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兹权威理论再探——以《自由的道德》为中心
A Reexploration of Raz’s Authority Theory— Centered on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摘要: 权威问题是法哲学和政治哲学中的重要概念,证成权威的不同方式体现着不同的时代要求对法学理论召唤。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是拉兹法学理论的重要部分,也是分析法学发展的重要成果;拉兹还创造性地提出了服务性权威理论,本文旨在通过拉兹《自由的道德》一书梳理拉兹的权威理论,并从拉兹提出的三个命题(依赖性命题、常规证成命题和先占性命题)详细阐明拉兹服务性权威理论的内涵,最后试图评价拉兹的权威理论对个人自主问题的解决,以期发掘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更多洞见。
Abstract: The question of authority is an important concept in legal philosophy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The different ways of proving authority reflect the call of legal theory for different times. Raz’s theory of legal author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Raz’s jurisprudence theory and an significant achievemen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Raz also creatively puts forward the theory of service authority. This paper aims to sort out Raz’s theory of authority through his book,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and elaborate the connotation of Raz’s theory of service authority from three propositions (the dependence thesis, 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 and the pre-emptive thesis) proposed by Raz. Finally, the author tries to evaluate the solution to the problem of individual autonomy by Raz’s authority theory in order to explore more insights into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文章引用:陈安邦. 拉兹权威理论再探——以《自由的道德》为中心[J]. 法学, 2023, 11(4): 2353-2359.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4336

1. 引言

约瑟夫·拉兹(Joseph Raz, 1939~2022)是哈特之后最重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家。拉兹毕业于希伯来大学,获牛津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在牛津大学长期7执教法哲学,是西方世界著名的法哲学家、政治哲学家。拉兹的理论延续了分析法学传统,对奥斯丁、凯尔森与哈特等人的法律学说做了详尽的阐释,可谓是当代法哲学的集大成者。

本文主要介绍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分析法学路径的权威理论由奥斯丁提出的主权概念发轫,经由凯尔森、哈特等人的不断论战和修正渐趋完善,可以说拉兹对他们等人的贡献进行了充分的批判和继承,并创造性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权威理论。理解拉兹的权威理论有助于我们从三个进路来推进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认识,拉兹通过其服务性权威理论推进了对个人自治与权威悖论的回应;其次,理解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能更好的廓清其排他性法律实证主义立场的内涵所在;最后,由于拉兹对于权威的旨趣也涉及政治哲学中政治权威的意义,通过其服务性权威理论也能一窥其价值多元主义的至善论政治哲学立场;由此可见拉兹权威理论的重要意义。鉴于拉兹的权威理论散见各处,其文本与论战庞杂,在此对其他进路不做更多探讨,本文的中心目的是梳理《自由的道德》一书中对于权威的解释与服务性权威理论建构的理路,以期能够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提供更多有意义的洞见,为推动我国法制建设提供更多思路。

2. 自然法派与分析法学权威概念的演变

当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民主政体与基本的法律体系,这使得法律权威问题得到的重视长久不衰。“鉴于法律体系在现代国家中明显的重要性,我们可以预料到,在权威问题上,最好的现代著作家是法学家。” [1] 鉴于西方自然法学派与法律实证主义对于法律和道德问题的争论持续存在,我们在探讨拉兹的权威理论之前有必要对历史上的法律权威基本概念的演变作简要梳理。

西方自然法学派对法律的理解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自然法可以被认为是一种二元或者说多元法律观。这种观点认为,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种法律,即自然法和国家制定的实在法” [2] 。自然法是一种法律的理想状态,其最初根植于古希腊对于自然中必然永恒真理的寻求,经过中世纪的神圣化和近代理性繁荣的发展增加了理性证成等社会契约因素。1当代的新自然法学派延续了传统仍然关注法律中的正义和道德性的证成,以防止恶法的产生。总的来说,在自然法学家看来道德对法律必然要施加影响是其共同的信条。

分析法学派对于法律权威问题由奥斯丁开启,其一开始就主张法律问题与道德问题并无必然联系,其提出了著名的法律命令说,奥斯丁通过这一学说“严格界定法理学的任务,区分‘法律的应然’和‘法律的实然’,将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限定于‘法律的实然’” [3] 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因此获得了严格的区分。之后的哈特继续延续这一分析法学的基本立场,奥斯丁的主权命令学说有两个主要的缺陷,一是其主权概念只强调强制因此无法和“劫匪”的胁迫相区别,这说明法律的特征是通过施加义务而非胁迫的方式来构成权威的;二是对于主权者更替的问题,继任的主权者无法说明其权威的合法性。

哈特通过提出法律规则理论修补了奥斯丁的理论,哈特认为法律是由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组成,并提出承认规则来安顿法律的合法性和道德价值问题,但仍然坚持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分离命题”。“哈特认为法律上的‘应当’可以被还原为关于人们信念与态度的事实,即使在这一点上他是对的,为了使得将一个‘应当’归因于法律指令的内容有意义,我们仍需为人们必须相信是什么提供一种解释。” [4] 而拉兹创造性提出的服务型权威理论就是提供了这样的一种解释。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间的关键争论在于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否存在必然关联,而拉兹的法律权威理论,尤其是其创造性提出的服务型法律权威较好的调和了这一争论。

3. 拉兹的权威理论特征

拉兹大体延续了哈特的理论,与理论权威相区别,拉兹所主张的是一种实践权威,该权威的实现具有排他性理由并且该理由独立于内容(content-independent),并要求被统治者有服从的义务。

在提出自己对于权威的主张之前,拉兹充分考察了对一常见权威观点(A对B拥有合法权威意味着B有服从A的义务)的诸种挑战,通过对诸挑战的反驳,拉兹提出了自己的观点。第一种挑战的分析主要来自拉兹对罗伯特·兰德森(Robert Ladenson)的回应,其主要分析开始于权威与证成权(justification right)间的关系,在这里拉兹从政治权威谈起,他认为:“在兰德森看来,权威要有拥有和行使其权力的证成权。证成权与主张权(claim-right)很不一样,前者不暗含任何义务。” [5] 这里拉兹认为权威和有证成权的权力是不同的,以澄清证成权对权威而言并不是一种充分条件,拉兹举例说:“我的邻居为了阻止我在自己的花园里种植高大树木,他可能威胁在毗邻我家的地方焚烧垃圾。因此,他有某种支配我的权力但却没有权威。” [6] 这个例子里邻居的权力是能够证成的,但关键在拉兹看来是“并不意味我有义务服从他”。这样一来,我们能够很清晰地看出能够证成这一点对于权威的说明显然是不充分的。接着拉兹又讨论兰德森对政治权威增加的两个要素:“权威可以使用强制(coercion)”和“权威被服从者的默许(acquiescence)使得权威成功使用管控权力这一事实证成” [5] 对于这两个条件拉兹也通过例子的阐明与分析予以了反驳,“如果我把感染了给高危疾病的人们打倒在地并且把他们锁起来以保护公众,即使在这种假想的情景下我这样做被证明是合理的,但我并没有行使对于这些患病者的权威” [6] 。在这个例子中除了对“默许”(例子中的病人被打倒在地或可视作一种默许)这一概念的模拟有古怪的意味外,在直觉上的确对兰德森的两个补充条件确实构成了有力的反驳,因为例子中的我的确可以证成也使用了强制,但是我们很难说那个人拥有权威,关键仍然在于其并没有给被统治者施加服从的义务。在此基础上拉兹又补充了法律权威的概念,法律权威区别于能施加威胁的那种政治权威就在于法律赋予被统治者义务和权利。而拉兹对于“默许”这一概念的真正分析体现在他对于事实权威(de facto authority)和合法权威(legitimate authority)的界定与分析中,在拉兹看来兰德森的错误在于将事实权威与合法权威进行了等同,“兰德森的权威观可以被看做是所有事实权威都是合法权威的主张” [5] 。而拉兹认为这种霍布斯式观点的社会实际上并不存在,因为“我们所熟悉的社会总是服从于那些主张自己有权约束服从者的机构。这些机构之所以能存在,部分原因至少是某些服从者接受他们的主张” [5] 。这样“默许”这一现实并不真正存在的概念也被拉兹通过诉诸于实际存在的社会形式而予以反驳,于此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拉兹所捍卫的权威是这样一种权威,不能脱离合法权威的概念去理解事实权威,但同时证成概念和被统治者的默许甚或强制都不构成对于权威的充分条件,权威的关键在于权威能够对被统治者施加一种义务并获得服从。

拉兹在正式论证哈特首先提出的那种权威话语是一种“独立于内容”(content-independent)的理由之前,拉兹还考察了另外两种错误的权威定义方法:认知观念(The Recognitional Conception)与神启观念(The Inspirational Conception)。通过对认知观念的分析,拉兹区分了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其主要的反驳是通过社会合作问题的论述来阐明将实践权威只做认知解释是存在问题的,“在一系列的选择中,团体成员的利益一致的情况下,这些成员更喜欢为团体中其他大多数人所同意的方案。倘若与其他人一致的话,一个人不会介意开车是靠左行还是靠右行” [6]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只是对实践权威作一种认识上的解释,那么在具体的合作问题的实现上还是无法真正产生行动,也即实践权威的本质(要求行动)是理论权威所不具备的。“这时,人们就需要一种能将某个特定选项变成人们会跟随的那种选项的东西。” [5] 也就是说,只有将权威的话语作为行动的理由才能真正实现权威。拉兹对神启概念的分析也接近这一点洞见,其中对于上帝概念与道德法则的两难困境的分析中拉兹用恋爱关系加以类比时所提出的“爱屋及乌”式的行动理由也体现了其对实践权威的重视,“人们为了取悦自己所爱之人,拥有了因为某件事本身而做它的欲望” [5] 。拉兹将这种出于某种理由而行动的理由称作一种二阶理由(second-order reason)2这种出于某种理由而行动的理由引出了拉兹对一种特殊权威类型的讨论,拉兹将这种特殊权威类型的领袖称作魅力型领袖(a charismatic leader)。拉兹认为这种基于领袖魅力而爱慕所产生的权威是非理性且并不能完全说明权威的内涵,拉兹认为这种权威“完全不能解释为什么这是一种权威关系。仅仅解释了一些偶尔伴随着特殊权威的特点” [5] 。

从上述三种否定形态考察权威之后,拉兹通过区分威胁(threats)、提议(offer)、请求(request)和命令(order)这些话语间的不同来确定一种独立于内容的权威话语。拉兹本人是这样首先定义独立于内容的理由的:“如果在理由和基于这种理由的行动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这种理由就是独立于内容的。” [5] 根据这个定义,威胁和请求也是内容独立的话语,但是威胁的使用并不需要实践权威和理论权威,而请求虽然是“一种超过并高于得到朋友帮助的需求或欲求的理由”。但是“只是想通过支持请求的行动来打破平衡,继而影响被请求者” [5] 。即该理由不具备排他性。最后拉兹明确了“命令是实践权威的典型表达之一。只有那些主张自己拥有权威的人才能够下命令” [5] 。

4. 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

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有三个规范性命题,分别是依赖性命题(the dependence thesis)、常规证成命题(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与先占性命题(the pre-emptive thesis),这三个命题构成了拉兹的服务型权威概念,其中依赖性命题与常规证成命题联系紧密,对服从权威者的理由环境3给予充分重视,突出了服务型的特征,也为法律权威的合法性给出理想性解释;先占性命题突出了拉兹权威理论的排他性实证主义倾向,有力的说明了权威的强制性与排他性。

4.1. 依赖性命题

拉兹对于依赖性命题是这样描述的:“所有的权威命令都应依据这样一些理由,这些理由已经可以单独地应用于权威命令的受众,并且与他们在权威命令所适用的环境下的行动有关。” [6] 从拉兹的表述中我们可以看出,依赖性命题充分表达一种对于行动者相关理由环境的关切,这是一个对权威的理想性运作加以表述的命题。权威的内容层面并不是任意而与行动者无关的,而是应该依赖于行动者当下的环境,但是这并不说明权威的约束力是受制于所依赖的行动者的理由,权威之所以是权威也就在其作为内容独立的命令话语的排他性资格,这与这样一个道德命题的表述并不冲突。

拉兹对于这一论题有一精确的解释:“这一论题的全部要求只不过是,它的命令要反映适用于它的服从者的理由,也就是,他们应该要求被适用于服从者的理由证明为合理的行动。” [6] 这样一来权威也有可能产生一种并不直接适用于服从者的行动理由,但这本质上又符合服从者利益从而在另一层面上符合依赖性命题的间接的行动理由,这反映了依赖性命题的工具主义性质和关切实践的特征。对于习俗的形成和囚徒困境问题的论证都体现了这一点,因为“个人有理由希望某种习俗并且也有理由采取某种行动帮助习俗的形成” [6] ,这种习俗的产生有利于某种美好前景的出现。囚徒困境与协同问题中出现的麻烦都并不是仅仅因为“道德力量的匮乏” [6] 而产生,而是在其具体场景中需要一个更高层次的理由形式来指导实践,而这恰恰说明了依赖性命题的必要性。

4.2. 常规证成命题

拉兹认为常规证成命题4也是一个道德命题,并且与依赖命题密切相关。常规证成命题主张:“确定某人拥有对他人权威的常规方式应该包括这样的内容,如果相关的服从者承认权威的指令具有约束力,并试图遵从这些指令的话,与单纯的权威指令相比,该服从者更容易遵从有着适用于服从者自己理由的指令,而不是尽力去服从直接作用于服从者的那些理由。” [5] 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拉兹的常规证成命题是对依赖性命题的增强和补充,这两个命题也共同构成了拉兹的权威概念中的服务性特征。文中的关键信息在于“遵循有着适用于服从者自己理由的指令”,这一点表明拉兹对权威的正当性问题给予关注,在拉兹看来作为一种证明权威的常规方式,必须对于服从者的理由环境予以重视并且指导服从者选择真正适用其自身的行动理由,只有这样权威才真正的起到了“服务”的作用。在常规证成命题这节拉兹同时也表达了对于合法权威和事实权威的深入探寻,尽管“除非是事实上的权威,任何政治权威都不可能是合法的” [6] 。拉兹通过朋友建议的例子来说明对于合法权威需要用一种常规且典型的方案来说明,“只有我们理解了它想要提议的是什么精神以及出于什么样的理由想要使之为人所接受,我们才能理解忠告的真实本质”。如果说实践权威本身的话语是独立于内容的命令形式,那么拉兹对于理想性权威进行说明的期许却落在内容上,一个合法权威的常规证成需要的是通过这种常规的证成说明服从者认同的根据,“在拉兹那里,权威是仆人而不是主人。它是人们实现个人客观目标的一种方式、策略” [7] 。权威通过对理由的改善获得承认和认同,但拉兹强调这不意味着是由于认同和承认而获得了权威,在此之前权威已经处于权威的地位在之中。与权威的内涵相比,此处权威分析方法上的角度其本质正如拉兹所言,“这里存在的就不是什么意义的问题,而是规范的证成” [5] 。值得注意的是依赖性命题与常规证成命题是互为表里,相互增进的。“这两个论题共同表达了一个有关合法权威本质与作用的完备观点。” [6]

4.3. 先占性命题

服务性权威理论的第三个命题是先占性命题(the pre-emptive thesis),拉兹是这样描述的“权威要求执行某种行动的要求,就是执行这一行动的理由,在评估应当做什么时,这一理由不是对所有其他相关理由的补充,而应该排除和取代某些理由” [6] 。拉兹对于权威理论的分析具有很强的实践倾向,先占性命题就是如此,其充分描述了权威对于行动的影响,即只有通过改变理由产生行动才具备权威的威力。我们可以概括出先占性命题的两个特征,一是同一性;二是排他性。权威本质上就是一种行动理由,这即先占性命题对权威本质性的揭示,只是这种行动理由是排他性且独立于内容的,对行动者其他行动理由具有先占地位。因为“权威命令通常就是规则”,规则的理由已经调解了理由和具体行为之间的关系,如果此时行动者再去思考理由本身就犯了双重计算的错误 [6] 。

可以说拉兹的先占性命题是在对于规范性问题与实践理性深刻思考的结论,如何从规范意义上的“应当”过渡到法律服从的“义务”层面,拉兹曾采用司法实践中的裁决者作为权威的例子进行说明,“承认仲裁人权威的唯一严格的方式就是把它当做取代了仲裁人据以裁决的那些理由的行动理由” [6] 。在这个意义上依赖性命题与先占性命题是紧密联系着的。仲裁者依据双方的背景理由做出判断,但最后的仲裁理由本身的排他性就是仲裁权威的体现,同时也服务了被仲裁的双方,因为“只有通过让权威的判断彻底先占于我的判断,我才能成功地改善我的表现,将其带到权威所能达到的层面” [5] 。这里对于先占服从者的判断并不是对于服从者的理由不加任何考虑,而是在依赖性命题下已经对服从者理由环境进行充分考虑之后的决策。

拉兹通过依赖性命题、常规证成命题和先占性命题阐述了其服务性权威理论,通过其服务性权威理论法律的权威性和其合法性都得到了较为圆融的说明。

5. 对拉兹权威理论的反思与评价

5.1. 拉兹权威理论中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

自沃尔夫提出权威悖论5以来,权威与个人自主的张力所引发的权威所主张的道德基础就被引入了法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讨论中。由于沃尔夫对道德自主采取了太过狭窄的理解,忽视了实际行动过程中环境和理由的复杂性,而且道德理由与权威的指令可以被视为两种不同的理由,因此即使权威要求个人执行实际的行动也并未完全排除个人的道德自主,在一些特定情况下个人也并不需要遵循权威,因而个人自主与权威并不完全冲突 [8] 。但这对合法权威的道德基础的说明提出了任务,而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就是对此回应的理论建构。

拉兹服务型权威理论的道德精神实质是提出一种与个人主义狭义道德有别的基于集体共同善的道德理论。在拉兹看来一种集体善本身是具有内在价值的,因为“对于正常的个人关系的发展至关重要的是,每个人在理解自己的品位与目标的时候,都把它们与他人的品位和目标联系起来” [6] 。拉兹吸纳了社群主义对于个人发展的洞见,这种对于善的看法也与拉兹提出的个人自主概念密切相关,拉兹认为个人的自主只有在各种有价值的社会形式中才能存在,因而需要各种社会条件,而权威或者说政府就有责任创造自主实现的各种条件。另外,拉兹对于权利理论的建构也是依赖共同善来证成的,“作为权利证成理由的共同善必须满足一个条件,即他人的利益或共同善与权利人的利益相协调” [9] 。拉兹通过其对于个人居于其间的个人自主所依赖的社会条件的重视而关注一种集体善理论有助于我们真正理解拉兹服务性权威理论的道德实质。个人具有优先的意志力和决断力,不是每个人都能通过慎思做出正确的选择,“社会中大多数人在遇到困惑的时候不是通过慎思主动寻找出路,而是在强制力的驱使之下不得不走出困惑” [10] 。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服务型权威理论中对于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洞见是极为深刻的,法律作为一种人类的建构必然承载着人类对于幸福生活的理想,而法律成为一种权威之后如何“不忘初心”,既保持解决问题且良好施行的威力,仍能持续包含对于人类所期待的公平正义的真正决断就必须不断对道德问题进行追问,在这个意义上,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给我们提供了一种药方。

5.2. 对推动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

拉兹法律权威理论的建构和争论的热度一定程度上说明当代西方法学的主要关注点已经不再是如何证成权威,而是在权威已经是共识和实际生效的意义下,如何通过理论的构建,来更好的说明权威的作用,维护和阐明权威生效的法理依据。拉兹权威理念蕴涵着的自由主义与那种原子化的个人主义不同,是一种基于社会合作是道德上可欲的至善论理论,其倡导权威能够帮助个人更好的实现个人自主,个人道德上的自主与服从权威并不是截然冲突的。

拉兹的服务型权威理论也引发我们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思考,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来为法学家所重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 [11] 。拉兹权威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很好的阐明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与道德都是为公民在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中所必不可少的,也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拉兹的权威理论有助于我国法制建设中如何更好让德治与法治相得益彰,相辅相成。

拉兹的权威理论主要分析的是一种法律权威、实践权威,其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拉兹对服从者相关理由环境的重视和关切对于我们进一步贯彻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有一定借鉴意义,只有在立法、执法、司法各个环节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而用法律武器不断解决人民群众中的突出问题,才能够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获得感,也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认同法律、尊重法律。而尊重法律也是拉兹的权威理论的精神所在,从自然法学家对“善法”和“恶法”究竟哪个是法律的争论到拉兹倡导的一种服务型权威理念,我们可以发现拉兹所提倡的是首先我们要尊重法律,鉴于法律对维护社会稳定必要性,尤其是在解决协作问题上的指导实践的作用,公民需要牢固树立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意识。

NOTES

1关于自然法思想的发展流变,可参见:罗国强. 西方自然法思想的流变[J]. 国外社会科学, 2008(3): 33-40.

2拉兹关于权威中起作用的理由种类加以分析,区分了一介理由与二阶理由,二阶否定理由也就是排他性理由是权威所使用的理由类型。由于本文主要基于《自由的道德》一书探讨拉兹的权威理论,不对实践理性问题做进一步探讨,但这种理由的建构蕴藏着拉兹权威理论的独到创见。具体详见:[英]约瑟夫·拉兹. 实践理性与规范[M]. 朱学平, 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3对服从权威者的理由环境的重视是拉兹的创新,也标志着其分析法学的实践转向,关于这种实践转向和各种理由的分类,具体详见: [1] 陈锐. 拉兹的法哲学趣向——将法律实证主义导向实践哲学[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 28(5): 15-25. [2] [英]约瑟夫·拉兹. 实践理性与规范[M]. 朱学平, 译.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

4还有译法翻译为正常理由命题(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见:[英]约瑟夫·拉兹. 自由的道德[M]. 孙晓春, 等, 译.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6: 53. 笔者译为常规证成命题,值得思考的是normal一词,该词有普通,常规,正常的意思,有时在拉兹文本中还颇有正规、典型之意。

5关于权威悖论的提出具体参见:[美]罗伯特·沃尔夫. 为无政府主义申辩[M]. 毛兴贵, 译. 南京: 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6.

参考文献

[1] [英]莱斯利∙格林. 国家的权威[M]. 毛兴贵,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3: 9.
[2] 刘云林. 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论争的法伦理启示[J]. 伦理学研究, 2012(1): 42-47.
[3] 徐爱国. 分析法学[M].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5: 12, 167.
[4] [美]安德瑞∙马默. 法哲学[M]. 孙海波, 王进,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4: 75.
[5] Raz, J. (1986) The Morality of Freedom.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
[6] [英]约瑟夫∙拉兹. 自由的道德[M]. 孙晓春, 等, 译. 长春: 吉林人民出版社, 2006: 24-26, 47, 51-52, 55, 220.
[7] 朱峰. 拉兹: 法律权威的规范性分析[M]. 哈尔滨: 黑龙江大学出版社, 2012: 71.
[8] 范立波. 权威、法律与实践理性[J]. 法哲学与法社会学论丛, 2007(2): 129-168, 293.
[9] 王籍慧. 需求如何成为权利——共同善权利观的两种论证方式及其限度[J]. 法学论坛, 2019, 34(3): 30-37.
[10] 金韬. 约瑟夫∙拉兹的理由分类学: 以规范性为中心[J]. 哲学分析, 2018, 9(4): 113-124, 198.
[11] [美]罗斯科∙庞德. 法律与道德[M]. 陈林林, 译.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