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网络的普及式发展,网络社交成为人类社会交往的重要形式。购物、教育、医疗、工作等越来越多的环节依托网络来完成,为我们工作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与此同时,网络社交过程中公民隐私被侵犯问题也更为突显。个人隐私泄露容易引发网络暴力事件,给被侵权者造成严重身心困扰。由于我国在隐私权尤其是网络隐私权方面立法还相对不完善,给予不法分子可乘之机,隐私被侵犯问题有加剧的趋势。保护公民隐私权,需要从国家立法宏观角度保证,也需要各行各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普通网民提高法律素养,营造全民守法健康的网络环境。
2. 网络舆论及网络隐私权概述
2.1. 网络舆论概念和特征
网络舆论则是指公众在网络空间中对社会议题的看法或观点 [1] 。相较于传统媒体如报纸、广播、电视等建构的舆论环境,网络舆论借助于网络技术和网络平台的发展,舆论环境更加便捷化、多元化、复杂化。综合来看网络舆论具有以下舆论主体虚拟性、舆论内容海量性、舆论传播即时性、舆论主体交互性。
2.2. 网络隐私权概念及特征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2] 。网络隐私权是现实中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不过它与现实中隐私权相比有着不同特征。
1) 网络隐私权主客体更复杂化。网络的虚拟化、匿名化使得当网络隐私权被侵犯时,信息泄露扩散范围大、路径多,侵权主体对象往往很难快速确定。
2) 网络隐私权保护难度提升。技术的进步带来网络智能化发展,同时网络侵权手段也更加隐蔽化、多样化。另外,网络匿名化处理用户信息,侵权行为发生后,司法机关对行为主体人追踪调查需耗费巨大精力,甚至部分不法分子出逃海外,更是加大调查难度。
3) 网络隐私侵权后果损害大。不同于现实生活,网络上隐私被侵权,信息一旦被泄露,网络强大的传播功能可以即时将信息传送各地,受害者隐私被扩散,如果不明真相网友对被侵权对象隐私进行恶意揣测,对受害者来说会造成身心伤害。
3. 网络舆论环境下公民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表现
据相关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67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5.6%,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10.65亿,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为99.8% [3] 。庞大的上网人群和极高的上网率代表着互联网已成为我国主要舆论阵地,舆论正面宣传为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添砖加瓦;舆论负面宣传则扰乱社会稳定秩序。近几年,网络舆论环境发生了新变化。经历过多次网络舆论“反转”事件后,当前网络舆论趋于理性,虽然网络上还有负面消极情绪,但大部分网民已经开始独立思考。不过当网络舆论发生时,网络暴力事件还是无法避免。网络暴力事件实质是侵权行为,它是指行为发生者利用网络技术手段实施侵犯权利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名誉权、隐私权、荣誉权等。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暴力事件主要表现为人肉搜索和造谣诽谤。
3.1. 人肉搜索
人肉搜索对违法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协助作用,例如广大网民通过网络搜索功能寻找被拐卖儿童、妇女、在逃违法嫌疑人等。但在现实中,人肉搜索多是被别有用心之人恶意使用,严重侵害了公民个人及其家人的安全稳定私人生活。
2023年2月份,“因染粉色头发被网暴的女生离世”1的词条登上热榜,引起众多网友关注。“粉色头发”女孩去年在自己努力下成功保研,当她把好消息告诉疼爱自己的爷爷,将合照发布在社交平台分享喜悦,结果是迎来恶意的舆论揣测。首先是教育机构和营销号在未经本人允许的情况下,搬运照片并配虚假文案引起讨论,部分网友在看到其与老人合照后,恶意造谣女孩“爷孙恋”“粉色头发陪酒女”等等不实信息。面对恶意造谣和侮辱谩骂,她选择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用仅有的积蓄起诉侵犯自己名誉权、隐私权的加害者。在法律的加持下,不少网友已停止侵害。但是这场舆论并未消散,她在随后微博的分享中提到:施暴者会从早到晚无休止地骚扰,不仅辱骂和威胁自己及家人、朋友,还会人肉搜索自己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在之后的日子里,她虽患上抑郁症但一边自救一边寻求法律援助,可是很不幸最终听到她去世的消息。
3.2. 造谣诽谤
3月份,网络造谣诽谤事件“苏州大学造黄谣学生与受害者对话曝光”2引起大众关注。事件起因是受害者在好友告知下才得知自己照片被人恶意窃取至非法网站,并且造谣者在评论区肆意泄露受害者关键隐私信息。随后在受害者长达六个月的测试追踪下,逐步排除嫌疑之人,最后锁定的嫌疑目标竟是造谣者身边熟人。在女生与造谣者对峙时,造谣者丝毫没有悔改之意,受害者女生没有等来对方的道歉,反而被造谣者朋友以隐私为由要求就此为止。每个人的隐私都有被保护的权利,但是当触犯到法律时,隐私不应该被拿来当做借口。最终在网络舆论持续关注下,造谣者学校被予以开除处分以及暑期刑拘十天。
从这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隐私保护存在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的困境。受害者从发现隐私被泄露到法律宣判都长达半年以上,在此期间还要忍受不明真相或心怀恶意网友的言语攻击,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
4. 网络舆论环境下公民网络隐私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4.1. 隐私权立法保护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关于隐私的法规法条太笼统,尽管2020年《民法典》对隐私及隐私权做了规定,但是有学者指出《民法典》规定的隐私权存在“隐私权客体不特定、边界不清晰” [4] 缺陷,导致隐私权难以独立适用。法条笼统性导致现实中法官宣判侵权案件时采用法律依据不统一,反映出隐私保护仍存在混乱状态。立法的滞后性同样导致司法经济救济过于严苛,大部分案件中被侵权人沉没的时间成本、情感成本以及金钱成本在要求获得赔偿时寥寥无几甚至没有。有学者根据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统计分析,“在对网络隐私权侵权案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的主张中最终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额均较低,这同时也体现出了当今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贯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降到最低的做法” [5] 。侵权人赔偿成本低,被侵权人维权成本高的情况也是隐私权被侵权现象频发的原因之一。
4.2. 媒体等平台不良引导和推动
网络隐私的泄露、扩散直至引发造谣诽谤等网络暴力事件,各类媒体平台责任缺失同样是重要原因。网络平台有审核确认信息的责任,网络媒体有正确引导舆论的责任。但现实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用户未知情情形下或是利用用户对信息的不敏感性,对用户进行监测和窃取信息,像国外社交网站Facebook被爆出窃取用户信息,2020年APP偷窥用户隐私事件。同时网络平台监测力度较差,当网络隐私侵权事件发生后才采取相关措施会延误处理时机;部分媒体也摒弃了自身行业准则,为了流量蹭热度不加以证实发布虚假信息,以及为了增加新闻噱头,部分媒体采用夸张标题引爆热点吸引关注,用敏感话题当做标题容易引起热议,再次传播加重舆论影响力。
4.3. 网民对侵犯隐私缺乏必要认知
网络环境中,网民作为提供信息和传播信息的主要力量,为我们打造出多元、开放的信息时代。然而,受家庭教育、知识水平、文化习惯等因素影响,网民们的综合素养水平参差不齐。综合素养水平较高的网民会有意识地选择公开自己隐私程度性,具有较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信息甄别能力,对于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能够理智参与;相对来说,部分综合素养较低的网民缺乏隐私信息保护意识,在社交平台发布照片、视频无意中会暴露关键隐私信息。在舆论环境下,认知较差的普通网民对隐私侵权行为的跟风评论和转发同样会侵犯他人隐私,这部分网友在不自觉情况下便成为侵犯隐私者的帮凶甚至是直接加害者。
5. 网络舆论环境下公民隐私权保护措施
5.1. 完善隐私权立法保护
建立一套完备的隐私权法律体系能为保护隐私权提供有力支撑。有学者建议将隐私权写入《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保护公民隐私。这一建议还有待商榷,毕竟《宪法》的修改有着严格、繁琐的程序。作为根本法,《宪法》法条制定内涵宏观笼统,将隐私权写入其中,不一定适用现实中隐私权纠纷。现在,《民法典》已经将隐私权作为一项人格权益,在创新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时,应克服有关学者提出的当前《民法典》存在的客体界定不清晰的缺陷,明晰隐私权界定,其次要将隐私权详细化、系统化,给予法官统一裁判依据,结束法律使用混乱的状态。针对网络隐私侵权起诉周期长、经济赔偿低甚至没有,造成受害者维权成本高而侵权者成本低的现象,建立完备清晰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还需提高侵权者经济成本,对被侵权者提供经济赔偿,采用高昂经济赔偿手段有利于遏制侵权者的侵权行为。
5.2. 强化媒体平台社会责任
媒体等平台承担着信息传播者角色,在网络侵权行为发生后有必要提供引导和监督。对于媒体用煽动性话语引导舆论和不加以调查发布不实言论的行为要坚决抵制,面对人肉搜索、造谣诽谤等网络侵犯隐私行为,应站在法律立场,正确引导新闻报道阐明事实,讲清侵权危害性及非法性,营造风清气正良好氛围。网络平台要强化事前审查义务即“对侵权信息的识别、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和善意的提醒与事先告知等”和事后监管义务,“主要指获知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通知删除信息、屏蔽与断开链接、关闭侵权账号以及披露侵权人信息等管理义务,并承担因未及时制止侵权,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侵权者承担连带责任” [6] 。保护公民隐私,他们应该承担起社会责任,以高标准、高要求规范自身,正确引导舆论走向,严格监测侵权行为。
5.3. 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
首先要强化公民法律知识的学习,加大普法力度使公民意识到隐私的重要性,使普通网民意识到隐私侵权行为存在违法性和危害性;其次要让网民们明白在网络中每一位都有可能是受害者,面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网民们要自觉抵制和主动举报,不信谣不传谣。最后,法律强制刚性手段还需伦理道德柔性手段的配合。一般认知中,学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法律与道德水平,学历越高,法律、道德水平越高;反之亦然。从起诉网络隐私侵权加害者发现,有些加害者受教育水平、家庭条件限制学历相对较低,对不实信息缺乏辨别能力,容易被负面舆论引导。而还有一部分加害者现实中拥有令人羡慕的学历、职业和家庭,他们对于二次伤害受害者仅仅出于发泄不满、猎奇心理。可见,对网民的法律和道德教育必须加强和提高,用道德的约束力、法律的强制力使他们不得、不敢、不想随意传播他人隐私。
6. 结语
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人们对互联网的依赖性增加,网络社交活动的几何增长使得网民隐私暴露于公众的风险随之增加。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是回应民众、顺应时代的迫切要求。虽然,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在立法、行业自律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是还需立足国际,借鉴经验,以公民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推动法律制度完善成熟。
参考文献
NOTES
1信息来源:观察者网,《因染粉色头发被网暴的女生离世》。
2信息来源:百姓关注,《苏州大学造黄谣学生与受害者对话曝光》。