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1年是加密数字货币疯狂炒作的一年,自3月份开始私人加密数字货币总市值从1737亿美元一路飙升至2.86万亿美元,其中比特币市值破万亿美元。 [1] 同年5月份欧洲央行发布了金融稳定评估报告,指出此次炒作比特币的影响已经超过了17世纪郁金香狂潮和18世纪南海泡沫。正是由于过度炒作加密数字货币而导致其价格产生剧烈波动,主要发达国家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口径都在逐渐缩紧,比如英格兰银行将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定义为一种高度投机性的数字资产;欧洲央行也曾提醒投资者必须谨慎购买或持有比特币这类具有高风险的工具或资产。我国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态度与其他国家的态度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监管口径更加严格。2021年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规定挖矿和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比特币的交易和炒作实行全面封杀。
虽然加密数字货币称为货币,但实际上是作为一种新型投资工具而存在,且其更多的被视为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资产。较其他的投资工具,加密数字货币还存在非法交易、非法跨境流动、洗钱等各种潜在风险。因此,不论是基于对相关犯罪行为的打击还是基于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我国都要对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治理,但如何治理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2]
2. 加密数字货币的潜在风险分析
与传统货币交易相比,加密数字货币凭借着区块链技术的依托,具有无障碍流通、交易成本低等优点。不可否认,加密数字货币带来了创新性的变革与机遇,但是在区块链技术尚未发展成熟之时,机遇背后可能隐藏着大量的风险。
(一) 加密数字货币的隐匿性,加剧了洗钱风险
比特币等加密数字货币在流通上具有匿名性、全球性等特点,能毫无障碍地进行跨境交易和支付等活动,这为犯罪分子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能。实践中,犯罪分子也常常利用加密数字货币进行不法交易、洗钱等行为,这已经成为当前加密数字货币主要的负面影响。比如2020年在惠州发生的USDT新型“跑分”平台“洗白”赌资案,不法分子就利用“泰达币”这种新型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洗钱活动,所涉金额高达1.2亿元。
(二) 以区块链为基础的加密数字货币,提升了技术风险
区块链是加密数字货币的底层技术和重要的技术手段,它是建构在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智能合约等多种技术之上的一个分布式数据库。区块链如果遭到攻击和破坏,那么依托于区块链的加密数字货币价值就会转移,这将严重损害一国甚至全球的金融秩序。而目前区块链技术还尚未发展成熟,存在瑕疵和漏洞是不可避免的。事实上区块链技术上的漏洞也确实存在,这使得加密数字货币近几年成为黑客攻击的重点对象,比如2017年黑客入侵了韩国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Bithumb,直接导致投资者损失数十亿韩元。
(三) 金融数据的复杂性,增加了治理难度
近几年,一些企业不仅利用数字货币进行跨境支付,自身还会发行加密数字货币,比如Facebook发行加密数字货币libra,这使得加密数字货币种类不断丰富,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易数量不断增加,与之相关联的金融数据也随之呈指数级增长,监管者在治理这些金融数据上也面临更加复杂的难题。在当下,由于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新冠疫情的冲击,许多组织体逐渐从物理环境转移到数字环境中,而这个过程很容易受到网络攻击,造成数据泄露。如何进行金融数据治理也是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四) 加密数字货币的跨境流动,增加了金融风险
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这一天然特点就决定着其可以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自由流动,这意味着传统的监管思路及监管手段不能满足对加密数字货币跨境流动的监管需求,这给一国政府在外汇管理、资本流动管理等方面带来了难题。尽管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要求交易所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实施“了解你的客户”的流程以及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性自律规范,但加密数字货币的全球交易限制了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3. 域外治理加密数字货币的经验借鉴
世界上多数国家为保护国家安全和个人隐私、打击洗钱等犯罪行为,往往对加密数字货币采取保守的治理态度,甚至对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加以抵制。但美国当局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即实施开放型的治理路径。尽管美国不同州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政策不尽相同,但整体来看,各州均认可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治理都持较为开放的态度,比如纽约州将加密数字货币定性为金融资产,加利福尼亚州承认加密数字货币的合法货币地位等。
就联邦层面而言,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美国财政部下属的金融执法网络、国税局、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机构监管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其中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起主要作用。就州级层面而言,不同州对其的监管措施并不完全一致,比如纽约州要求在该州进行加密数字货币交易的加密数字货币公司需要获得相关的牌照(Bitlicense);与纽约州态度相反的是新罕布什尔州,该州规定从事虚拟货币交易,包括销售,发行以及接受虚拟货币等行为,不适用新罕布什尔州《货币转让法》的规定;而蒙大拿州为吸引投资促进当地发展,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要求更低,甚至并未对货币转让制定相关的法律。整体来看,联邦政府主要负责对加密数字货币的监管,而各州主要负责配合联邦政府实施监管。
此外,虽然在加密数字货币兴起之初,不同的国家对其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家对加密数字货币的治理是完全开放的态度,而俄罗斯、泰国等国家对其却是讳莫如深,希望以“一刀切”的方式勒令禁止。但这些年来加密数字货币以势不可挡的劲头发展,各国对治理加密数字货币的态度也都逐渐变得缓和。从全球范围来看,多数国家都逐渐走向了数字经济的道路,而加密数字货币是数字经济发展不可分割的一环。对我国而言,一味排斥加密数字货币的发展并非良策,我们应该顺势而为,肯定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基于其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治理办法,使得加密数字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刺激我国经济的发展。
4. 构建加密数字货币的治理路径
加密数字货币的产生和盛行不仅源于区块链等技术的引入,更深层次的原因是加密数字货币符合当下货币市场发展的要求以及满足减少现金流通、加快货币流通速度的现实需求。与传统货币不同的是,加密数字货币具有特殊的风险,因而其发展不能完全由市场所决定,需要当局政府的介入。基于此,我国应该充分吸收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以期构建我国的加密数字货币治理路径。
(一) 明确加密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
明晰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是探究其治理路径的逻辑起点。近几年,我国先后颁布了《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在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与交易方面予以禁止,以期防范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风险。但是并未厘清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本质,这导致在出现法律纠纷时,法院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法制困境。笔者认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应当肯定对加密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并给予其相应的法律保护。
(二) 深化金融治理体制改革
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目前“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格局并未跳出传统分业治理的框架。如果我国进入加密数字货币时期,区块链技术将促使数字技术与传统货币进行深度融合,这将会给我国金融市场带来巨大的挑战。对此我国需要深化金融治理体制改革,为进入数字货币时期做体制准备。通过借鉴域外发达国家的功能性治理体系,强化“机构治理+功能治理”的综合治理格局, [3] 对基于区块链的数字资产等金融科技类创新进行穿透式监管,并对基于不同的经济本质进行分类分层监管。
(三) 构建双维监管体系,提升监管水平
面对金融科技内含的金融风险,监管者除了要继续坚持构建以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为核心的传统双峰监管体系,还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中引入科技手段,形成传统金融监管维度和科技维度双维监管体系。监管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加密数字货币不仅需要相关的法律规则供给,还需要运用区块链安全技术来监管区块链应用行业。此外还要构建多位一体的数据共享分配机制,推动数据应用回归本源,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四) 重视反洗钱制度
加密数字货币之所以容易被犯罪分子作为洗钱或作为掩盖其非法活动的工具,是因为其具有隐匿性这一天然特征。这也给监管者带来很大的挑战,换句话说,监管者几乎很难发现当中的违法行为。鉴于此,监管当局可以授权数字金融提供商相应的监管权限,一方面这些发行者离加密数字货币更近,有实现监管的现实可能性,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监管者的监管压力,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可以借鉴加拿大当局的做法,即报告实体在有合理理由怀疑某笔已经进行或企图进行的交易与实施洗钱犯罪或恐怖活动有关时,必须向监管当局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4] 而且该报告不设置任何门槛。
(五) 完善跨境监管机制
由于加密数字货币具有频繁无障碍跨境流动的特点,监管者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目前各国的金融市场逐步朝着国际化方向发展,跨境资本的流动监管将迎来更大的挑战。因此,我国要改变过去的管制理念和方式,推进汇率、利率市场化,逐渐与世界接轨,同时将事前监管转移到事后监管,加强金融各行业的自律性管理,特别银行业、证券业的自律性管理。在不同的监管部门之间要设置信息共享机制,对异常资本流动设置预警机制。
5. 总结
加密数字货币是当今互联网时代创新发展的产物,不可否认的是其自身特有风险给现有的金融市场带来较大的冲击 [5] ,但新型加密数字货币的蓬勃发展已是大势所趋。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探索出一条本土化的加密数字货币治理路径,肯定加密数字货币的法律地位,对不同的加密数字货币类型进行分类分层监管,同时引入科技维度对金融科技创新进行监管,形成双维监管体系。此外,还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强化功能性监管,形成综合治理格局。有关部门应当在监管合规和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确保加密数字货币在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