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碰瓷儿”原指古董摊贩故意将易碎品摆放路中央,专等路人不小心碰倒而借机敲诈 [1] 。也有传说是清末没落八旗子弟抱着易碎古董(赝品)专门找过往车辆磕碰并借机敲诈。当代碰瓷形式多样,手段翻新,碰瓷的内涵和外延都有发展,如今泛指所有讹诈、勒索行为。如物品碰瓷已经由瓷器延伸到手表、手机、首饰、笔记本、平板电脑等“贵重”物品;宠物碰瓷则以宠物猫、狗等为道具,对过往车辆实施敲诈;身体碰瓷包括故意摔倒、甚至带病摔倒或自残撞车等残忍手段;最为典型的犯罪行为是驾车碰瓷以骗取保险或向被害人敲诈勒索;此外,还延伸到网络碰瓷、职场碰瓷、体育碰瓷和公权力碰瓷等等。尽管碰瓷主要发生在陌生人社会,并非社会普遍现象,但诸如南京彭宇案、天津许云鹤案等经网络及媒体信息迅捷广泛的传播成为当代引发大众心理震荡的重要社会问题 [2] ,而且在我国社会转型,尤其伴随城市化进程,我国传统的熟人社会逐步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基于生人社会的碰瓷现象还会拥有更现实的滋生土壤与环境,碰瓷问题将会是我国今后相当一段时间所面临的社会法律与道德问题。
2. 碰瓷研究现状
2.1. 碰瓷行为的危害性
尽管碰瓷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但作为一种广为人知的社会现象还是进入21世纪互联网普及后的产物,尤其2004年南京彭宇案发生以后,碰瓷这一术语就迅速传播开来,至今百度(2016年)有关“碰瓷”的信息达31,900,000条,有关“碰瓷案件”达1,880,000条。同时碰瓷问题也引发学术领域的广泛关注,特别自2011年广东佛山发生小悦悦事件之后,关于碰瓷的报道文章达到巅峰,相应的学术研究论文也呈几何级数增长。然而,以往关于碰瓷问题的研究多集中在政治和法律层面。许雪亚撰文指出,公众被“扶人遭讹”的新闻吓怕了,形成了一种碰瓷敏感症:一提到“扶人”就想到碰瓷、讹诈,进而形成“老人摔倒无人敢扶”的社会负面现象 [3] 。刁艳华认为,“扶人遭讹”使“救人者”变成“肇事者”折射出社会道德冷漠,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谐与长治久安 [4] 。关于老人碰瓷的根源问题,钱兆成认为它拷问着我国社会养老体系,再现了越来越多的老人所面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5] 。在碰瓷问题上最受学者关注的是汽车碰瓷。许多学者认为,汽车碰瓷不仅仅是骗保偏财,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公共安全。这种安全更多的是影响到公共场合民众心理的安全感。因此,驾车碰瓷的主观目的是骗取钱财,具备诈骗罪,甚至还会有敲诈勒索罪,但在城市主干路及高速路驾驶机动车“碰瓷”,还可能危及其他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可依法对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6] 。
2.2. 关于碰瓷行为特征
皮文静认为碰瓷行为的基本特征是通过制造或伪造他人不合理或不合法行为为自己谋取利益 [7] 。因而,与其它非法谋利行为相比,碰瓷具有更大的欺骗性、隐秘性和专业性特点。碰瓷的欺骗性表现在行为人通过精心策划碰瓷事件,隐瞒真相或捏造事实诱使或迫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人碰车的欺骗性在于,行为人选择车辆拥堵或拐弯盲区地段实施碰瓷,因司机处于紧张状态,注意分配力相对降低,不能确信自己撞人还是被撞,故而往往被碰瓷者“摔倒”事实所欺骗,尤其那些自残碰瓷假象更容易使驾驶员受骗上当;碰瓷的专业性主要表现为车碰车事件,行为人熟悉交通法规、专门选择交叉路口、车辆变线或容易违章的地点进行碰瓷,让受害人有口难辩,自认倒霉;碰瓷的专业性或智能性特征导致碰瓷犯罪行为的隐秘性,使案件侦破十分困难,一方面表现为碰瓷制造者善于选择受害人违章驾驶时机进行作案,如酒后驾车、违规超车或违章停车等时机或地点。另一方面,利用驾驶员违章而不敢报警的恐惧心理进行敲诈勒索。
2.3. 碰瓷行为发生的原因
关于碰瓷行为频繁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首先是法律条文本身的制约,当前的法律突出“以人为本”原则,尤其传统的“保护弱者”思想也容易让碰瓷制造者钻法律空子,如一般情况下即使行人故意碰车,机动车也难逃其责;即使车车相撞,其损失多数情况下也都由保险公司承担,自然就给碰瓷党开了绿灯。其次,事故信息不能共享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交警、刑警、公安情报、金融保险以及各区、县、市条块分割的管理模式和事故信息处于“封闭状态”,造成事故信息不能共享,给碰瓷监管带来困难 [8] 。第三,高昂的交通事故处置成本以及传统的事故“私了”心理也助推了碰瓷犯罪行为。比如无论是车碰车还是人碰车,机动车驾驶人首先选择“私了”,因为一旦报警后车被拖走就会进入遥遥无期的事故处理程序,驾驶人就要付出时间和经济上的巨大代价 [9] 。故而,破财消灾的“私了”行为不仅使警方无法获得事故信息,给执法带来难度,也助推了碰瓷犯罪行为。
2.4. 碰瓷行为的应对策略
关于碰瓷犯罪行为的应对策略,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对症下药,即针对碰瓷违法犯罪行为,实施相应惩罚或教育。对于一般犯罪行为人,应加大法律惩罚力度,一方面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并严格执法,严惩不贷。针对老年或残疾人群的碰瓷问题,鉴于行为人自身特殊型以及当前行政处罚与刑事惩罚尚不足以覆盖的特点,应设置行政刑法,即以人身自由罚为主,包括新型劳动教养和社会矫正,同时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使老年人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 [10] 。二是整合碰瓷犯罪信息,建立预警系统。以汽车碰瓷为例,不仅涉及到交警、公安,也涉及到保险公司以及汽车维修部门等,如果有关碰瓷犯罪信息为这些部门所共享,并严格执法与守法,碰瓷行为的犯罪空间就会减小,也为执法者提供便利 [11] 。同时,建立碰瓷犯罪行为人或车辆信用记录,建立碰瓷预警机制。如上海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了“上海交通事故办案信息管理系统”,规范了事故处理、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一定时期内超过规定事故数量者,系统自动发出报警信号,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起到良好的预警效果 [12] 。三是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安全防范和自觉守法意识,同时也提高公民对碰瓷事件的识别能力。
3. 碰瓷研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1. 碰瓷研究存在的问题
以往的研究无论关于碰瓷原因还是对策分析都集中于法律和制度层面,而尚未深入到道德层面。事实上,如同其他违法现象一样,碰瓷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道德问题。邓子滨(2014) [1] 将碰瓷现象归类为“老人摔倒问题”和“汽车碰瓷党问题”。就前者而言,面对“老人摔倒–扶而被讹诈–不扶而被指责–扶还是不扶”争议,他指出首先应该区分法律与道德问题,讹人是法律问题,扶与不扶则是道德问题,两者不能混为一谈。前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后者则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当事人良心的不安。因此,近年来针对“碰瓷”事件的讨论,往往将“扶与不扶”看成是单纯的道德问题,忽略人的社会心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碰瓷”影响,放大了诸如“道德冷漠”、“天良丧失”等社会认知。
以往碰瓷研究之所以局限于法律层面,是因为多数研究者尚处于对碰瓷问题“就事论事”的认知,而忽略对碰瓷现象的社会背景分析。笔者对《中国判决文书网》1147个碰瓷案件的人口学特征初步分析表明,农民和城市无业游民构成了碰瓷犯罪的特殊群体,而且都是远离家乡、跨地域作案。因此,碰瓷研究应该针对这一特殊群体定向研究,并且从其政治、经济、社会、心理与道德等不同层面予以解析,才能找到碰瓷犯罪行为的内在规律,为相应法律法规和社会规范的完善提供借鉴。其中,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与其它犯罪行为发生的背景相比,碰瓷则是陌生人社会的产物。从时间维度看,现代意义上的碰瓷事件基本发生于21世纪之后,也正是我国社会转型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走向成熟: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过渡期。从空间维度看,无论是“扶老人”问题,还是其它类型的碰瓷基本都发生在大城市的公共空间,如道路、市场等生人社会区域,而在乡村和社区等熟人社会区域内十分少见。
碰瓷是一种犯罪行为。作为一种行为研究就不能局限于法理分析的方法,而必须同一般行为一样,进行多维度、多方法分析,尤其需要进行行为人心理的解析。就碰瓷所引发的社会道德冷漠而言,仅靠法学研究方法是远远不够的。事实上,“扶与不扶”并非单纯的道德问题,更多情况下属于一种社会心理学上的“旁观者效应”,即当两个以上的人同时遇到求助者而未施援手,也并非他们道德沦丧,而是因为每一个人都以为别人会伸出援手,结果造成无人援手相助的局面。进一步研究表明,旁观者之所以袖手旁观,主要是“责任扩散效应”在起作用:如果危机情境下只有一人在场,道德责任和良心告诉他会出手援助,如果不这样做,他会觉得良心不安。而多数人在场情况下,这种“不安”会减轻,因为其他人分散了自己的责任,再加上对援手本身可能付出的成本的顾虑,即引发危机情境下犹豫不决,甚至袖手旁观的行为 (Darley. J. M., & Latane, B., 1968) [13] 。
3.2. 未来碰瓷研究赴建议
碰瓷,作为陌生人社会的产物并非我国所独有,在老牌市场经济国家也很普遍,诸如“Crash for Cash (碰瓷骗保)”等词语也很流行。但也有两点区别:一是文化背景不同。多数西方国家如美国和西欧等国一开始就步入陌生人社会,构筑起法制环境。不同于我国漫长的熟人社会所遗留的法制观念淡漠且个体信仰缺失而内控不足的社会文化背景。二是碰瓷范围的差异。西方国家的碰瓷多发生于汽车保险和医疗保险等领域钻法律空子的欺诈犯罪,远没有我国碰瓷花样众多,范围更广,而且“扶人遭讹”现象也很少见。因此,针对我国碰瓷问题的研究,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在法律、道德和社会等多层面合作攻关,才能遏制我国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过程中的碰瓷现象。
第一,关注法制观念的提升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而言,改变以往“德治传统”遗留的“弱者导向”,真正实现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目标,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中树立“Yes”与“No”法制观念,避免模棱两可的法律条文,消除执法中“事故双方各打相同大板”或者即使行人全责,机动车也要担负“道德”责任等现象。从公民角度而言,必须强化法制意识,树立“法律至上”观念,改变以往“人治”传统遗留的“理优于法或情大于法”的习惯心理。比如,目前多数司机面临交通事故,首先想到的不是报警,通过正规渠道处理事故,而是打电话找人帮忙“摆平”,或者出于“破财免灾”的惯性心理,选择“私了”。无论哪种情况不仅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碰瓷现象,而且一定程度上也助推了碰瓷行为。事实上,我国碰瓷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不仅有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完善的原因,也有公民法制意识淡漠,更有用法能力的薄弱。如果全体公民都有坚定的法制观念,且能有效地捍卫和应用自己的法律权利,那么,碰瓷者就失去了目标对象,碰瓷犯罪就会受到遏制。我国碰瓷现象频繁发生的客观原因是当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被碰瓷犯罪钻了孔子。因此,一方面要完善道路交通法规,进一步明确路权及路权法。比如在德国、荷兰等发达国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人行道都有明确区分标志,而且在交叉路口通过大小箭头标识双方各自的优先权,并在道路两侧为行人横穿马路装配警示按钮。同时完善法律条文中关于碰瓷问题的界定,包括勒索型碰瓷、诈骗型碰瓷或介于勒索与诈骗之间的碰瓷以及多重罪行的碰瓷。另一方面,修改事故举证制度。以“车碰人”事故为例,目前我国交通事故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机动车一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机动车一方不能够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一方有故意或过失,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可喜的是我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如以“扶人遭讹”现象为例,《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就改变了这种“本末倒置”的举证制度。其中,第三条规定:“被救助人主张其人身损害是由救助人造成的,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依法由被救助人承担不利后果。”这一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碰瓷犯罪行为,同时也保护了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好心人。
第二,强化道德层面的研究。道德层面主要是弘扬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提高个体内控能力。法制毕竟是一种外在控制,再完备的法律也不可能包罗万象。况且,当代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日新月异。与层出不穷的新技术、新事物相比,法律永远是滞后的。所以,解决碰瓷犯罪问题,不仅要靠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强化对碰瓷犯罪的外在制约,还必须着眼于公民素质的提升和人们内控力的增强。而后者则要寄希望于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当代复兴。传统文化中的君子之道、中庸之道和礼仪之道等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道德理想、信仰,也提供了道德行为规则和道德实践的方式方法。其中,君子之道关于天下为公、坦荡进取和成人之美等价值取向,可以有效地矫正市场经济制度所滋生的个人主义、利益取向和自私自利等价值观念;中庸之道为人们提供了科学的思维模式,教人权衡事物、把握分寸,不走极端,即所谓“惠而不费、劳而不怨、欲而不贪、泰而不骄、威而不猛、乐而不淫、哀而不伤”;礼仪之道给人们提供了可操作的行为模式,如爱己爱人、有礼有节、慎独慎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精髓如果为世人所掌握并自觉践行就会大大提高公民的内控力,再结合外在的法律监督与制约,才能对碰瓷犯罪行为标本兼治。
第三,深入社会层面的研究。社会层面主要是强化普遍信任。熟人社会与陌生人社会的主要区别是信任类型不同:熟人社会奉行“个人感情至上”原则,只相信自己的圈儿内人,而对圈儿外人(陌生人)则持防范、拒斥等不信任态度,称为特殊信任;陌生人社会奉行“社会契约或规则至上”原则,人际关系靠社会共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的调节和维系,践行人人爱我,我爱人人的人生理念,即所谓普遍信任。特殊信任重关系而轻规则,陌生人社会重规则而轻关系。所以,这也是为什么相对于生人社会而言,熟人社会更容易滋生碰瓷现象。因为在熟人社会中,对陌生人实施碰瓷行为失去了熟人网络应有的约束,基于人的利益驱动,就容易冒犯规则或设法绕过规则实施碰瓷。而在陌生人社会中,规则是调节人的思想和行为的唯一标准,即便在个体利益驱动下,规则的作用也远远大于熟人社会。此外,熟人社会的网络或圈子是封闭的、单向的,而生人社会的网络或圈子则是开放的、多元的。前者因为单向和封闭而使信息不能共享,后者因开放和多元而使信息为众人所熟知。信息共享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生人社会碰瓷犯罪的可能性。因此,在我国由熟人社会向生人社会过渡阶段,最重要的是打破熟人社会传统网络,建立个人信用记录与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成本,从而强化人的规则意识,逐步强化社会普遍信任。
此外,在研究方法上,一是加强碰瓷问题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尤其是定量研究。因为碰瓷事件本身难定性、难取证、以及隐秘性等特点,造成以往研究局限于对文字报道的定性分析,而较少深入到当事人进行调查,难于获得一手资料,难于进行实证分析。这也是为什么至今为止学术界尚未找到其发生、发展的内在规律。然而,如同其他犯罪行为一样,必须通过大样本调查及案例分析等实证研究方法,才能揭示碰瓷现象的本质。二是拓宽研究视角,多领域合作攻关。碰瓷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需要立法和司法的改革与完善。但它更是一个道德与社会问题。不仅需要从个体与群体价值观角度分析案件,更要通过一些社会学、社会心理学方法进行研究,从而找出其内在动因和行为规律。
可见,碰瓷,作为陌生人社会的产物,以非法谋利为动机,以避开熟人群体和逃避法律追究为主要犯罪特征。故而,与其它犯罪行为相比,其社会负面影响更大:一是碰瓷行为难于识破,且往往让人防不胜防,易引发大众“谈瓷色变”的社会心理;二是碰瓷案件的隐秘性特征使侦破难度大大提高,难以进行法律制裁。所以,碰瓷研究,首先要从内容上突破当前局限于司法定性分析,通过完善法律,如制定“受害人举证”制等提高法律规范力通过道德与社会心理层面的研究,提高人的内控力,提升尊法守法的自觉性;通过定量研究与案例分析等方法揭示碰瓷行为的内在规律。借助这些研究,本文相信,碰瓷行为会伴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成熟而减少,会伴随我国生人社会管理制度的完善而消除。
基金项目
本文是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碰瓷现象的公民道德研究”(14BZX087)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