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关键要素,它们是中华文明起源兴盛并持续传承的有力证明,在联络民族情感、维护国家统一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七个着力”的要求,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着力赓续中华文脉、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1] 。当前,国际和国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从立法、实践和国际合作等多个方面展开,旨在建立完善的保护体系,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然而,首屈一指的法律保护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探析优化路径,值得我们深思。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2.1. 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亦称无形文化遗产,是指“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2] 。这些遗产代际相传并在实践中被持续创新,赋予人们认同感和连续性,促进文化多样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每个国家乃至世界的珍贵文化资源,自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保护在世界范围内展开,截至目前,已有178个国家加入该公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旨在尊重保护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提高各国对本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识以及强调各国互相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开展国际合作和提供国际援助。
世界各国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主要从定义分类、设立名录、保护措施、司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诸如日本、韩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等。意大利也是世界上首个用知识产权法保护文化遗产的国家,对世界其他国家保护文化遗产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 。一些国家会更进一步的设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和传承人制度,为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如日本的“人间国宝工程”,法国的“工艺大师”称号等。各国法律中还涉及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利用权力争议问题,对于未经授权擅自复制、篡改或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为,各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其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
关于国际层面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各国既有普遍共识又有符合本国特色的立法内容,但最终目的都是指向保护传承发展本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2.2. 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历程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的阶段:第一阶段是初步探索期,时间跨度从1978年至2004年;第二阶段是立法保护期,自2004年至今,其开始标志是2004年我国成为联合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正式缔约国。
在初步探索阶段,尽管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保护意识逐渐提升,但相关的法律法规尚处于形成和完善过程中。如1997年国务院发布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条例中详细制定了保护、保存以及传承传统工艺美术的具体实施措施,以确保传统工艺美术得以有效保护和合法传承。
立法保护期则是一个显著的加速阶段,以国家层面立法为引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响应,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和条例。2011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成为我国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核心法律文本。该法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尊重和弘扬民族传统文化、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措施,如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培养和保护、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政府、文化行政部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职责和义务。四川省在2017年出台了《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这标志着中国地方立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初步实践。此后,随着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更多的地区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各自的保护条例和规定,如《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三亚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定》等,这些法规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保护责任等内容。形成了全方位、多层次的立法保护体系。这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也推动了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现实困境
通过对国际和国内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深入梳理,能够得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领域,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建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然而,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需要进一步加以优化的困境,以期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中取得更大的成效。
3.1.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分类困境
在全球科技与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人类社会正跨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然而,在此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正遭遇前所未有的挑战与冲击:资源日益稀缺,传承人才凋零等,这些因素共同威胁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也揭示了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面临的困境中,首要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分类困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涵盖范围广泛,涉及表演艺术、社会实践、仪式、节庆、传统手工艺等多个领域,由于其多元化和复杂性的特点,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书面定义与现实情境之间的冲突,这导致在判定某个文化遗产是否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以及确认相关传统是否得到传承人的有效传承方面存在困难。这种模糊性不仅妨碍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准确界定,还可能影响到法律对其的有效认定及后续保护措施的实施。
此外,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标准存在差异,即使在单一国家内部,由于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分类标准也可能呈现多样化。这种差异性引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的交叉重叠问题,以及文化现象在分类体系中的定位难题。因此,为了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既准确又全面,需要对其认定标准和分类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和明确界定。
3.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责争议困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是一个多方参与的复杂过程,涉及政府部门、保护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等。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责与社群的自由发展权利之间可能产生冲突。一方面,政府的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然演进和社群的创造性表达,从而影响其自由发展。另一方面,若政府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采取非干预或放任的态度,可能会使这些文化遗产面临被遗忘或遭到破坏的风险。因此,平衡政府角色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由发展之间的权责关系,是实现有效保护和传承的关键。
另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遭遇时代变迁的挑战。许多传承人往往迫于生存压力、缺乏经济动力和物质条件而放弃自己所掌握的技艺,致使很多珍贵的传统技艺濒临消亡 [4] 。在这一过程中,如何在最大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权益的同时,防止过度商业化,促进文化的现代化转型,成为亟待探讨的议题。
3.3.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质量困境
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在顶层设计、实施细则、司法救济以及社会引导等方面仍显不足。现行法律多为国家纲领性文件,法律条文以明确保护的对象、内容及方法为主,对于实践中具体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规范还需进一步精细化 [5] 。
首先,缺乏高层次的规划与指导,导致保护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长远的目标。其次,具体的实施规则不够细化,使得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再次,诉讼救济机制的不健全使得非遗的保护主体在遭受侵权时,难以获得及时和适量的法律救济。最后,社会引导的不足影响了公众对非遗价值的全面认识和积极参与,未能形成广泛支持保护工作的社会氛围。因此,构建一个系统完整、运行高效的非遗法律保护框架,是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4.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优化路径
4.1.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分类体系
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分类工作是对其进行保护的必需条件,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分类体系则是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工作质效的基础前提。首先,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标准,使认定工作更加科学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为认定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方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准有助于确保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从而更加客观、公正地评价和筛选出现实中具有保护和传承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其次,建立精细化的分类体系和制定明确的认定流程,进一步提高认定工作的系统性和透明度,确保每一个项目都经过严格的评审和审核。此外,非遗专家委员会的建立和非遗数字化记录与数据库建设将有助于提高认定工作的专业性和效率。专家委员会的多学科背景可以确保在认定过程中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元性和复杂性,而运用高新现代技术的数字化记录则有助于保存和传播这些文化遗产。
4.2. 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责划分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权责主体是保护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重要角色。通过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规范和权责划分,为解决相关权责争议提供法律依据。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政府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政府既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寻路者,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卫者 [6] 。一方面,加强政府主导作用,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强化非遗传承人的责任与权益,完善有关非遗传承的法律救济,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资助和保障。最后,推动多元参与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有助于构建一个包容性的保护框架,让社会各界都能参与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来,并在争议发生时提供多元化的解决途径。
4.3. 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质量与效率
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质量与效率,破解当前立法现状所存在的问题,应从立法原则、立法体系和立法内容三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
立法原则方面,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社群的主体地位,确保立法工作能够反映并服务于非遗主体的实际需求与利益。其次,应当遵循科学性原则,确保立法依据充分、合理,立法过程中要充分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及其保护的复杂性,采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最后,注重可持续性原则,立法不仅要着眼当前的保护需要,还要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长远的发展,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可持续发展。
立法体系方面,应当在坚持立法原则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主体法地位的基础上构建一个系统完善、层次分明、相互协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明确保护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资金保障、责任追究等基本框架。同时,还需要通过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策指导文件等来细化和补充上位法的规定,形成一个全面覆盖、层次分明的保护网络,避免出现法律空白和交叉重叠的部分。
立法内容方面,应当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分类、保护、传承、传播和利用等关键环节,制定具体化、操作性强的法律条款。在立法内容上,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具体定义和分类标准,为有效保护提供基础;二是建立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评估和名录管理制度,确保有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及时认定和保护;三是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教育机制,鼓励和支持对传统技艺的传授与学习;四是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市场开发与国际交流合作,促进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和创新发展;五是强化执法监督监管,深化法律规章的实施效果。
总之,通过以上三个方面的努力,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质量与效率,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5. 结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能够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维护文化多样性,促进文化繁荣与发展。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工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着认定与分类困境、权责争议困境以及立法质量困境。为了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立法,应当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与分类体系,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权责划分以及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质量与效率三个方面的努力,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