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证人证言作为言词证据的一种,它与人类的记忆具有密切的关系,相对于实物证据更容易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失实的情况。从理论上来探讨记忆的原理与特性,用心理学的知识、原理来研究证人证言,能够更清晰的判断证人证言在证据体系中的价值。记忆是个体对其经验过的事物的识记、保持、再现的过程(杨治良,郝兴昌,2016)。从信息加工的角度来看,记忆就是对输入信息进行编码、储存和提取的过程(彭聃龄,2004)。证人证言正是基于证人对于案件信息的编码、储存和提取的过程而形成的。
2. 记忆的特性
记忆并不像人们期待的那样准确,记忆所具有的特性决定了它的易受污染性。著名心理学家Bartlett (1932)在《记忆:一个实验的与社会的心理学研究》一书中,提到“记忆始终与我们的构念混合在一起,也许记忆本身的特点就在于它的构念性,它是对过去感知的个人经验的证实”。
2.1. 记忆的场合依存性
场合是指事件发生的背景,它对人类的记忆具有广泛的影响。场合对记忆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场合有时可以决定信息的编码。比如某些场合因素可能影响人们对一种模棱两可刺激的理解,但这种场合因素与目标信息的关系却未被意识识别。Smith (1988)曾指出,经验发生的偶然的背景场合对认知加工产生了微妙的、广泛的、重要的影响。其次,场合有时可以决定记忆的保持。我们日常生活经验证明记忆发生的环境对于记忆保持的有效程度具有很大影响。比如,某个人在国外住了好几年,并且十分勤奋地学习外文,在当地他已能很流利的交流,可是当他返回本国几年以后,他惊讶地发现自己丧失了外文表达能力,但是让他同样惊讶的是当他返回国外时他又自然且流利地说起外文。再次,场合有时可以决定记忆的提取。比如,你在一个陌生的地方碰到一个熟人,可能你一时认不出他,但是,假如将你们置身于一个熟悉的环境,你可能很快就能认出他。
2.2. 记忆的自我参照性
自传体记忆是指对日常生活中自发产生的与自我经验相关联的信息的贮存和提取过程(杨治良,孙连荣,唐菁华,2012)。自传体记忆认为人的记忆是具有自我参照特性的,在记忆的众多分类中,一直都备受研究者的青睐,它是连结自我、情绪、个人意义的桥梁,能使个体的整个认知系统更好地适应生活。Bartlett是自传体记忆的代表性人物,在《记忆:实验与社会心理学研究》一书中,他提出记忆具有重构性,记忆总是为了迎合当前意愿的需求而对过去事件进行重构。Neisser (1986)提出自传体记忆“网络结构”的观点,主张人们对一个事件往往会产生多水平描述,即“回忆一件体验过的事件不是对单一记录的提取而是在结构化网状水平上做适宜性提取”。
2.3. 记忆的情绪性
在人类的记忆中,情绪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当你回忆某一事件时,总会伴随着一定的情绪反应,这就是记忆的情绪性。情绪性的事件往往会让人留下深刻印象。Bohannon (1988)的研究表明,记忆的鲜活性与事件的情绪性之间存在高相关。那么人们对于这些鲜活的记忆的准确性又如何呢?研究并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Christianson (1989)的研究表明人们在回忆情绪性事件时存在明显的错误,也就是说并非人们对于事件的记忆越鲜活,其记忆的准确性就越高。Bartlett (1932)认为:“人们似乎记下的是态度,并且努力在记忆中为这种态度辩护”。目前,许多研究开始探究情绪聚焦对记忆内容和信源记忆的潜在影响。研究者认为情绪可能没有直接影响记忆,但可通过影响建构、提取、重构和评估记忆的知觉与反应过程来产生影响。
3. 证人证言——走进法庭的记忆
有记忆,才可能有证言,从某种意义上说,证人证言是一种走进法庭的记忆。法庭上的证言不同于人们平时的言语,它蕴含着更多的意义,影响着司法的公正,因而也受到了人们更多的关注。但是,记忆并不能给证言提供坚实的立脚点。大量的研究和事实表明记忆并不像人们期待的那么准确。而且,人们也往往不能很好的辨别我们现在回想起来的内容是否正确反映了过去的体验,亦或记忆已经受到了污染。
现实生活中,人们倾向于相信记忆,因为那是人们亲身经历的,形象生动的,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往往没有人在意你的记忆是否发生了错误。人们在意的是你言语是否完整、生动、有意义,而不在乎是否有不是源于你的记忆的信息出现在你的言语中。这使得人们常误认为记忆就像录像机能准确地记录我们感知的一切。这种信念广泛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在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法律工作者对待证人证言的态度。
法律工作者对于证人证言这种证据可以说是情有独钟的,因为它是人们所亲历的,因为它形象、生动,因此人们倾向于相信证人证言。甚至在审判中,以“证言形象、逼真,可以信赖”来评估证人证言的可信性。但是,证人证言完全不同于我们平时的言语,它是以明晰事实为目的的,任何一点的错误都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命运,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对待证人证言必须慎之又慎。
4. 被记忆欺骗的证人
实践中,“撒谎”这个字眼往往让人们偏离了理性的轨道。证人为什么要说谎呢?是的,他没有必要说谎。你要知道,将手指向无辜被告的证人,并不是一定在撒谎,因为他们的确相信他们指证为真;他们眼前的那张脸,就是犯罪者的脸(伊丽莎白-洛夫托斯,凯萨琳-柯西,2012)。无辜之人的脸,已经变成犯罪者的脸了。这听起来让人难以置信,但是事实上,我们的记忆所发生的变化,常常不被自己所知,我们所坚信自己所听到看到的并不见得就是真实的。那么,为什么我不能相信自己的眼睛?研究表明随着时间流逝,记忆亦逐渐改变,而我们会更加确信记忆中我们所看到、所说或所做过的事情;我们真诚地相信,事实与虚构所混合出来的记忆最是完整且绝对为真的;我们确是心灵操控之下的无辜受害者。你现在所记忆的事件,事实上是从储存的信息中重建起来的,这其中的任何空隙,都会无意识地用其它的信息推理加以填充。
如实陈述的证人往往对于自己的证言是深信不疑的,他们希望通过自己的证言获得公正的审判。但许多研究表明,对自己证言的确信程度与证言的准确性并没有对应的关系,甚至确信自己的证言是绝对正确的,事后往往被证实是错误的。如果证人指着犯罪嫌疑人说“没错,就是这个人”,那么很多人都会相信证人的记忆。但是,这种充满确信的证言却未必是正确的。实践中,存在大量由于证人的错误指证而发生的冤假错案。导致重塑美国新泽西州的刑事程序和实践的案件——麦金利-克罗梅迪案。他的辩护律师在开场白中告诉陪审团:“证据会显示,证人不是一个骗子,但是她弄错了,她的辨认是错误的。”(布兰登-加勒特,2015)法官采信该辨认结果,并且强调“受害人对于辨认结果非常确定”,也就是说受害人的辨认自信心影响了法官对辨认结果的采信。
证人证言对于破案和定罪的重要性使得这些问题成为了执法人员和公诉人的敏感话题。事实上直到最近,司法系统对于科学家们早已了解的记忆运作原理仍充耳不闻。借助DNA成功洗冤的教训使得法律工作者重新审视了心理学关于证人证言的研究,心理学工作者所倡导的对于证人作证程序的改革也开始逐渐被认可。证人作证程序改革的倡导者认为进行的改革措施不会排除或者限制目击证人证词;它们只是力求确保作证的证人的记忆尽可能地未被污染和未做妥协(吉姆-佩特罗,南希-佩特罗,2012)。这无疑会将有利于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更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