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青少年是祖国繁荣强大的希望,国家运动员更是为祖国争光的重要力量,是国家不可或缺的人才。所以,保障运动员健康训练、快乐成长是国家不可推脱的责任。美国性侵丑闻让人唏嘘,如此多的运动员在职业生涯中遭受磨难,而教练、队医等人却逍遥法外,践踏道德的底线。纳萨尔性侵运动员事件是美国体育界的一大悲剧 [1] 。他不仅损害了运动员的身体和心理健康,而且还损害了体育界的形象和声誉。这一事件也提醒我们,必须加强对运动员的保护,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体育界内部不良行为的打击,从源头上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2. 性侵远动员事件之概述
2.1. 性侵事件的内涵
美国体操队医纳萨尔性侵运动员事件是近年来体育界最为震惊的事件之一,此丑闻在2016年被曝光后,如何保障运动员权益成为了关注度极高的社会问题,学者对运动员遭受性侵的原因、特征以及发生场所等进行了详细的研究。
运动员遭受性侵的特征包括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受害人年龄小、人数多等。罗毅歌提出此类案件存在作案时间长、情节恶劣、危害后果极其严重,被侵害的对象年龄小、人数多且无性别差异等特征 [2] 。王桢等在研究中指出,受害人由于未成年年龄小、认知不足、心智尚未成熟,不能准确认识性侵行为,甚至还认为教练员、队医是在教授自己运动技术或治疗伤病。同时还指出,教练人员自身道德低下、品德败坏、体育领域功利化、性侵证据难以收集与保存等问题使得侵犯之人有恃无恐,此类案件频繁发生 [3] 。丁红娜等认为,侵犯者与被侵犯运动员之间的关系通常是不平等的,运动员是弱势群体,并且,侵犯者通常能决定运动员能否参赛以及参加何种级别的比赛,掌握运动员的命运 [4] 。所以,被侵犯的运动员通常选择隐忍,这也是侵犯者屡试不爽的原因。刘龙在研究中指出,侵犯运动员的不仅仅是教练员、管理者、队医等掌握权力的人员,还有体制异化,被侵犯者的呼声往往被协会忽视,侵犯者却仍然带队参赛 [5] 。
2.2. 现行解决办法之困境
在对运动员遭受性侵案件的特征、危害等问题充分研究后,学者提出了很多的预防建议。刘龙在研究中提出要加强未成年女性运动员性保护教育、强化体育从业者道德品质、对侵犯者实施严厉惩罚等建议。陈林会等提出转变体操发展观念、强化政府与社会组织监督作用等建议 [6] 。周青山认为,运动员遭受侵犯案件有立案难、取证难、赔偿难的特征,所以需要完善相关的诉讼规范,为遭受侵犯的运动员提供可行的救济道路 [7] 。肖姗姗从实体法方面提出确立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明确对未成年运动员的权利倾斜,并落实在《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等与未成年运动员相关的法律中 [8] 。同时,还提出要扩大实施侵犯者的从业禁止范围,扩大适用对象,限制实施侵犯者从事体育行业的机会。学者的预防建议虽多,并且涉及面也很广,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缺乏体系性与操作性。学者提出的解决运动员遭受性侵的办法通常涉及对相关主体的管理与制度的构建,涵盖范围广,解决措施多,但并未形成体系,相互之间没有配合,难以为运动员提供周全的保护,同时也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学者提出要强化体育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与法律教育,但只是倡导体育从业者要树立正确价值观,摒弃私欲,热爱工作,做到“爱吾女以及人之女”,这样只能在道德层面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提出要求,没有任何强制力和监督功能。
第二,针对性不强。学者的意见通常既针对受害人,又针对被害人,还针对现有制度,在论证篇幅短的情形下就形成了针对性弱的缺点。运动员遭受性侵最大的因素是加害人道德败坏,冲破法律规制,造成运动员身体与心理的损伤。其次,制度的监督与规制力不足亦是造成运动员被性侵惨案的重要因素,权力没有制度的规制,那将是损害公民权利的利剑。所以,避免运动员遭受性侵的解决办法应该从针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和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下手。
3.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法律评价体系构建
3.1. 法律评价体系法律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全社会应该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自觉成为宪法、法律的忠诚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决捍卫者,使法律成为建设体育强国的制度保障,使法律成为运动员健康成长的坚实后盾。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法律评价体系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三个方面构建,使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违法行为得到完整的法律评价,使其违法行为得到相应的、合理的谴责与处罚。在保障人权的同时,为运动员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3.2. 刑事违法评价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了强奸罪,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了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刑法根据犯罪行为人侵害的未成年人的性别和年龄对罪名进行了区分,构建了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系,整体呈现犯罪行为人侵害对象的年纪越小,所受刑罚处罚越重的趋势。
立法需要增强针对性,暴力行为以及违背意志并非所有强奸类型所需要的犯罪构成要件,因为法律采取家长主义原则,否定了十四岁以下女性同意发生性行为的权利。所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运动员奸淫时以强奸罪论处,处以相应刑罚,并且奸淫行为包括性行为但不局限于此,只要对十四周岁以下女性运动员的身心健康、性的自主发育权造成危害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对不满十周岁的女性运动员奸淫时以强奸罪论处,并加重处罚,不满十周岁幼女是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若以刺激或者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十四周岁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猥亵儿童罪中既包含女童,也包括男童,但强奸罪中的幼童不包括男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女性运动员发生性行为时以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论处,若同时构成强奸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并且,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行为是否得到该未成年女性运动员的同意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无需考虑。因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该未成年女性运动员的性自主发育的权利,而非性自主决定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对十六周岁以上的女性运动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该女性运动员,发生性关系时,以强奸罪论处。
该刑法评价体系包含了对十四周岁以下男性、女性运动员,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女性运动员以及十六周岁以上女性运动员的保护。同时,运动员年轻化是体育运动的常态,该评价体系对运动员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3.3. 行政违法评价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具有适用的明确性和谦抑性的特征,除了因为刑法处罚的严厉性,还因为刑法规制的范围局限于犯罪行为,不能对所有的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处缩小了犯罪行为的范围,将需要配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外。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需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配合,才能在节约司法资源的情况下,保障人权,打击违法犯罪。
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承担行政责任的违法行为,包括职务过错与行政过错。职务过错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导致国家利益、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但没有达到渎职犯罪的程度。行政过错是指公民、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行政违法行为是构成行政违法的一切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行为人主观上有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或过失。客观上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包括积极的作为与消极的不作为。
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若对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应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评价,对该人员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扣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证件、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坚决抵制,以此保障运动员的发展。
3.4. 民事违法评价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适用范围仍然是有限的,并且对于初次实施违反行政管理法规、造成危害结果轻微、认真悔过以及实施违法行政管理法规、没有造成危害结果、认真悔过的违法行为,行政法不予处罚。但是,无论违法程度是否严重,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了确实的侵害,应该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恢复原本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公民的权利法,是涉及市民生活各方面的法律,是以弥补损失,恢复原本状态为目的的法律,能够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了侵害行为,但不能评价为犯罪行为或者违反行政法的行为时,运动员及其监护人可以请求实施侵害的人按照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例如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以此保障运动员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权,以及基于人格权而产生的人格利益。
4.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监督体系构建
4.1. 定期考核制度
定期考核体系是指按照一定的周期与固定的程序、标准对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对其奖惩的制度。但当前对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考核制度存在顶层设计不优化,考察体系不够完善;考察主体不明晰,考察权力重叠不统一;考核内容不科学,标准模糊难操作;考核结果不区分,奖惩不明力不足等问题 [9] 。可以以一个月为固定期限,根据运动员的身体心理状况、运动员的理论知识的储备情况、运动员运用能力情况、工作情况,设立优秀、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标准,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严明赏罚奖惩制度,对于不称职人员通过降低工资、降低职位、辞退、吊销相关证件等从轻到重予以惩罚。对于基本称职人员通过邀请培训、精神奖励、少量物质奖励酌情予以奖励。对于优秀人员通过公开表扬、一定金额的物质奖励、提升工资、提升职位、授予勋章逐级予以奖励。
在定期考核中运动员的身心健康状况是运动训练最基础的条件,所以赋予运动员的身体心理状况考察百分之五十的权重。运动员的理论知识的储备情况、运动员运用能力情况由于受到运动员自身学习能力的影响,考察结果的好坏不仅仅取决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努力,所以赋予其百分之二十的权重。最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工作情况赋予百分之三十的权重。综合考核结果为九十五分以上为优秀人员,为六十到九十五分之间为基本称职,不足六十分的为不称职人员,并严格以考察结果为依据进行奖励与处罚。
定期考核有利于检测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工作情况,保证其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履行职责,主动传授理论知识。定期考核有利于保障运动员的身心健康。定期对运动员进行身体外部检测与心理测试,确保运动员在训练过程中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发展。定期考核做到奖惩严明,有利于去除队伍害虫,提高工作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队伍的凝聚力,是队伍获得优秀成绩的重要制度保障。
4.1.1. 运动员身心状况的考核
运动员是体育教育事业的核心,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应该树立服务运动员的意识,在训练过程中关注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以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为首位。
每月定期邀请队外医生对运动员身体进行检查,心理进行测试,保障运动员没有遭受殴打、体罚、猥亵、性侵等身体伤害,保证运动员没有遭受威胁、恐吓而产生抑郁、精神分裂等心理损伤。将检测结果提交运动队伍负责人以及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异样结果进行审查,以此为依据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进行考核。
4.1.2. 运动员理论知识储备与运用能力的考核
运动员之所以称之为运动员是因为他们将大量的时间投入运动训练中,职业运动员甚至放弃了义务教育,从小就开始投身运动训练之中。所以,运动员在训练期间的理论知识储备和运用能力可以作为训练成效的考核标准。
每月定期采取闭卷的方式进行理论知识测试,根据运动员的分数判断本月的理论学习状况。每月定期举行专项测试,观察运动员将理论知识转实际运用的能力。其次,将两项成绩记录在案,对理论知识有缺陷、运用理论知识有困难的运动员要求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及时辅导,随时跟进,及时了解每一位运动员学习与运用理论知识的情况。
4.1.3.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工作情况的考核
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考核不仅停留在理论知识与自身技术水平上,还要加强对核心价值目标的培养。以教练为例,首先教练要“明大德”,不能将工作的负面情绪带入培训之中,树立为学生服务的意识;其次教练要“守公德”,严格规制自身行为,禁止随地吐痰、公共场所抽烟等不文明行为;最后,教练要“严私德”,不得早退,不得迟到,要严于律己,敢于改正 [10] 。这些品德也是其他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需要具备的,例如管理人员、队医等。
队伍“一把手”定期带头组织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互评,以此达到监督的目的,既可以相互交流,交换工作经验,又可以提出建议,指出不足。其次,队伍的领导组织队伍对负有照顾职责人员的工作进行突击检查,根据突击检查时的工作情况对其进行考核,突出突击检查的重要地位,让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在工作中不敢轻易怠慢。
4.2. 任期收入审核制度
权力若不装进制度的笼子就会滋生腐败。教练利用职务便利向运动员索取财务,以此保证运动员的首发比赛机会等,此类权钱交易,以权谋私的事件比比皆是。所以,任期收入审核制度极其重要,是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在任期间收入合法合理性的审查。审计监督是一个社会政治与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一定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环境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是国家治理的权力监督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11] 。任期收入审核制度同样可以运用到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监督过程中,对其权力的制约,运动员权益的保障,反腐败工作的开展都起着重要作用。但审计制度效能的发挥需要良好的政治体制保障和相应的部门支撑,所以要增强审计权限、组织、人员的独立性,健全审计结果公布程序。
任期收入审核制度不仅有利于减少贪污腐败行为的产生,确保负有照护职责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还能保障运动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为不能满足有权人员的财务欲望而得不到平等的对待,以此保证运动员机会均等且公平正义。
4.2.1. 任期收入审核制度独立性的增强方式
刘渝认为,我国审计制度虽然具有保障人民权益、约束权力的行使以及利于反腐败工作开展等功能,但审计制度缺乏独立性可导致该制度名副其实,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12] 。所以,增强任期收入审核制度的独立性首先要明确审核权限的独立。任期收入审核工作单靠审核人员是难以进行的,需要队伍内领导的支持,而领导更是任期收入审核的对象。所以要明确收入审核组织的权限,用制度规避队伍领导对审核工作的干涉,解决队伍领导审核监督困难的问题。
其次,增强审核组织与人员的独立性。审核组织不能依附于其他部门而存在,否则审核工作会受到依附部门的影响,导致审核结果被其他部门操控,审核行为流于形式。审核人员的任免由队伍领导集体任免,破除个别领导掌控审核人员任免的情况,同时审核组织的领导有权向上一级队伍领导汇报情况,以此解决队伍领导审核监督困难的问题。
4.2.2. 健全审计结果公布程序
对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在任职期间的收入审核结果应该及时向社会公布,拒绝对内领导人员干涉审核结果的公布和更改审核结果,对于领导干涉情况记录在案,终身责任。对于不合法的收入要及时将结果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监察机关等机关汇报,将审核的材料与信息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以便处理。
在负有照护职责人员的再次任免、绩效考核中,任期收入审核结果应该是考虑因素之一,对于不符合的人员应该坚决抵制,拒接委任,给予处罚。对于任期收入审核结果没有问题的人员可以再次委任或给予奖励。
5. 结语
美国体操性侵的丑闻不仅是体育界的一大耻辱,更是敲响了体育界的警钟。中国作为正在发展中的体育强国,需以史为鉴,利用制度避免此类问题在训练过程中发生。在运动训练中,教练、队医等对运动员负有照护职责的人员在认知能力、体型、权力等方面相较于运动员都有巨大的优势,部分未成年运动员甚至不知道队医在实施性侵行为,教练以职业前途、首发位置等理由胁迫运动员与其发生性关系,利用与上级领导的关系隐瞒真相,这些都是运动员在遭受不公待遇后保持沉默的原因。但对照护人员采取严密的监督制度与完善的评价方式,不仅可以保证运动员的照护人员是道德品质高尚、专业素质过硬、教学能力突出的人才,还可以在运动员遭受侵犯后及时发现,避免运动员遭受多次侵害,使侵犯者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以及民事责任,使被侵犯者得到相应的保护与赔偿,恢复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