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对犯罪的青少年尤其是轻微刑事犯罪的青少年如何矫正、治理的问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 [1] 。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人生由懵懂到成熟的过渡期,其心理发育还不成熟,如何有效地对涉罪青少年进行帮教需要进一步深入地研究。实践证明,司法社工的介入有助于帮助罪错青少年康复后更好地回归社会,有效降低青少年的犯罪率。据新华社公布,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率基本控制在1%~3%,未成年人罪犯数和犯罪案件数整体呈下降趋势 [2] ;2017年全国有42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帮教后考上大学 [3] 。
2. 罪错青少年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一) 罪错青少年的界定
关于罪错青少年的界定,一般认为罪错少年包括“罪”和“错”两个部分:“罪”即触犯了刑事法律,“错”在我国主要指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罪错少年指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涉罪未成年人 [4] 。一般情况下,涉罪青少年可以根据涉嫌犯罪的轻重简单划分为涉嫌轻微犯罪和涉嫌严重犯罪两种。
涉罪青少年的年龄为14周岁~18周岁。参考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可见,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目前,对未成年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为14周岁的国家有英国、日本、意大利、德国和韩国等。在具体操作上,实施犯罪时的年龄,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过了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为已满周岁。
近年来,随着涉罪青少年的年轻化,不少学者认为应该根据青少年心理和生理早熟的现实情况,适当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世界范围内,不少国家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起始年龄低于14周岁,如法国为13周岁,印度、加拿大、希腊、荷兰、丹麦、匈牙利为12周岁,墨西哥为9周岁。我国是否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还需要进行多维度的考察。目前这一议题还处于讨论阶段,尚未达成共识。
(二)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和意义
1)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 [5] 。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专业知识、取得国家资格认证的专业司法社工担任社会调查员,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和心理辅导,进行再犯可能性的专业评估和负责跟踪评估和帮教校正。法院充分参考专业司法社工的调查报告,对未成年被告人依法进行量刑裁判 [6] 。
司法社工对涉罪未成年人的介入主要是帮教,即帮助与教育,具体指在司法领域,国家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使犯罪者或具有犯罪倾向的违法人员得到思想上、心理上和行为上的矫正治疗,在生活上得到支持和帮助,从而重新融入社会,成为其中正常成员的过程 [7] 。社区矫正是人们最早认知的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领域的合作。但是,矫正社会工作并不等同于司法社会工作,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 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意义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代表社会力量,他们将职业化关怀渗透到少年司法程序中。社工通过专业化支持,帮助矫正罪错少年的行为,调适少年与其家庭和社会环境的不良关系,阶段性的向监督法官报告少年的表现,在认为适当情况下修改对少年的要求。社会工作者不仅仅直接服务于少年,而且整合资源,激励、指导志愿者,承认并挖掘少年自身潜力,为他们寻求各种资源,帮助他们摆脱不良境遇 [8] 。离开了社会参与及社会支持体系,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就会陷入无法实现其对涉罪未成年人有效“感化、教育、挽救”的窘境 [9] ;难以实现我国最高法院推行的消灭未成年人轻罪记录工作。
3. 罪错青少年的特点及犯罪原因
对罪错青少年进行个性化的帮教首先需要了解涉罪青少年的特点及其犯罪的原因,这样才能因材施教,达到理想的帮教效果。
(一) 罪错青少年的特点
罪错青少年的特点从犯罪类型上看常见的为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和性犯罪,其中30%以上是性犯罪 [10] 。而且,根据北京市海淀检察院年至年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统计结果显示,未成年人参与的案件涉及有41种犯罪性质,性犯罪居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之后 [11] 。从犯罪年龄上看,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有下降的趋势,这与现阶段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人口营养结构的改善导致的未成年人生理早熟与心理不成熟的矛盾有较大关系。
(二) 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未成年人涉罪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主体、家庭、学校和社会四个方面。
1) 主体原因:未成年人自我控制力差,抵制环境诱惑力低。从行为模式来看,青少年性犯罪易结伙行动,他们的行为具有较强的模仿性和盲从性。尤其是在校学生,由于年龄相仿、知识层次相当、活动环境较集中,他们在彼此相互交流过程中,容易形成群体心理,其使之行为也更容易相互影响 [12] 。
2) 家庭原因:家庭教育中法制教育的缺失,导致未成年人较少习得基本的法律常识。父母不当的教养方式,包括过于严厉的、溺爱的、放养式的教养方式都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利的教养方式。父母应该改善家庭教养方式,恩威并施,松弛有度。在家庭氛围上,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温馨融洽的家庭环境。
3) 学校原因: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不到位,比如未成年人知道违背妇女的意愿而与之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但是不知道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是违法的。学校应该重视法律模块教育,加大法制宣传教育。
4) 社会原因:社会因素是导致未成年人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积极的社会环境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发展,而消极的社会环境则有害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由于网络信息的开放性,使很多不良媒体以不端正的形式借以宣传不良的“法制教育”,造成很多青少年或多或少吸收了一些具有犯罪意识、暴力倾向的信息 [13] 。同时,网络信息的鱼龙混杂使得多数未成年人在网络中模仿、习得暴力行为。所以,网络监察应该加大“黄赌毒”等色情暴力网站的审查力度,为青少年营造健康绿色的网络环境。
4. 青少年司法社工介入的几个阶段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少年法庭,标志着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正式诞生。在这之后,各国开始了青少年司法制度的探索,具体表现为福利模式/刑事模式/社区参与模式和恢复性模式,但是无论何种模式都在强调“特殊保护”理念的同时为司法社会工作预设了一定的介入空间。我国的社会工作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产物,首要的介入领域就是青少年犯罪预防 [14] 。司法社会工作者对罪错青少年的帮助贯穿于整个公、检、法刑事诉讼程序过程,通常还包括社区矫正的阶段。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司法社会工作相比,我国的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起步较晚,还未形成体系化的介入阶段。参考意大利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为少年犯罪预防、侦查、羁押、审讯、矫正等整个少年司法过程提供专业服务,从而弥补传统刑事司法体系的不足,建立社会观护体系,为少年司法实现教育和保护的价值诉求提供专业性的社会支持 [15] 。但是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我国目前的司法社工服务还不够完善,还未形成类似意大利的一整套系统的司法社工介入服务。意大利司法社工在少年司法中的介入阶段,如图1所示。
(一) 我国的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按照流程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司法社会调查的基本流程,如图2所示。
1) 审前阶段
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审前进行社会调查和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出具调查(考察)报告,帮助司法机关了解涉罪青少年的社会关系和平时表现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开展心理康复辅导,引入人格甄别和心理矫正,缓解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压力。
2) 审讯阶段
在审讯期间为涉罪未成年嫌疑人提供审前非羁押措施提供支持的观护基地或观护工作站,尽量减少涉罪青少年的关押、定罪带来的不良影响;出具社会调查报告,帮助司法机关了解实际情况,酌情处理;组织合适成年人参与讯(询)问,缓解未成年人嫌疑人的心理压力。
3) 帮教阶段
在审判后进行再犯可能性的专业评估、负责跟踪评估和帮教校正;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成长经历、心理状况和犯罪原因等,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帮助罪错青少年学习有利于回归社会的技能。根据事务所的工作经验,帮教次数一般不得少于四次,通常每次帮教访谈时常控制在六十分钟较为适宜 [16] 。具体的帮教方法包括:人在情境中,重新认识评价自我,认知行为疗法,目标法。
(二) 司法社工介入的具体实践:
根据前文所述罪错青少年的特点、罪错原因以及目前我国青少年司法社工服务现状,可以得出,伴随着罪错青少年低龄化趋势,犯罪类型主要集中于盗窃、抢劫、寻衅滋事和性犯罪等常见类型。而家庭、学校和社会在罪错青少年的具体教化中扮演着两难的角色,难以提供专业的帮教服务,达不到对涉罪未成年人有效“感化、教育、挽救”。所以,结合国内外罪错青少年司法社工介入的研究成果,针对青少年这一特殊群体应该有效的开展更加细致的针对性的服务。
司法社工介入的具体实践,如图3所示。
首先,破冰,与罪错者破冰,建立良好的关系。面对处于叛逆期的青少年,社工必须秉持中立的态度,对于比较敏感的话题不能带有个人情绪和感情色彩;给心理遭受压力的青少年一个舒缓的空间和谈话氛围。
其次,倾听,扮演一个倾听者的角色,给予罪错者倾诉痛苦、释放压抑的机会。因为大多数青少年在家庭中是独子,在日常生活中很难向他人吐露自己的心事,所以倾听很重要,有助于与青少年建立良好的关系,疏散青少年的心理压力;但是,在倾听的过程中不带有任何个人偏见,耐心倾听,并对罪错者进行心理评估,找到问题,适当提问和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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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1. The involvement of Italian judicial social workers in juvenile justice
图1. 意大利司法社工在少年司法中的介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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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2. Basic process of judicial social investigation
图2. 司法社会调查的基本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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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gure 3. Specific practices of judicial social worker intervention
图3. 司法社工介入的具体实践
第三,引导,引导罪错者发现自己的问题,就犯罪事实进行反思。面对罪错青少年要有耐心,罪错青少年自我控制力差,易冲动;很多罪错青少年普遍生活在问题家庭里,身心发展不健全,需要社工进行心理疏导。
第四,纠正,对罪错者进行法律知识的教育,在沟通中以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和纠正罪错者的认知。青少年正处于学习的最佳时期,积极的引导和教育将有助于矫正罪错青少年的价值观,根据研究发现,多数青少年犯罪具有较强的模仿性和盲从性,对法律知识的不熟悉。
第五,培训,对罪错者进行分析,为他们提供适合的培训,帮助他们学习一技之长,回归社会。
最后,评估,对罪错者的再犯可能性,帮教效果进行专业评估,做出总结和反思。
(三) 我国青少年司法社工的介入按照帮教主体可以划分为三大块(见表1)。
5. 我国青少年司法社工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社会参与程度低,司法机关与社会力量之间的信息共享及资源链接机制不健全,青少年司法社工力量不足以及政府资金支持缺位,导致社会支持难以体系化、规范化和常态化 [17] 。
1) 缺少相关的法律支持
虽然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18] ,法律明文规定中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等指称青少年工作机构,但是,缺乏对社会服务机构的身份和角色的明确规定,其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在现阶段,这已经成为制约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瓶颈 [19] 。缺少相关法律的支持,司法社会工作者在具体工作中难以及时与被监禁的未成年人会面完成帮教计划,在调动社会资源上也困难重重。
2) 司法机关与专业社工的联系不够紧密
现有的青少年社区矫正与社会观护体系不完善,司法机关与专业司法社工的联系不够紧密,难以整合社会资源对涉罪青少年进行帮教。在完善的罪错青少年帮教过程中公、检、法三机关是帮教工作的协调者、组织者;社区矫正部门和司法社工组织是帮教工作最主要的执行者;家庭是帮教的基础;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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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1. Juvenile delinquents help education main body and service division of labor
表1. 罪错青少年帮教主体与服务分工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整合社区资源,为帮教提供物质保障和其它便利条件 [20] 。社会、社区和家庭三个帮教主体之间应该相互协作,进行资源整合,协调好各自的职能,充分发挥各个帮教主体的优势,对罪错青少年因材施教,使青少年能够更好更快地回归社会,避免二次伤害和再次犯罪。但是在实际中,司法机关往往承担着更多的责任,社会力量和公检法机关分别处于未成年人司法服务的供、求两侧,公检法机关有服务需求时,办案人员往往通过个人关系或单位关系去寻找能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如通过关工委、团委、社区等推荐爱心企业成立观护帮教基地、推荐“五老人员”等志愿者组成帮教团队或“合适成年人队伍” [21] 。缺乏信息共享平台,就很难实现司法机关与社会组织之间的有效协作和资源整合。
3) 司法社工的专业化与职业化矛盾
少年社区矫正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不高,整体素质较低 [22] 。当前我国专职社工因为受到社会地位和薪资待遇的制约普遍存在这一问题,高校毕业的社工和MSW很少从事一线社工,社会上的一线社工都是由专职学院毕业或者由社区志愿者组成,有法律知识背景的专业司法社工更是短缺。在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意大利司法社会工作者就职于司法部门的做法,在政府内部吸纳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资源,从中央到地方建立司法社会工作体系,在相应岗位上优先录用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将社会工作者纳入公务员编制,享受公务员待遇,加大政府购买社工机构专业服务的力度,加快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步伐,加强少年犯罪的预防和对越轨少年的行为矫正 [23] 。
4) 政府资金支持缺位
经费问题一直是困扰司法社工组织发展的瓶颈 [24] 。对罪错青少年的帮教需要整合大量的社会资源,社区矫正部门和司法社工组织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我国的社工机构资金来源单一,难以承担青少年的帮教开支,政府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开支还未形成一项具体的专项经费支持。这就导致我国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进度缓慢。在具体实践中,政府可以采用购买服务,划拨专项经费等方式为社工机构提供服务经费,帮助解决社会工作者的薪酬待遇、服务机构的维持和发展等经费来源问题。社工机构也可以与社会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捐款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