empirical
摘要: 道家思想对中医学理论形成有十分深刻的影响,中医治病法则很多都是从道家养生保健法则转化而来。受宋代钱乙肾无实证观点的影响,人们一直非常重视肾虚证而忽视肾实证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本文从道家“矛盾观”阐论肾实证的内涵;从矛盾观的“对立统一”阐明肾实证临床特征;从矛盾观“相互转化”阐明肾实证的临床治疗以有助于临床提高肾实证治疗疗效。
Abstract: Taoism has a profound influence on the formation of the theor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Many of the principles of treating diseases in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are transformed from the principles of health care in Taoism. Due to the lack of positive evidence of Qian Yi Shen in the Song Dynasty, people always attach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syndrome of kidney deficiency and neglect the positive pathophysiology and clinical treatment of kidney.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kidney demonstr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aoism’s “contradiction”. From the view of contradiction “unity of opposites”, the clinical characteristics of renal demonstration are clarified. From the view of contradiction “mutual transformation”, the clinical treatment of renal empirical evidence is clarified. It is helpful to improve the clinical effect of renal demonstration therapy.
文章引用:胡济源. 从道家“矛盾观”论肾实证[J]. 中医学, 2020, 9(2): 214-216. https://doi.org/10.12677/TCM.2020.92030

1. 引言

宋代钱乙所著的《小儿药证直决》提出肾无实证。受其影响,对于肾病的治疗人们一直非常重视虚,忽视肾实证病理生理及临床治疗。中医治病法则很多都是从道家养生保健法则转化而来,道家思想对中医学理论形成有十分深刻的影响,正如《抱朴子·内篇》云:“古之初为道者,莫不兼修医术。”本文试从道家思想入手解读肾实证,有助于正确认识肾实证的临床病理意义。

2. 从道家“矛盾观”论肾实证的内涵

矛盾观是道家重要思想之一。道家认为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之中。道家的矛盾观被中医学应用到中医学脏腑病理变化中,可分析同一事物内部所存在的相互对立的两个方面。因为肾脏具有其他四脏所不备的特殊性,肾主藏精,肾之精气极易耗泻亏虚。因此宋·钱乙提出“肾主虚,无实也”;即肾的病变以虚为主,凡是肾或累及到肾的病变,往往出现精气阴阳虚损不足的症候。但是“虚”与“实”是一种不可分离的一对矛盾统一体,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有虚才有实;无实就无虚。因此从矛盾的两方面来看,肾虚证的存在决定了肾实证的一定存在。其实肾病实证在《内经》中已经记载。如《灵枢·本神篇》云:“肾气虚则厥,实则胀”;张仲景在《金匮要略》中详述了肾着、肾水、奔豚等肾实证,隋代巢元方亦认为外邪可入中肾及肾经可引起肾之表证实证。这些记述提示了肾受寒、湿邪气也可造成肾实证。一些疾病如肾结石,输尿管结石,从中医辨证角度分析,亦属于肾实证。

3. 从矛盾观的“对立统一”论肾实证临床特征

道家的矛盾观 [1] 认为,矛盾双方即相互对立又高度统一。肾虚与肾实证的对立,两者的临床表现有其各自特征。如肾虚证表现的是肾脏对各脏腑组织起着濡润、滋养的功能或温煦、推动的功能减弱的临床表现。可见肾阴虚损的腰膝酸软、五心烦热、皮肤干燥、潮热盗汗、口干夜甚或肾阳亏虚的四肢冰凉、下肢水肿、全身畏寒、眼帘虚浮等症。而肾实证的表现与肾虚证有显著的区别,结合医籍记载及肾脏病理、生理特点,可将肾实证的临床表现大致分为 [2]:① 肾主水功能相关的肾实证:如淋证、癃闭及水肿等证,如《景岳全书》载:“肾实者 多下焦壅闭 或痛 或胀 或热 见于二便”。② 肾主生殖功能相关的肾实证:如不育、阳痿等证。如孙思邈曰:“肾邪实则精血留滞而不通”。③ 藏精功能相关的肾实证:如遗精,崩漏。如河间六书云“肾实精不运,利肾汤主之”。④ 肾之外府相关的肾实证:如腰背疼痛、耳聋。另外肾实证特征的脉象表现为“左手关后尺中阴实者,肾实也”(《脉经 卷二》)。

从临床来看,肾虚证也可出现肾实证类似的临床表现,比如:水肿这一临床症状也可因肾虚引起。因为肾主水,肾对体内水液的存留,分布与排泄作用,主要是靠肾的气化功能完成的,而气化作用的动力就是肾阳,如肾阳不足,则开少阖多,小便则少,多出现浮肿等症。早泄、遗精、不育、阳痿也可因为肾精亏虚,引起精气的生成、贮藏和排泄异常所致。耳鸣耳聋也可因为肾精虚衰,髓海失养不能充养清窍导致等等。这就体现了肾虚与肾实证矛盾双方的统一性。

因为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因此矛盾的双方可以相互转化,而肾脏虚实这一对矛盾的转化非常迅速,因此临床上对症状的分析要全面,要从肾虚证肾实证这一矛盾的统一性角度进行分析,对一个临床表现要考虑其病理因素是单纯肾实或肾虚;还是既有肾实也有肾虚。如遗精、阳痿、早泄、不育、带下及崩漏等症,可以是肾藏精主生殖功能失常的同时又存在热邪内扰肾脏。水肿癃闭淋证即可存在肾主水司二便功能失常的肾虚病理,又存在湿热阻络的肾实证。耳聋腰痛等可见精血留滞而不通肾实证,也可同时存在肾精不足之虚证。只有区分好单一因素还是复合因素,治疗针对性才更强。

4. 从矛盾观“相互转化”论肾实证的临床治疗

肾实证同其他实证的治疗一样,泻肾是肾实证之治疗大法 [3],代表方剂有泻肾汤(《备急千金要方》),肾着汤(《金匮要略》)等。泻肾药物,尊崇《灵枢经脉》以咸泻肾的原则,代表药有知母、黄柏、牡丹皮、泽泻、猪苓、薏苡仁等。但是道家认为矛盾双方并不是静止不动的,矛盾的双方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向相反的方向转化。这一思想对中医的启发,使之形成了诸如“寒极生热,热极生寒”的转化理论。肾虚证与肾实证作为矛盾双方,它们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影响与转化。如肾虚气化失调、升降失常,湿浊邪毒瘀滞为患,日久不愈,深而入络可导致脉络瘀阻的肾实证。若肾脏反复受邪或湿浊瘀阻之邪更甚,进一步阻碍气机,则会加重肾脏的虚衰,使肾虚更重。这种相互转化反映在临床虚实方面的证候方面,往往以虚实夹杂之证更为多见,或因虚致实;或由实转虚;或以正虚为主兼有邪实;或以邪实为主兼有正虚的虚实夹杂之候。

因此矛盾的相互转化指导治疗提示应注意以下三点:1) 补泻结合:因为肾实与肾虚矛盾双方转化的迅速,治疗肾实证不能单单盯着邪气的变化,要注意对肾虚的培补;治疗肾虚证时,也要评估肾实的病理因素,辅以祛邪复正之品,这样泻中有补,补中有泻之法可以事先抑制矛盾双方转化的条件,防治病情进展。张仲景创立肾气丸治疗肾阳不足,命门火衰之圣剂。方中除用附子大辛大热,温阳补火;桂枝辛甘而温,温通阳气,阴中求阳的滋阴药外,还运用泽泻、茯苓、丹皮三味,与诸滋补之药相合,乃是寓补于泻,正是补泻结合的具体体现。2) 泻肾不可太过:由于肾实与肾虚矛盾双方转化的迅速,临床应用苦寒药降肾火时,当配以甘寒滋肾之品,这也是知柏地黄丸的配伍思路;应用利水药时不宜过用峻泻逐水之药,当淡渗利湿;这是《笔花医镜》推荐用猪苓、赤苓、薏苡仁等泻肾的原因所在;应用通肾络之品,不宜大辛大热之品以防耗劫真阴。3) 从腑泻肾:肾脏具有其他四脏所不备的特殊性,肾之精气极易耗泻亏虚。同时因为足少阴肾经的循行部位:起于足小趾端,斜向足心(涌泉穴),出于舟骨粗隆下(然骨穴),经内踝后进入足跟,再向上沿小腿内侧后缘上行,出胭窝内侧,直至大腿内侧后缘,人脊内,穿过脊柱,属肾,络膀胱。因此如果肾虚极重,可以采用间泻法 [2],通过泻膀胱之邪以泻肾邪。如《本草害利》选用泻肾之猛将为猪苓,次将泽泻,均是通膀胱水道治肾。

道家思想博大精深,对于肾实证的认识,中医不管在内涵还是在临床实践方面,都可以从道家思想中汲取丰富的养分,促进我们深刻领悟其实质,指导临床应用,从而促进中医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 老子. 道德经[M]. 合肥: 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6: 29, 60, 148.
[2] 崔幸琴, 丁瑞云. 肾实证理论探讨与临床辨治[J]. 新中医, 2007, 39(4): 1-2.
[3] 程孟祺, 吴玲, 喻艳艳, 等. 《内经》肾实证理论探析[J]. 江苏中医药, 2018, 50(5): 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