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唐代处于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成于其间的《唐律》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完整的封建法典。它继承了中国古代立法的传统,将近代意义上的基本法规如刑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和婚姻法等融为一体,堪称我国古代法律的典范。其中婚姻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更是《唐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内容体系,结构层次以及立法思维上均体现了明显的封建性与开放性双重特征。一方面《唐律》继承了西汉以来形成的立法经验,严格维护封建等级特权和家族利益,具有很强的封建性;另一方面又受各民族大融合和五胡文化及婚俗的影响,呈现出开放性的特点,展现出对人性的关注,令后世望尘莫及 [1] 。因此,研究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从中挖掘一些有益启示,能够更好的完善我国当前的婚姻法律制度。
2. 关于婚姻缔结的基本原则
2.1. 奉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中国自西周以来就有“娶妻不取同姓”的传统,其后各朝也往往有同姓不婚的禁令。而之所以坚持“同姓不婚”原则有以下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近亲结婚会对后代子女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好的影响;另一方面,在当时具有一定权势的宗族,往往会选择通过婚姻来加强与异姓贵族之间的联系,以此来实现进一步合作发展。因此,这种规定不仅有利于维护各宗族之间的关系,而且最为关键的是有利于后代的健康成长。在唐朝,更是通过《唐律》对“同姓不婚”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与具有相同血缘关系的同宗同姓男女不得进行婚配,违者,强制离异。不仅使得其相关原则受到法律的保护,更是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强制的处罚措施,尽可能的从法律上来保障“同姓不婚”原则的有效执行。从优生的角度来看,“同姓不婚”的原则在当时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这一原则与我国现代婚姻中的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是相一致的。
2.2. 坚持一夫一妻制和禁止重婚原则
我国自夏朝起就推崇家国相通、亲贵合一的宗法制度,大力推行嫡长子继承制。因此为了保证嫡长子的纯洁性,历朝历代在婚姻上均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唐朝自然也不例外,《唐律》明文规定“一夫一妇,不刊之制”。并且,唐朝严厉禁止重婚,在《唐律》中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对构成重婚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平民百姓基本都能自觉遵守“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甚至部分贵族官僚也能做到洁身自好,尽管有一定的经济能力也拒绝纳妾,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他们的这种行为对当时“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实施起到了极大的鼓舞作用。这种婚姻制度在当时不仅有利于家庭关系幸福和睦、社会关系稳定发展,而且最为关键的是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同时,为了维护“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婚姻目的和男子的特权地位,《唐律》在法律上也承认了妾的存在,允许贵族官僚等在嫡妻之外纳妾,并对妻、妾的地位进行了一定的划分。这种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实质上的一夫多妻是当时中国封建社会结构作用的结果,符合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
2.3. 严禁良贱为婚的原则
唐朝是个极为看重门第与地位等级的社会,在婚姻问题上也体现了其森严的等级制度,那就是良和贱的鸿沟不得逾越。因此,为了维护唐朝等级森严的婚姻制度,《唐律》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条文:首先,严禁官民通婚。“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其次,严禁良贱为婚。主人可以自由支配奴婢的婚姻,以此来保证奴婢所生的子女,世代为奴婢,而如果有奴婢敢私自嫁给良人为妻妾,以准盗论处。通过严厉禁止奴、婢、杂户、官户等贱民与良人通婚,不仅保证了贱人制的长期存在,其根本目的是更好地维护唐朝封建等级制度。因此《户婚律》对贱民与良人结婚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方法:“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官户娶人妇女者处杖一百;良人娶官户女者,罪加一等。由此可见,唐朝在婚姻关系方面也进行了严格的等级划分,在立法结构上具有一定的严谨性,同时保证婚姻制度与阶级统治的紧密联系,从而进一步维护贵族官僚的特权和唐朝登记森严的封建制度。
3. 关于婚姻成立的法律规定
3.1. 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
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首要前提就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也就是子女结婚必须听从父母的意愿,并经过媒人的牵线,这样才算婚姻成立。正如《诗经》所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2] 在唐朝,“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更是被纳入到《唐律》当中,成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必备条件。
首先是主婚人。在《唐律》中“父母之命”主要体现在主婚人的权力上。根据《唐律》可知,主婚人有很大的权力,不仅可以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而且对于子女不听从自己的决定时,可以选择告官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唐律》更是明文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简单来讲,主婚人甚至可以违背寡妇的意愿,强迫她再嫁,这在当时以守节为尚的封建社会是很大的权力。并且,唐朝主婚人的范围很大,除了拥有最大主婚权的是父母、祖父母以外,其他亲属也可以做主婚人。但是,在唐朝的律法中,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相一致的。正如《唐律》中《户婚》篇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若期亲尊长主婚者,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余亲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 [3] 由此可见,主婚人权力的大小与承担的责任大小密切相关。在唐朝,虽然主婚人拥有很大的权力,甚至可以违背本人的意愿,但是同样也有父母尊重子女意愿,允许其自己选择配偶。但不管是何种情况,父母之命对婚姻缔结能否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次是媒人。一段婚姻成功与否除了需要父母的认可外,也少不了在中间牵线的媒人。“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常常是放于同一位置的,因此媒人对婚姻缔结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媒,谋也,谋合二姓者也。”“妁,酌也,斟酌二姓者也。” [4] 正因为婚姻的缔结被视为两姓之事,而媒妁的目的就是合两姓之好,撮合两姓男女结成夫妇,使异姓家族成为姻亲关系。在唐朝,随着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更是将其写入了律法,《唐律疏议》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所以媒人也成为了唐代婚姻成立的法定必备条件。
3.2. 六礼
西周时确立的“六礼”婚姻制度,一直被历朝所沿袭。唐律“以妻为妾”条疏议曰:“妻者,传家事,承祭祀,既具六礼,取则二仪。”换而言之,六礼是否具备成为区分妻与妾的重要依据,成为法律上承认男女双方婚姻地位的重要因素。而六礼的具体步骤分为“采纳、问明、纳吉、纳征、请期、亲迎”。1) 纳采,等同于现代的提亲,由男方请媒人到女方家提亲,并将纳采礼送到女方家来表达诚意;2) 问名,女方家长接受提亲后,将女孩的生辰八字交于媒人带返男方家;3) 纳吉,男方找人测算两人的生辰八字,若得吉兆,则开始准备结婚的相关事宜;4) 纳征,男方向女方送纳聘礼,双方婚姻关系也正式确立;5) 请期,男方择定合婚的良辰吉日,征得女方同意后,正式定下结婚日期;6) 亲迎,结婚当日,由男方携带婚书,与媒人及亲友到女方家迎娶新娘。除了沿袭以前的婚姻成立的条件外,《唐律》还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来保证婚姻关系更加明确,即要求双方以书面形式来确立婚姻关系,“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虽无许婚之书,但受聘财亦是” [5] 。因此,婚书、私约和聘财都属于订婚的范畴,而在唐朝只要具备其中一个条件,就意味着男女双方有了婚姻关系,即使没有举行婚礼,唐朝法律也承认他们的关系,如果一方悔婚会受到处罚。根据《唐律》规定,女方悔婚的处罚远远重于男方,“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已成者,徒一年半。后娶者知情,减一等。女追归前夫,前夫不娶,还聘财,后夫婚如法” [5] 。只要订婚,第一个与女方订婚的男子将成为其准丈夫,即使后面女子悔婚并与他人结婚,法律也不会承认其夫妻关系,并且不仅会受到刑罚处罚,而且要求女子履行最初的婚姻。而对于男方悔婚的处罚,在《唐律疏议》中有“若男家自悔者,无罪,聘财不得追”的解释,男方只要承担支付一定的钱财就可以解除婚姻,并且不用遭受刑罚,由此可见,男方的悔婚权还是很大的。虽然,唐代婚姻法律更多地维护男子的权利。不过,只要悔婚,无论男女都会或多或少地受到处罚,所以如何确定婚约的成立,并明确其成立的条件在唐朝婚姻缔结的过程有着重要作用。
4. 关于婚姻解除的法律规定
唐代的婚姻解除制度沿袭前代,《唐律》中除了“七出”、“三不去”等法定理由,还包括“义绝”以及“和离”。其中“和离”这一规定虽非唐代首创,但是在唐代正式入律,将男女双方置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这在当时具有很强的进步意义,对妇女地位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4.1. “七出”
“七出”即西周时的“七去”,《唐律》中对七出的规定是“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3] 。与西周时相比,唐代对七出的规定也有所不同,在《唐律》中无子排首位,恶疾从中间位变为末位。唐代将无子调整至第一位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子嗣的追求,传宗接代成为了妻子单方面的义务。从现代科学来看,生儿育女当然是男女双方的因素,但是在古代片面的把它归纳到女子身上,实在是不可理喻的愚昧 [6] 。而恶疾一项变为末位,也说明当时经济的发达使民风、民智都有一定的提升,统治者略有开明。但是总体而言,七出是法律赋予男性的单方面的休妻权利,无需经由官府判决。当妻子犯有相应过错时,只需要丈夫书写休书,表明相应理由,并告知双方父母以及邻里乡亲见证署名,就可以解除婚姻。就算其中有所偏颇,女子也只能忍受,没有反抗的自由。可见,“七出”是休妻的法定条件,这七个条件与夫妻的感情毫无相干,而与封建伦理道德相联系。这也唐代立法的矛盾,既有开明的一面,也有依然封建的一面。
4.2. “三不去”
与前代相同,《唐律》也有“三不去”对“七出”进行限制。“三不去”包括“一经持舅姑之丧;二娶时贱后贵;三有所受无所归”,但是妻子如果犯有恶疾和通奸的,不受“三不去”的约束。同时,如果丈夫违反了“三不去”的规定,也有一定的惩罚。《唐律》规定,如果妻子没有“七出”及“义绝”的情况,丈夫随意休妻,必须要做一年半的苦役。如果在“三不去”的情形休妻,丈夫要承受百下的仗刑,并且休妻行为无效,原婚仍存续。这也在法律层面对妻子的权利进行了一定的保护,避免丈夫恶意休妻。总之“三不去”是对“七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父权社会下夫权自由的一种约束,对维持婚姻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有积极意义,但究其本质仍然是封建社会对家族社会稳定构建的法律规定。
4.3. “义绝”
相较于七出三不去,“义绝”制度是由官府出面强制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情形,并在唐代作为法定离婚程序写入律法中。所谓“义绝”,是指夫妻双方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伤、杀、奸等罪,经官方认定为“义绝”而强制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男方也失去了离婚的主动权。这一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儒家仁爱的思想,同侵害自己及亲族的伴侣生活在一起本是种折磨;另一方面,为了避免姻亲间更大的灾祸,也有防止社会矛盾激化的作用。在《唐律》中规定了八种义绝具体的表现形态,并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这一规定表明,男女双方无论谁触犯义绝但不离婚,就要做一年苦役。同时,关于夫妻双方是否义绝的判断必须由官府判定,一旦做出相应判决,就应立即执行,体现了义绝的法律强制性,其与七出之不同即在于此。义绝之所以有这么强的法律强制性,主要是其社会影响较大,义绝的行为很容易引起两个家族之间的互相报复,导致社会治安的混乱。因此,从唐律对义绝的具体规定来看,其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伦常和防范家属相犯,与夫妻关系的好坏没有任何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妇女摆脱这种不幸的婚姻和家庭创造了条件。
4.4. 和离
和离是指男女双方达成一致,和平决定自愿离婚的情况。《唐律》中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唐律疏义》也解释:“若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投,两愿离者,不坐。” [3] 可见,和离的规定让那些情不相投的夫妻有了和平分开的机会,在这一规定中,夫妻双方的主观意见是比较重要的。双方任意一方不想继续这一段婚姻,通过协商就可以和平分开,保证了双方协议离婚的权利。但是要注意的是,和离的重要条件是夫妻双方的同意,即女子提出和离,也需要经过丈夫的同意才行,不经丈夫同意私自离去就要受法律处罚。但是整体来看,相比较“七出”和“义绝”而言,和离更为温和的同时,也摒弃了用刑罚手段去约束民事行为的习惯,不仅是对女子权益的保护,是唐代妇女地位提高的体现,也为婚姻结两姓之好的目的有一定益处。
5. 结语
作为一部比较完备的封建法典,《唐律》及其婚姻法律制度不仅为唐代的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而且还影响了唐以后的中国社会,时至今日,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就其婚姻法来说,它所确立的婚姻法律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婚姻立法亦有可取之处。
在立法思想方面,唐代“缘情立法”,在《唐律》中将对维护国家稳定统治的礼用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将道德与法律相结合。例如婚姻解除制度中的“七出”和“义绝”,两者并非唐朝才有,早在前朝就已经在运用,而唐代将其从礼中纳入到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更利于国家的稳定以及社会的发展。对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处理好法与道德的关系,实现依法治国也有重要参考价值。此外,在法律责任方面,《唐律》中为了婚姻关系的稳定,扩大婚姻立法的调整范围,把道德行为归入其中,以法律强制、国家干预来维护婚姻关系,这一方面值得我们借鉴。总之,《唐律》在婚姻法律制度中所推崇、维护的伦理道德,对于当下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中国而言,仍有重要借鉴意义。现代婚姻法律理应符合广大民众意愿,汲取优秀的伦理道德传统,惩恶扬善,保护社会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