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本案例系最高法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主要聚焦公司法领域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以及竞业禁止义务的对象范围。董事、高管属于公司的核心,应当对其行为加以规制,而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正是公司法设定的用以规制董事、高管行为的特殊机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管需对其所任职的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而对于其所任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是否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需要进行理论探讨。本文结合案件裁判结果、案件争议焦点对该理论问题进行浅显的分析,以期能够得出有意义的结论。
2. 基本情况分析
2.1. 基本案情
本报告分析的案例为李严、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在该案中,李严为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就李严作为深圳市美谷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对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是否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以及李严是否应当对华佗在线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申请再审。
2008年11月21日,深圳市美谷佳科技有限公司设立。2011年12月15日时,美谷佳公司的股东组成发生变化,变更为李严和其他自然人,其中李严持股36.25%,同时担任美谷佳公司的法人、董事长以及总经理。2013年6月3日,深圳市华佗在线网络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为张卓和张家斌,分别持股90%和10%,但均为美谷佳公司的代持,即华佗在线公司的显名股东,美谷佳公司为隐名股东,持有100%的股权。2006年4月12日,友德医健康管理公司设立,为省二医全资控股的公司。2014年8月7日,友德医公司设立,李晓婧和周祖斌分别持有85%和15%的股权,其中,二人分别代李严持有72.25%、12.75%的股权,李严是实际控制人。
省二医和华佗在线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签订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共建互联网医院等。省二医曾经与华佗在线公司的主管协商过要终止该项目,而华佗在线公司也表示了理解该决定,同意终止合作,之后于9月23日,省二医发了《通知函》终止该项目。9月25日美谷佳公司盖章《通知函回复》,表明其同意省二医通知函中提出的终止合作意见。同年11月20日,省二医与友德医公司签订了《友德医网络医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建互联网医院等。
美谷佳公司和华佗在线公司共同起诉了李严,因李严在担任美谷佳公司高管期间,滥用其股东权利,利用其职务便利,谋取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违反了作为高管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请求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李严向华佗在线公司支付赔偿金2916万元1,李严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2,维持原判。李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了李严的再审申请3。
2.2. 本案例中涉及的问题以及理论与实践中争议的内容
2.2.1. 关于李严对美谷佳公司以及华佗在线公司是否要承担忠实义务以及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
本案中,李严为美谷佳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7条4规定,董监高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且要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更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对于美谷佳公司而言,李严作为公司的高管,当然要遵守《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对美谷佳公司的忠实义务。而对于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而言,李严既不是全资子公司的职员,也不是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是否也负有该两项义务呢?
2.2.2. 关于李严是否应当对华佗在线公司赔偿损失
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的高管,利用其职务放弃合作机会,转而将华佗在线公司的业务交由其实际控制的友德医公司,损害了子公司的利益。而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五)款5、第149条6规定,董监高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应当赔偿公司的损失。只要董监高有利用职务便利损害公司利益、抢占公司商业机会、自营公司或者他人所经营的公司与其所任职的公司经营相同业务的,所得的收入都应当归其所任职的公司所有。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长,签署了同意与省二医终止合作的《通知函回复》,之后又让其控股的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了合作协议,谋取了美谷佳公司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损害了其利益。
首先,华佗在线公司与美谷佳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虽然华佗在线公司为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法人人格平等,为何美谷佳公司要代替华佗在线公司签订同意终止合作的《通知函回复》,而不是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签订终止的合同?
其次,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的董事、高管,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本案涉及的合作项目是美谷佳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合作项目,李严抢占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是否属于违反董高的忠实义务及竞业禁止义务?
综合来看,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李严所要遵循的忠实义务以及竞业禁止的业务的范围,能否扩张解释到李严所任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若可以扩张解释到其任职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则李严要对华佗在线公司履行忠实义务以及竞业禁止义务,需要履行赔偿责任。反之,则不需要履行,也就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3. 本案例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解读
3.1. 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
忠实勤勉义务是雇佣关系赖以建立和维系的前提,是雇员应当遵守的最基本义务,也是雇员从雇主处获得生活资料所担负的义务对价 [1] 。我国公司一般分为以股东会为中心的公司和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但无论是哪一种,董事都是处理公司事务以及财产控制的一方。所以董事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司信任属性,站在公司的角度上思考问题、处理问题,以公司的利益为重,降低公司利益受损的风险。但常常有董事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为了私益或者他人利益损害公司的权益,这与忠实勤勉义务是相违背的。
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分为忠实和勤勉两个方面,均为约束董事行为的规定。这两项义务均要求董事们以公司的利益为先、以公司的利益为重,但也存在差别。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 [2]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司法》实务问题不断更新,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范围以及主体都发生了转变,由“绝对禁止”向着“相对禁止”转变,由“控股”转变为“控股或主要股东”。不仅拓宽了该义务的适用范围,也使得该义务实用性、可行性提高,成为帮助调整公司与股东利益关系的特殊机制。
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只要是站在公司利益的角度上,能让公司获益,在其职权范围内即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个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下,股东虽然没有管理公司的权利,但可以通过干涉董事人选等方式干涉董事的决定,从而使得公司与董事、股东之间的关系产生变化,董事的“自由裁量权”偏向股东,股东也就间接影响了公司的事务。那么股东在间接或者直接影响公司事务时是否要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与公司之间是一种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股东除了需要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外无其他义务 [3] 。其次,“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说明股东也同样需要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尤其是其股东权利可以影响董事决定的主要股东,更需要忠实勤勉义务这一特殊机制的规制。此外,除了要遵循《公司法》对于股东忠实义务的规定,也可以在公司设立时,在公司的章程里加以规定或者股东与公司签订忠实勤勉协议,通过《公司法》以及《民法典》合同编对股东的行为加以规制。
3.2. 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随着经济社会和商事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不断完善,竞业禁止制度在公司运营、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作用日渐提升,在实践中的适用度也不断提高。公司的高管、董事可能会直接接触公司的商业秘密、实际项目等,对公司的发展会产生实际的作用,因此各国将竞业禁止制度作为规制公司高管以及董事等的重要制度,当然中国也不例外,竞业禁止目前是我国公司法规制董事、高管行为的重要制度之一。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高管、董事不得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施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例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擅自将公司的商业秘密披露出去等。以保护公司以及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目的,我国《公司法》直接对董事、高管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强制性禁止的规定,不需要公司与董事、高管进行约定。而竞业禁止制度设计的立法目的也与对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是一致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公司法》对于董事、高管的要求不是简单的遵循管理公司的义务及职责这么单一,也赋予了董事、高管一定的道德义务。
竞业禁止的主体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公司高管,另一类是公司员工。二者均为可以接触到公司机密信息的主体,也就存在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侵占商业机会的可能性。由此,也就引出了竞业禁止制度的另一要件,即董事、高管所任职的公司要具有需要被特殊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商业机会,否则,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协议也就无从发挥作用。
竞业禁止和竞业限制存在区别。竞业限制是指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与雇员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离职之后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同的业务或者岗位,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协议。二者规制的时间范围不同,竞业禁止的适用时间具有特殊性,仅在董事、高管任职期间适用,而竞业限制则适用于离职之后。且竞业限制的协议条款是由公司与劳动者协商签订的,不是法定的义务。另外,在违反的后果方面竞业禁止与竞业限制也不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其所得的收入要归于公司,而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需要支付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等。
当然,公司法也规定了竞业禁止义务的例外情况,当董事、高管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就不受竞业禁止义务的限制了 [4] 。某些公司的经营范围在工商登记时可能会大范围的登记,但实际从事的业务并不会涵盖所有,若是将所有营业范围都作为董事、高管竞业禁止的范围太不公平。因此,董事、高管若想从事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即可以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备,经其同意之后便可跨出竞业禁止的范围。
4. 本案件裁判结果的裁判依据分析
4.1. 李严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以及前文叙述了忠实勤勉义务的主体范围,2015年4月28日之前,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的法人以及高管,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在本案中,李严违反了《公司法》第147条、第148条以及第149条的规定,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且该义务为法定义务,不得随意篡改。同时,李严侵害了美谷佳公司的利益,也应当对美谷佳公司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4.2. 李严对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本案当中,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都一致认为,华佗在线公司作为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公司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华佗在线公司获益,就是美谷佳公司获益,二者的利益存在关联性,李严对美谷佳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理应延伸至华佗在线公司。其次,李严的行为确实侵害了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给华佗在线公司造成了商业机会的流失。2014年11月20日,李严以美谷佳公司的名义出具《通知函回复》,使得华佗在线公司“放弃”了与省二医合作的项目,而李严实际控制的友德医公司却与省二医签订合作协议,抢占了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使得华佗在线公司利益受损,也间接导致了美谷佳公司利益受损。所以,李严对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判决并无不当。
4.3. 李严应当对华佗在线公司承担赔偿义务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的规定,李严应当向华佗在线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李严对华佗在线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前面已论证过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的股东,应当对美谷佳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且该义务应当拓宽至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其次,李严的行为确实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李严利用其职务便利,以美谷佳公司的名义放弃华佗在线公司与省二医的合作机会,转而使李严所控制的友德医公司与省二医签订合约,属于非法获得了本属于华佗在线公司的商业机会。最后,华佗在线公司的利益受到了损失。由于李严的操作,华佗在线公司损失了一次商业机会,虽然没有实际的金钱损失,但有期待利益的损失,即李严的行为损害了华佗在线公司以及其母公司美谷佳公司的利益。
4.4. 李严应将其收入归还于美谷佳公司
归入责任,即董事之竞业所得应归公司所有,公司享有归入权 [5]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48、149条的规定,李严违反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所得的收入,应当归于其所任职的公司。根据我国民商事法律的研究,归入权指的是《公司法》上规定的,由于违反董事、高管的忠诚勤勉义务而引发的,由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将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所得归入公司的权利。但在本案中,李严的个人获益难以确认,华佗在线公司损失的是商业机会,数额难以认定,美谷佳公司及其股东的实际损失也难以确认,给法院的归入数额认定造成了困难。再审判决认定的2916万元的赔偿数额是以友德医公司以及其他同类公司的运营成本、本案涉及项目的发展前景和技术、资本、人力的投入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得出的结果,以弥补华佗在线公司、美谷佳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损失及合理期待利益。
4.5.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理论
以公司利益为核心的商事范畴体系的形成,使公司法学科自主知识体系建构的基础 [6] 。何为“公司利益”?学界尚没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从公司设立的目的来看,成立公司应当以盈利为目的,“盈利”可以视为公司利益的一部分。其次,公司的名声、名誉、商誉等等也可以看作“公司利益”的一部分。所以,“公司利益”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
既然公司是以“公司利益”为重的独立主体,董事、高管的履职过程也应当以“公司利益”为重,也就是“以公司最大利益理论”原则。在这个原则下,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勤勉义务所涵盖的范围就发生了变化。以本案为例进行解读,按照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的高管,理应对美谷佳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作为美谷佳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佗在线公司,李严没有担任任何的职务,但在二审以及再审的判决中都确认了李严应当对其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说明董事、高管的忠实勤勉义务的范围有向外扩张的趋势。华佗在线公司作为美谷佳的全资子公司,其利益关乎到美谷佳公司的利益,根据“以公司最大利益理论”,华佗在线公司获益就是美谷佳公司获益。李严作为美谷佳公司的高管,有为美谷佳公司利益着想的义务,也就有对华佗在线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责任。
5. 结语
竞业禁止义务是公司法设定的用以保护公司以及善意股东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该制度对于董事、高管的要求不仅在于日常工作要忠于公司,在道德层面也要为公司利益最大化而考虑。竞业禁止义务在实践中的适用较多,而在理论上有所欠缺。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漫长大道上,在公司治理的有效路径上,在公司发展的长远前景上,仍需对董事、高管的竞业禁止义务以及忠实义务加以研究规制。
NOTES
1(2016)粤民初238号。
2(2019)粤民终1027号。
3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686号民事裁定书。
4《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5《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6《公司法》第149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