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过去十年,数字技术持续推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数字经济规模从2012年的11万亿元增长到2021年的逾45万亿元,数字经济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由21.6%升至近40%,预计到2025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将达到60万亿元左右 [1] 。一方面这些数字平台企业加速了相关产业数字化的转型,激发企业创新效能,促进商品流通;另一方面数字平台本身的特性会加剧垄断趋势,为其治理带来新的挑战。本文将基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试论数字平台经济特征及反垄断路径。
2. 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基本内涵
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起源于马克思的资本积累理论,后由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者对其进行了继承和创新。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不仅是解决传统经济问题的理论基础,在今日仍能对现代垄断问题提供科学指导。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垄断源于竞争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就引用并肯定了蒲鲁东的观点:“垄断是竞争的必然结局,竞争在不断的自我否定中产生出垄断。”( [2] , p. 255)个别企业根据自身优势,在自由竞争中逐渐壮大,后根据收购、联盟等方式形成垄断。垄断是自由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的最本质的经济特征。市场竞争通过发展演变为生产集中,生产集中不断加剧后必然造成垄断。
(二) 垄断并未消除竞争,垄断与竞争并存
马克思强调了垄断和竞争的依存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不仅可以找到竞争、垄断和它们的对抗,而且可以找到它们的合题。这个合题并不是公式,而是运动。垄断产生着竞争,竞争产生着垄断。”( [2] , p. 256)实际上垄断并不会消除竞争,率先获得垄断地位的企业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会不断扩张垄断范围,而非垄断的中小企业为了争取生存权,会通过研发新技术等方式提高自身竞争力,与垄断组织竞争。而在垄断组织内部,不同的部门和企业也存在着竞争关系。
(三) 垄断作用的二重性
垄断与竞争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决定了垄断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作用,即垄断作用的二重性。一方面,垄断促进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社会大生产的需求,由于垄断导致独家经营,得以更好地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垄断组织还带来了以众多新型竞争手段为内容的经济机制。而另一方面,垄断有导致市场失灵的风险,可能使资源分配不合理。垄断一定程度上会抑制由市场竞争带来的技术的进步和服务的迭代,正如列宁所说的“垄断组织在一切地方用一切办法为自己开辟道路”。
3. 数字平台经济垄断结构的特点
(一) 网络效应的扩张性
梅特卡夫法则指出:网络的价值等于网络节点数的平方,网络的价值与联网的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这就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使用某个网站的实际用户越多,这个网站所表现出的经济价值也就越大。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平台类应用所创造的价值,与使用这个平台的用户人数表现为平方关系。用户越多,平台价值越大,平台价值的增长越快。互联网平台网络效应还体现在随着平台规模增大可以显著降低每个搭载其上的普通企业的固定成本和交易费用,从而形成一个个“企业群落”。平台企业连接各方的网络效应不断提升,各个平台间的链接愈发紧密,这些都使得平台具有天然的垄断倾向。数字平台有必要进行竞争执法,通过反垄断执法保护鼓励创新的竞争结构,阻止那些阻碍动态竞争过程的反竞争行为和妨碍合法竞争的排他性行为。
(二) 市场准入的限制性
平台市场的成本结构具备两大显著特点:首先是巨额的固定成本,即一旦投入便难以回收的沉淀成本;其次是近乎可忽略不计的边际成本,即每增加一单位服务或产品所增加的成本极低。对于初创企业来说,这种高额的沉淀成本无疑成为了一道难以逾越的门槛,阻挡了众多潜在的竞争者。这种高门槛的存在,对初创企业而言尤为不利,它不仅限制了新进入者的数量,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整个社会创新步伐的推进。
在数字平台经济中,构成这些高额沉淀成本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大数据的积累与处理。然而,高门槛的形成并不仅仅依赖于大数据,还包括诸如强大的网络效应、高昂的用户转换成本等因素。谷歌作为全球科技巨头,在搜索引擎、广告等多个领域具有强大的影响力。然而,在社交网络领域,谷歌一直未能打破脸书的统治地位。2011年,谷歌为开发及推出社交网络Google+花费了5.85亿美元,试图通过推出自家的社交网络平台来与Facebook竞争,但对于在社交领域已经站稳脚跟的Facebook,由于用户在该平台已建立了亲友关系,导致他们转移到其他社交网络的成本非常高,于是谷歌的此次尝试以失败告终。
此外,Facebook还通过收购一系列被视为潜在威胁的初创企业,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了其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同时,它还通过选择性地限制竞争对手使用其平台,有效地隔离了竞争压力。这些因素共同作用,使得平台市场逐渐走向垄断,新企业难以突破现有的市场格局,与已有的大型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三) 垄断体系的连锁性与拓展性
当今数字时代的垄断不同于工业时代,数字经济平台巨头往往会联合多个领域的企业进行多领域横跨,并利用其在互联网和实体领域的数据优势,提取消费者数字画像,消费者的偏好在大数据的链接下趋于透明化这种巨大的不对称优势将会导致关联垄断。平台企业通过数据的“马太效应”逐渐形成平台优势,集聚了人、财、物、数据等创新资源。这些创新资源的高效配置帮助平台企业能够在短期内赢取高收益,并在市场驱动下逐渐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产出能力。然而,平台企业处于市场垄断地位后往往会加速跨界竞争,以大数据优势为原点,不断衍生出用户流量优势、服务能力优势、资金优势、技术优势等,并基于这些优势实施针对性的反竞争性行为,打击市场潜在竞争者 [3] 。这种基于大数据之下的多领域联合垄断对传统实体企业的“降维”打击无疑是巨大的,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面对行业龙头如此庞大的数据库根本毫无竞争优势,对此也应当加强对垄断超级互联网平台的纵向经营者集中审查,对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纵向经营者集中予以拆分。
4. 数字平台经济垄断行为的特征
(一) 垄断行为的极端排他性
工业时代的垄断行为由于企业结构和市场比较单一,往往分散在多个不同领域,而在数字经济时代,不同领域间的联系趋于紧密,这也使得不同平台进行联合垄断的概率大大提高。
首先,平台在其成长过程中,通常能够充分利用规模经济的优势,持续壮大自身的力量与价值。通过吸引更多人的参与,平台不仅提升了自身的活跃度,也进一步强化了其市场地位。由于规模与相关效应的显著影响,平台具有强烈的动机去开放自身,以吸引更多的参与者,从而不断扩大其规模。因此,平台市场常常表现出集中化的趋势,市场份额逐渐倾向于向单一、主导性的公司集中。为了维持并扩大这种规模优势,平台会采取各种竞争和反竞争的手段。这些手段不仅有助于平台自身巩固市场地位,还为新进入者设置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壁垒。例如,主导平台可能会通过策略性的并购来阻止竞争对手的进入或增长,或者通过削弱竞争对手实现规模的能力,进一步巩固自己的市场领导地位,从而拉大与竞争者的差距。在这些市场中,一系列反竞争行为的累积效应,尤其是在网络效应的作用下,可能会导致市场进一步向主导平台倾斜。这种倾斜不仅加剧了市场的不平等性,还可能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构成威胁。
其次,占据主导地位的平台公司通常会以其特有的方式来确立运行规则。这些规则制定决策,如用户配对机制、用户、产品及内容的优先级、盈余的分配以及数据的可访问性等,都会深刻影响平台用户和参与者的行为模式。然而,当平台取得市场主导地位时,这些决策的影响力不仅局限于平台内部,更可能延伸至更广泛的相关市场,对整个行业结构产生深远影响。因此,主导平台因其具备制定规则的能力,得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常规竞争市场的约束。
(二) 垄断行为的难以识别性
互联网行业的一些新业态、新模式颠覆了传统商业规则, 往往难以通过传统行业规制经验或常用工具直接预判其行为的后果 [4] 。例如,数字经济平台提供的服务往往需要各种算法支撑。但在数字经济平台领域,识别垄断行为的前提是有巨大的数据为支撑,平台还可以通过各类算法等技术手段隐藏其行为的垄断性质,数字平台对反垄断法律规则和分析工具形成挑战,数字平台因其资本扩张、跨界混业经营,足以形成一个闭环的生态圈,在这个生态系统中,平台制定交易规则、提供交易场所、支付服务、金融服务甚至扮演交易监管者角色。这些都导致垄断行为难以被识别与界定 [5] 。其次,互联网产品相较于实体经济,产品边界模糊,这提高了辨别产品替代性的难度,同时,不同企业跨行业、跨平台的经营与合作使互联网产品的范围更加模糊。
(三) 垄断行为的隐蔽性和内部性
在传统工业时代,垄断行为往往独立于企业之外,在公开市场中进行。然而,随着数字经济的崛起,垄断行为的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以“数据垄断”为例,这种新型的垄断方式展现了与传统垄断不同的特点。
在数据垄断中,大型企业通过收集、分析和利用海量数据,形成了强大的市场支配力。它们利用这些数据资源,不断优化自身的产品和服务,同时限制其他竞争者获取和使用数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市场地位。这种垄断行为往往在企业内部进行,具有隐蔽性和内部性的特点。
一旦数据垄断成为普遍现象,它将深刻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和创新生态。初创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源和技术能力,往往难以与大企业竞争。为了获得市场份额和生存空间,它们可能不得不依赖大型企业的数据平台,从而限制了自身的创新能力和发展路径。
5. 基于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的数字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思路
(一) 从横向到纵向:转变数字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思维
传统反垄断规制主要聚焦于横向层面,侧重于分析企业间的市场份额、价格策略等显性竞争指标。然而,这种分析方法在应对数字平台经济中的垄断问题时显得捉襟见肘。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指出,垄断并非孤立现象,而是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其形成与强化过程具有深刻的内在逻辑。
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这种内在逻辑表现得尤为突出。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早已超越了传统的价格和服务范畴,转而聚焦于技术创新、数据积累和用户规模扩张等多个维度。技术创新为平台企业提供了差异化竞争的基础,而数据积累和用户规模则成为构建市场壁垒、实现垄断地位的关键要素。这些要素相互交织、相互作用,共同推动着垄断格局的形成。
因此,我们需要从纵向视角出发,深入剖析数字平台经济中垄断的根源。不仅要关注平台企业之间的竞争关系,还要深入研究技术创新、数据治理、用户隐私保护等核心议题。同时,我们还需要关注垄断的动态演变过程。数字平台经济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市场结构、竞争态势和技术创新速度都在不断变化。垄断地位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是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强化。因此,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垄断的动态演变过程,及时识别潜在的垄断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和规制。
(二) 从单点到多元:创新反垄断规制手段
单一的法律手段往往依赖于严格的法规制定和执法力度,试图通过明确的规则和惩罚来约束企业的行为。然而,在数字平台经济中,这种方式往往难以奏效。因为平台企业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创新性,其行为往往难以被传统的法律框架所完全涵盖。此外,单一的法律手段还容易引发企业间的诉讼和争议,进一步加剧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因此,我们需要探索更加多元化、纵向化的反垄断规制手段。
首先,政府应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发挥数字基础设施的规模经济效应,在一定程度上对冲平台企业反垄断对规模经济效应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促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发展 [6] 。站在战略高度,统筹建立全面而深入的数据安全监管制度。这一制度不仅要为各类敏感数据筑起坚固的“防火墙”,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还需审慎考虑统筹管理可能引发的潜在风险,确保在维护数据安全的同时,不阻碍数据的合理流动和有效利用,旨在实现数据安全和流动性的动态平衡,为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其次,针对日益严重的算法合谋问题,必须加强事前监管力度,对平台、数据、算法所形成的三维竞争市场结构进行积极应对 [7] 。政府应要求平台企业在算法设计和编写过程中,积极融入“竞争中立”理念,确保算法决策的公正性和透明性。同时还应将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深度嵌入算法之中,从源头上杜绝算法合谋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相关的治理对策应在维护自由竞争市场、提升市场效率、鼓励创新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对平台经济中的垄断行为进行有效监管,防止平台经济条件下的“赢者通吃”变成竞争与创新的障碍 [8] 。
最后,对于扼杀式并购的行为,应当采取包容审慎的原则进行对待。正如马克思主义垄断理论中垄断作用二重性所提到的,垄断行为同时具备积极和消极作用,而当前的研究往往忽视了并购所能带来的社会效益,过于先验地认定平台对初创企业的扼杀式并购必然造成社会层面的负面影响。然而,初创企业并购不仅不会造成扼杀式效应以及创新杀戮地带,实际上还构成平台市场中创新研发和商业化过程的有效机制,对于这类问题,应当构建多阶段审查机制或引入新的管制工具,以便应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垄断现象。
(三) 从分散到协同:构建反垄断监管新体制
因数字平台多元融合经营与跨界竞争成为常态,数字平台垄断问题日益复杂,已非单一部门所能独立应对,亟需不同监管部门携手共进,形成多元共治的强大合力。数字平台作为新时代的经济巨擘,其影响力早已超越了传统行业范畴,涉及的问题也日益多元化。除了垄断和金融风险外,侵犯消费者权益、个人隐私泄露、网络安全事件等相伴而生的问题也层出不穷,给监管部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我国应尽快以“基础设施”为原则建立和完善网络反垄断措施 [9] 。反垄断监管、金融监管、工信、网信以及司法、公安等职能部门必须紧密配合,共同构建一套全面、高效的监管体系。在证据获取和信息收集方面,各职能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传递,为监管决策提供有力支撑。同时,加强跨部门协作,形成联合执法力量,对数字平台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数字平台垄断问题的复杂性和跨界性,监管部门还应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全球范围内的数字平台垄断挑战。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推动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